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匿股份逾7.5亿,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被判死缓

来源:微信公号“公正烟台在线”

2019-12-26 15:19

据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12月26日通报,12月26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等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累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通报指出,姜喜运犯贪污罪、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喜运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2.8365944亿股恒丰银行股份,陆续转至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隐匿。按历年恒丰银行年度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计算,共计折合人民币7.54亿余元。

2004年至2013年,姜喜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高天国等公司和个人在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37.4534万元,其中,姜喜运伙同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赵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国给予的人民币2300万元。

2013年7月,姜喜运安排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信用风险监控部总经理张文凯违规向关联方出具37亿元的保函,未收取担保手续费,情节特别严重。2014年9月,姜喜运指使被告人孙金光销毁其实际控制的五家公司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涉及金额6.598亿余元。

责任编辑:吕栋
法院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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