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璐璐、章永乐:波兰为何让许多人既同情又厌恶?施米特这样解释

来源:经略网刊

2019-05-25 08:29

孙璐璐

孙璐璐作者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章永乐

章永乐作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文/孙璐璐、章永乐】

引言

1898年8月,康有为向光绪皇帝进呈《波兰分灭记》。该序言指出,当年瓜分波兰的主力沙皇俄国,已经在中国东北取得了铁路特权与旅顺、大连两港,中国若受制于贵族大臣,无法及时推行变法,或将重蹈波兰被列强瓜分的覆辙。[1] 康有为对波兰案例的认识,最早或许来自于其学生梁启超所主持的《时务报》在1896-1897年对波兰的介绍。[2] 波兰案例如此令人震撼,以至于到20世纪初,波兰灭国的悲惨形象已越出了士大夫的圈子,出现在民间通俗文化作品中。1904年日俄战争在中国土地上蔓延时,上海梨园已在上演新派京剧《瓜种兰因》——一出关于波兰的失败与分裂的剧目。[3]

一百多年之后,当我们再次比较波兰与中国的近代境遇,或许可以看到一个相似的现象:当欧洲列强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时,无论是波兰还是中国,都陷入了悲惨的境地;一战之中“大国协调”(concert of powers)的破裂,反而给波兰与中国带来一线生机——波兰在一战之后复国,而中国也在一战之后走上动员基层民众的反帝革命道路,扭转自身不断下坠的命运。然而,在1950年初版的《大地的法》中[见文末说明],德国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对于一个半世纪国际秩序演变的观察,却呈现相反的色调。在施米特看来,从1814-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欧洲曾经拥有有效的国际秩序,以“不歧视敌人”和“限制战争”为特征的欧洲近代国际公法,在此期间达到了高峰;但在一战结束之后,欧洲未能重建行之有效的国际秩序,“欧洲公法”的时代也一去不复返。施米特怀念“欧洲公法”的黄金时代,并以这一黄金时代作为参照,展开对一战之后的国际秩序的批判。

然而“欧洲公法”的黄金时代究竟有多美好呢?要理解施米特笔下的“欧洲公法”,我们有必要从施米特在《大地的法》中的这段论述入手:

“……新国际法的出现要归功于一个新的具体空间秩序的形成,欧洲大陆的区域国家与不列颠海洋帝国达成了合作与均衡,据此形成了一个宏大的自由空间。欧洲大陆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封闭的领土型国家(Flächenstaaten),它们们拥有单一的中央政府和管理结构,以及固定的领土边界,与之相适应,诞生了新的万民法(jus gentium)。根据领土型国家的空间秩序,欧洲土地具有了一种特别的国际法地位,这不仅限于欧洲大陆内部,而且针对自由海洋空间,以及所有的非欧洲土地。[4]”

从16世纪到19世纪末的“欧洲公法”脱胎于中世纪的封建秩序,终结于20世纪上半叶欧洲空间秩序的崩溃。不同于中世纪“万民法”,近代“欧洲公法”既不是封建法,也不是天主教会的法,而是以国家(state, Staat)作为基本单位的法。不同于一战之后出现的新国际法,经典的“欧洲公法”并未将战争中的敌人视为道德上低下的罪犯,也没有把侵略犯罪化,而是在欧洲内部致力于限制战争,而非消灭战争。在施米特看来,欧洲内部主权国家之间的战争,是文明内部的有限战争,不是毁灭性战争;但在海洋上划分的“友好界线”(Freundschaftslinien)之外,欧洲列强有可能进行更为激烈的战争——这种“友好界线”因而区分出了内与外、文明世界与非文明世界。

尽管施米特并未明言,其“文野之辨”有着如下的意涵:欧洲内部的有限战争与在殖民地之外的超限战争,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欧洲列强将巨大的能量投入到对海外殖民地的占取,这使得他们有可能在欧洲内部维系一种相对较为和平的秩序。对欧洲列强而言,将内部冲突保持在低烈度状态的关键就在于,他们需要对这种空间上的“文野之辨”保持最基本的共识,从而将极端的暴力释放到外部,而非欧洲内部。

然而,施米特笔下这个“欧洲/海外”的二元结构,或许只是对历史发展结果的高度简化。一旦引入时间因素,探讨这种二元结构究竟经历了什么样的历史过程才得以完成,就能看到更多的历史复杂性。如施米特所言:“欧洲公法”的基本单位是近代的领土型国家,但欧洲各个政治单位成为领土型国家的时间不一。如果说西欧国家是在建构海外殖民帝国的过程中推进了本土的领土型国家建设——君主通过在海外汲取资源,拉大其与本国贵族的实力差距,从而将后者纳入绝对主义国家机器——远在欧洲中东部的列强在最初的两个世纪内没有转向海洋的物质条件,其君主在推进领土型国家建设的过程中,依靠的是从欧洲内部汲取资源。某些实力较弱的政治单位,在此过程中便成为另外一些欧洲政治单位的牺牲品,波兰则是这些内部牺牲品中最为突出的一个。1772年、1793年与1795年,波兰三度被欧洲列强瓜分;1815年,拿破仑在波兰建立的华沙公国又一次被欧洲列强瓜分,在其基础上建立了一个俄国沙皇控制之下的会议波兰王国(Congress Kingdom of Poland)。

《大地的法》并未将波兰灭国视为一个悲剧,而是将其作为“有限战争”时代的一个寻常的事件加以叙述。不仅如此,从《大地的法》对波兰的唯一一段直接论述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更为黑暗的笔调:

“……欧洲的国家体系,即欧洲土地上的领土权力空间秩序,因此而建立起确定化的结构。这并非是主权者之间出于自愿的不稳定的联合,而是一种普遍性的空间均衡体系,由此才能建立起欧洲战争约束机制,并成为国际法秩序的根本支撑。这套体系的基础在于具有特定国家秩序的封闭领土。波兰王国没有超越封建阶段,尚未建成现代欧洲国家的组织结构。波兰不是国家,而且直到18世纪的最后三十多年,仍然被几个国家分割占领。它没有力量发动自卫式的国家战争反抗来自邻国(1772,1793,1795)的分割和占领(Landnehmen)。但是纵观整个19世纪,波兰问题对欧洲国际法的国家间空间秩序形成了持续性的挑战,也使得民族(Volk/Nation)与国家(Staat)的区分问题成为国际法上历久常新的问题。”[5]

在施米特看来,波兰不是一个国家,因此俄、普、奥三强对波兰的瓜分,也说不上是对一个国家的瓜分。如此,所谓“波兰问题”,似乎在概念上被消解于无形。但施米特又提到,“…… 纵观整个19世纪,波兰问题对欧洲国际法的国家间空间秩序形成了持续性的挑战”。 [6] 这里的上下文并没有顺畅的过渡,会让许多读者产生一种跳跃感。同时,关心波兰命运的读者也会好奇,在施米特的思想框架中,20世纪的波兰又会占据一个什么样的位置?

本文尝试通过在波兰历史经验与施米特论述之间的对勘,来准确定位波兰在施米特的国际体系/国际法理论中的位置。但这一定位的努力,并不仅仅是一个欧洲史的演练。鉴于波兰与中国之间的比较在20世纪初是如此深入人心,在波兰历史经验与施米特论述之间的对勘,最终有助于我们从中国经验出发,反思性地阅读施米特的论述,揭示其思想的穿透力和局限性。

一  同质的欧洲,异质的波兰?

在施米特的国际公法与宪法思想之中,同质性(Homogenität)是一个重要的关键词。在1936年出版的《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中, 施米特曾经批判国际联盟吸收成员的资格参差不齐,缺乏同质性,因而无法真正维系国际秩序。[7] 在1950年初版的《大地的法》一书中,他更是批判19世纪末的国际法学家丢掉了传统秩序中的空间结构观念,贸然将全球50多个政治单位承认为“国家”,然而“在这种无结构的乱局中,共同的战争框架无法建立,‘文明’的概念最终亦无法再充当同质性的实质内容”。[8] 值得一提的是,同质性也是施米特在《宪法学说》中解释民主制原则与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时所用的关键词——在施米特看来,民主制原则的关键,就是人民(Volk)的“同质性”。[9] 因而,无论是国内的民主的宪法秩序,还是国际公法秩序,都需要厘清基本构成单位之间的“同质性”。

近代“欧洲公法”的基础正是欧洲的国家体系,而近代欧洲国家体系所基于的“同质性”又是什么呢?施米特在其论述波兰的引文中明确指出:“欧洲的国家体系……的基础在于具有特定国家秩序的封闭领土。”[10] 欧洲公法主体俱乐部的“同质性”体现在,它要求自己的成员应是具有确定领土边界的国家。而波兰被瓜分的根本原因在于,“波兰不是国家”,因此在欧洲日趋同质的国家体系之中,波兰成为一个异质的存在。只有排除这种异质性,经典的“欧洲公法”才能在欧洲列强之中得到全面的推行。

