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诉于正案的9小时庭审中,都审了哪些“复杂”的问题?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4-12-09 16:36
12月5日,台湾作家琼瑶起诉《宫锁连城》编剧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在北京三中院公开庭审。琼瑶诉《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要求停止《宫锁连城》播映、传播等行为,索赔2000万元人民币。
著名编剧、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汪海林,以琼瑶女士一方邀请的专家辅助人身份参与庭审。今日(12月8日)13点14分,汪海林在微博发表了这篇标题为《琼瑶诉于正案的庭上故事,以及编剧界的多事之秋》的文章,向外界透露了此次庭审的过程和个人的感受。通过这篇由专业电视剧编剧撰写的长文,我们一方面可以了解于正与琼瑶之间的恩怨是非,另一方面也可了解当下中国编剧的创作现状。
汪海林在博文中称,庭审持续9个小时,一直延续到晚上,所有人都没吃饭,饿着肚子进行法庭辩论。自己曾和于正见过一面,还曾为于正辩护过。不过,看了看《梅花烙》和《宫锁连城》的内容,包括故事简介和剧集内容,从一个职业编剧的角度很容易得出结论,这两部剧高度相似,尤其主角主线部分。
琼瑶(左)和于正(右)
汪海林尤为强调,合理借鉴和抄袭之不同。在影视剧本创作中,合理借鉴是业界常态,比如《敢死队》的作战任务与很多影片类似,但人物形象和人物形象组合有其自身特点。业界不能接受的是从故事核—人物关系—剧情—桥段同时具有高度近似性,这就有抄袭嫌疑。庭审中,于正的律师拿出《红楼梦》、《西厢记》、《鲁迅新婚之夜与妻子同房不同床伤心流泪》等证据,并阐述《宫锁连城》的内容比《梅花烙》丰富得多,复杂得多,并一再夸赞于正的戏代表了当代观众的趣味和欣赏习惯。对此,汪海林留下一句话:你偷了我的牛奶倒进你的咖啡里,不能因为你的杯子里是咖啡味就说没偷我牛奶。
博文中,汪海林感叹今年对于中国编剧行业来说是个多事之秋。年初,宋方金与宋丹丹的关于演员修改剧本的“两宋之争”,到前一阵《北平无战事》的署名之争,到现在琼瑶与于正的诉讼,均呈现出纷乱、焦灼和撕裂的特征。无论是编剧与同业合作者,还是编剧与编剧之间,至少在社会公众面前,表现出了一种全面的紧张关系。
最后,汪海林引用作家刘震云的一席话,编剧要走正道,不着急,不旁骛。现在有些编剧太着急了,着急挣钱,着急出名,于是必然不走正道,必然旁骛。
下面是汪海林博客文章(有删节),大家感兴趣可认真一读:
12月5日,我一早到了北京市三中院,作为琼瑶女士一方邀请的专家辅助人准备出庭。我之所以说是“邀请”而不是一些媒体说的“聘请”,在于我只是义务地来履行专家辅助人的责任,与琼瑶女士不存在一分钱经济的或其他利益方面的关系。
北京市三中院外有大量记者聚集,人数之多也超过我的想象。入安检口前有记者得知我是专家辅助人,拉我采访,被我拒绝。
(1)如何成为专家辅助人
之前关于琼瑶诉于正一事,我也是在媒体上看到,这二位虽是我同行,但彼此没有交集,可以算不认识。唯一能想起来的是,七八年前,有次赖水清导演约我在金湖茶餐厅聊天,期间于正来了,一起吃了一顿饭,很浅地聊了几句而已。于正后来拍的几部剧很成功,一度被人诟病为过于狗血,我还不止一次为他辩护,并始终推崇其编剧中心制的模式,我曾经力挺他的言论在媒体上可以轻易找到。所以我跟于正没有什么怨什么仇。但伴随于正的成功,“抄袭”这个非议不时伴随着他,编剧同行也有过议论,说他某部剧是抄的谁,另一部剧又是抄的谁,当然,于正从来不是编剧圈的中心话题,没有谁对他有太多的关注。编剧们关注更多的是吃吃喝喝、糖尿病、拖延症、稿费之类个人化的事情。
