江西男子收购养殖七只野生龟 被判刑半年罚款一万元

来源:江南都市报

2017-12-21 10:49

江南都市报12月21日消息,江西一男子从福建村民手中收购了7只野生乌龟,并打算转卖。警方接到举报后,查获了这七只乌龟。通过鉴定其中六只乌龟均属于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及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日前法院对该男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采访中,记者从江西法院网获悉,此前,已经有多起涉案当事人因为不了解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捡走死亡的野生动物而犯罪。

图片来源:新华网

收购了七只野生动物被判刑

法院信息显示,2016年10月,江西省瑞金市村民刘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福建省长汀县的谢某某手中收购到野生动物乌龟,并准备用于出售获利。同年10月31日,瑞金市森林公安局拔英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瑞金市拔英乡拔英圩刘某某家中查获大头龟六只、小头龟一只。

经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中有六只为平胸龟,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另有一只为中华草龟,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Ⅲ》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6年11月2日10时许,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在瑞金市赣江源自然保护区牡丹坑将查获的平胸龟六只、中华草龟一只放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管理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平胸龟六只,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多数涉案者不知属何种保护动物

采访中,记者获悉,对于因为收购或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继而触犯法律被判刑的案件,这并非首起。

今年3月,瑞金市森林公安局侦破的温某财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被宣判,温某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刘某文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查明,2016年6月21日晚,温某财持一把鸟铳、火药、铁条等猎捕工具去瑞金市拔英乡新迳村罗背坑小组竹子坝打猎,到场后先埋伏在竹子坝山脚下,到次日接近凌晨4点的时候,看到一头“野牛”(当地人所谓称呼)准备去稻田里吃禾苗,温某财一枪打中该动物的颈部,“野牛”倒在靠稻田前的一荒田里当场死亡。猎杀“野牛”后,温某财打电话请傅某文等人帮助抬出,运至家中将“野牛”肚子剖开,内脏取出丢弃。之后联系刘某文,将“野牛”以8280元的价格整头出售给刘某文。刘某文收购到“野牛”后,立即用自己的面包车将“野牛”运至福建省武平县东门菜市场出售,共卖得现金8630元。

经鉴定,温某财猎捕的“野牛”动物学名为水鹿,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猎捕工具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记者梳理发现,多数涉案人文化程度不高,对非法猎捕或者收购的野生动物,并不知道会触犯法律,只以为被查获只是“小事”而已,所以还会出现有人晒出照片炫耀。

图片来源:江南都市报

如,2015年3月,南康贴吧有人炫耀捕杀的野生动物,贴上一男子双脚踩着一只类似“猴面鹰”的照片,引发网友热议,南康区森林公安局立即介入调查。经查,该男子为南康区龙回镇油田村王某,以鸟类经常损害其菜地作物为由,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私自购买捕鸟的线网,在自家房前的菜园地架设网具,采取用鸟网诱捕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并先后猎捕到疑似“猴面鹰”和疑似“雀鹰”各一只,它们被其煲汤食用。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疑似“猴面鹰”的为草鸮,疑似“雀鹰”的为松雀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南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判决王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有村民捡到野生猕猴被判刑

“收购野生乌龟被判刑,虽然说涉案人不知道收购这样的乌龟会被判刑,但这并非是理由。”采访中,省内一名资深法官告诉记者,这次是收购野生乌龟涉案犯罪,而此前,还有村民因为捡到死亡的野生动物被判刑的案例。

捡到猕猴

图片来源:新华网

今年3月,抚州市金溪县法院对当地村民方某、易某捡到猕猴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引发当地村民关注。在村民们看来,猕猴已经死亡,也不是方某、易某二人杀死的,怎么会被判刑呢?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认定,2016年9月18日,资溪县农民方某猎杀到一头百余斤野猪,便打电话叫妹夫易某,骑三轮摩托车来帮忙运送。在等待易某的过程中,方某在山上发现附近有只猴子被铁夹子夹住,但并没有死亡。

方某供认,当时并没有想据为己有,但也没有将猴子放生。两人抬野猪下山时 ,看见猴子已经死了,便把猴子装进蛇皮袋带下山。经鉴定,方某捡到的猴子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

金溪县法院认为,两人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方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易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实际上,在深山里捡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由此惹上刑事罪名的,方某、易某并不是第一个。

捡到水鹿

2016年12月23日,瑞金市森林公安局接指挥中心转来群众的举报称:大柏地乡放牧山羊的村民郑某于昨晚秘密销售一头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水鹿。

接到举报后,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局领导带队分组开展侦查。一组人员前往深山郑某的羊场进行秘密调查,希望寻找到宰杀水鹿的现场;一组人员撒开大网,抓捕郑某,在抓获郑某后,又立即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寻找蛛丝马迹。

据郑某交代,其只是中间介绍人,是村民廖某出售了水鹿。办案人员马上传讯廖某,但是廖某已闻讯外逃,但是细心的侦查人员在廖某家附近发现了宰杀水鹿的现场,提取了相关的物证,马上派人前往江苏省南京市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送检,经鉴定提取的物证正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水鹿。

2017年1月19日,犯罪嫌疑人廖某主动投案,供述水鹿是其在山上捡获的死尸,通过郑某、刘某介绍以13030元钱销售给了宁都人李某。最终,瑞金市森林公安局抓获犯罪嫌疑人三名,成功破获这起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

图片来源:新华网

而在横峰县,汤某常年在江苏靖江做生意,听说老家山间常有穿山甲出没,汤某就让父亲在老家留意,收购一只穿山甲给邻居。之后的一天,汤某父亲在横峰老家的山上,捡到了一只死亡穿山甲。汤某父亲找来一只泡沫箱,放上冰块,再将穿山甲冷藏在泡沫箱内,邮寄到上海。汤某随后委托他人,将穿山甲从上海运回到了靖江,最终被当地警方查获。

案发后,汤某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00元。

野生动物多起来了,法律红线不能踩

“以前,在农村的山上,想找到一只野鸡或野兔非常难,现在不但野兔野鸡多了,一些深山里野猪、鹿、羊也出现了。”采访中,记者从赣州、上饶等地获悉,近些年,由于政府加大育林的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当地的植被,自然环境越来越好,再加上严禁上山打猎,使得当地的野鸡野兔等野生动物大量繁殖。

“现在农村的麻雀也多了起来,虽然这些野生动物多了起来,但法律红线可不能踩,此前,也有人因为捕猎麻雀而被法院判刑。”有检察官告诉记者,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如麻雀、野兔、山猪等。而若非法狩猎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则犯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所谓禁猎区,指的是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及破坏森林的工具。例如枪、毒药、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而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毒、火攻、烟熏、掏窝、捡蛋等。

检察官介绍说,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法律还规定,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走私国家一级和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野生动物,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叶伟

责任编辑:肖晟仕
江西 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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