然而波兰究竟是一个多么异质的存在呢?要理解和评判施米特的这一论断,我们需要从中世纪开始回顾波兰的历史。波兰在10世纪建立王国并接受基督教,国王依靠教士、贵族与市民三个阶层进行统治,其中贵族是力量最为强大的等级。1370年彼雅斯特(Piastowie)王朝绝嗣之后,贵族们逐渐确立了选举国王的惯例,并且长期倾向于选举外国人为国王。到15世纪末,波兰形成两院制议会,贵族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在欧洲大部分政治单位仍然是封建领地的时代,波兰并不是一个异质性的存在,甚至是相当有影响力的区域强权,曾在西部压制条顿骑士团和德意志贵族,在东南部与奥斯曼土耳其短兵相接,在基督教世界中享有相当可观的威望。

Legnitz之战

但从15世纪中期开始,在西欧各国货币地租不断发展、农民人身自由不断扩大,君主纷纷加强中央集权的背景下,波兰却逆势而行。其贵族不断扩大自己的庄园以满足西欧各国对粮食进口的需求,将农奴更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大贵族的庄园与海外联系紧密,但相互之间却缺乏横向的经济联系。全国性经济利益纽带的缺失,带来政治整合力的匮乏。在政治上,波兰1505年宪法将等级君主制进一步发展为贵族民主制。大贵族掌控的参议院与中等贵族掌控的众议院共同压制君权的发展。1569年,波兰与立陶宛正式合并成立拥有共同议会的共主联邦。该联邦的三项制度严重制约了君权的集中化:第一项是自由选王制;第二项是自由否决权;第三项是联盟制度。1573年,贵族们通过“亨利王约”(Artykuły henrykowskie)确立了允许各国君主竞选波兰国王的制度。从1573到1795年,波兰贵族共选出11名国王,其中有7名是外国人,这就是所谓的“自由选王制”的运作结果。1652年确立的“自由否决权”(liberum veto)允许波兰议会议员对议会法案进行“一票否决”,导致1652-1764年71次议会中断了42次,占比约为60%。[11] 随着全国议会运作经常趋于瘫痪,大贵族们控制的地方议会(省议会和县议会)的决策权进一步增长,但其结果是政治统一性进一步被削弱。1573年的“亨利王约”还确认了一项叫做联盟(konfederacja,confederatio)的古老制度——当贵族认为君主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和特权的时候,就可以组织临时联盟,发布声明宣布不再效忠君主。而这项制度是君主即位之时宣誓承认的。在历史上,贵族频繁组织联盟反对君主,而君主也可能组织相反的贵族联盟来保护自己。[12]

在这三项制度之下,大贵族之间党争频繁,纷纷引入外力作为自己的后盾。而随着周边普鲁士、奥地利与沙皇俄国实力的持续上升,波兰的国际地位不断下降。自1717年以来,波兰的实际地位已沦落为俄国的保护国。由于其传统制度有利于周边列强控制波兰内政,列强对波兰的任何具有中央集权倾向的改革,都保持高度的警惕。事实上,恰恰是18世纪波兰自我改革的努力,加速了其被瓜分的进程。

1764年,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二世(Ekaterina II)支持斯坦尼斯瓦夫·波尼亚托夫斯基(Stanisław August Poniatowski)当选为波兰国王。如果国王满足于做俄国傀儡,波兰也许可以保持原有的虚弱和平状态。但波尼亚托夫斯基国王并不满足于此,他推动限制议会中的自由表决权,实行多数表决通过的规则。而一些贵族也运用他们享有的古老的联盟(confederatio)权利,组建了巴尔联盟(Konfederacja barska),既反对俄国侵略,也抵制国王的改革。[13] 波兰国王与贵族的改革活动引起了叶卡捷琳娜二世的警觉。1768年波兰贵族在俄军的呼应之下,通过议会否决了国王的改革,重新确认了自由否决权和自由选王制。叶卡捷琳娜二世决定削弱波兰,并给予普鲁士和奥地利一些好处,换取它们对现状的承认。1772年8月5日,普、奥、俄三国签订条约,第一次瓜分波兰。

第一次瓜分之后,波兰政治精英开始反思,内部出现革新运动。在1780年议会上,前首相扎莫伊斯基(Andrzej Zamoyski)提出了提升市民和农民地位的法案,但遭到贵族否决。1788-1792“四年议会”期间,改革派进一步推出新的改革措施,其高潮是在1791年5月3日通过了一部新的宪法,史称“五三宪法”。该宪法受法国大革命影响,规定民族的意志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根据宪法第4条和第11条,此处的民族应当被理解为包括全体民众,而不仅仅是贵族。宪法废除自由否决权,实行多数表决制;废除自由选王制,实行王位世袭制,并且提高了市民的地位,为其参政议政打开了通道。[14] 改革进一步引起了沙俄的警惕。 1792年,沙俄在波兰叛乱贵族的内应之下,发动军事干涉,迅速占领波兰,废除五三宪法,恢复原有的“基本法”。为进一步削弱波兰,1793年1月23日,沙俄与普鲁士两国签订条约,第二次瓜分波兰。至此,三分之二的波兰国土被列强吞并。沙皇发布法令,废除了波兰的两个构成单位之一——立陶宛大公国。1794年,塔德乌什·科希秋什科(Tadeusz Kościuszko)领导起义并成功占领华沙。但起义引发的是更强烈的压迫——1795年1月3日,沙俄与奥地利签订第三次瓜分波兰协议,普鲁士于10月24日加入协议。至此,波兰全部国土被瓜分完毕。[15]

波兰的悲剧在于,当它安于作一个虚弱的保护国的时候,它能够保持形式上的独立;但当它想学习周边强国进行国家建设的时候,列强反而警觉起来,不许波兰踏上它们走过的道路,并将波兰的改革视为法国大革命的延伸,最后干脆从地图上抹去了波兰。而西欧列强目睹波兰的三次被瓜分,却没有采取军事行动来阻止,以至于英国政治家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以怜悯的语调评论道:“波兰必须被认定为一个座落在月亮上的国家。” [16]

拿破仑的崛起为波兰的命运带来某种转机。1807年,拿破仑与沙皇亚历山大达成协议,建立“华沙公国”。许多波兰精英将华沙公国视为波兰复国的重要机会,将拿破仑视为可以依靠的力量。1812年,拿破仑携波兰军队入侵俄国,遭遇惨败。1814年,华沙公国被沙俄军队占领。1814-1815年,打败拿破仑的王朝国家联合召开维也纳会议,安排后拿破仑时代的欧洲秩序,波兰问题是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经过列强之间的激烈争论,1815年2月11日,各方终于达成协议,华沙公国的大部分组成波兰王国,由沙皇亚担任国王,亚历山大一世答应赐给王国一部宪法,并允诺使立陶宛、白俄罗斯、乌克兰与波兰王国合并。5月3日,俄、普、奥三国瓜分华沙公国。

波兰的陷落(油画),作者:Jan Matejko, 1866年

从1772年到1815年,波兰实际上经历了四次瓜分。而在施米特看来,这种瓜分是欧洲国家形成封闭的陆上疆界、从而全面推行“欧洲公法”的先决条件。而波兰成为瓜分对象,原因恰在于它的政治形态使得周边若干国家都无法完成陆上疆界的闭合:“……波兰王国没有超越封建阶段,尚未建成现代欧洲国家的组织结构。波兰不是国家……”” [17] 波兰延续的是一套中世纪色彩浓厚的秩序,然而与此相配套的以天主教为顶点的欧洲万民法秩序已经消亡,若欧洲要全面采取新的经典国际公法,波兰就会成为一个冲击正在出现的“同质性”(Homogenität)的例外空间。

施米特认为,波兰不构成国家,并非专门针对波兰而发。在此问题上,他拥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认定标准:国家,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确定领土边界的政治统一体。而中世纪的等级制国家缺乏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只是不同领地的拼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在其《宪法学说》中,施米特在论及13-16世纪的等级制国家(Ständestaat)时评论,在这样的组织形式下,“无论从实际情况看,还是从思想意识看,政治统一体本身都变得很成问题了”。在等级制国家阶段,封臣获得了广泛的独立性,不同等级之间建立联合体,相互签订协议,与自己的君主订立协议,与外国君主订立协议,等等。这些协议往往有宪法之名,然而“我们不能将数不胜数的类似协议称为国家宪法,正如将近代国家法概念套用到中世纪的情况会引起误解一样。近代宪法的真正主题——即政治统一体的存在类型和存在形式——并不是这类协议的主题”。而等级制国家,既不是一元制国家,也不是二元制或多元制国家,“顶多只谈得上既定权利和特权的大杂烩”。从这一观念出发,他认为更早时候的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也不是国家宪法,只是封臣与君主之间的一项协议,它被视为国家宪法性文件,是一种追溯的结果。[18]

