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默:通奸除罪的是是非非

来源:观察者网

2017-05-24 08:17

雁默

雁默作者

台湾自由撰稿人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雁默】

5月19日,台湾“司改会”决议废除“刑法”239条通奸罪,“又”引起台湾社会广泛的讨论。24日,大法官将作出同婚“释宪”,可想而知,这两项重大司法问题,将吸引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

通奸罪除罪化,在台湾讨论已久,龙应台任“文化局长”时也倡议废除过,然而屡屡受到社会庞大的反对压力而胎死腹中。反对者绝不是少数,无论是“法务部”在2013年,或民间团体2015年做的网络民调,都有高达85%反对通奸除罪。

这一次“司改”会议,倡议者借由最近轰动的“女作家之死”事件,作为一个新的支点,以达成通奸除罪的目标。怎么说呢?

强奸受害者反被告通奸

年轻女作家因在学生时期遭补教老师诱奸而长期抑郁,最终以自杀画下人生句点。因受害人不仅家世好,年轻貌美有才华,再加上台湾的补习现象普遍,这事件除了让民众同情女作家的不幸遭遇外,也普遍引起了家长的恐慌。虽然,整个社会的公愤指向加害嫌疑人,以及补教系统的管理问题,但也有少数舆论检讨,认为受害者当初不提告的原因之一,是通奸罪的存在。

台湾女作家林奕含

“刑法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由于女作家事件中,加害嫌疑人有法定配偶,故而若受害者提告让事件曝光,也有可能使得加害嫌疑人的配偶提告“通奸者”与“相奸者”。讲白话,就是老公与小三一起告,而且配偶还可以只告小三,不告老公。

以性侵论,加害者可辩称为两情相悦,受害者除非有明确事证,否则甚难成立,在女作家的案例中尤然,“诱奸”二字,有多少成分是两情相悦,有多少成分是“奸”,在法律上很难拿捏。故而,若女作家提告,那么此案例的可能发展之一就是加害者逃脱法律制裁,受害者反因“妨害家庭”而遭罪。

这次司改会里,就以女作家事件为例,从保护性侵受害者的角度出发,决议废除“通奸罪”。不过,根据”法务部”在司改会中提出的最新民调,民间仍有高达84%的反对声音,以致使蔡政府的“法务部”担忧,会不会又惹麻烦。

我身在台湾社会,却也对自己属于16%的少数,感到意外。

正反面的声音

法界的主流看法,简而言之就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认为刑事惩处不该介入家务事,道德亦无法用法律衡量,婚姻的结合是靠情感维系,不宜由公权力介入。也有支持除罪化的民间团体认为,通奸罪最终成了“女人为难女人”,以此诉求企图说服反对除罪最力的妇女团体与女权团体。这是赞成通奸除罪的声音。

认为通奸罪应该存在的意见认为,根据大法官释“宪”554号:“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受‘宪法’制度性保障”。限制人民的性自由,是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并不“违宪”。再者(可能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台湾民法对夫妻离婚后的赡养费和财产分配等规定不周全,使得弱势者只能通过通奸罪保障财产权益。用白话讲,外遇者可借由脱产,规避配偶提出的赔偿。但如果通奸罪存在,被告没钱就抓去关,能有效为弱势保障权益。

看过了正反面的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婚姻与家庭的成立,不尽然来自爱情,也可能含有利益因素,甚至有些婚姻根本就是基于利益因素结合。举例:女子嫁入豪门,老公在外面养了好几个情妇,但女子不愿离婚,婆婆也支持她,所以不在乎老公爱不爱自己,只想赶走情妇。这个时候通奸罪就派上了用场,老公可以不告,只告情妇,也借此吓阻日后新的情妇产生。

另一种状况是:夫妻感情不错,但老公有一次喝醉酒被坏女人诱奸,甚至还被敲诈一大笔钱。这种情况,丈夫与外遇对象是否两情相悦,在法律上已难认定,因为外遇对象可能拿出丈夫与自己亲密的合照或手机短信证明“非诱奸”也“非诈财”。这种案例,配偶愿意原谅老公一时糊涂,但不能原谅色诱老公还诈财的小三,也用得上通奸罪。

较多的状况是,老婆是家庭主妇,没有经济自主的能力,老公出轨,不但要求离婚还不想付(或付不起)赡养费。又有一种状况是,老婆不要钱,但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拒绝离婚,就算婚姻仅成形式,也想逼小三知难而退,维持家庭完整。

不过,我们也可反过来看问题,还有一种常见的状况是,老公谎称自己单身欺骗小三,结果被原配告通奸。先不论这通奸最终是否成立,被男人欺骗已经很恼火,还要被突然出现的原配告妨害家庭,面临坐牢的可能。这种案例里,通奸罪的存在,就对单身女子充满威胁。

通奸罪能有效遏止婚外情吗?

