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端洪:理解香港政治(上)

来源:中外法学

2016-11-08 09:39

陈端洪

陈端洪作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多年来在港澳工作圈流传着一位资深工作者离任时留下的一句肺腑之言,叫“香港是本难读的书”。这个隐喻式的感言,表达了一个实践命题,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香港事务不容易理解、形势不好判断;二是香港的事情不好应对,常常让人左支右绌、莫奈其何。两层意思是相连的,正确的理解是提出有效对策的前提,对策的效果反过来验证理解是否正确。

理解香港政治,分为具体理解和抽象理解。具体理解是对特定政治行为、事件和人物的理解,其任务是通过调查事实,厘清来龙去脉,找出因果链条;抽象理解是以香港的政治存在形态与现象为对象进行整体性反思,其根本任务是通过概念化进行理论建构。

两种理解都是必要的,也是相互补益的。没有经验性的具体理解的基础,对“一国两制”的理论阐释就容易言之无物,流于空泛的教条式宣讲;没有抽象的概念建构,对香港具体问题的对策研究往往落入每个小环节单独看起来都错不到哪里去、可整体上却是一团乱麻的窘境。

本文试图为宏观理解香港政治提供一个分析框架。用一个最简单的概念来表达我对香港政治的理解,那就是“对峙”。

我认为,对峙是香港政治精神构造的根本特征,是理解香港政治的关键。本文所说的对峙不仅仅指对峙的现象,还包括对峙的结构;既指向恶性对峙的现象,也涵盖合法的和正常的对峙现象。

之所以说对峙是香港政治精神构造的根本特征,概括起来,理由有二。

第一、“一国两制”超越了现代国家的同质性原则。一个国家要成其为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必须建立在最起码的同质性基础之上,最重要的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人口的民族同类性,另一个是政治原则的同类性。“一国两制”就是让两种异质性制度对比共存于一个主权国家之内,一个作为国家制度,一个作为地区性制度。

两制对峙内含若干二律背反,本文所说的二律背反是社会主义政治的运行规律和资本主义政治的运行规律之间相互排斥,国家主权和地方高度自治之间相互排斥的紧张现象。二律背反造成一种类似法律中的疑难案件的局面——要么没有正确答案,要么存在多个正确答案,难以选定。

第二、香港政治体制是三权对峙基础上的行政主导制,主导的政治文化是自由主义。三权对峙是资本主义宪政的一般结构,基本法没有照搬,但在类型学上,香港政治体制应该纳入资本主义宪政范畴。在自由主义社会,个人和政权对峙、市民社会和政权对峙,这类对峙可以纳入广义的宪制型对峙,对于香港而言,我称之为社会自发型对峙。

无论是央港关系、香港政权机关运作,还是在社会层面,对峙维持在一个合适的限度内是有益的,超出一定限度就转为恶性的,是滥用权力或自由,甚至违法了。恶性对峙,是香港政治之病。这病,是日加严重了。有人开始怀疑对峙结构,对“一国两制”和香港前途持悲观之论。故此,有必要重申对峙的本质与意义。

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用三个图示描述香港政治概貌,分别为香港政治的元点、香港政治的内外结构和香港社会权力的重心,为后续阐释提供一个知识基础。

第二部分对香港内部政治进行了类型化分析,指出香港政治的特点是立宪政治与常态政治并存,虽然香港政治舞台乱象和怪事层出不迭,但尚未陷入非常政治,意在提醒人们不要把敌我思维扩大化。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首先解释对峙的概念,描绘对峙的一般类型,然后详细地分析香港政治的对峙样态。

第四部分论述如何看待政治对峙,回答一个根本的疑问:2047年以后还要不要继续实行“一国两制”?或者说紫荆花的旗子能打多久?