几百年来,欧洲自身经历了一个“文明的进程”,[19]一系列君主国从封建形态演化至近代领土型国家,国际秩序的规则也随之演变,以至于到了18世纪,从列强的眼光来看,波兰已经不像一个国家。它的中央政府过于孱弱,由于“自由选王制”的存在,周边其他国家的王侯贵族纷纷竞争波兰国王的位置,贵族控制的议会没有行动能力,地方贵族与外国经济联系紧密,与自己同胞贵族的联系反而松散。与18世纪波兰比较相似的是同样实行选举君主制的神圣罗马帝国,在法律上已经很难被称为一个国家,因为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后,帝国的一系列王侯都获得了独立宣战和缔约的主权性权力,帝国已经变成一个松散的联盟。只不过在神圣罗马帝国出现的是诸侯在各自领地里进行的国家建设,其效果是自下而上地拆解帝国——如帝国的勃兰登堡选帝侯兼任普鲁士国王,不断扩大自己的领地。而波兰的贵族中并没有出现这样强有力的地方单位,而是被外力吸纳,整体秩序处于不断瓦解之中。

在《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一文中,施米特评论了意大利对埃塞俄比亚(时称阿比西尼亚)的吞并。他认为,意大利吞并埃塞俄比亚的借口之一,是埃塞俄比亚并不构成一个国家,而是诸多部落的聚合,而国际联盟当初吸纳埃塞俄比亚作为一个成员国,本身就是一个错误。[20] 施米特以此来说明,国际联盟从一开始就没有设立明确的成员标准,导致其缺乏同质性。因而在意大利提出“埃塞俄比亚非国家说”之时,其无法做出有意义的回应。我们可以发现,他讨论埃塞俄比亚问题和波兰问题的眼光是相似的,只不过一个是在海外,一个是在欧洲本土。欧洲公法秩序的同质性的确立,有赖于清除那些不同质的因素。因此,不仅是那些土著人的部落国家需要被排除在最高文明等级之外,欧洲内部的“国家性”不足的共同体,同样需要被排除。

但波兰为何难以证明自己的“国家性”?在施米特“欧洲公法”的视野里,证明自己属于够格的国家,最关键的因素不是宗教传统和民族血统,而是赢得“保家卫国”战争的能力。“欧洲公法”基于某种“文野之分”,但这里的“文”并不是中国儒家所讲的强调德性与文教的“文”,它真正的核心要素,仍然是面临战争的时候,组织力量捍卫自身的能力,列强将从这种战争能力反推一个政治共同体是否有足够的治理能力,以至于构成一个真正的国家。按照1939年施米特在《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一文中的说法:“并非所有的民族都能够经受住创建完美的现代国家机器的能力检验,只有少数几个民族能够靠自己组织的、工业的和技术的能力打一场现代的物质性战争。”[21] 但波兰“没有力量发动自卫式的国家战争反抗来自邻国(1772,1793,1795)的分割和占领” [22],这反过来说明波兰“没有能力构成国家”,“根本不可能称为国际法主体”。[23]

1791年五三宪法宣誓(版画),作者:Jean-Pierre Norblin de La Gourdaine, 1867年

欧洲列强发明了非常复杂的“文明”的话语来给不同政治共同体划分等级,但在现实之中,战争或许是最为简单粗暴但也最有效的测试方式。在欧洲之外,美洲殖民地曾遭遇欧洲本土长期歧视,但在赢得18-19世纪的独立战争后,一系列前殖民地国家被欧洲列强承认为独立的主权国家。日本在19世纪原本被视为“半文明国家”,处于列强的领事裁判权之下。但经过1894-1895中日甲午战争、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与1904-1905年日俄战争,日本证明了自己的战争能力,因此也就接纳成为“民族大家庭”(the family of nations)的一员,被视为“文明国家”。而中国在晚清屡战屡败,因此也就始终保持在所谓“半文明国家”的等级上,无法摆脱列强的不平等条约和领事裁判权。波兰的状况或许更为严重。尽管波兰多数人的信仰(基督教)以及波兰贵族一度拥有的非常活跃的公民文化(civic culture)可以说是公认的19世纪欧洲文明的重要要素,但波兰人在欧洲内部仍然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歧视。一个重要的例子就是西方文明的总结者马克斯·韦伯对波兰的态度。在其《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演讲中,韦伯赤裸裸地将波兰视为“劣等民族”,认为波兰小农能够在易北河以东立足并不断挤出德意志小农,靠的不是经济手段优秀或资本雄厚,而纯粹是因为其对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要求很低,几乎是“吃草为生”!这正是文明程度低下的象征。[24]

毋庸讳言,欧洲也有一些国家本身缺乏战争能力,只因占据有利的地缘政治格局,在列强之间的均势和协调中得以延续,例如卢森堡大公国。1815年维也纳会议决定卢森堡为大公国,荷兰国王兼任卢森堡大公,同时卢森堡加入德意志邦联。1839年列强的伦敦会议认可了卢森堡的完全独立,但卢森堡直到1890年才摆脱荷兰国王的统治。 卢森堡不是靠自己的力量打出来的国际法主体,但既然能在均势下幸存,这一结果就使得其免于上述反推测试。而波兰遭遇的是最为不幸的地缘政治格局,其自我防御失败的结果,提供给列强某种口实,来反推其不符合近代国家的标准。这说明,“欧洲公法”的成员资格认定本身是结果导向的,是非常冷酷的。所谓“国际法主体”,往往需要通过战争的检验才能获得承认。而施米特所赞许的近代欧洲的“有限战争”,并不排除灭国行为。

二  波兰问题的挑战

现在我们需要解释的是施米特在《大地的法》中对波兰问题的下一句评论:

“但是纵观整个19世纪,波兰问题对欧洲国际法的国家间空间秩序形成了持续性的挑战,也使得民族与国家的区分问题成为国际法上历久常新的问题。”[25]

波兰灭国,“波兰问题”却因此诞生。波兰贵族中的许多人怀念那个曾经由他们领导国家的黄金时代,这就带来了“波兰究竟有无资格复国”的问题。但波兰复国不可避免地对欧洲的国家间秩序产生重大冲击,因为对波兰的四次瓜分,其本质都是欧洲列强对欧洲政治空间的划分,列强必将捍卫它们的既得利益。支持波兰复国,意味着战争而非和平。

那么,论证波兰复国的正当性,可受到何种话语资源的支持?自灭国以来,波兰精英一直不断诉诸“民族”(波兰语:Naród)的话语。在此问题上,我们或许不应采取一种本质主义的视角,认为波兰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民族,在被征服之后渴望恢复自己的国家。18世纪的波兰-立陶宛联邦是一个多民族的政治体,贵族与非贵族的身份区分,远比族群的区分来得更加重要,波兰贵族甚至习惯于选举外国人当自己的国王,这说明民族主义式的文化边界与政治边界统一的原则对波兰来说仍然非常陌生。事实上,波兰精英恰恰是在失去自己的国家之后,才不断加强“波兰民族”的认同。

在18世纪灭国之前,占波兰人口8-10%的贵族有参政议政权,这比19世纪英国议会改革前有选举权的人口比例(3%)高得多。尽管贵族们当时相互之间勾心斗角,缺乏统一的国家利益观念,但当波兰的“贵族共和”政体毁灭之后,在普、奥、俄三国,波兰贵族地位都在不同程度上下降。对以往政治地位的怀念,可以形成一种重新叙述历史的动力。但更重要的是波兰被瓜分时的时代背景对波兰精英的激发——彼时,法国大革命正处于高潮时分,“民族”的政治原则正剧烈冲击王朝的政治原则,拿破仑的崛起,更是从地缘政治上对中欧与东欧形成冲击。俄、普、奥三强面对拿破仑,政治上出现裂隙,这给波兰人带来了与法国结盟复国的希望。拿破仑建立的华沙王国,虽然是法国的附庸,但被许多波兰人认为是迈向独立建国的第一步,大量波兰民族主义者聚集到拿破仑麾下。

尽管拿破仑帝国被列强联手扼杀,但法国大革命所展现的民族原则的力量,仍然让列强心有余悸。1815年维也纳会议签订的《议定书》以一种比较隐含的方式,承认了波兰人作为一个民族的身份。《议定书》第一条规定,俄国、奥地利和普鲁士应当给予他们的波兰臣民以一定的政治代表权。第十四条规定保证古代波兰范围内的河流与运河的自由通航权利,以及工农业产品的流通和旅行权利。尽管沙皇亚历山大一世将华沙公国的大部分以“波兰王国”的名义纳入俄国统治,其名义上毕竟叫做“波兰王国”,而且拥有一部钦赐的具有自由主义色彩的宪法,波兰文化的传统得以保留,文化的发展也有一定的空间。因此,波兰民族主义话语仍然在不断发展。

波兰民族认同的塑造,有若干关键的锚点:(1)三次瓜分之前的波兰-立陶宛共和国的疆界,是认同附着的空间秩序;(2)波兰与立陶宛贵族中通行的波兰语;(3)天主教。由于天主教有助于凸显与主要信奉东正教的俄国以及主要信奉新教的普鲁士的区别,它也顺理成章地成为波兰认同塑造的重要要素;(4)波兰贵族。波兰民族主义者中的保守派将波兰贵族视为波兰民族的代表,并将波兰贵族掌权的过去,视为波兰民族的黄金时代。与此相关的是波兰-立陶宛联邦式的政体,一些保守派将其与俄国的高度中央集权的政体相对比。而波兰民族主义者中的民主派不认同波兰贵族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联邦制原则,更推崇法国大革命中的民主原则和单一制原则,对天主教的态度,也与保守派有较大的分歧,这就使得波兰语的政治整合作用进一步凸显出来。[26]