其实纯粹从女权或妇女权益的角度来看,“妨害家庭”能成立的案子并不多:

根据“内政部”统计,十年来每年被告的约600-800人,男性嫌疑人还比女性多。近三年来,“妨害家庭”的受害者,每年大约六百多件,女性受害者(约300-400人)虽比男性(约250人)多,但比例相差一成左右,且男性受害者呈现增加趋势,女性受害者呈现减少趋势。

换言之,通奸罪能达到保护女性的效果很有限。再者,台湾已非早期家庭主妇居多的状态,现代家庭夫妻都在外工作者比比皆是,女性经济已独立许多,那种完全的经济弱势女性愈来愈少。况且,如果通奸罪存在的重要理由,是民法对保障原配权益不足,那应该修民法才对。然而,通奸罪似乎已成为妇女团体的神主牌,难以撼动。

如果84%反对通奸除罪,代表台湾人极度重视家庭价值,那么另一些数字就耐人寻味了。

早在2014年,台湾离婚率就是全球第二,亚洲第一,而出生率也是全球最低。在这种高离婚率下,根据“内政部”统计,结婚五年内离婚者最高,占32.97%,9年内离婚者占20.79%。也就是说,结婚十年内就离婚者,超过离婚总数的一半。这种晚离不如早离的心态,到底代表的是家庭观念淡薄,还是对配偶背叛的低容忍度,实有待更细的调查。

再者,因通奸罪而被判罪的女性比例高于男性,显示传统道德对男性性自主的宽容大于女性。因而,就算最反对通奸除罪者,也不能不承认,此法条效用极为有限,且刑事法庭往往采取轻判,真被抓去关的并不多见。通奸罪给被害者的心理安慰作用恐怕大于实质作用。

8成5的意义

反对通奸除罪的85%,不是今年才有的比例,而是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无论是政府相关单位或民间做的民调,也无论是电话民调或网路民调,都是85%。这么高比例的民众都在重复强调同样一种概念“配偶不应享有性自由”,而通奸罪的存在能稳固一夫一妻制度,保障家庭制度与善良风俗。

反对除罪者最常见的理由是:

1. 婚姻就是一种责任,可以没有爱,但是不能不负责。

2. 通奸除罪,那结婚在法律上的意义是什么?

3. 许多女性仍处于弱势,不能失去法律保护。

8成5的另一层意义,是连年轻人也大都反对通奸除罪,就算明知通奸除罪是世界趋势,也不惜逆流以抗。这与大多数年轻人主张迎合世界潮流挺同婚的现象,完全不一样。如果我们综合离婚率高居不下的现象来看,台湾人对婚姻充满不安,并希望若婚姻有所有变故,能得到法律的协助以保障权益。

这么说来,台湾青年对爱情的“对象”,保持最开放的态度,但对爱情的忠诚,极度保守。而这个惊人的数字,能否因为保护性侵受害人的主张而改变呢?我认为答案是不会的,顶多接受通奸罪的控告对象不能排除加害人,只告小三。就是要告便一起告啦。也就是说,在台湾人的价值观里,配偶的性自由在婚姻里,是决不可擅闯的禁地。

韩国在2015年透过释宪,以通奸罪违反比例原则,侵害民众隐私与自由为由,判通奸罪违宪。换言之,台湾人告诉全世界,“隐私诚可贵,自由价更高,若为家庭故,两者皆可抛”。

“政治马蜂窝”

我在同婚平权的议题里曾不断强调,台湾是一个保守社会,蔡英文鲁莽推动的结果,最终受重伤的肯定是同性恋人士。在她公开说“我是蔡英文,我挺同婚”没多久,反对声浪排山倒海,连民进党内部都挡不住,因为绿营票仓中南部民众,比北部还保守。蔡英文只好龟缩,将烫手山芋丢给大法官“释宪”,企图让“宪法”站在第一线作为防土墙。

不过,近日连“前同性恋人士”都站在反同队伍里,高呼同性恋非天生,质疑释“宪”程序不公,呼吁先“释疑”,再释“宪”。主张“婚姻定义应全民决定”,“‘释宪’结果不应有损儿童权利和公共利益”等。换言之,就算是“宪法”也挡不住保守浪潮的反扑,民进党内部的反对声音也大过挺同声音了。

反同者有超过8成吗?没有,那么连同婚平权都过不了,通奸能除罪吗?答案不言而喻,司改会的决议,还需要立法机构审查,这场战争还有的瞧。

司改会议走到今天,民众满意度只有16%,这还是废死议题避而不谈的状况下,就得出了这么低的满意度,为什么?因为民众最希望改革的是恐龙法官,与如何有效限缩法官的自由心证。然而,最近连砍杀女童几至身首分离的大血案,法庭都可以只判凶手无期徒刑,民情激愤。大部分民众认为该处理的不处理,却想废掉85%民众反对的通奸罪,蔡当局顶得住吗?

马蜂窝一个接着一个去捅,支持度不断探底真的不奇怪。

结语

我不认为什么都要跟着世界潮流走,因为每个地方的文化都有特殊性,本文也无意讨论婚姻中的道德问题这么大的题目,只是想提出疑问,在婚姻中,配偶不能享有性自由可理解,但有没有需要动到刑法?一年27万名刑事嫌疑人,只有不到800人是妨害家庭嫌疑人,与真实社会中外遇的数量比,恐怕很悬殊吧?这还不能说明通奸罪的效力过低吗?

虽然台湾社会对男性外遇的容忍度高于女性外遇,但随着夫妻都在外工作的双薪家庭愈来愈普遍,女性现在接触外界的机会也比以往多很多,性观念也愈来愈开放,意味着外遇者的男女比例也在趋近,对女性外遇的容忍度也在增加。那么,是否表示保护弱势妇女的诉求,也愈来愈跟不上时代?

社会大众会不会因为同情年轻女作家的遭遇,而重新反思通奸罪的必要性,我认为会影响但效果有限,毕竟台湾女性对婚姻的神圣性是很执着的,对男性的忠诚信任度,恐怕也不高。

附带一提,提出同婚平权法案的民进党籍“立委”尤美女,就是因为长期支持通奸除罪,而成了被妇女团体盯上的首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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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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