本文认为,“一国两制”是大智慧,两制对峙给国家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只要世界范围内两制对峙还是常态,只要台湾问题尚未解决,对香港的管治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要坚持“一国两制”的大方向不动摇。香港内部政治的活力源于对峙的精神结构,然而,香港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和香港社会内部的政治危机也恰恰依托于对峙的精神结构。在对峙结构中,对抗是常态,我们不必奢求那种融为一体、亲密无间的“和谐”(harmony),在维持国家统一和安全的前提下但求异质之合作(co-operation)。

港人要珍惜“一国两制”之大福,不要滥用对峙结构、滥用“说不”的自由和权力。对待香港的本土主义要一分为二,目前甚嚣尘上的“港独”势力挑战国家主权和基本法的权威,应该,也可以在基本法的框架内用法律手段和政治手段处置和应对。

“一国两制”是个新式学堂,对我们原有的法学知识体系和主权逻辑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需要我们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总结当代实践经验,借鉴中国古代的“天下主义”,提炼出一套自圆其说的具有建设意义的国家学和国家法理论。

一、香港政治的概貌

我用三个简单的图示对香港政治提供一个概貌式描述。

(一)香港政治的元点(香港回归)

理解香港政治,首先要找到它的元点。元点,不是原来的起点,而是“缔造时刻”(the founding moment),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缔造时刻,用日常政治语言来说就是香港回归。元点的意义是不能通过历史考证来发现的,而要借助理论想象来诠释。

1、地回与人回

香港回归,也叫收回香港,包括地回与人回。

何谓地回?地是不动的,国际政治划界变了,驻军换了,也就算回归中国(被中国收回)了。土地如何管理呢?香港基本法采取两权分离的模式,领土主权属于国家,管理权下放给香港,在深圳和香港之间设置边防,内地人赴港持通行证,视为出境,香港人回内地持回乡证,俨然一种特惠。香港地回,回归何处?领土内、边境外,“这么近、那么远”!

收回领土的过程固然持久艰难,而统治人民则是未来永久的事业。如果没有人的因素,光是收回领土,也就未必需要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定基本法了。何谓人回?港人何以为家?地还是那块地,房子还是各住各的房子。回归不是搬家,更不是人口大迁徙,而是改变政治归属,即“回归祖国怀抱”。

“回归祖国怀抱”的第一层意思,也是最弱的意思是,人随地归。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第二层意思是,港人归属于国家创设的某种宪制之下和国家创设或赋权认可的法律秩序之下。

第三层意思是人们常说的人心回归,包括民族认同、制度认同、文化认同。祖国是地理的,也是肉身的,是制度的,也是文化的。

香港回归与收回香港两个说法主语不同,收回香港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正式的说法叫恢复行使主权,香港回归是指香港(人)的主动行为,带有诗意和浪漫色彩。香港在地理上与内地相连,其人口绝大多数在人种上是中国人,这决定了香港缺乏独立的地缘条件和民族基础。

1972年联合国将香港从殖民地名单中剔除,香港不具有独立自决的资格。在这个意义上,香港回归和收回香港可以通用。我们的政治叙事英明地把这两个说法交换使用,却掩盖了两个说法之间的裂隙,“一国两制”的背反式宪制安排的根源即在“地回人难回、人归心不归”。

2、一个立宪时刻

香港回归,无论采取何种宪制安排,都是一个立宪时刻。制宪权的主体是中国人民,她以何种形式行使制宪权呢?《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授权全国人大决定设立特别行政区并规定其制度,似乎把对特区的制宪权转化成了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在我看来,这样处理不过是因为预见到一个新的制宪时刻,预见到制宪权要重新行使而事先设定一个授权规范而已,并不改变制定基本法的权力性质。

全国人大的这个权力不是一般立法权,基本法也不是一般法律。以制宪权为逻辑起点,我们才能说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宪法内容完全不同的地方基本法,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基本法在内容上和宪法不一致却还“符合宪法”,从而有效。这里所谓的“符合宪法”并非指基本法与宪法内容相符或二者基本的政治原则一致,而是指基本法与宪法都出于同一个制宪权。

