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太一:我被抢劫 美国陪审团感兴趣优盘

来源:观察者网

2014-12-09 07:25

孙太一

孙太一作者

美国克里斯多夫纽波特大学助理教授

奥巴马作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任“黑人”总统,本来是一件非常让人自豪的事情。可惜在他的任期内,种种“黑人”被欺负的事件接连不断。他也处在一个非常尴尬地境地,不知道应该维护自己领导的政府的权威还是维护自己所代表的黑人群体的利益。

先是一个17岁的黑人男孩马丁在路上被一个自封的社区巡逻员齐默曼打死,然后齐默曼被陪审团宣布无罪。然后是近来引起骚动和大规模抗议游行的密苏里州弗格森市案件。黑人迈克·布朗在和警察发生纠纷后被白人警察达伦·威尔逊打死。陪审团宣布警察威尔逊无罪。前几天纽约白人警察丹尼尔·潘塔里奥在制服黑人埃里克·加纳时使用了已经被禁止的“勒喉”手段,导致加纳窒息死亡。陪审团宣布警察潘塔里奥无罪。两周前克利夫兰一个拿着玩具枪的12岁黑人小孩在公园里吓唬其他人,结果被驱车赶来的警察直接击毙。陪审团即将讨论是否指控此警察。菲尼克斯本周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这个周末,波士顿城里也是各种游行抗议。

是种族歧视,还是黑人高犯罪率使得警察都成了惊弓之鸟,还是美国法律制度有问题,才导致以上这一连串事件的发生?美国的法律是否真的能在犯罪和惩罚方面令人信服?也许每个人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我且结合自己的经历谈谈看法。

18岁黑人青年迈克·布朗

近距离观察陪审团

首先我先来谈谈陪审团制度。3000年前,以色列人觉得摩西一个人来决定法律事务权利过于大,于是找了23个人来帮助解决法律上的分歧——和现在大陪审团的人数一致。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同样也觉得被诉讼的人应该有权利在一群背景相似的民众(peers)面前有申诉的机会。后来在英国历史上,慢慢出现了让这么个由民众组成的“陪审团”来提供信息,解决一些地方上的纷争的做法。直到亨利二世做了变革,赋予了“陪审团”更大的权利,让他们不光是提供信息,而且可以参与决策。这可以算作现代“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有些人担忧“多数人”被煽动家引领的民主(demagogue)一样,也有人担心一群教育程度不够高带有偏见的人,让他们来决定嫌疑犯的处罚甚至是生死实在不太靠谱。但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却觉得“陪审团”制度与“一人一票”对于民主来说一样重要,甚至更重要,因为它是一个制约法官“独裁”的方式。

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陪审团审理(trial jury)是有区别的。简单地说,“大陪审团”被用来决定是不是有足够的证据去控诉一个嫌疑犯;“陪审团审理”则是在被大陪审团决定控诉之后来决定是不是定罪,怎么定罪。如果大陪审团决定不控诉,那么就不会有“审理”,也就不会有“陪审团审理”了。上面提到的弗格森和纽约的两个案子都是直接由大陪审团决定不控诉了。

因为几年前在华盛顿被抢劫,我有幸亲身经历了陪审团制度以及美国法律被运用的一些细节。被抢劫的第二天,有两个律师来敲门,询问前一天晚上我被抢劫的整个过程。我跟他们讲了两分钟,不经意间一问,听说他们代表的居然是那几个抢劫犯!我心想我都没跟我的律师说这事儿呢,怎么反倒施暴者的律师先找上门来了,于是很礼貌地请他们走了。过了大概一个星期,华盛顿的法庭给我打电话,说我可以去法院见特区政府给我指定的律师了。在和律师交流了之后没几天,我收到法院的一张传票,让我在他们指定的一个日子去法院面对陪审团进行陈述和接受提问。

美国的法律规定只要收到传票,就得放下自己的工作以法律为重,所以我就必须得在法庭上出现。当我作为证人和受害者出现在大陪审团面前时,他们让我描述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其实,他们要做的就是判断我是不是一个精神病患者或者撒谎者在无端捏造整件事情,我所说的事情是否属实。很有意思的是,陪审团虽然非常多元,但当时年纪好像都还挺大的。一群老头老太太对我证物中的一样——优盘,特别感兴趣,追问了半天说大拇指指甲这么大的一个东西居然能装好多好多书,你是不是在撒谎哦。不过后来大陪审团应该是决定指控那几个抢劫我的嫌疑人了,因为我接下来的几年一直都收到法院给我寄来的汇报那几个人在监狱里面改造的情况。我呢,当天也拿到了40美金的补助,因为我是牺牲了个人的时间,放下工作,去当证人的。

