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街头砍人案最新视频!两名当事人真实身份曝光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8-08-29 17:11

【观察者网 综合报道】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北京时间29日报道,此案另一视角视频流出,画面显示骑车男子被宝马车司机殴打,并被持刀攻击后,捡起掉在地上的刀开始还击,并追砍宝马车司机至绿化带。

8月28日,@昆山公安 发布警情通报称,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江苏广电集团微信号“南京零距离”介绍,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刘某某则为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一家典当行老板。

检察院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被控制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砍人案死者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随后,有网帖提及,事故中死亡的刘某某曾于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同时,网上爆出首先持刀的纹身男子即被害人刘海龙有犯罪前科,引发网友质疑。

据扬子晚报8月29日最新消息,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了情况说明: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目前我省见义勇为奖励规定“并未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

“天安社”核心成员:纹身宝马男不是“天安社”的人

据新闻晨报29日报道,网上有传言称纹身宝马男为原来快手上活跃的网红团体“天安社”成员,并表示天安社合照中前排站中间男子即为纹身宝马男。

29日,“天安社”核心成员、专用纹身师永义告诉晨报记者:“纹身宝马男不是天安社的人,天安社没有这个人,网上都是胡说八道的。”“天安社”另一核心成员永博也向晨报记者证实:“纹身宝马男跟天安社没有任何关系”。

砍人男子非网传保安和特种兵

微信号“南京零距离”称,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此外,《零距离》记者还打听到死者刘某某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开了一家典当行。

今天上午记者赶到时,典当行已经关门,附近居民表示,以前经常看到刘某某在典当行出入,但是昨天典当行就关门歇业,一直没有开门。

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综治办工作人员表示,刘某某是外来人口,平时和他们接触不多,但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都被拒之门外。

正当防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目前,该起案件及相关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

有人认为,宝马男手持长刀砍人,骑车男子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也有人认为,骑车男子追砍宝马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

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周律师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法院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不过,也有律师认为该案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定罪。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叶竹盛29日在《新京报》发表文章称,从目前网络上流传的案发现场视频,以及公开渠道检索到的“花臂男”(即宝马男)的犯罪记录来看,其倾向于认为,该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叶竹盛称,结合整个事发经过来看,骑车男抢刀之后的情境也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发短短的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施害和防卫行为都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看。

叶竹盛表示,从“花臂男”在抢刀时和抢刀前的高度人身危险性的行为来看,骑车男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即使抢到刀了,“花臂男”及其同伴依然有反扑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时制止,反击不够彻底,对方仍将可能继续加害。

(观察者网综合@北京时间、澎湃新闻、新闻晨报、扬子晚报、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新京报、“南京零距离”等)

责任编辑:李东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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