“抄袭”在编剧圈是个复杂的问题,如果没有受害人出来诉讼,很多事儿就不了了之了。琼瑶女士公开表达对于正的不满,于正如果及时道歉并主动沟通,这件事可能会有另一个走向。但于正的表态让编剧圈很多人愤怒,并一次次激化了这种情绪,也让我开始关注此事。
我看了看《梅花烙》和《宫锁连城》的内容,包括故事简介和剧集内容,一个职业编剧很容易得出结论,这两部剧高度相似,尤其主角主线部分。这个风波过程中,我接触到的所有编剧,都表达了对于正行为的不耻,并不时有人建议编剧的行业组织应该对其进行告诫甚至处罚,但于正既不是电影文学学会的会员,也不是电视剧编剧工委会的会员,从行业协会的角度,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就此案,多次表达保护原创,反对抄袭剽窃的言论,我也公开表达过明确的态度,即谴责于正的行为,为琼瑶女士鸣不平。在这样的背景下,琼瑶的代理律师王军先生找到我,表达想邀请我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意愿,我考虑再三,决定接受这个邀请。本来此事与我无关,于正的作品牵涉太多利益相关方,其中很多相关方我相信也是无辜的,此事虽与我个人无关,但与我的职业有关,与我所处的行业有关,职业的态度,行业的态度,需要具体的载体表达,所以,出于某种责任,我可以去做这个载体。此事我没有利益诉求,只是客观介绍行业状况,解答专业问题,只要出于公心,就可无所畏忌。
当日入庭后,让我感到意外的是,王军律师请我一起上台,坐在原告代理人一方,与我事前想象的坐在台下旁听只在质证发问时上台的情况不同,原本想阐述完专业意见后离场,没想到最终自始至终参与了整个九小时的马拉松式的庭审。
琼瑶一方律师出示证据
(2)抄袭不必看剧本,看碟就能做到
开庭后,审判员第一时间提出,因为只有原告一方有专家辅助人,为显示公平,因此要求专家辅助人(也就是我)不得就具体案情做出倾向性表达,只就行业的专业问题做出说明,我表示同意。其实,我很希望被告方能找到一位业内专家,这样容易在一个共同的专业基础上进行讨论,后来的庭审过程证明了,缺乏专业共识的情况下,双方的辩论难以形成真正的交锋。
与一些报道不符的是,于正没有出现在法庭上,一些所谓于正的辩护词,其实是他的辩护律师说的,当然,我们可以认为其辩护人的意见就是他本人的意见。
被告方是五家,共九位律师,坐了满满两排。法庭出于公正,任何程序都要让五位被告的代理人一一表态,无形中拖长了庭审的时间,有时,一个简单的质询,五家被告方一一表态后,居然一个小时就过去了。而且,五家的态度和内容基本是雷同的、重复的,我发现旁听席不断有人打哈欠并玩手机。五家被告方中,值得一提的是万达影视的代理人,在表达被告方的共同立场后,总要强调自己一方只是单纯的财务投资者,没有《宫锁连城》的版权,不应该承担“侵权”的责任。
第一阶段,被告方就琼瑶女士的原告身份质疑,认为《梅花烙》电视剧的编剧是林久榆,琼瑶只是“编剧指导”,并指出小说《梅花烙》虽然署名琼瑶,但是小说、剧本、电视剧的联系不清晰(大概是这样的表述,详情可参看三中院的庭审记录),并指出于正不可能接触到《梅花烙》的剧本。这时,我做了第一次发言,先简单介绍了编剧的工作流程,编剧工作第一步是创建结构模型,主要是搭建人物关系,进行情境设置(非媒体转述的情景设置)和人物关系设置。然后才是故事梗概、故事大纲、人物小传的撰写工作。随后,进入本案涉案人琼瑶女士的创作背景、创作习惯分析,我说琼瑶的剧本、小说、电视剧是高度一致的,除了载体转换时有细微差别,我们可以通过电视剧完成片倒推出琼瑶的剧本。琼瑶在圈内是著名的“不得改剧本一个字”,连语气助词也不许改。我提到,不光是琼瑶,于正的作品也呈现出剧本—完成片高度一致的情况,他们是“编剧中心制”的代表,也是我们一再呼吁同行向他们这个模式学习的原因。被告律师问我是否与琼瑶一起工作过,我说没有。但我有很多导演、演员朋友拍过她的戏,她的作品从剧本到完成片的高度一致是圈内众所周知的,我有导演朋友说拍琼瑶的戏,是按照毛主席语录拍。最后我说,编剧抄袭不用看到对方剧本,看碟就可以做到。
