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前高管离职创业违反竞业限制,被判赔260万

来源:澎湃新闻

2019-09-25 08:34

为保护商业秘密,降低核心员工跳槽率,许多掌握高精尖技术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虽然如此,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到竞争企业工作或创立竞争企业的情形仍时有发生。

9月2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结了一起因核心高管离职创立竞争企业引发的竞业限制纠纷案。该名高管被判返还用人单位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支付用人单位260万元的违约金。

百度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上海一中院介绍,林海原系百度公司的一名高管,于2018年3月30日辞职。2018年5月14日,林海经过筹备,作为唯一股东发起设立海林上海公司,经营范围为人工智能行业应用软件开发等,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后林海又陆续投资设立了多家企业,并担任董事、高管等职位。

2018年7月底,林海收到通知,百度公司已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令林海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459万余元等。

百度为何会对林海索赔如此高额的违约金?

原来,百度公司地图项目事业部掌握着百度公司近年来的重点投入项目——高精地图和无人车研发的核心技术,林海是该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百度公司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若林海离职,一年内不得从事与百度公司及关联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百度公司支付月工资的50%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另约定如林海违反协议,需返还所有经济补偿并支付3倍数额的违约金。

林海离职后,百度公司按约定支付了2018年4月至10月的竞业限制补偿89万余元。然而不久,林海就创办了多家企业,进行高精地图项目开发。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

经审理,仲裁委支持了百度公司的部分请求。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公司坚持其向仲裁委提出的请求,而林海则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返还补偿金,不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海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并按约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支付违约金。结合林海离职前担任岗位的涉密程度、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所占林海月基本工资的比例、林海违约的方式及时间等,一审法院判定林海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酌情判决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60万元。

百度公司与林海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百度公司认为,高精地图和无人车项目是百度公司重点投入项目。林海知悉公司大量商业秘密,离职后设立多家竞争企业,从事相同项目,给百度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补偿其损失。

林海则认为,即使海林上海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工智能”,也不足以认定其实际经营的业务涵盖了高精地图业务,不足以认定其与百度存在竞争关系。海林上海公司未实际经营,未生产产品,未对外提供服务,未聘用雇员。百度公司实际损失仅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其请求以该损失的30%调整违约金。

百度前高管被判赔260万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海林上海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与百度公司有重合。海林上海公司曾在招聘网注册“海林科技”,并介绍其“致力于……实时的高精地图服务”“三位创始人来自百度核心业务高管”,并已公开招聘岗位视觉算法研发工程师,与林海离职前从事的工作内容有一定重合。“海林科技”的注册日期、首次发布信息的日期均早于林海后续设立企业的成立时间。综上,海林上海公司与百度公司经营范围、实际开展的业务均存在一定的重合,可以认定存在竞争关系。林海系海林上海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百度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为89万余元,一审依据约定判决林海予以返还并无不当。

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中,林海除返还竞业限制补偿外,还需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认定等,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酌情调整林海承担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吕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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