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犬只登记前须植入电子标识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6-05-27 12:03
实施二十余年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迎来修改。5月27日,《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拟规定养犬人应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将登记流程由“先登记后免疫”调整为“先免疫后登记”,并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规范进行细化和分类管理。
涉犬诉求增加驱动修法
此次修法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市司法局局长崔杨介绍,一方面,社会养犬理念发生深刻变化,本市登记犬只已达30余万只,涉犬诉求同步增加,携犬进入公共场所、遛犬不拴链、遗弃犬只等基层治理难题亟待更精细化的制度回应。另一方面,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相继修改,对登记程序、违规饲养烈性犬的处罚等作出了新规定,现行《规定》需要作出一致性修改。
同时,当前实践中线上办理登记年检等措施已较为成熟,运用电子标识技术提升犬只信息追溯共享能力的做法在国内外已有成熟经验。据此,为进一步提升养犬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养犬人和非养犬人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规定》列为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
免疫登记流程优化调整
强化科技支撑是此次修改的重大制度创新。修正草案提出,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免疫接种点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识,领取免疫证明。在本市以外进行免疫接种、需在本市饲养超过30日的犬只,也应当到本市免疫接种点植入电子标识。电子标识免费植入,损毁或失效的应当及时补植。
与植入电子标识相配套,养犬登记程序依据动物防疫法调整为“先免疫、后登记”。养犬人应自植入电子标识或核验信息之日起30日内,凭免疫证明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
在便民服务方面,草案鼓励免疫接种点提供“一站式”服务,协助养犬人办理登记、年检,并推行线上办理和电子证件。年检时间也由每年固定时段,调整为登记证每满一年前进行。
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实行分类管理
围绕公众关注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问题,修正草案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类规定。
明确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以及餐厅、候车(机)室、地铁站等。对于公园、公共绿地,除划定专供犬只活动场所或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允许进入的,须划定专门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并明确管理制度。
在强化养犬人义务方面,草案提出,携犬进入依法开放的公共场所,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进入室内的也可以装入封闭式犬袋、犬笼。携犬出户时,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同时,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违反者可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盲人、肢体重残人携带的导盲犬、辅助犬,不受禁养犬、禁止进入有关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限制。
针对修正草案,市人大常委会监司办提出,电子标识由免疫接种点植入,但组织实施的相关制度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同时,修正草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养犬人权利义务等问题回应还不够充分,例如对于将能否携犬进入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决定权完全授权给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