在美国的很多州,履行陪审的义务是很多公民必须要做的。这个学期我教的一个学生就被召唤去做一个谋杀案的陪审团成员。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被告人有使用陪审团的权利。当然,这一般都指比较严重的案件。如果是量刑肯定不会超过6个月的,或者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都不用陪审审理。有学者指出,陪审团一般在一些偷盗类的小案件上会判刑比法官重,而在涉及到死刑等量刑可能会较重的案件的时候,反而会相当谨慎。想想自己一个决定会夺走一条人命,这个决定还真不敢轻易做。纽约的法律规定大陪审团需要23人中的16个人在场,并且有12人同意;陪审审理的时候往往需要全体讨论后统一意见了(unanimous),才能给出陪审团的意见。

我的学生因为参加陪审请了两个星期假,因为所有陪审团成员必须与外界隔离,不能上网不能看报,自然也不能被我这个教书的“洗脑”,平时和其他成员在一起吃喝拉撒,在她看来,是一次“非常有意思”的经历。这种与世隔绝,是为了让成员们不受外界舆论的影响,保持自我的独立判断。在案件结束的时候,法官还给我发了一封邮件,告知我她启动了一项法律条款,约束我作为她的教授,不能因为她缺课给予任何的惩罚,因为她是在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

选陪审团成员的过程其实也是蛮有趣的。身边做过陪审团成员的人好像都不太愿意再被召唤,因为确实是相当费时间费精力的。往往选择会考虑到组成能够反映当地的人口比例,同时不能有人与此案有任何的可能存在的关联。假如你自己的职业就是律师,那么对不起,你做陪审的可能性很低,因为会觉得你太过于有说服力,而且有可能通过专业素养反向推出一些信息,影响陪审团内部的平衡。其他还有很多细节,这里就不再赘述。但关于组成反映人口比例这一条,这次弗格森一案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因为在一个白人黑人大概9:3的城市,陪审团自然也按照9:3来选拔。抗议的黑人群体自然而然觉得这种陪审团的组成本身就又一次歧视了黑人,造成了不公。

种族在城市中的比例和在警察中比例很不协调,其实从另一个层面看也是一个制度性滞后。弗格森这个城市其实本来是白人占绝大多数的,但是在最近几十年黑人人口不断增加,虽然还没有超过白人,却已经到了不可小视的比例。但警察局的人口变迁却并不像城市人口那么快,几十年前全是白人的警察局依然几乎维持了原样,因为这些警察既然从事了这些行业是要等着在这领退休金的嘛。这也就造成了大家觉得是一群白人在管理一群黑人了。

认定有罪的量刑依据

以上的这些案例,好像都是没有被认定犯罪的。那么,我们稍稍来探讨一下,假如一个人被确定有罪,量刑的根据究竟是什么,或者说我们究竟为什么要处罚别人?我可以想到的有几大原因:1)为了处罚罪犯,相当于是社会在“报复”个人 2)为了培养一个更好的公民,去监狱里接受改造 3) 为了警示其他人不要犯同样的错误,因为那么做是有严重后果的。其实不同的原因会有很不同的量刑尺度。比如在一些国家,偷东西就要被砍手,这是非常残忍的。但可能因为这样的法律,人们就不太敢去违反,降低了犯罪的可能性,所以它主要是第三条“警示”的动机,起到威慑的作用。很多国家的制度往往在第一和第二条原因之间摇摆不定,分明是期待监狱出来的曾经的罪犯能够更好的融入社会,却用第一种社会“报复”个人的方式去量刑,导致绝大多数人出狱了之后立马再犯,又被送进去,成了监狱的常客。美国的监狱系统也因此人满为患。

关于量刑,我们经常会在电视上看到关于“精神病”相关的辩护。但其实在美国法庭的辩护中,真正选用这一条的是极少极少的。但是,患有心理疾病的人或者被“操纵”的人是否应该量刑有所区分的?记得几年前看到一个视频,是一个英国的灵力魔术师达伦布朗通过一些心理的暗示和行为引导,让一些人几乎是像被他操控一样,去抢运钞车。假如这是真的话,那么我们是否应该放宽“精神状态”相关的减刑标准呢?人的犯罪和他自己的意识关系更密切,还是只要是他的行为他就得负责任?

美国社会目前其实是处在一个相当消极的状态:许多城市在游行抗议,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抢劫商铺,焚烧他人财产的状况;美国国会下周又到了一年一度通不过预算就要关闭政府的截止日期了。这其实涉及到的是一些非常重要且耐人寻味的问题:当民主和法律出现冲突的时候你会站在哪一边?(比如法律说前文提到的这些白人警察都无罪,而假设民众觉得他们应该被判刑)当制度和常情判断冲突的时候你会选择谁?(比如国会两党相互博弈之后宁可损害全国民众的利益也要保住党派利益不符合常情地让政府关门)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到中国传统乡土社会都是相互之间孤立隔阂的熟人社会,因此很多“规矩”都自然地在约束人们的行为,你要是真的让谁画个押、签个字靠法律和契约办事,人家反而会觉得你“见外”了。犯错、惩罚,也会有家法族规在情理中实行。这与前文描述的法律、犯罪、惩罚天差地别。你更倾向于哪种呢?

责任编辑:钟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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