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遇事故损失18万余元 该不该赔?

来源:重庆晚报

2018-06-29 15:36

据重庆晚报6月29日报道,车主在给爱车买保险时,是否遇到过电子保单、汽车4S店工作人员代为销售车辆保险的情况,一旦发生事故保险理赔,免责条款的问题争议最大。此外,一些私家车变身网约车改变车辆用途,保险理赔也出现很大争议。

如何妥善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6月28日,渝中区法院成立全市法院首家保险专审团队,专审保险纠纷案。

奔驰车高速公路遭遇事故

渝中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王娟介绍,2015年3月,王某将自己的奔驰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等商业保险,同时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至2016年5月4日24时止。

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条款中,还有关于发生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

2016年3月12日21时30分左右,经王某允许的驾驶人许某驾驶奔驰车由重庆往綦江行驶,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时与客货分道标志牌立柱相撞,造成车辆与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巡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许某承担事故全责。

保险公司认为无行驶证拒赔

事后,奔驰车主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该车行驶证因其他违法行为已被交警部门扣押,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赔。所以,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王某的车损及其他损失。

几经协商无果后,王某起诉到渝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损失费18万余元。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该赔

法院认为,关于保险公司辩称奔驰车在发生事故时,车辆行驶证已被交警部门扣押,不具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符合免赔的情形。但保险公司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答辩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本案中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娟称,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保险公司对于其主张的免赔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在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免赔事实发生,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免赔情形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王娟提醒,保险合同双方在发生事故时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避免纠纷发生。

保险纠纷案专审团队成立

针对频繁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6月28日,渝中区法院成立全市法院首家保险专审团队,专审保险纠纷案。

渝中区法院审委会专委李雪介绍,保险专审团队将集中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保险经纪合同纠纷等。

李雪介绍,保险纠纷反映的典型问题比较多。比如:主体身份审查不严。特别是涉及电子保单、汽车4S店工作人员代为销售车辆险、为他人购买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等情形,保险机构存在未严格核查投保人、被保险人主体身份信息,未严格审核相关投保单是否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签字等情况,不利于权利义务主体的确认。

此外,还存在投保人未如实履行投保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人就免责事由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免责条款失效而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处理不规范,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等情况。

法院建议

规范网约车 免责条款

针对私家车“变身”网约车现象。今年5月,渝中区法院向各保险机构发出设立网约车特别提示制度的司法建议。

渝中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何琦介绍,司法建议已经提醒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询问投保人该投保车险是否提供网约车服务,如提供网约车服务,因事故发生几率大幅增加,保险公司应及时提醒投保人,额外增投营运类保险项目,从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保险纠纷。(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责任编辑:谢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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