必须承认一个客观的事实,面对九七回归,港人普遍不同意在香港实行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这样的前提下,国家用什么样的制度方式安置港人呢?制度的选择权从法律上说属于中国,实际决策时不能不尊重港人的意愿,不能不考虑英国政府的意见。事实上,基本制度是由中英两国以联合声明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最终由香港基本法以国内法的形式固化。香港基本法是中国宪法大厦的“别院”,是港人的制度之家。香港基本法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保留原有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二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香港回归,栖息在宪法的边缘处。

3、港人法律身份安排

回归是对港人身份的重新安置,香港人口法律身份的复杂性是香港政治独特性及其困境的重要根源。由于两地经济水平相差悬殊,加之港人不认同社会主义制度,所以在宪法地位上有必要区分香港人口与内地人口,给港人作出独特的身份制度安排。

用什么语词来称谓香港人口?香港基本法选择了“居民”一词,在居民中进一步区分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绝大多数在人种意义上是中国人,少数是外国人,但绝对数也可观;不少居民拥有外国国籍;还有些永久性居民拥有外国居留权。“回归”一词,对居留在香港的外国公民是无意义的;对于那些拥有双重国籍的中国人和那些保留外国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回归是三心二意的,一旦不如意就可能远走高飞,如何指望他们政治忠诚?

政治上如何合理安置各种不同法律身份的居民呢?香港基本法把居民作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限于永久性居民。担任某些特定职位的权利以中国公民资格为条件,比如香港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香港基本法对上述公职都规定不得拥有外国居留权,另外,香港基本法关于立法会议员的规定有一个比例限制,拥有外国国籍和居留权的议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应该赋予香港永久性居民中中国公民的公民资格以什么内涵?他们的基本权利除了对应于香港特区政权,和国家如何对应?基本法豁免了香港永久性居民中中国公民对国家的纳税义务和服兵役义务,在他们身上,国家主权如何体现?如何培养他们的公民意识?由于实行高度自治,除了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法律,其余国家法律不在香港实施,除紧急状态外,国家在香港没有落地执法权。

居民本是一个地方性概念和行政管理的概念,不具有政治内涵。基本法把居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把永久居民作为政治权利主体对待,可见香港政治的门槛何其之低。这颠覆了宪法学的正统教义,因为在宪法学上,公民才是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资格是和国家相对的政治道德资格。其隐患不在于把香港居民中的非中国公民纳入基本法的保护,而在于几乎把公民概念的规范内涵消解殆尽,而我们还在奢望民族血缘情感发挥无限功用。

从基本法对香港人口法律身份的极度包容性来看,国家对香港的治理模式与其说是主权模式或单一制,不如用当下中国流行的政治哲学语言来说,是天下主义。近些年,中央对香港寄予过高的政治期望,和基本法用居民取代公民、无限度豁免公民义务的宪制安排明显不符,缺乏起码的法律制度的支持。中央希望港人分享国家发展的荣耀和民族自豪感,可偏偏忽视了“国家荣耀”是和个人自由相对的一个政治原则,主要指向国家的整体存在、公民义务和忠诚。

港人回归,以城界分,凸显居民、淡化公民。

4、新的政治纪元

香港回归,即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这本该开启一个新的政治纪元。以何年为元年?1949还是1997?香港人的政治生物钟能倒过“政治时差”来吗?在物理学上,伦敦和北京相差八个小时,在政治上的时差是多少呢?

由于担心港人不习惯回归产生的政治时差,所以国家决定实行“一国两制”、授权香港高度自治。特殊的制度空间,同时也具有时间意义。十八九年了,“七一”庆回归、“十一”国庆反而变成了很多人抗议游行的固定节日,可见很多人的政治时差还是倒不过来。令人费解的是,年轻一代本该没有政治时差,伦敦的大本钟并不为他们敲响,却逐渐发展成了对抗新纪元的主角了。什么样的妙手才能拨正他们的生物钟呢?

香港年轻一代逐渐发展成了对抗新纪元的主角(图片来源:FT中文网)

(二)香港政治的内外结构

香港政治,包括外部政治和内部政治。外部政治,无论是国际政治关系还是央港政治关系都不能简单以“政治环境”而言之,广义上说都是香港政治的一部分,都对香港内部政治产生直接的影响,有时体现为官方形式,有时体现为社会运动。同时,国际层面的压力和影响对中央的治港策略也发生一定的影响。这是香港政治变量多、不确定性强的根本原因。

1、外部政治

香港的外部政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际关系,一是央港关系。

在国际关系层面言说香港政治,有一个两难。一方面,地方无外交,香港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何来国际政治?