直至中午休庭,我没有再发言,双方就原告的诉讼资格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关于演员戴娇倩说《宫锁连城》来自于《梅花烙》的视频资料,被告方律师认为这份证据无效,并质问戴娇倩本人为何不到庭作证。
休庭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记者要求我说两句,我仅就诉讼可能出现的结果发表了意见,一种是于正败诉,那么其他编剧知道他的行为不可仿效,一种是于正胜诉,那么他的“创作方法”是可以仿效的。
下午庭审,王军律师再次请我发言,我就编剧创作剧本的一般性规律和业态做了简单而系统的阐述。讲到文学是用文字塑造形象,剧本的主体是情节,电视剧是用视听手段表现情节。并定义情节是指“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的事件”,指出电视剧剧本的构成要件是故事核-情境-人物关系,人物关系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即人与时间和空间的关系)。我表示,偷龙转凤属于概念、主题,也是两部剧的故事核(或主要故事核之一),但“偷龙转凤”这个故事核应该是公共的,不具有著作权性质。
(3)合理借鉴和抄袭之不同
同时,我指出,在影视剧本创作中,合理借鉴是业界常态,一般来说有借鉴人物形象、人物关系、剧情、桥段等,这些部分的单独的、个别的近似性是业界所能接受的,比如剧情类似,但主人公的设置不同,是可以的。 比如《敢死队》的作战任务与很多影片类似,但人物形象和人物形象组合有其自身特点。 有的是人物形象近似,比如不同作品都写一个粗心大意的女护士做主角,但是具体人物关系和戏剧任务完全不同,也是可以接受的。业界不能接受的是从故事核—人物关系—剧情—桥段同时具有高度近似性,这就有抄袭嫌疑。剧本的抄袭与文字作品抄袭不同,未必要完全一样,主要抄袭的不是具体台词而是戏剧设计。有些戏剧功能一致,不管具体形式如何改变,实质是一样的。比如胎儿身上烫一个梅花烙和长一块胎记,都是为了以后长大了辨识用,在戏剧功能上,梅花烙和胎记是一样的。有些功能性人物,比如倒脏者(行业术语),他(她)承担的是与主人公对话,把主人公的内心活动和想说的话说给观众听,帮助主人公下决心偷龙转凤,这样一来,无论这个倒脏者是人物的姐姐还是贴身的嬷嬷,其戏剧功能是一样的,本质是一样的。
就我的阐述,被告方律师和审判长、审判员纷纷发问,我一一作答。我特别指出,原告提交的二十一个雷同情节点,不是我们行业内的“桥段”概念,这二十一点大多属于情节,每个情节包含一个或多个“桥段”。然后就何为“桥段”,我回答各方提问,解释为此概念来自于香港编剧行业,没有固定的说法。但普遍认为是为了完成特定戏剧目的而设计的有独创性的精彩段落。被告律师反复问我,所谓独创性是前所未有吗。我说人类到今天,很难再有前所未有的桥段了。被告律师说那你自相矛盾了。我说我的意思应该很清楚,至少是不多见的设计才可以称之为桥段。我再次指出,单独桥段类似,是可以接受的。在回答审判员提问时我举例,比如某部剧,我们有劫狱的戏,我们发现有部法国电影的劫狱部分很好,于是可能借鉴他的内容。但是,如果我们把劫狱前、劫狱后包括男女主人公的设置全部借鉴过来,这就是照抄了。
一般来说,即便是借鉴别人的桥段,也是需要动脑子改一改的,好的编剧甚至可以改得超越原著者。我一再强调,如果“借鉴”的是形成因果联系的桥段组合,也就是一系列有因果联系的事件,那么就是行业大忌。审判员问我对此行业内对这样的编剧会怎么看,我说对他的职业评价会呈现负面的结论,并被认为是没有原创力的编剧。为举例何为桥段,我谈到证据的第18条,期间被告律师质问我是否看过原剧,并说他们认为两者差异很大。我说法庭已经要求我不就具体案情发表看法,我举例的目的是阐述何为桥段。
