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正经说历史:从什么时候开始,节日庆典就会放烟花?

来源:“一本正经说历史”微信公众号

2019-10-01 08:30

一本正经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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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额尔瑾】

10月1日晚上,北京天安门广场将举行庆祝活动,届时会有盛大的烟花表演。前两天彩排时,大家都已经有所目睹,对于生活在北京的人来说,如此绚烂的烟花很是难得,毕竟自从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之后,已经很少能在北京的空中看到这样的绚丽多彩了。

国庆庆典也好,过年过节也好,在中国,烟花有着非同一般的含义,也有这一段比较久远的历史。

所谓烟花,是指烟火剂燃烧时所产生的声、光、色、香气、运动及形体变化等综合效果的总成,是供人们娱乐用的一种火药制品,是火药民用的产物。其关键是火药,没有火药,就谈不上烟花。因此,要研究和探讨烟花的发明时间,首先要解决火药的发明问题。

学术界比较一致地认为,我国古代火药不是历史上个别人发明的,而是我国古代炼丹家在炼丹过程中通过长期的大胆探索,在有意和无意中逐渐发明的。在我国古代,盛行炼丹术。所谓炼丹术,就是为求长生而炼制丹药的一种方术。炼丹家认为,人为万物之灵,以静功和气功修炼自身的神、气、精,可以变成神仙,长生不老,这就叫内丹。

因为炼丹家为了炼制长生不老之药或炼制金银,经常尝试用很多种药石配合共炼,他们常用的药石有五金(金、银、铜、铁、锡)、八石(说法很多,一般指丹砂、雄黄、雌黄、空青、硫黄、云母、戎盐、硝石)等,有时也用木炭、松脂及各种草本药等,当炼丹家用硝石、三黄(雄黄、雌黄、硫黄)、炭、松脂等药石配合共炼时,就导致了火药的发明。

我国火药的发明可以追溯到汉代。汉代炼丹家在炼丹时,已经使用硝石和三黄共练。但是,在现存汉代炼丹古籍《黄帝九鼎神丹经》中都清一色地采用火炼法,整本书中都是讲火法炼丹的,没有一个用硝、黄水炼丹的记载。而在《三十六水法》中,其中有33个丹方都使用了硝石,但都是清一色的水炼而不用火炼。出现这种情况,绝对不是一种偶然巧合,说明当时的炼丹家在炼丹时已经有意地在回避火烧硝、黄混合物了,也就是说,汉代炼丹家已经掌握了会着火会爆炸的混合物了,但那时应该还不具备形成真正的火药。

火药到了晋代有了一定的雏形,在我国晋朝著名的炼丹家葛洪的《抱朴子·内篇》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又雄黄……饵服之法,或以蒸煮之,或以酒饵,或先以硝石化为水乃凝之,或以玄胴肠裹蒸之于赤土下,或以松脂和之,或以三物炼之,引之如布,白如冰。”从这段文字记载中可以看出,晋代炼丹家在炼丹过程中,已经使用硝石、硫黄、炭三物进行火炼了,而当三物火炼时,硝石含量小时可以得到氧化砷和单质砷(即“引之如布,白如冰”);如果硝石含量加大,并猛火加热,则会发生爆炸,这种爆炸,就是原始的火药爆炸了。

唐代早、中期,火药已完全被炼丹家掌握和认识了。唐代炼丹家在炼丹时常常采用伏火法,当时有一本丹书叫《诸家神品丹法》,其中记载了一种“伏火硫黄法”,其具体做法是:取二两硫黄,二两硝石,研成粉末,放入银锅内,并将三个皂角子逐个点着,夹入锅内,使硫黄和硝石燃烧;当烧得不起火焰时,再取三斤生熟木炭来炒;当木炭消去三分之一时,就马上退火,趁未冷却取出混合物。这样,炼丹家就认为是“伏火”了。在“伏火硫黄法”中,等量的硝石、硫黄再加一定量的炭,这实际上就是火药配方了。

在唐代另一位炼丹家清虚子写的《太上圣祖金丹秘诀》的丹书中,记载有一种“伏火矾法”,具体做法是:取硫黄二两,硝石二两,马兜铃三钱半,研碎成粉末,调拌均匀,装入罐内;然后挖一个大坑,将罐埋入坑内,罐与地平;再将弹子大小的一块熟火放入罐内,逐渐冒烟,这时赶快用四五层湿纸将罐盖住,上面再压两块砖,并用土埋上,等到冷却时取出,这样炼丹家就认为是“伏火”了。在“伏火矾法”中,等量的硫黄、硝石再加定量的马兜铃(实际是一种炭),这也是火药配方。唐代丹书中类似这样的“伏火”记载,还有很多。

