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海:法律万能主义者在江歌案面前被严重打脸

来源:观察者网

2017-11-15 13:40

徐文海

徐文海作者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徐文海】

最近随着江歌母亲同案件重要证人刘鑫的一次会面视频的出现,使得对于江歌案,尤其对于其“挚友”刘鑫批判的文章不断见诸网络。而在这滚滚洪流之中,总有几块巨石惊起三尺巨浪,我们不妨探究下此次事件中有哪些点,值得我们坐下来重新思考。

第一,江歌母亲曝光刘鑫全家人信息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很多网民对于人肉刘鑫全家的态度都集中到了这句“人肉别人是不对的,人肉刘鑫下不为例”中去,作为一种典型的双标,我们自然是不应当支持的。毕竟今天是刘鑫,明天从别人中又会出现一个可能更“可恶”的李鑫张鑫来,总不能下次再换个人名,再来一次下不为例。

但我们又将如何来看待江歌母亲的曝光呢?很多人都提到了刑法第253条,可能涉及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于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来看,只要属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就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第3条),但是,只有在符合“情节严重”这一条件下,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情节严重”的10种情形中大多为“非法获取信息”,且要么需要达到一定数目(例通讯内容50条或通讯记录500条或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要么以牟利为目的,而要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则要求,要么出现人身伤亡、要么出现十倍以上前款中的数量,要么出现重大经济损失。

而司法实务中对于该罪的理解和适用,通过最高院于今年5月份公布的7个典型案例就可以明显看出,我们将认定的重心主要放在的后果的严重性上。

而在本次事件中,江歌母亲的行为,一来取得信息的数量很难构成大量,二来也没有以牟利为目的,三来也确实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形,因此即便可能存在着是否通过非法渠道取得刘鑫信息的可疑性,但在不存在相关后果的情况,想要警察立案确实强人所难了。

刘鑫曾在微博抨击埋怨中国的警察对其报案不予立案,认为中国的法律没有用,自然就站不住脚了。刘鑫认为中国法律之所以没用,仅仅是没有达到她期待的“用”罢了。

刘鑫在采访时诉说自己的委屈

那在刑法上不太应当做出评价的情形下,民事侵权的角度又会有怎样的结果呢。通过2014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来看,公开家庭住址等真实信息的需要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下才能够寻求侵权责任的产生。或者根据第13条,发布经过修改、或者侮辱诽谤信息的也得构成侵权。这就意味着,发布虚假信息的无需造成损害即可构成侵权,而发布真实信息的需要造成损害才可构成侵权。

在此次事件中,刘鑫对于江歌母亲披露的其家庭的信息并未表示虚假,因此只有在其能够证明损害结果存在的情形下才可能获得法院对于其受侵权的认定。而就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刘鑫尚未对江歌母亲提起过民事侵权诉讼,当然是否是因为尚在证据收集整理,尤其是损害后果的确定阶段不得而知。

因此,就江歌母亲曝光刘鑫全家人信息的行为,如果刘鑫认为有必要,完全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以修正其认为中国法律没有用的偏见。

第二,江歌母亲究竟对刘鑫期待着什么。

换句话说,网民们对刘鑫的批判和责难究竟是因为什么。即便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不应当对事实认定进行过多的评价。但由于已经有了犯罪嫌疑人,而刘鑫本身并没有被采取任何人身强制措施,因此江歌受害一案从法律上讲确实并不是因为其所致。

但从江歌母亲的描述以及该视频中刘鑫自己的陈述来看,案件确实与其有着联系,对于这种联系,我们不应当过度去纠结那些“爱不爱吃馄饨”的问题,而是在仅仅知道其经历了此次案件之后,作为一个证人其有义务向警方描述其在案发时的见闻,更也应当理解作为一个一海之隔的母亲闻此噩耗之后出于对于事件了解的焦急心理向其寻问时的急躁。诚然,如其自辩时所说,日本警方认为其也是受害者。

其实不仅日本警方,我们中国警方也会认为其是受害者,但如何看待警方要求不要见任何人,哪怕是出现在江歌葬礼马路对面的说法呢?先不论这个要求是否属实,但即便属实,这也不是一个强制性的命令,更多的是警方出于对你人身安全的考虑、案件调查的保密性等等需要之后的一种建议罢了。

江歌与母亲和外婆合影(图片来源:江歌母亲微博

而对于刘鑫而言,在江歌母亲仅仅是通过网络寻求你向其大致解释案件发生经过的要求,完全可以有自己的判断是不是需要无条件遵照警方的要求,完全可以寻找到一个更好地解决方式,而不是向江歌母亲发送什么“再有这样的消息出现,我就不配合警察”这样的言辞。更不论一直不愿直面,而导致江歌母亲的曝光信息产生进一步摩擦;而且在开始新生活后,应尽可能的避免刺激到江歌母亲,毕竟刘鑫明知她正关注着自己的网络账户。

这些种种的选择即便不是为了江歌母亲考虑,而仅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做出相反的选择,毕竟期待着生活重新回归宁静的刘鑫一定是不愿意看到事情走到现在这个地步,而她曾经有过很多次选择。

这让我想到了电影《步履不停》中的一段场景,男主角的哥哥为了救一个傻小子而去世了,傻小子每年在其忌日都来他们家一起纪念,男主角觉得这个傻小子太不容易了,总是一直来,想着要不以后就不要来了,他们已经感受到他的歉意了,但母亲不同意,母亲希望他永远记住是谁救的他,希望他一辈子都活在愧疚里。

我不知道江歌的母亲是哪种心理,但我知道倘若刘鑫以及其家人如果从一开始就愿意和江歌母亲袒露心声,至少从形式上表现出对于江歌的尊重和悼念的话,至少江歌母亲有成为男主角心理的可能性,而现在,如江歌母亲所言,“刘鑫的道歉是迫于舆论压力,我是不会原谅她的”。

刘鑫需要被原谅吗,可能她也不期待,但谁会愿意被记恨呢?很多人都说刘鑫是一个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她只关注自己的利益而忘却了对别人最基本的尊重,但我恰恰觉得她一点也不精致,可能是一个利己主义者,但却是一个粗糙的利己主义者,作为一个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她怎么可能会想不到自己的这种行为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作为一个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哪怕虚伪,她也会像电影中傻小子一样表现出对死去江歌的尊重和悼念。

在这里,我又不得不再次承认并正视一个事实了,那就是我们不能持法律万能主义,法律规制的范围永远无法满足我们所有的需求。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刘鑫无需承受法律评价,但道义上的评价,尤其是这种类民事范畴内的稍显用力的私力救济的存在确实能够引起社会的反思,甚至最终影响了法律规制范围的扩大化。

但我仍然需要呼吁,即便是这样的道义评价,请用力适度,千万不要突破了法律的强制性限制,尤其不要信谣传谣,好心办坏事。

就像某著名公众号所“听说”的,日本有先例,有人请愿数多达33万,法院就判了死刑这样的言论,相信稍微懂法的我们都应当能够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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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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