随着民族主义的发酵,19世纪波兰爆发了一系列起义。1830年,波兰爆发“十一月起义”,次年1月,波兰议会宣布罢黜尼古拉一世,波兰独立。革命随即被镇压。但这次起义使得法国的七月革命以及比利时革命幸免于沙皇俄国的干涉。起义失败后,沙皇尼古拉一世取消了波兰王国的自治,波兰军队被编入俄国军队。1832年,尼古拉一世废除了波兰王国宪法,颁布了一部新的政府组织法,进而直接在波兰推行俄罗斯化政策。

1846年克拉科夫自由市爆发反奥地利起义,随即被俄国与奥地利镇压,克拉科夫及其邻近地区被奥地利吞并,但这场革命发生了重大影响,成为1848年欧洲革命的序幕。1848年,普属波兹南爆发波兰人起义,革命还蔓延到普占区的西里西亚、波莫瑞、瓦尔米亚和马祖里,以及奥占区的加利西亚。诸多波兰人参加了欧洲各地的革命。1848年革命以俄国镇压匈牙利革命而告终。1853年开始的克里米亚战争一度让某些波兰人燃起了借助英法势力复国的希望,然而英法需要争取普鲁士和奥地利的中立,放弃了打波兰牌。 

1863年,波兰爆发反对沙皇统治的“一月起义”,起义甚至蔓延到立陶宛和白俄罗斯,均遭到俄军镇压。1864年3月2日,沙皇政府颁布在波兰王国解放农奴的敕令。沙皇政府试图通过农奴制改革,将波兰农奴争取到俄国一边。波兰议会王国的痕迹被进一步清除,沙皇推行了更为严厉的俄化政策。如同18世纪那样,波兰人在19世纪的挣扎,获得的结果是更为严厉的压制。

那么,怎么理解施米特所说的波兰问题指向的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张力给国际法带来的冲击呢?1815年维也纳会议确定的国际体系首先是一个王朝国家主导的国际体系,列强重设国际规则,其直接目的就是要加强王朝与贵族力量的国际协调,防止挑战王朝正统的新革命的爆发。当然,在见识了法国大革命的民族主权/人民主权原则释放出来的力量之后,列强也需要怀柔的一手。于是,维也纳会议的《议定书》中包含了对于俄、普、奥三国臣民政治代表权利的关注,但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将这些臣民整合到三个国家之中。

然而,在英、俄、法、普、奥“五强共治”(Pentarchy)格局奠定之后,民族主义在欧洲及其海外殖民地影响力不断上升。19世纪20年代,一系列拉美国家独立建国;1830年比利时独立;1848年全欧洲更是爆发一系列民族主义革命;在东南欧,列强支持希腊等国从奥斯曼土耳其的统治下独立出来。到了19世纪下半叶,民族主义的影响力更加显著。1861年意大利王国建立并随后完成统一;1871年普鲁士完成德国统一。通过民族的原则来改变政治地图,已经成为屡见不鲜的现象。然而这很难确立一般规则。政治地图的改变,最终依赖于列强的承认,维也纳体系下大国之间的定期和不定期的会晤,为探讨这些问题提供了平台。而在这个君主制占据主流地位的国际体系中,列强通常试图将王朝的原则与民主的原则结合起来。因而,19世纪比利时、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塞尔维亚、希腊和挪威独立之后,都是从外国迎立君主。比如德意志的萨克森-科堡亲王利奥波德先是拒绝了希腊发出的担任其国王的邀请,后来出任比利时国王,称利奥波德一世;而希腊则从德意志的巴伐利亚迎立了自己的首任国王。

普鲁米修斯,作者:Horace Vernet

但是,无论“五强共治”体系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上表现出了多大的灵活性,仍然无法容忍波兰人对“大国协调”权力结构本身的挑战。而波兰的民族独立运动最容易对这个权力结构产生直接的冲击。自法国大革命爆发以来,波兰一直存在这样的民主派人士:他们服膺于法国大革命的民族主权/人民主权原则,试图依靠中下层民众,建立一个超越贵族共和的波兰共和国;他们试图与法国及其盟国结盟,壮大自身的力量,并为此参与欧洲各地的民族民主革命。正在欧洲兴起的共产主义运动,也吸纳了不少来自波兰的革命者。作为欧洲共产主义运动的理论领袖,马克思与恩格斯将沙俄视为欧洲的反动堡垒,充分肯定波兰的民族解放运动对于沙俄反动势力的牵制作用,并认为当从俄国内部发动革命暂时不具备条件时,波兰的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就具有同时冲击俄国、普鲁士和奥地利的作用。通过学习和总结四次波兰民族起义的教训,马克思与恩格斯指出,波兰起义的成功需要有两个条件:首先,民族起义要发展成为土地革命,通过发动群众—农民—进行人民战争的方式;其次,波兰的独立与俄国的革命互为条件。[27] 这些认识为许多波兰革命者所共享。但无疑,这样的方案意味着对欧洲既有政治空间的全面重新安排。对于普(德)、奥、俄三国而言,这样的思想如同“洪水猛兽”,当然是“大国协调”的镇压对象。

波兰民族主义者中的保守派则试图通过不挑战欧洲总体国际秩序的方式来实现波兰复国。鉴于五强中的三强在维持瓜分现状上有共同利益,波兰只能够诉诸英国与法国,尤其是英国。波兰的瓦勒里安·克拉辛斯基(Valerian Krasiński,1795-1855年)伯爵就是上述主张的代表人物。1830年波兰十一月起义后,克拉辛斯基伯爵开始流亡生涯。1855年其遗作《波兰问题与泛斯拉夫主义》出版,向英国人完整全面地介绍波兰问题的来龙去脉。当时克里米亚战争正在进行中,克拉辛斯基认为,眼下波兰问题的解决及其未来,都取决于克里米亚战争的结果,俄国的权力在这场战争中的消长,是西欧的政治家们无法回避的问题。[28]

克拉辛斯基在著作中指出,俄、普、奥三强瓜分波兰是不义之举,然而其他欧洲列强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纠正这一结果。他断言对外扩张已经成为俄国的本能,[29]目前俄国的强权已经威胁到了欧洲的安全,而重建波兰是阻止俄国扩张的有效手段。他重点回答的问题是:波兰是否具有以完全符合欧洲利益的方式进行政治重建所需的道德和物质要素?[30] 这位波兰贵族的回答充满悲情。他指出,波兰人抗击外来侵略数个世纪,只是由于邻国的背信弃义才被瓜分。尽管波兰的政治制度不无瑕疵,但这不是剥夺这个民族生存的理由。波兰人的祖辈曾犯过错误,但是哪个民族能保证它们从不会犯错呢?接着,克拉辛斯基总结之前所叙述的波兰历史,指出波兰的扩张不是征服的结果,而是基于波兰和立陶宛自愿的联盟,波兰之前也进行了政治改革,[31]但被俄国和普鲁士的粗暴干涉所打断。俄国及其盟国对波兰进行的瓜分,只是“毁灭了我们国家的政治存在,但从未减弱我们民族的情感和抱负”。[32]

克拉辛斯基更是努力和民主派拉开距离,论证波兰复国不会冲击欧洲王朝国家的根本利益,以打消欧洲统治者们认为波兰问题具有革命属性的疑虑。在克里米亚战争的尾声阶段,克拉辛斯基试图说服英国人,应当允许波兰人参与克里米亚战争。波兰军队在与俄国军队战斗的过程中,会发展成为一支正规军,而正规军“将按照所有文明国家所采取的原则进行作战,并防止在类似情况下可避免的所有过激行动发生。”[33]

那么,作为19世纪“离岸平衡手”的英国,又是怎么看待波兰问题呢?在维也纳会议上,英国代表卡斯尔雷子爵(Viscount Castlereagh)提出希望波兰自己建立王国,与欧洲三个帝国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俄国明确反对,奥地利则表示支持。法国代表塔列朗(Charles Maurice de Talleyrand-Périgord)表示,考虑到波兰曾为欧洲做出的巨大贡献和牺牲,如有可能,法国当然希望波兰能够重获独立。[34]各方最后通过谈判和妥协,形成了维也纳会议定书的第一条——规定在华沙公国的基础上建立拥有自身的行政机构的波兰王国,其宪法规定波兰与俄国联合,沙皇以波兰国王的名义持有波兰王国。英国人坚持认为,即便如此,波兰人仍然是波兰人,因为他们无法想象,好战的俄皇彻底吞并波兰的话,对欧洲的自由将是多么大的威胁。所以,英国代表指出,应当尊重波兰民族的习俗和习惯,任何阻扰的行为都可能激起波兰人的历史记忆,导致叛乱,从而不利于欧洲的和平。这个关于波兰问题的表态得到了包括俄国在内的所有与会国家的同意。