光明砂,何家村出土的唐代服食炼丹药材

有了火药,烟花的发明也有了条件。但其实把时间超前调整一下,在汉代时人们就发现了火焰制造出来的绚丽。西汉的淮南王刘安,在《淮南子》一书中有这样的记载:“含雷吐火之术,出于万毕之家。”含雷,指的是内部的巨大能量的瞬时爆发,而吐火是指瞬间喷射出来彩色的火焰。这种彩色的火焰,很可能是仿照炼丹炉内火花的喷射而制作的一种类似烟花的火焰,因为某些金属粉末在高温下燃烧,同样可以喷射出漂亮的火花。但这还不是利用火药制作的烟花,不是真正意义的烟花。

隋大业六年(610年),炀帝到扬州时写了一首诗,诗中有“火树干光照,花焰七枝开”之句。“火树”、“花焰”是当时的火类表演,也就是最早的礼花。但这与后来我们看到的烟花,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至于我们今天看到这样类型的烟花又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呢?

宋人周密《齐东野语》卷十一所载“御宴烟火”一节记载了这么一件事:“穆陵初年(即宝庆初年),尝于上元日清燕殿排当,恭请恭圣太后。既而烧烟火于庭,有所谓地老鼠者,径至大母圣座下,大母为之惊惶,拂衣径起,意颇疑怒,为之罢宴。穆陵恐甚,不自安,遂将排办巨硝陈询尽监系听命。黎明,穆陵至陈朝射罪,且言内臣排办不谨,取自行遣。恭圣笑曰:‘终不成他特地来惊我,想是误耳,可以赦罪。’是子母如初焉。”

宋理宗御宴燃放的“地老鼠”,是一种历史久远的烟花。明代兰陵笑笑生《金瓶梅词话》第四十二回:“霸王鞭,到处响亮;地老鼠,串遶人衣。”清代潘荣陛《帝京岁时纪胜·烟火》:“烟火花炮之制,京师极尽工巧……其不响不起盘旋地上者曰地老鼠,水中者曰水老鼠。”是一种介于爆竹与烟花之间的花炮,也是最早的烟花类产品。

宋朝人孟元老于绍兴十七年( 1147)撰写的《东京梦华录》中回忆军士在御前表演百戏时写道:“忽作一声霹雳,谓之爆仗。......或就地放烟火之类......又爆仗一声,有假面长髯,展裹绿袍靴筒,如钟馗像者……”这里所说的烟火,已是以火药为原料的真正烟花了。

而周密的《武林旧事》中回忆皇宫过元宵节的盛况时写道:“宫漏既深,始宣放烟火百余架,于是乐声四起,烛影纵横,而驾始还矣。”接着周密又写道:南宋宫中元宵节施放的烟花是“效宣和盛际”,只是现在“愈加精妙”而已。从这段记载中可以看出,南宋都城武林皇宫施放的烟花,是仿照北宋宣和年间(1109-1125)的烟花制造的,但是比北宋宣和年间的有了很大发展,“愈加精妙”了。这就无可争辩地说明,北宋宣和年间已经有了以火药为原料的真正烟花了。这和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的记载是相吻合的。

南宋钱塘人吴自牧在《梦粱录》一书中写道:“其各坊巷叫卖苍术小枣不绝,又有市爆仗、成架烟花之类。”书中还有“烟火屏风诸般事件”等记载。这种成架烟火、烟火屏风,就是将各种各样的烟火、爆仗药线按一定的顺序串联起来,绑扎在高大的木架上点放的大型烟火杂戏。

根据这些记载,北宋宣和年间就已经出现了一种用纸筒制作的真正烟花。最初,烟花只是作为种炫人耳目的新鲜玩意儿用于节日庆典。而在中国最隆重的春节里,从初一到十五这些天里,为了辞旧迎新,寄望新的一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人们会想方设法制造吉祥、喜庆的气氛,烟花既有驱邪纳福的意思,又能制造出欢乐的氛围,自然很快便流行于皇宫、官府和民间了。

到了南宋,伴随人们对物理学、化学知识的了解及不断深入,烟花的发展逐步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制作技术日趋精良,烟花品种逐渐增多。烟花逐渐盛开在中国的节日里。

清代丁观鹏《太平春市图》局部,图片下方买爆竹烟花的孩童

明清时期,伴随烟花技术的不断提高、烟火制造工匠队伍的不断壮大,烟花品种迅速增多,烟火制造业迅猛发展。烟花在皇宫、官府和民间愈加盛行起来。许多花炮棚子不仅生产爆竹,还竞相制作五彩缤纷的烟花。烟花已发展出近十大类别、百个品种,已有“盒子烟花”“人物烟花”“屏风烟花”、大型遥控“烟花架”等别具特色的烟花。各式各样的烟花涌向市场,并开始向国外出口。