审判员询问我作品的思想和内容的关系,我回答电视剧是通俗文本,主题和思想都不是最重要的因素,即使是于正的戏,在思想上也是弘扬真善美,他不可能诲淫诲盗。编剧的核心价值是人物关系,是剧情,电视剧是局部大于整体,主题和整体结构不是最重要的,具体桥段的设计是编剧才华体现的最关键内容。桥段、剧情、人物关系是表达。事后,我注意到,我关于“思想”的阐述,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思想”,而是文学意义上的,其实,法官可能想知道的是剧本中哪些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方法”,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所以,我的回答未必贴切法庭的要求,这是一个遗憾。
于正此前召集法律专家研讨会,研判案件形势
(4)偷牛奶倒进咖啡里改变不了偷的性质
另外,审判员提问“脉络”的作用,我判断这是原告方和被告方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我说我理解你说的脉络是“情节线”,指的是有因果联系的事件的线性发展的线性特征。一部剧可以有多个情节线,也就是脉络。审判员问我一个演员有无可能在前面出现,后面不出现。我不理解她提问的原因,说有可能出现,也有可能不出现,看剧情要求。审判员索性直接问,前面生了三个孩子,但在剧中再也没出现过三个孩子,正常吗?我说看作者的用意吧,如果是家庭剧,属于把人物写丢了,即使不重要,后面也应该提一句,三个姐姐是出嫁了还是怎么了。后来我想起,《宫锁连城》和《梅花烙》都是前面生了三个女儿,后面都没提,可能审判员想知道的是这是否正常。
随后,于正的辩护律师询问我,一般同类题材是否有可能创作出差异很大的作品,我知道他的意思,我说可以的,举例说同样是清宫戏,有的写成宫斗,但《雍正王朝》却是一部男人戏。被告律师说,我问的是同类的,男人戏不算。我说就以偷龙转凤的宫斗戏来说,情感设置可以不同,你写三个格格爱上一个贝勒,我可以写三个贝勒爱上一个格格,我也重点可以写夺嫡等内容,你可以是写爱情为主,我可以是写政治为主,都是可以做出差异化作品的。在法庭上,我感到,被告方律师认为近似题材必然产生近似内容,他们可能真的是这么认为的。我感到如果他们也有专家辅助人,应该有助于他们认识这个问题。
庭审一直延续到晚上,所有人都没吃饭,饿着肚子进行法庭辩论。琼瑶女士的代理人律师王军拿出儿子的乐高玩具,是一只猫,王军指出同样的零件可以组接出不同形象,可以是猫可以是狗,如果把零件当做近似的公共题材、近似桥段,那么组接出一模一样的猫,肯定是同样的表达。被告律师说这些零件只能组接成猫,组接成狗需要换脸的零件。王军律师出示玩具盒封面,就是猫和狗均可的图画,被告律师随后笑道:这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被告律师举证,拿出《红楼梦》、《西厢记》、《鲁迅新婚之夜与妻子同房不同床伤心流泪》等证据,并阐述《宫锁连城》的内容比《梅花烙》丰富得多,复杂得多,并一再夸赞于正的戏代表了当代观众的趣味和欣赏习惯。我写了一句话给王军律师,他在最后陈述中说出:你偷了我的牛奶倒进你的咖啡里,不能因为你的杯子里是咖啡味就说没偷我牛奶。
庭审在激辩中结束,审判长提出的和解建议被双方拒绝,审判长说今天的专家辅助人很受重视,希望下次被告方能找到自己的专家辅助人参加和解程序中来。
这一天庭审的强度之大时间之长远远超出我的预估,所有人都精疲力尽。走出法庭,已是黑夜。
目前,我看不出法庭有什么倾向,具体结果如何,还待后续的审理。
这个时代,我还没见过真正怀才不遇的人