沙皇镇压了1830年波兰十一月起义后,于1832年宣布波兰王国是俄罗斯帝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对其实行军事占领,委任总督管理,并推行俄化政策。在此形势下,英国政治家罗伯特·弗格森(Robert Cutlar Fergusson)[35] 于1832年4月18日在英国国会下议院发表演讲,提议英国与法国联合干涉沙皇最近对于波兰的处置。演讲伊始,弗格森就提出他对波兰现状感到焦虑的原因,指出沙皇近期(1832年2月26日以来)的声明和随之出台的法规将终结波兰的政治存在,但是这两份文件却只字不提维也纳条约,那么“这位君主统治波兰的权利就被建立在征服的基础上,而不是条约的基础上了吗?”[36]

弗格森提请下议院向全欧洲声明:“俄皇持有波兰的主权是根据他从维也纳会议上获得的条款和条件,而不是根据任何其他头衔或任何其他权利。”[37] 弗格森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波兰宪法固然由沙皇(也作为波兰国王)为波兰人民制定,这是波兰人权利的来源。但是作为立法者的俄皇,不能单方面破坏和修改波兰宪法,因为整个关于波兰问题的安排基于维也纳会议与会各方的同意。弗格森援引了维也纳会议的总议定书第一条来支持他的论点。因此事情的性质是这样的:皇帝给了波兰一部宪法,但是一旦颁布,皇帝不能随意收回或合法地摧毁它;波兰人是同时对皇帝和宪法效忠,而非仅仅对皇帝效忠。宪法保障了波兰人的自由权利。现在沙皇违反维也纳会议最终议定书,单方面破坏和修改了波兰王国的宪法,这就不仅仅是一个俄国问题或波兰问题,而是一个欧洲问题,直接涉及各大国(尤其是大不列颠)的荣誉和诚意的问题。

时任英国外交大臣帕麦斯顿勋爵(Viscount Palmerston)拥有“波兰人侠肝义胆的保护人”(the chivalrous protector of the Poles)的声誉,他接见了波兰起义者的代表,但并不愿意出兵帮助波兰人。他对批评者的回应是:“现存条约赋予我们的一切义务,政府永远不会忽略”,并认为俄国对波兰的领土主张是基于1815年维也纳会议的议定书。[38] 英国政府的反应是可以预料的。波兰问题牵扯到“五强共治”局面的基本结构,改变波兰的现状,首先就会引起五强中的俄、普、奥三强的忧虑,五强之间的平衡也可能会因此而打破。支持波兰人的民族独立诉求,意味着重画欧洲地图,这也意味着战争而非和平。因此,无论波兰人是如何渴望民族独立,也无论波兰人的斗争在欧洲其他民族中获得了多大的同情,维也纳体系下大国权力均衡的原则本身,就排除了波兰获得自主的可能性。埃德蒙·伯克在18世纪把波兰称为一个月亮上的国家,这一说法在19世纪也非常适用。

三  后“欧洲公法”时代的波兰:复国与再度亡国

“只要世界历史还是开放的和运动的,没有停滞、僵化(终结),或者说,只要全人类和各民族不仅有过去,有未来,一个新的法(Nomos)[39]就会出现,作为新的世界历史事件的宣示书。因此,对我们来说,法是关于空间分配的基本进程,在每一个历史时期都非常重要,对于共同生活在这个也已被现代科学测量过的地球上的人民来说,它意味着实现了秩序与场域的结构导向性结合。”[40]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这是一次彻底打破“欧洲公法”之中的“文野之分”的战争。欧洲列强将海外殖民地有色人种编入军队,在欧洲的土地上大打出手。这既违反了欧洲本土与殖民地的空间划分,更突破了19世纪战争法中的诸多保证“有限战争”的规定。这在施米特看来,是欧洲公法秩序的堕落。一战终结了欧洲作为世界中心的地位,国际公法也不再是欧洲“文明国家”身份的标识。维也纳体系崩溃了,波兰复国的希望,却由此而重燃。

在东线,俄国与德、奥分属协约国与同盟国,为了争取波兰人的支持,三国都提出了让波兰人民享有自由和独立的口号。[41]到了1917年,事态的发展进一步加速——先是美国总统威尔逊在给参议院的咨文中提出“应当建立统一、独立和自主的波兰”的主张,接着“二月革命”爆发后的俄国临时政府宣布的对波政策是允许成立独立的波兰国家,条件是要与俄国结成军事同盟。而在德奥占领区,德奥两国统治者也对波兰人作出让步,建立了“波兰王国摄政委员会和政府”。11月,俄国爆发十月革命,苏维埃政府随后承认俄国各族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并于1918年8月废除了前沙皇俄国与德国、奥匈帝国签订的瓜分波兰的一切条约和文件。这迫使协约国与美国跟进,明确支持波兰的复国。[42]随着德国与奥匈帝国败局已定,波兰的民族主义运动也风起云涌。1918年11月18日,波兰形成以毕苏茨基(Józef Klemens Piłsudski)为领导人的联合政府。

一百多年来,波兰民族主义者一直试图恢复1772年第一次被瓜分之前的疆界。毕苏茨基的判断是,西部边界的确定取决于列强的态度,但东部边界则可以趁着俄国苏维埃政权立足未稳,依靠波兰自己的力量加以重新划定,于是出兵立陶宛、白俄罗斯与乌克兰,与苏俄红军形成对峙。1920年4月25日,波苏战争爆发。波兰恢复历史边界的尝试受到极大挫折,但苏联借反攻波兰推动“世界革命”的努力也未能成功。1921年3月18日,两国签订里加和约(波兰语:Traktat Ryski),西白俄罗斯与西乌克兰被并入波兰,这一边界保持到1939年9月17日。 在西部,协约国与美国在边界的划定上发挥了主要作用,但波兹南军民的反德起义对于该地被划入波兰,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协约国将居民大多为波兰人的切欣地区西部划给捷克斯洛伐克,引发了波兰的不满。

维斯瓦河的奇迹:1920, 作者:Jerzy Kossak

波兰的复国是以削弱德国与俄国为基础的。随着德国与苏联力量的逐步上升,波兰的地缘政治困境很快浮出水面。德国执政精英对波兰具有强烈的复仇主义情绪,而波苏关系也长期处于紧张状态,苏共将波兰视为西方国家进攻苏联社会主义政权的跳板。由于波兰执着于恢复其历史疆界,与捷克斯洛伐克、立陶宛等国关系也比较紧张。波兰内部也存在可以被相邻大国利用的民族整合问题。波兰自身实力不足,只能寄希望于英国与法国的支持,然而,这两个国际联盟的常任理事国,在对波兰政策上思路却非常不统一:法国将波兰作为牵制与削弱德国的力量,在各种场合支持波兰的诉求;英国却将法国视为安全威胁,利用德国来平衡法国,而波兰作为法国的盟国,就变成英国以德制法策略的障碍。在1925年的洛迦诺会议(Locarno Conference)上,德国获准加入国联,而法国外长白里安(Aristide Briand)希望列强共同保证波兰与捷克斯洛伐克边界的主张,却未被列强接受。德国政治地位上升之后,对波兰发动了“关税战”,并在波兰德意志侨民中传播复仇主义的情绪。在德国压力下,波兰与苏联改善关系,于1932年签订了《波苏互不侵犯条约》。

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对波兰采取了两手策略,1934年与波兰签订了互不侵犯条约,以腾出手来吞并奥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尽管波兰执政精英对于德国与苏联都保持着不信任的态度,但在当时对苏联更加提防。面对正在中欧扩张的德国,波兰执政精英倾向于相信,因为希特勒是奥地利人,没有普鲁士军国主义者对波兰的刻骨仇恨,因此,德国对波政策有可能趋于缓和。[43] 波兰军队总司令爱德华·雷兹-希米格维(Edward Rydz-Śmigły)当时说的一句话也许能够集中体现当时波兰执政精英的心态:“德国人可能会让我们失去自由,但俄国人会让我们失去灵魂。”[44] 出于这样一种误判,波兰反对苏联提出的建立东欧集体安全体系以防御德国入侵的建议,甚至在希特勒吞并捷克斯洛伐克的时候,趁火打劫,占领其主张的切欣地区西部,同时也借机在立陶宛扩张。[45] 但在完成中欧扩张之后,希特勒却背着波兰,与苏联签订了互不侵犯条约,并附有瓜分波兰的密约,波兰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1939年9月,希特勒出兵波兰,英法没有给予波兰任何实质性的军事援助。而苏联也趁机出兵波兰,占领西乌克兰和西白俄罗斯。波兰军民抗击36天,最终未能避免灭国的命运。

波兰在1939年的再次亡国与18世纪的三次瓜分,是否属于同一性质的事件呢?施米特在《大地的法》中并无进一步的分析。但他对于一战后国际秩序的猛烈批判,也许隐含了对波兰命运的看法。在施米特看来,两次大战之间的国际体系,相比于在一战中终结的那个体系,更缺乏规则与秩序。在巴黎和会上,美国与日本这样的非欧洲国家在政治空间的划分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不是“欧洲决定世界的秩序”,而是“世界决定欧洲的秩序”。[46] 但巴黎和会决议建立的国联体系,从根本上缺乏内在的同质性。国联的倡导国美国没有加入国联,却能够遥控一系列美洲成员国来影响国联内部事务[47];英国与法国对欧洲秩序的安排具有非常不同的思路——法国努力削弱德国,而英国却利用德国来牵制法国。[48] 在施米特眼里,发生布尔什维克革命之后的俄国已经自外于欧洲。苏俄一开始被国联排斥在外,但不久之后,苏联却加入了国联,甚至成为国联的常任理事国。这更令人对国联基本的同质性充满疑惑。[49]