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香港问题从鸦片战争以来就是一个国际问题,回归后香港虽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却保留了很多国际条约和组织中的资格,而且由于基本法授权香港实行高度自治,自行处理对外事务,国际政治对香港政治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影响。

香港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是笔难得的好资产,应该研究如何进一步利用。至于国际势力对香港政治的影响,特别是对国家安全构成多大威胁,香港有没有可能发展成为国际势力攻击国家政权的桥头堡,应该客观地评估。

作为一个地方单元,香港和中央之间的政治关系是理解香港政治的一个关键。由于基本法授权香港实行高度自治,所以央港关系不同于内地的央地关系。这里存在一个宪法难题:如何在宪法上把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概念化?基本法名之为“特别行政区”,行政区是个普通名词,中国宪法上的行政区不是一个行政主体,更非政治实体,“特别”一词是“一般”“普通”的反义词,本身不传达任何规范内涵。特别行政区究竟特别在哪里?概括地说,就是高度自治,具体内容要看基本法的规定。关于央港关系的二律背反,本文第四部分将详细阐述,此不赘言。

到目前为止,国际政治主要不是一个制度问题,而是一个策略问题。由于香港问题从一开始就被国际化了,所以国际政治的策略性侵袭、染污了基本法的宪制安排。按理来说,中央地方关系主要是一个权力关系,央地权力关系是宪制问题,而非策略问题。可是,在权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中央管治依靠什么?我们不得不沿用和发扬传统的统战。

统战是一种整合与团结的策略,起源于对抗政治,而在主权之下,政治整合的根本途径本该是宪法而不应该是统战。换言之,中央的工作重心应该转移到制度设计和宪治程序上来,把政治团结的工作摆在台面上按规则进行。沿用统战策略客观上对于基本法的统合功能既有促进作用也有妨碍的作用,其促进作用是短期效应,久而久之,策略的效益耗尽,副作用则越来越明显。

2、内部政治

关于香港内部政治,后面在对峙的结构图中将详述,这里只需要指出内部政治的三个层次就够了:宪制政权机关、政党、市民社会。理解香港政治,必须注意两点:第一,香港的自治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香港特区政权相对于中央实行高度自治,二是香港社会相对于特区政权实行自治。第二,虽然香港没有政党法,但自由竞争的政党政治的存在是客观的事实,不过政党和政府之间被切断了组织关联性,导致政党以派系利益为中心,失去以整体利益为导向的动力机制,偏好社会运动和街头政治。

(三)香港社会的权力重心

“社会是由多重交叠和交错的社会空间的权力网络构成的。”社会的权力网络大体可分为经济、意识形态、政治和军事四种。

1、经济权力

香港经济权力的重心在社会而不在特区政权。即使不承认“经济权力——政治权力”之间存在一种决定与被决定的线性结构,我们也必须承认政治权力和社会经济权力有必要维持某种联系。

自由经济的基本规律是少数人掌握多数财富,西方资本主义政治的基本经验是,通过政党和议会的代表机制间接地把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链接起来,同时用普选权,即普罗大众的投票权来制约少数人的经济权力,维持政治体的平衡。那么,香港社会的经济权力与国家层面的、香港本地的政治权力如何勾连呢?