明清时期来到中国的一些欧洲人和阿拉伯人,对中国繁盛的烟花业和发达的烟花技术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利玛窦中国札记》中有如下描述:“硝石却大量用于制造烟花,供群众娱乐或节日时燃放。中国人非常喜欢这类表演,并把它当作他们一切庆祝活动的主要节目。他们制作烟花的技术实在出色,几乎没有一样东西他们不能用烟花巧妙地加以模仿。”由此,可以佐证当时烟花在中国的流行情况。

明朝沈榜在《宛署杂记》中记述京城烟火种类时说:“燕城烟火,有响炮起火、三级浪、地老鼠、沙碣儿、花筒、花盆诸制。有花草人物等形者,花儿名百余种,统名日烟火。”

明清时期,一种大型、多层、动感的遥控烟花——“烟花架”驰名中外。这种烟花形体呈鼓状,里面装置有十三层以人物、风景、花卉为造型的宫灯,尾部装置一排鞭炮。

燃放烟花时,要把“烟花架”挂在六米高的木架子上,点火人不用走近“烟花架”,而是从三十米以外朝“烟花架”射弹,点燃“烟花架”尾部的鞭炮引子,鞭炮即刻被燃爆,随之,“烟花架”第一层底板就会自然脱落,坠下一个宫灯,宫灯底部的烟花立即呈飞碟般旋转喷射,煞是好看。与此同时,宫灯内的烟花也被点亮闪烁,宫灯里的人物造型也随宫灯一起旋转、舞蹈起来。正值观众兴致正浓之时,宫灯闪亮,喷出彩色烟雾,“烟花架”第二层底板脱落,层层递进,如此反复,直至第十三层底板脱落和演变。十三层宫灯内的人物及其造型分别展现不同的戏剧片断,而这些片段大多选自《八仙过海》《二十四孝》《李白醉酒》等观众感兴趣的传统故事。最后,祝福字样显现出来,八十支带着火花的“神箭”相继射向夜空,或无数“飞老鼠”在六十米高的范围内上天入地乱窜,抑或是九朵莲花状的烟火一起喷发……场面蔚为壮丽。

烟花多了,伴随着火灾的情况就非常多,因此历朝历代都加强了对烟花的管理。

清乾隆十七年(1752年)由浙江巡抚主持制定的《治浙成规》,共十七条。其中,关于烟火、爆竹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岁暮之时,杭城风俗,每多施放烟火、花炮、流星、双响、赛明月之类,俱系高升之物,一落篱笆、茅篷之上,即易起火;至黑夜,行路点用火把,随意插用;小户点挂竹灯,捻展不灭;睡觉吃烟,老人熏被之类,均有贻误。并谕令居民,随时稽查,均各慎重,免致后悔。”

《治浙成规》是非常有代表性的地方法规。对待烟花、爆竹问题,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并没有采取一“禁”了之的简单办法,而是承认其具有火灾危险性,把火把照明,睡觉吃烟、老人熏被等用火也能引发火灾并列在一起,教育居民提高警惕,“随时稽查,均各慎重,免致后悔”。而防范治理火灾的其他有效措施,如健全消防组织,备好消防用水和器材,做好火场救护等方面,则另作详细规定。

清光绪六年(1880年)十一月,安庆府(今安徽省安庆市)同知陈司马发布告示,令设在城内和城外居民区的爆竹、烟花铺户,一律迁到城外空旷处所进行生产、销售,“如敢故违,定捉拿严办,决不姑宽”。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天津警察局将十大爆竹作坊(老板)传讯,限令十三天内搬出城外,各具据结,即写下保证存案。

晚清《申报》中关于禁放爆竹的讨论

光绪十八年(1892年),上海法租界禁放“流星赶月”之类的烟花。禁止燃放某些易发火灾的品种。在宣统二年(1910年),由内政部尚书重申禁令,禁放所有双响烟花爆竹,“如敢故违,定引照章严惩不贷”。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上海禁止茶馆在深夜燃放花炮等;民国十二年(1923年),天津警察厅发布布告,禁止在丹华火柴公司周围的居民、商家燃放烟花爆竹;还有一些城市禁止在火药生产、储存地方禁放烟花、爆竹。

虽然有过不愉快,但烟花爆竹给人们带来的,不只是刹那间的芬芳,还有自古以来就形成的欢庆习俗,这种应该算得上是属于华夏子民的特殊情怀了吧。

参考资料:《奇迹天工 水墨图说中国古代发明创造 火药》 张海蓉;《我国烟花发明时间初探》刘旭;《烟花与文化》王德蓉;《中国消防文史丛谈》李采芹

责任编辑:吴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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