大国之间对于政治空间划分缺乏政治共识,其结果就是秩序的极端紊乱。但欧洲国际秩序的紊乱对于波兰的影响而言,不可一概而论,有时候是机会,有时候是灾难。从施米特的视角来看,19世纪的维也纳体系中,俄国与普(德)、奥、英、法同属于一个具有一定同质性的欧洲秩序,相互之间存在最低限度的协调,而这种同质性的达成,恰是以牺牲具有一定异质性的波兰作为前提的。只要维也纳体系的结构保持稳定,波兰绝无翻身的机会。而随着原有的以王朝贵族为基础的“欧洲协调”衰落,民族主义影响力不断上升。在东欧,列强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俄国与德国、奥匈帝国最终决裂,进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相互削弱。一战尽管以协约国的取胜而告终,但作为协约国成员的俄国却爆发了革命,布尔什维克支持波兰独立,英、法、美作为战胜国,更需要削弱德、奥。因而,波兰的复国,依赖于旧国际体系的崩溃和新国际体系的形成。

一战之后,列强未能重建维也纳体系下的“欧洲协调”,曾经压制波兰的奥匈帝国也已经四分五裂。但此时的波兰并不因为列强的大国协调破裂而变得更为安全,事实上,它处于一个更为危险的秩序的断裂带上。它的东边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受到西方列强围困的苏俄/苏联,相对于苏联,波兰是异质的,是资本主义对苏围困与干涉的桥头堡。然而苏联以西的“资本主义世界”并未因为类似的社会制度而形成一个统一的阵营。波兰的西边是在巴黎和会上受到屈辱、充满复仇主义情绪的德国,波兰与其在社会制度上当然更为接近,然而在民族情绪上高度对立,波兰第二共和国的西部边界,对于德国政治精英来说,本身就是其遭受的屈辱的一部分。一战后,列强在重新安排国际秩序时同意波兰复国,但并没有对波兰的安全给以特殊的承诺。

在20世纪30年代,英法对德采取绥靖政策,试图“祸水东引”,促成苏德相斗,英法坐收渔翁之利。这样的绥靖政策,本身就暗含了将波兰作为苏德战场的可能性。1932年,波兰与苏联已经签订了互不侵犯条约。然而,19世纪灭国期间不断发酵的波兰民族主义话语对于1772年第一次瓜分之前的疆域的迷恋,极大地影响了波兰执政精英的执政思路:波兰不是继续改善对苏关系,牵制德国,而是趁着德国对外扩张之际,借机恢复其历史疆域。当苏德两国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并达成瓜分波兰的秘密协定之后,后者的灭亡指日可待。

但在德国吞并波兰的进程中,施米特并不是旁观者。值得一提的是,1939年5月,正在德国致力于吞并捷克斯洛伐克之时,施米特在《德国法学研究院院刊》上发表《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一文,批判美国背离了其19世纪的门罗主义,转向普世帝国主义。在施米特看来,在真正意义上的门罗主义和美国当下的实践之间的对立,是“一种明确的、建立在外空间国家不干涉原则之上的空间秩序和一种将整个地球变成进行干涉的战场、阻碍有活力的民族每一种自然增长的普世主义意识形态的对立。”[50]

在基本上同一时期发表的《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一文中,施米特进一步将德国式的“门罗主义”与其“大空间”(Großraum)理论关联起来。此文标题中的“帝国”,对应的是“Reich”概念,但中译本将其翻译成“帝国”,很容易与施米特自己想要努力拉开距离的普世的“Imperium”概念相混淆。在施米特看来,英美现在就是这种普世的、无空间的支配方式的代表。如果要强调“Reich”与“Imperium”的区别,我们也许可以考虑将“Reich”汉译为“政域”。

在这篇论文中,施米特指出,“政域”是“领导性的和承载性的大国,后者之政治理念辐射着一个确定的大空间,并为了此一大空间而从根本上排除空间外大国的干涉”。[51] “大空间”内可能存在另外一些民族和国家,它们并不是“政域”的一部分,正如美国并没有宣布阿根廷或巴西是自己的一部分。“政域”也不仅仅是一个面积更大的威斯特伐利亚式的领土性国家,不是一架建立于特定地域之上的机械的统治机器,而是“本质上有民族的规定性”[52],具有有机体的特征。在1939年的语境中,施米特所说的“政域”当然指向一个比当时的德国更大的“大德意志”。至于它在其主导的“大空间”中应当主张何种具体的政治理念,施米特语焉不详。但他明确强调的是,“政域”将按照门罗主义的先例,排除域外势力的干预,从而保证“大空间”在全球秩序中的独立性。

如果说近代经典的国际法是以国家为基本空间单位,施米特展望的新国际法,是以“大空间”作为更重要的空间单位。空间单位的扩大跟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飞机、无线电等技术的发展,使得国家的空间界定方法,已经跟不上时代,需要更大的空间单位,才能够发展有意义的合作。以“大空间”为支点的国际法越出了经典的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法,但也拒绝了超国家的普世主义的国际法——后者在施米特看来从本质上是帝国主义。以“政域”为支点的国际法使得民族有机体能够真正地以自己的理念和原则,掌握国家机器。既然地球是如此之大,存在诸多有活力的民族,在施米特的视野中,一个理想的地球秩序,应该是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大空间”,每个“大空间”里都有一个由主导性民族创建的“政域”,并奉行该主导性民族的世界观理念和原则。

施米特在这两篇论文中都没有直接谈论波兰。但是,他的态度应该隐含在其中了 ——拥有上百万德意志人口的波兰,其领土或部分领土,完全可以成为德意志“大空间”的一部分。当然,被纳入德意志“大空间”,不等于波兰必然会灭国。施米特将美国的“门罗主义”视为美国的“大空间”实践,而众所周知的是,美国从形式上并没有吞并其他美洲共和国。由此可以推断的是,他设想的德意志主导的“大空间”的实现,未必要采取希特勒式的灭国方式,从逻辑上说,完全可以采取某种联盟式结构,波兰在形式上保留国家,但其主权要受到“大空间”秩序的限制。今天德国在包括波兰在内的欧洲联盟中发挥着核心领导作用,批评者甚至将欧盟称为“德意志第四帝国”,[53]施米特未必会反对这种组织形式,尽管他很可能会对德国对自身民族理念的淡化感到痛心疾首。

不过,这只是逻辑上的可能性。形势的进展令人应接不暇。1939年5月,希特勒还在努力吞下捷克斯洛伐克,到了9月份,就直接出兵,迅速灭亡波兰。随着希特勒继续进军苏联,他的实践已经越出了德意志“大空间”最大容许的范围。以施米特的眼光来看,或许德军已经进入了俄罗斯人的“大空间”的范围了。但不管如何,在希特勒觊觎波兰的时候,施米特并不是一个旁观者或反对者。虽然他反对普世帝国主义,但他所提出的替代方案,实际上是一种区域霸权理论,在这一理论之中,仍然没有波兰保持独立自主的可能性。

四  余论

当施米特于1950年出版《大地的法》的时候,波兰已经再度复国,其西部边界向西移动,将1939年之前原属于德国的部分领土纳入,而东部许多领土已经归属苏联。德国已经分裂为两个国家,东德被纳入苏联主导的社会主义阵营,西德则处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列强的控制之下。一个称霸全球的欧洲早已一去不复返,甚至连一个自主的欧洲都已经不可得。从德国的历史经验出发,我们就很容易理解施米特对于19世纪“欧洲公法”的黄金时代的怀念。在那个时代,德国在统一不久后即成为欧洲大陆最强的工业国家,对英国的霸权形成了强有力的冲击。而19世纪的战争法未从道德上歧视“敌人”,并有一系列规则限制战争的规模,这对于德国来说也是有利的——即便冲击欧洲霸权失败,在那样的战争法下,德国或许仍然可以期待维也纳会议列强对法国的温和处置方案,仍然不失为欧洲顶级列强。

施米特对于19世纪“欧洲公法”的黄金时代的怀念,暗含着以德国的经验为欧洲的普遍经验的立场。但一旦我们引入波兰的历史经验作为参照,德国经验的普遍性便大打折扣。在施米特怀念的时代,他所赞许的“有限战争”并不排除对一个国家的瓜分和毁灭。在18世纪,当波兰努力克服自己的中世纪特征,推进国家建设的时候,它被周边三大列强瓜分,沦为埃德蒙·伯克笔下的那个“月亮上的国家”。在施米特的叙述中,那个被瓜分的波兰还不足以构成国家,它的等级制王国特征,使其在领土型国家的包围中,形同一片开放的空地。要确立政治空间的同质性,就需要驯化波兰这样的异质成分。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也许波兰确实属于欧洲的上一个时代,但它毕竟是努力地向列强的制度靠拢。然而越靠拢,引发列强的反弹更为激烈——很显然,列强不允许波兰通过学习它们走过的道路,成为新的列强。“欧洲公法”的基础是欧洲顶级列强之间的政治空间划分,而这些列强将自己当下的器物、制度与文化成就普遍化,界定为“文明”的标准。那些达不到这些标准的族群就成为歧视乃至征服的对象,甚至歧视乃至征服都被包装为文明的“教化”,不仅在海外殖民地如此,在欧洲内部也会如此。