今年对于中国编剧行业来说是个多事之秋。年初,宋方金与宋丹丹的关于演员修改剧本的“两宋之争”,到前一阵《北平无战事》的署名之争,到现在琼瑶与于正的诉讼,均呈现出纷乱、焦灼和撕裂的特征。无论是编剧与同业合作者,还是编剧与编剧之间,至少在社会公众面前,表现出了一种全面的紧张关系。
我始终认为,行业要有自己的规范,署名要规范,利益分配要规范,创作中借鉴和抄袭的边界要规范,不要什么事情都推给法律,法律是最后的底线,行业需要自己约束自己,自己管理自己。由此想到编剧合作者,高璇和任宝茹是《我的青春谁做主》、《别了温哥华》的编剧,她们合作十几年了,关系始终很融洽。我与闫刚也合作了很多作品,合作者最重要的基础是彼此包容,利益无非是署名和稿费的分配。
我和闫刚的署名顺序是轮流坐庄,闫刚这部作品署在前,下部就是我署在前,而且不较真,如果他连着两部署前面了,后面补一部我在前即可,稿费也是这样,平均分,创作中,可能闫刚中途有事,我多写点儿,但结账还是一人一半,下次他多写点,从来不计较谁多写了少写了,编剧合作,不在于彼此贡献多少,在于彼此包容多少,这样才能长久,我也一直很感谢闫刚对我的一些毛病的忍让,有时也替我背黑锅,当然,我也经常替他抵挡刀剑,这种分担是不分彼此的。这是同辈之间的合作。
一些所谓的大编剧与小编剧的关系,也是考验编剧人性和职业素养的试金石。多年前,我和高大庸为周振天老师做小编剧写《神医喜来乐》,说好不署名,我们就挣钱而已,但写完以后,周振天认为我们写的很好,主动提出帮我们在片尾署名,我们为此很感激他。某次,一位部队作家见了我说,周振天没写吧,都是你们写的吧。我当即说:不是的,从人物关系到具体戏的设计,全靠周振天老师,我们只是执行者,没有我们,这部剧可以出来,但没他,这部剧不可能出来,我们很感激他,在他那里学到很多东西。这样就化解了别有用心者的挑拨。
琼瑶举报于正抄袭称心如刀绞,已经病倒
编剧、作家需要有健全的人格,不要被人挑唆,被人当枪使,贪功,争虚名,都挺没劲的。属于你的一定要争取,不属于你的不要去觊觎,我说过,平生最恨小文人,为点小利虚名,可以无耻无聊无底线,这个行业什么大编剧小编剧,都是苦逼编剧,我还真没见过编剧行业里有包身工和黄世仁的,同时,在这个时代我还没见过真正怀才不遇的人。编剧靠自己的才华,足以征服一片天空,你要有翅膀的话谁能压得住你呢?
我们喜多瑞公司,有几十位编剧,在管理上,每个责权利是清晰的,公司有个严格规定,创作期间不辞而别的,半途而废的,等于放弃了自己的相关权利,因为剧本生产有商业性质,你的中途退出,本身对项目就造成了伤害,且是极不职业的表现。我和闫刚,在将近二十年的职业生涯中,再苦再难,也不允许自己对甲方说:我不干了。当你说出这样的话的时候,你其实是在宣告对自己职业的告别。足球运动员可以上场以后不踢了吗?只要有一次中途自己退场(哪怕你有再多的困难和委屈),以后你还能在这个行业混吗?如果一部戏,编剧在中途退出以后,在戏播出时又提出署名和稿费,我认为这都是冒犯了编剧这个行业的基本底线。甚至还有人拿了出场费,临到出场时人跑了,比赛结束了又来争奖杯,这就更荒唐了。
说了这么多,都不如刘震云老师说的到位,编剧要走正道,不着急,不旁骛。现在有些编剧太着急了,着急挣钱,着急出名,于是必然不走正道,必然旁骛。抄袭、剽窃也好,争名争利也好,都是把自己看轻了,看贱了。写作者应该是骄傲的。这份骄傲包括我不屑于借鉴你的桥段,我要自己想一个超过你。这份骄傲包括我看不上你的成就,我要写一个更好的灭了你。我始终觉得,写作者再坏也坏不到哪儿去,有时急眼了,有时迷失了,都不要紧,回到初心,去写写自己的故事,写写自己想象的生活,跟不同的人摩擦摩擦思想,一边写着好戏烂戏,一边不忘春风秋月,其实是非成败转头空,写字儿的人不论写什么,只要手对着心,写下去,让自己的精神高贵起来,也算给自己人生有了一个交代吧。
希望明年,中国的编剧们能有些好消息,比如获国际大奖,比如公司上市成股东,比如稿费上涨,比如每个人都称心如意地结婚或离婚,等等……最后,提前祝大家圣诞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