如果侧重于把香港当作一个以商业为主体的多功能综合体,那么,实行功能代表制就名正言顺。如果侧重于把香港当作一个民主自治的地区来看待,那么,直接以大企业、大老板为抓手,赋予他们以政治角色,不仅未必得力可靠,反而容易丢了群众。

2、意识形态权力

广义意识形态包括提供生活终极意义的宗教和世俗的意识形态。

香港意识形态权力的重心不在特区政权,而分散在宗教、教育机构和媒体手中。意识形态权力是弥散性的权力,通过心灵安抚、真理或“普适价值”之声称和参与仪式等方式“自由地”行使支配权。它可以超越社会空间,穿越经济、政治、军事权力的边界,四处弥散。更有甚者,意识形态权力本能地追求普世化,总是努力地穿越民族和国家的边界。

香港没有自己固有的意识形态,而依靠继受外来意识形态展开自己的政治论述。香港主权在我,意识形态却和西方世界连接在一起。建制派和反对派在意识形态上虽然有一定的对立,但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很多人共享同样的宗教信仰和价值观。故此,中央被紧紧地扭结在意识形态权力网络之中,建制派没有独立的论述能力,只能附和中央的声音。

3、政治权力

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地区,其政治权力是一种地方自治权,源于中央授权,不是原生型的权力。香港又不同于普通行政区,是一个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其权力虽然有边际,但其广泛程度远甚于联邦制下的州权,很多权力属于主权权能。这是中央感到香港事情难办的一个重要原因。权力不足谋略补,所以中央对港工作要倚重惠港政策和统战。

香港政权机构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块,三权构成一种什么样的结构呢?

很多学者提倡行政主导,我想问的是,我们心目中的行政主导是一种什么模式呢?如果是美国的总统制模式,那么,它和三权分立制衡是不矛盾的,但总统是选举获胜的,有政党支持和民众选票支持。如果是英国的责任内阁制模式的话,那么组阁的政党必须是议会中的多数党,即便是政党联合,也必须是第一大党的人才能作首相。如果是前英国殖民统治的港督模式的话,那可是独裁制,不能有立法会,即便有也只能是咨询性质的机构,而且要官守议员占到一定比例才行。

我不反对行政主导的提法,但我认为这种行政主导是在对峙结构基础上的权力组织模式。诚然,在基本法上,权力分配明显地倾向行政,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政治配套,法律上的权力分配并不能落实为实实在在的政治格局。

4、军事权力

香港没有军事权力,因此香港不存在军事割据的危险。“港独”势力虽然具有舆论影响,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破坏性,但其可能拥有的暴力极其有限。

二、香港内部政治类型

香港政治现象纷繁复杂,要理解它就必须对它进行类型化。根据不同标准和概念,政治现象可以进行多种分类。这里,我只用一种类型化方法。

(一)政治类型概述

香港内部政治类型:

政治,从统治意义上说包括立宪政治、常态政治、非常政治三种类型。

立宪政治是制宪权的应用,解决用什么样的政府形式来统治的问题。常态政治是宪定权的行使,围绕两个问题展开:谁来统治?如何治理?在民主社会,由谁来统治的问题通过选举政治解决,如何治理则依靠分权的体制来决定。非常政治决定谁是敌人、谁是朋友,极端的形式是战争。有一种政治,是反主权的政治,其极端形式是革命、独立。这种政治从主权统治的角度看属于非常政治的一种,从抗命者来说,是一个独立的政治类型。

照理来说,地方政治是没有敌人的政治,只有国家才有敌人。偏偏香港是国际政治斗争的一个角力场,这使得香港政治被抹上了很浓的敌友色彩,而且“占中”者自诩为“公民抗命”,甚至还有一股极端势力在鼓吹“港独”。无论是内地人还是港人,都感觉香港的政治不太正常,我称之为恶性对峙。

但我不认为香港的政治陷入了非常政治。即便“占中”期间,中环几乎瘫痪,政府也未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基本法保障的自由没有被悬置,相反,“占中”者在滥用自由却没有被依法有效地遏制,法治处于“肌无力”状态。“港独”是反主权的政治主张,现在“港独”言论似乎占住了舆论的中心,如果不能从法律上予以制裁的话,会长期扰乱人心,但它是违背港人根本利益的,我断定它不可能得到多数港人的认同,其主张不可能得逞。反主权行为在香港本地现行法律上属于犯罪行为,必要时国家可以动用一切手段维护领土完整。

