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视频、PPT制作使用

来源:观察者网

2026-01-30 07:30

据微信公众号“浙江发布”1月29日消息,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文件中提到,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精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年度会议配额统筹召开,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严格控制视频、PPT制作使用,一般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播放视频短片。各单位系统内部会议、培训使用的视频和PPT应由单位工作人员制作,不得安排制作经费。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有关规定,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从严从简、依规依法、提质增效、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省直机关各部门应当带头过紧日子,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六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不得超标准列支,不得违反规定结算报销,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强化结果运用。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管理,立项依据不充分、绩效目标不合理、预期效益不明显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管理改进挂钩,削减或取消低效无效项目的资金安排。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推广使用“浙里报账”平台办理公务活动经费报销。

第九条 深化政府会计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加强机关运行成本管理。

第十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采购合同履约及验收管理。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程序公示和审批。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信息平台,落实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 科学合理确定政府投资方向,不断优化投资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要求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加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的衔接,强化政府投资资金平衡保障。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深化必要性、可行性和防风险研究,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融资方案等。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完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负责审批、决策的各类主体要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进行严格把关。严格政府投资全流程监管,严格概算管理和造价控制,常态化抓好“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的科学处置工作。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从严从紧从实谋划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出访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切实提高出访绩效。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格执行外事管理各项政策,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不得把出国(境)视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加强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和内容,严格控制培训规模,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境)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七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应当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财务管理制度,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十八条 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执行事前承诺制和事后报告制等外事管理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出访活动,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出国(境)期间,不得使用公款与我国驻境外机构及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和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接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组织迎送活动,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接待计划编制必须符合外事接待支出标准和年度预算要求,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二条 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工作,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

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规范资产登记、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引导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系统集成、科学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和数字化建设,推行公务接待共性需求集中采购。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四条 健全完善合法、合规、集约、高效的公务用车制度,推进公务用车平台建设,加强集约化管理,构建全省公务用车管理“一张网”。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从严配备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违规租用社会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规定报批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的内部集中管理、使用登记制度,开展单车成本核算。全面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的集中采购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鼓励“公车+高铁”等绿色出行模式,规范公务用车服务。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等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精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年度会议配额统筹召开,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不搞层层陪会。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改进会议形式、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效率。

严格控制视频、PPT制作使用,一般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播放视频短片。各单位系统内部会议、培训使用的视频和PPT应由单位工作人员制作,不得安排制作经费。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完善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场布置应简洁俭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二条 健全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从严控制本单位人员参加收费培训。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严禁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对于具备自负盈亏条件、能够实现资金自求平衡的活动,按照应退尽退原则,不再安排财政资金。

第三十四条 精简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参与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从严控制办公用房建设。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审批,严禁超标准建设。

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六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从严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维修改造应当遵循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和相关预算限额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第三十八条 加快推进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应当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筹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加快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四十条 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以租用办公用房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严禁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变相租赁办公用房,严禁党政机关无偿使用企业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借用到期后,应当将办公用房腾退交还给原单位。确需继续借用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办公用房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四十三条 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占用事业单位技术业务用房作为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能源资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资源消耗定额制定和完善能源资源消耗支出标准。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深化“光盘行动”,加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推进“光瓶行动”,倡导各类会议、活动参加人员带走“半瓶水”。

第四十六条 从严控制新增资产,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和配置顺序,从严控制专用设备配置,严禁购置非办公必需设备。

资产配置应优先通过“公物仓”等现有存量资产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遵循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实用的原则,对其他配置方式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最优方式。充分运用共享平台统筹规划有效推进资产开放共享。

资产报废应严格执行配置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经批准报废的实物资产,除放射、危化、涉密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处置外,原则上按集约环保原则依法集中处置。

第四十七条 统筹推进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集约运维改革。

积极推行无纸化网上办公,各类公函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网交换、流转。从严控制纸质会议材料,不得印发与会议无关的纸质材料。倡导绿色朴素办公,提倡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八条 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四十九条 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教学内容,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五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党委(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

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和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加大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据职责分工,依规依纪依法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监督;支持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各市党委和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完善具体的工作措施。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6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蔺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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