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卫生局回应农夫山泉标准问题:农夫山泉抽检合格率100% 地标仍适用
来源:新华社
2013-05-09 00:14
近日,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相互间的较量可谓是一场接着一场,紧张气氛也在不断升级。前天,农夫山泉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农夫山泉宣布已起诉《京华时报》并索赔6000万元,而《京华时报》记者却显得相当强势,几度打断农夫山泉董事长的发言,但是所提问的问题与其报道的内容并没有什么区别,即紧紧揪着“农夫山泉水瓶上标注的标准明显低于国标”这条辫子不放,进行穷追猛打。
此间,并未有监管部门出面回应。
昨日,浙江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发布对农夫山泉标准问题的详解,明确表示浙江地标仍然适用。说明明确指出:“在国家包装饮用水通用安全标准出台之前,浙江省继续按照国标地标并行、就高标准原则执行。”
据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对饮用水行业质量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浙江省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周晓林处长也确认:“4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质监局对农夫山泉在建德、淳安的6个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4个生产批次的样品进行检验,结果显示全部合格。”
周晓林说:“从2009年到2012年,浙江省质监局共监督抽查农夫山泉瓶装饮用天然水19批次,合格率100%;最近三年,杭州市质监局也抽查检验了38个批次的农夫山泉瓶装饮用天然水,同样全部合格。”据介绍,抽查检验依据包括国标和地标,判定原则是“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技术要求不一致时,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农夫山泉桶装水
这份《关于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称:“鉴于国家层面正在制定包装饮用水的通用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不拟另行制定瓶装饮用天然水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相关部门进一步表示,对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企业继续按照《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进行抽查、检验和判定,严把质量安全关。
据悉,《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明确的检验依据包括《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判定原则包括“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等。
在浙江省质监局2012年第二季度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期间,对农夫山泉千岛湖有限公司的产品抽查检验报告中看到,检测依据一栏为:《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等。
检测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在此前争论的部分标准指标问题上,说明再次重申:“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应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浑浊度≤1NTU,总砷(As)≤0.001mg/L,镉(Cd)≤0.005mg/L,总α放射性≤0.5Bq/L,溴酸盐≤10μg/L。”
(本文综合人民日报及新华社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