香港政治的主要特点是立宪政治与常态政治交混、广场政治与衙门政治并存。这一方面是由后殖民时代社会心态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基本法对某些根本问题迟延决断造成的。以下分别解释。

(二)社会心态

草木易植,尚需假以时日方可培活,民易其主,心何以安?反思是政治性的开端。香港政治真正的发籾期不是1997年,而是在中英谈判和基本法起草时期。回归前港人反思的对象首先是英国的殖民统治和当时的中国制度、现实,尤其是他们个人和亲朋在大陆历次政治运动中的经历,回归以后反思的对象是基本法的制度安排、中国的制度和现实与回归前的殖民统治。

香港政治性格形成初期,对比反思的心理机制起了决定性作用,直接造成了香港社会自发性的对峙结构,也影响了基本法的制度设计和后来本地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被视为病态现象的“恋殖情节”也是这种心理机制的产物,“港独”是这种心理机制过激反应形成的臆想症。

对于基本法确定的政治制度,人们有一个学习和习惯的过程。在两制对峙的条件下,港人对于自己的政治存在形式更是免不了怀疑和挑战。我这里想提示人们,这种心态在多大程度是自然而然的,在何种意义上才能算是正当的和合理的。

人民主权论的鼻祖卢梭主张人民必须出场,而每次人民集会“永远应该是以两个提案而告开始;这两个提案绝不能取消,并且要分别地进行表决。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继续当政吗?’”

这两个伟大的提案,或曰“卢梭二问”,是两个“天问”,实际上是任何社会人民永远的心结。每每人们和政府或政府官员发生严重冲突的时候,他们何尝不在心理嘀咕,甚或公开地提出这两个问题。两大提案是社会生命力的泉源,也可能是摧毁社会的祸水。所谓革命,不就是用非正常的、极端的方式提出这两个提案吗?卢梭高明,让主权者人民定期出场,公然地提出两个“天问”,如此则避免灾难性的政治革命。故此,人民直接出场的政治模式可称为“卢梭式的不断革命论”,意即通过日常的革命式提问克服革命,使革命变得没有必要。

这第一个问题是主权者对宪法的诘问,改变政府形式就是改变政治体的宪法。必须指出,卢梭是针对一个独立的政治体的人民来说的。香港没有自决权,自己不能决定自己的政治存在形态和方式。可是,作为一个被收回的殖民统治地区的居民,港人怎么可能不关心自己的政治存在形态和方式呢?由于实行“一国两制”,这就给港人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间,他们在新的体制下生活的同时利用基本法保障的政治自由和代议制度提出一些本属于立宪政治的问题,包括对香港政治体制的看法,甚至也可能包括对国家政治体制的看法,也就是情理中的事了。

这些要求有违背基本法和宪法的要素,其中极端的甚至还触犯国家主权,但也有对民主政治的正当期待;提出要求的方式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我们要区分以合法的方式提出的正当要求和以合法的方式提出的非法要求,以非法的方式提出的正当要求和以非法的方式提出的非法的要求。

(三)迟延决断

香港基本法名为“基本法”,言下之意就是香港的根本法,理应包括对香港政治存在类型和形式的根本决断。然而,事实上,香港基本法对若干根本问题没能一次性做出决断,而是用妥协的方式迟延决断。最典型的迟延决断,关乎两大问题:①多长时间内保持香港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②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怎么产生?

两个迟延决断在妥协形式上有一个相似之处,那就是分期决断,也就是分期搁置。针对前者,基本法规定50年不变,看似做出了明确的决断,但另一个问题接踵而至:50年期满以后呢?对此,到时无疑需要做出一个新的决断。针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香港基本法在实质上和立法结构上都采取妥协的策略,正文把普选作为最终的目标,然后用附件的方式对当下产生办法做出规定,并规定了两个附件各自的修改方式。产生方式的分期搁置,既有具体的时间——2007年——又有含糊的用语——“最终”。

除上述两个根本问题外,还有一个有关香港政治体制的问题基本法采取了妥协的形式,并未作出明确决断,那就是:究竟是实行三权分立体制还是行政主导体制?官方立场诉诸立法原意,说是行政主导制,反对者诉诸基本法条文和已经植入香港人心的西方政治文化,说是三权分立。在基本法的条文上,双方总能找到支持,一方面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的权力相对立法会和法院要大,另一方面又赋予立法会制约行政长官的权力,高度肯定和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同时还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的最终目标,也就是引入了民主的力量——市民的权力。

这种妥协如果一定要说是作出了一种决断的话,那也是一种假决断,假决断从结果上看仍然是一种延迟决断,给后来的政治实践留下广阔的争议和斗争空间。

迟延决断导致什么结果?