瓜分波兰的三国在1814-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上成为“五强共治”结构中的三强,又进一步固化了对波兰的抑制。当沙俄因波兰人的反抗而取消附庸国“波兰王国”的自治时,英国的外交大臣可以对波兰人表示同情,却不愿意采取任何实质行动。因为现行欧洲国际秩序,正是以对波兰的瓜分为基础的,支持波兰人的民族解放运动,就意味着挑战既有的国际秩序。于是,波兰的解放,最终离不开“大国协调”结构的崩溃。马克思与恩格斯看到了这一点,因此主张波兰革命与欧洲革命之间的相互支持。而“大国协调”结构也并非无懈可击,随着民族原则逐渐盖过王朝政治的原则,列强之间的争斗逐渐演变为帝国主义战争。瓜分波兰的三国在一战中同时被削弱,当战胜国重新安排战后秩序时,波兰获得了复国的机会。然而,“欧洲公法”的黄金时代也终结了。因为现在不是“欧洲决定世界的秩序”,而是“世界决定欧洲的秩序”。[54]

《大地的法》中讨论一战之后的部分对波兰完全没有论述。施米特关注的焦点是美国与其他欧洲列强如何修改了近代经典的国际法规则,从而使德国承受了屈辱。而波兰从复国到再次亡国的复杂命运完全不是他的关注点。在他于1939年着重阐发的以“大空间”为基础的新国际法理念中,并没有波兰独立自主的可能性,在希特勒对波兰的侵略行动中,施米特既不是旁观者,也不是反对者。不过,他对国际联盟的分析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何波兰的好运未能持续很久——与维也纳体系“五强共治”的结构不同,国联并没有建立一个具有基本“同质性”的秩序,列强根本没有就彼此的政治边界形成稳定的共识;一战后的国际体系支持了波兰复国,但并没有一个保护它的顶层架构。波兰处于一个非常危险的国际秩序的断裂带上,而波兰政府出于民族主义情绪的种种盲动,使波兰在国际秩序重新大变动的时候,重新坠入灭国的深渊。波兰,既是“欧洲公法”祭坛上的牺牲品,也是国际失序时代的被碾压者。

既然中国晚清士大夫对波兰是如此关注,我们在此不妨将波兰与中国的历史经验做一定的对比。波兰进入晚清士大夫的视野,原因在于甲午战争之后朝野对于中国被列强“瓜分”的担忧。1897年德国占领胶澳之后的连锁反应,进一步增大了朝野对于中国被“瓜分”的恐惧,进而促使光绪皇帝启动戊戌变法。而1900年八国联军入京,更使得“瓜分”看起来迫在眉睫。然而列强之间相互牵制,同时担忧直接统治中国的成本过高,“瓜分”并没有发生,列强最后索取了高额赔款,并彻底将中国变成半殖民地。在20世纪初,对“瓜分”的恐惧还贯穿在革命派与立宪派的争论之中。然而1911年辛亥革命中,革命也没有如立宪派预测的那样招致“瓜分”,英、美、德、法、日、俄六强相互牵制,最后选定袁世凯作为列强利益的代理人,出任民国领导人。[55]而这些现象背后的结构性因素是,中国所处的地缘政治环境从总体上要优于波兰。中国远离欧洲与美国,并非全球霸权的兵家必争之地。对西方列强而言,从中国攫取更多利益,可以锦上添花,但中国并不是哪个帝国的生命线,需要以全力来争夺,当欧洲形势吃紧的时候,欧洲列强就可能减少在中国的资源投入。也许中国对日本更具战略意义,但其时日本尚未消化朝鲜半岛,虽已在中国东北确立势力范围,尚谈不上对中国展开大规模侵略。

因此,中国的地缘政治环境,总体上优于波兰。然而施米特所赞美的建立在瓜分波兰基础的“欧洲公法”的黄金时代,对于中国而言,同样意味着深重的压迫。近代欧洲国际法是等级性的,它可以完整地适用于欧洲“文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但碰到中国这样的列强眼中的“半文明国家”,就要大打折扣。清朝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曾经试图推行“以夷制夷”的方针,然而欧洲列强之间的政策协调,远超清廷官员的想象。比如说,英俄两国在中亚展开百年“大博弈”,但仍然能够背着清廷,私分中国的帕米尔。如果列强在对华政策上保持协调,中国就会面临着一道铜墙铁壁。同时,19世纪欧洲的“文明等级论”也在中国产生深刻影响,许多士大夫对号入座,将中国视为“半文明国家”,需要模仿列强进行自我改革,以求跻身“文明国家”,而日本被视为一个成功的榜样。[56] 但一旦日本跻身列强,也就成为铜墙铁壁的一部分,阻止中国通过自我改革上升为列强。[57]

一战终结了欧洲国家之间的协调体系,也终结了“欧洲公法”的黄金时代。欧洲列强的相互厮杀令国人目瞪口呆,“文明等级论”的说服力一落千丈,而处于战争中的欧洲列强希望得到中国的帮助,也使中国的政治精英意识到了国家地位上升的可能性。当然,“大国协调”的破裂带来的一个消极后果是,列强对于日本的原有制约弱化了,日本在中国获得了更大的影响力。一战之后国际秩序的体系性紊乱,也给了日本进一步侵华的机会。而且,日本也从美国的门罗主义获得启发,其侵华的理论从20世纪初的“亚洲门罗主义”,进一步过渡到“大东亚共荣圈”,而这同样是一个区域霸权理论,而非普世霸权理论。[58]

同样是本区域霸权力量的受害者,中国与波兰的命运差别在于:第一,中国具有巨大的内陆战略纵深,当日军占领中国东部,兵力分散,后勤吃紧,就很难再持续原有的攻势;第二,中国也拥有比波兰更为强大的本土抵抗力量,尤其是具有惊人耐力的敌后游击队,扎根于土地与民众,切割日占区并围困日军据点,最终迎来国际战局的根本性转变,自主解放大部分国土。中国的抗日战争不是施米特在《大地的法》所怀念的“欧洲公法”时代正规军之间的“有限战争”,而是包括了游击战的“全面战争”。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写作《游击队理论》的时候,施米特才反思自己在《大地的法》中的战争法论述,认识到中国的游击队理论与实践对于一个弱小国家反抗外敌入侵、保家卫国的意义。[59] 此时的德国不仅分裂,而且东西两部分都在政治上缺乏自主性。没有这种弱者体验,施米特或许并不会如此集中地将目光投向中国。

综上所述,波兰是施米特所怀念的“欧洲公法”时代的祭品。在施米特篇幅极短的波兰论述中,波兰是一个不规则乃至异质的存在,它在欧洲建设领土型国家的时代被牺牲,从而为“欧洲公法”在欧洲内部的全覆盖准备了条件。施米特的论述忽略了波兰在18世纪的国家建设努力,但洞见了从18世纪末期到一战的欧洲国际体系与波兰的民族独立之间的紧张乃至对立关系——波兰的民族独立运动必然会同时冲击领导欧洲国际秩序的三大强国,进而动摇整个欧洲国际体系,因而基于列强均势与协调的欧洲和平,也必然以压迫波兰民族为代价。在19世纪末,当梁启超、康有为凭借敏锐的政治嗅觉,将欧洲之外的中国与欧洲之内的波兰相类比时,他们正确地看到了双方在19世纪国际秩序之下的某种连带关系,只是他们高估了“欧洲公法”秩序的开放性,仍期待中国能在不改变国际体系结构的前提下,通过成功的内政改革跻身列强。而真实的历史进程是,无论是波兰还是中国的民族解放,都得益于“欧洲协调”体系的终结与欧洲列强在世界大战中的相互削弱,施米特的论述有助于我们借助波兰的境遇,准确把握中国在近代国际体系中的弱势位置。

最后,我们还可以看到,作为波兰邻国德国的理论家,施米特从“欧洲公法”到“大空间理论” 的论述中,均缺乏波兰的自主位置,这一事实更可从反面帮助今人理解现代波兰何以屡屡倒向本区域之外的大国,从而站到形形色色的欧洲式门罗主义的反面。今日的波兰仍然处于德俄之间的国际秩序断裂带上,欧洲的区域秩序仍在持续演变中。在欧洲与中国不断走近的今天,理解过去的区域秩序演变历史,有助于今人以史为鉴,更冷静地思考中国与欧洲共同的未来。

(本文以“从波兰问题反思卡尔·施米特的欧洲国际秩序论述”为标题,发表于《欧洲研究》2019年第2期。)

[说明]

Der Nomos der Erde,目前刘毅、张陈果的中译本将其翻译为“大地的法”。刘禾主张翻译为“全球规治”,认为“die

Erde”所指的是“地球”,而并非与“海洋”相对的“陆地”或“大地”,因为施米特在书中也花费大量篇幅探讨了对于海洋空间的争夺。施米特同时强调希腊语中的名词“νόμος(nomos)

”源于动词“νέμειν (nemein)

”,后者兼有“划分”和“放牧”的意思。基于这一词源,“nomos”既是人们依照某种秩序用来划分和安置土地的丈量手段,也是由此而确立的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和宗教秩序的形式。因此,刘禾主张以“规治”而非“法”来翻译“nomos”,以凸显出施米特希望强调的丈量和统治之间的内在联系。参见刘禾编:《世界秩序与文明等级》,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53-55页。刘小枫认为,施米特在该书前言中引用了歌德的诗句“所有无关紧要的事物终将消散,只有海洋(Meer)和大地(Erde)巍然不动”,认为“Erde”不应翻译成“地球”,并主张“Erde”一词甚至不妨读作“天下”。刘小枫:《欧洲文明的‘自由空间’与现代中国》,载张广生主编:《中国政治学》2018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7页。两种译法各有不足。施米特在其著作标题中使用“νόμος

(nomos) ” 这一词语,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其多义性,

“规治”恰当地强调了“nomos”与其动词形态“nemein”的关联,但这一译名放在施米特批判实证主义的情境之中,对“nomos”作为“高级法”的意涵强调稍弱。另一方面,该书确实不仅仅涉及陆地空间的划分,同时也花费大量篇幅讨论对海洋空间的争夺,而施米特的《陆地与海洋》是以“Land”而非“Erde”一词作为“Meer”(海洋)的对立面。为读者查找方便,本文正文中仍沿用刘毅、张陈果译本所用的“大地的法”的译名。

[1] 康有为:《波兰分灭记》,载姜义华、张华荣编:《康有为全集》(第四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7页。

[2] 梁启超,《波兰灭亡记》,载《时务报》1896年第3期;《东文报译:过波兰记》,[日]古城贞吉译,载《时务报》1896年第15期。次年,《时务报》又发表了一篇与波兰有关的译文: 《英文报译:波兰向俄》,孙超、王史同译,载《时务报》1897年第44期。                  

[3] [美]瑞贝卡·卡尔:《世界大舞台》,高瑾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5-36页。

[4] [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刘毅、张陈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17页。该译本将Flächenstaaten翻译为“区域国家”,有较大歧义,以上引文中作了纠正。

[5] [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144页。

[6] 同上。

[7] [德]卡尔·施米特:《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载《论断与概念》,朱雁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4页。

[8] [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214-215页。

[9] “就其政治存在的整体和一切细节来看,民主制预设了拥有政治存在意志的同类的人民。在此一先决条件下,卢梭完全有理由说,人民所意欲的事情总是善的。这个说法的正确性并非缘于某个规范,而是缘于人民的同质性存在。”[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页。

[10] [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144页。

[11] 刘祖熙:《波兰通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30页。

[12] Norman Davies, God’s Playground: A History of Poland, Vol.1,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259-260.

[13] 巴尔联盟中的一位成员米哈尔·叶霍斯基(Michał Wielhorski)委托卢梭为波兰宪法改革提意见,于是卢梭起草了其著名的《波兰政府论》,主张波兰应与奥斯曼土耳其结盟,由后者牵制俄国,波兰趁机加快推进改革,取消贵族的自由否决权,将原有的自由选王制改为以抽签的方式从高级贵族中产生3名候选人,再通过票选产生国王。卢梭:《 波兰政府论》,田飞龙主编:《卢梭立宪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9页、第177-186页、第188页。

[14] Piotr S. Wandycz ,The Lands of Partitioned Poland, 1795-1918,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75,p.8  

[15] 普鲁士在三次瓜分中共计获得波兰20%领土和23%人口,奥地利获得18%领土和32%人口,俄国获得了62%领土和45%人口。Ibid., p.11.

[16] Edmund Burke, “Letter to A. H. von Borcke, 17 January 1774,” The Correspondence of Edmund Burke, Vol.II,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514.

[17] [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144页。

[18]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第51-54页。

[19] [德]诺贝托·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王佩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8年版。

[20] [德]卡尔·施米特:《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第214页。

[21] [德]卡尔·施米特:《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载《论断与概念》,第321页。

[22] [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144页。

[23] [德]卡尔·施米特:《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第321页。

[24] [德]马克斯·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甘阳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4-86页。

[25] [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144页。

[26] Serhiy Bilenky, Romantic Nationalism in Eastern Europe,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 103-181.

[27] 刘祖熙:《马克思恩格斯和波兰民族解放运动”》,载《北京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

[28] Count Valerian Krasiński, The Polish Question and Panslavism, Chapman and Hall, 1855, pp. 4-6.

[29] Count Valerian Krasiński, The Polish Question and Panslavism, p.132.

[30] Ibid., p.130.

[31] 此以1791年宪法为成果的政治改革,该宪法废除贵族的自由否决权;将波兰的自由选王制改为君主世袭制。

[32] Count Valerian Krasiński, The Polish Question and Panslavism, London: Chapman and Hall, 1855,pp. 146-147.

[33] Ibid., p. 154.

[34] 在此指波兰人曾挡住了奥斯曼土耳其进攻的脚步。

[35] 罗伯特·弗格森是来自苏格兰杜弗里斯郡弗格森家族的的第十七代领主,律师和政客,1826年成为国会议员,1834年被任命为枢密院议员,1835-1838年出任军事法庭总长(Judge Advocate General)。

[36] Robert Cutlar Fergusson, Speech on the State of Poland, Printed for the Proprietors of "The Mirror of Parliament,"  1832 , p. 6.

[37] Ibid. , p.3.

[38] [德]卡尔·马克思:《帕麦斯顿勋爵》,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358-359页。

[39] 施米特在Der Nomos der Erde中强调希腊语中的名词“νόμος (nomos)”源于动词νέμειν (nemein),后者兼有“划分”和“放牧”的意思。[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37页。基于此,这里的Nomos应当被理解为基于对全球政治空间的测量和划分而形成的政治秩序。

[40] [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46页。

[41] 刘祖熙:《波兰通史》,第348页。

[42] 英国首相劳合•乔治在1918年1 月5 日宣称:“一个由纯血统的波兰人组成的独立的波兰,对于东欧的稳定是迫切需要的。”1月8日,美国总统威尔逊发表了十四点和平纲领,其第十三点称:“应该建立独立的波兰。它应该包括无可争议地是由波兰人居住的地区和自由而安全的出海口。它的政治和经济独立以及领土完整应由国际条约来保证。” 6月3日,英、法、意三国总理在凡尔赛开会形成关于波兰问题的决议,称:“建立拥有自由出海口的统一和独立的波兰是持久和正义的和平和欧洲法律程序的一个条件。”刘祖熙:《波兰通史》,第349页。

[43] 刘祖熙:《波兰通史》,第415页。

[44] R.F. leslie edi., The History of Poland since 1863,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0, p.204.

[45] 当然,也有辩护认为波兰对德国一直是警惕的,其乘火打劫之举,是为了打破德国在南北两翼的包围。Norman Davies, God’s Playground: A History of Poland, Vol.2,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5, p.319。  

[46] [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222页。

[47] [德]卡尔·施米特:《国际联盟与欧洲》,载《论断与概念》,第88页。

[48] [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226-227页。

[49] [德]卡尔·施米特:《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第214页。

[50] [德]卡尔·施米特:《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载《论断与概念》,第313页。

[51] [德]卡尔·施米特:《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第314页。

[52] 同上书,第315页。

[53] “Germany Outraged by Italian Newspaper's 'Fourth Reich' Headline,”  The Guardian , https://www.theguardian.com/media/greenslade/2012/aug/07/angela-merkel-silvio-berlusconi, last accessed on 28 March 2019.

[54][德]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第222页。

[55] 参见章永乐:《“大国协调”与“大妥协”:条约网络、银行团与辛亥革命的路径》,载《学术月刊》2018年第10期。

[56] 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五书》中即痛陈,中国在国际体系中原本被列强视为“半化之国”的地位,现在有坠落到“非洲黑奴”地位的危险。康有为:《 上清帝第五书》,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四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1899年梁启超在《文野三界之别》一文中谈到:“泰西学者,分世界人类为三级:一曰蛮野之人,二曰半开之人,三曰文明之人。其在《春秋》之义,则谓之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皆有阶级,顺序而升,此进化之公理,而世界人民所公认也。”梁启超:《文野三界之别》,载《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8-9页。

[57] 例如,欧洲战争的胶着状态加强了日本在东亚的国际地位,日本不允许中国通过参与一战获得与日本平起平坐的地位,强烈反对中国参战。到了1917年,日本通过“西原借款”,确保段祺瑞政府不会减损自己的在华利益,中国才得以对德、奥两国宣战。参见唐启华:《洪宪帝制外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

[58] 参见章永乐:《威尔逊主义的退潮与门罗主义的再解释》,载《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3期。

[59] [德]卡尔·施米特:《游击队理论》,载《施米特文集》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332页。当然,施米特只是放宽了他赞同的“有限战争”的尺度,但并没有放弃对“有限战争”的执着,他将中国保家卫国的游击战视为一种具有内在限制的战争,而将列宁-格瓦拉的全球游击战视为中国实践的反面。

责任编辑:李亢
施密特 欧洲 国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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