第一,当下回避实质决断,有利于实现平稳过渡,赢得时间。但也可能错过时机,当断不断,反受其乱。

第二,决断权主体变迁,出现李代桃僵的结局。施密特从世界立宪史的经验中发现,如果立宪会议回避决断,那么,“人们就会在制宪会议以外、以暴力的方式或和平的方式做出这种决断。在极端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项普通法律、甚或一个单纯的先例引出此一决断。然后又只能这样来解释这个先例卓有成效的原因:人们能够从这个先例中觉察到人民作为制宪权主体的意志”。

香港基本法的三个迟延决断,各有不同的决断方式。

关于50年期满之后如何决断,目前大家都搬出小平当年碰到这个问题时所作的乐观回答——“五十年以后也不需要变”。需不需要变只能根据那时的条件来决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变抑或不变,是一个根本的政治决断,决断权在主权代表机关手中,但不能否定香港市民表达愿望的自由。

关于普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了重新决断的方式——中央和特区分享决断权的五部曲,而特区层面的政改咨询把香港市民作为重要的参与者引入政改过程。

关于行政主导体制,我们发现,一方面,香港立法会不断努力试图控制行政。举例来说,《防止贿赂条例》已经部分地适用于行政长官,有议员还在鼓动全面适用。另一方面,香港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制约行政政策和施政,不断形成权威先例。中央有关官员竭力高呼行政主导,而中央既不立法也不创设先例,靠什么来决断呢?特区用自己的政治实践对香港宪制做出了自己的诠释,久而久之形成了路径依赖,奈之何?

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内撑伞抗议(图片来源:FT中文网)

第三,香港两种政治并存,政府两条战线同时开战,应接不暇。所谓两种政治就是立宪政治和常态政治。所谓立宪政治就是围绕本该在制定基本法时一锤定音却迟延决断的事务所展开的政治争议和斗争。所谓常态政治就是围绕特区各种选举活动和日常管理所展开的政治争议和斗争。

立宪政治和常态政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属于制宪权范畴,存在于宪法之外、之先,后者属于宪定权范畴,存在于宪法之下、之后。因迟延决断产生的立宪政治就是用宪定权或宪法性权力去解决制宪权的问题,实质上属于越位政治。

它发生于宪法之后,却游走于宪法内外,时而在宪法框架内,时而又游离于宪法之外表现为社会抗争的广场政治,甚至可能表现为暴力行动;其话语逻辑和宪法既定的政治语法也若即若离,时而诉诸宪法,时而诉诸文化传统、普世价值和具体利益。立宪政治常常干扰、打乱常态政治,使得衙门里面也渗透着广场气氛。这就是香港乱象的由来。

什么是基本法的基本问题?我认为,第一紧迫的问题就是完成基本法这个“别院”第一次设计施工时没有完成的工程。第45条和第68条按理说是通向大殿的两个大门,可两个大门上都各贴着一个方向标识,分别指向附件一和附件二两个临时性的侧门。两个侧门用了19年了,港人能安心吗?

有一点我非常不理解,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立法是通过修改附件一的方式进行的,这就好比要重新安装大门,却从侧门下手施工。为什么不直接从大门下手呢?也许有人会说附件一规定了修改方式,可我要说,附件一最后一条规定的是侧门的改装方式,怎么就通向大门了呢?或许这也是所谓的路径依赖吧。

且拈一偈,曰:天安门、地安门,基本法是广(港)安门。左安门,右安门,普选之门是心门。

责任编辑:周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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