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建国:“光大乌龙指事件”能翻案吗?

来源:观察者网

2014-05-08 08:18

杜建国

杜建国作者

独立学者,专注产业经济发展

去年震动全国的“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因为当事人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不满处罚、与中国证监会对簿公堂而再起波澜。五一假期之后,法院将马上作出一审判决,这一波澜迎来何种结局,世人正翘首以待。

众所周知,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前前后后并不复杂,笔者在此就不赘述了。事发之后,光大没有尽快如实公布消息,反而掩盖事实,用虚假信息来误导公众,不惜靠损害公众利益来挽回自己的损失,这还不是内幕交易吗?这种行为难道不应该遭受惩罚吗?事实一清二楚,因此,当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做出罚没金额5.23亿元,对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光大证券助理总裁杨赤忠、光大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沈诗光、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做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身期货市场禁止进入的处罚后,当时并没有引起太多的争议。不料,2014年2月18日,杨剑波不服处罚,认为自己没错,将证监会告上了法庭。4月3日,已开庭审理。

光大乌龙指事件能翻案吗?

在笔者看来,这位乌龙指主角为自己辩护的理由中最突出的有两点。第一,自己的行为是“中性对冲”,不是内幕交易。那么,他所指的对冲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对冲呢?

杨剑波认为在赢利指标压力下,一线业务人员必然追求快速交易,乌龙事件在所难免,如果不允许“中性对冲”,以后谁还敢在国内衍生品市场上交易?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也认为,“错单行为,毕竟还是市场行为。而由错单引起的一系列行为,实际也是市场行为”,“不能因为期货这种风险管理工具造成了市场波动,而对风险对冲行为进行打压。事实上,在乌龙指一案中,如果没有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会更大。”

上述说法的错误之处在于,把一切在市场上发生的现象都称为市场行为,却有意回避了信息公开这一最基本的市场要求。光大证券在掌握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不但没有披露信息,却释放了错误信息(虽然释放人并非有意),进而利用自己对信息的垄断进行操作,获利之后才公开真实情况,这绝不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与市场经济的信息对称原则是相悖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就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光大证券的错误操作不是小事,它导致股指大幅度上涨,大批投资者跟进。正确的做法应是光大证券先承认操作错误,然后再进行对冲。可是,光大证券的对冲操作,却是在误导投资者(以为有重大利好出现)的基础上实现的,光大证券是把自己错误操作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这也是有悖于商业道德的。对冲是可以的,但是对冲不能建立在欺骗市场与公众的基础上。如果容忍光大证券这样的做法,那才真正是扩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这种做法和庄家操纵市场、基金经理老鼠仓没有本质区别,都将对证券市场的正常发育造成毁灭性打击。

在任何金融创新中,风险控制都是一个基本前提。风险不可能根除,但必须可控,这是金融理论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暴露出了光大交易系统存在巨大漏洞,证监会予以光大证券的严厉处分有助于警示其他金融机构认真对待并尽量避免此类风险。光大认为证监会的处罚会打击今后的金融创新,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在将“内幕交易”美化为金融创新,这种损害公众与市场整体的创新,越少越好。他自己也承认,“为了完成下午的对冲交易,连销售都用上了”,“后来没有一家银行借钱给光大证券,听到消息时我才深切地体会到雷曼兄弟死亡时的恐惧,金融机构没有流动性,精英也只有死亡一条路。”金融“精英”们若胡来,就会像雷曼兄弟一样死亡。

杨剑波认为自己没有犯错的另一个理由是,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时段,上交所、中金所、上海证监局都知情,当时没有任何人表示可能涉及内幕交易,因此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如杨所言:“若之前就认为是内幕交易,为何上海证监局、上交所、中金所事先完全知情却并不阻止不提醒或制止?当时在场的监管人员都认为是一个正常的对冲交易,大家都没想到最后这是内幕交易。”

这套逻辑也是讲不通的。让我们暂且认定这番话有其道理,监管部门的确存在问题,的确是知而不管,但即便如此,也并不能说明这样的错误就不是错误了,也不能说明内幕交易就不是内幕交易了,就合法合规了,就可以不遭受惩罚了。监管存在漏洞,并不能表明证监会事后经过调查做出的认定结果不成立。好比商场保安玩忽职守,在商场里偷盗扒窃为所欲为就有理了?看守打瞌睡,越狱就有理了?监管部门是否监管不力、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监管不力,笔者目前尚不得而知,希望审判对此能有进一步的澄清。当事人若起诉证监会监管不力,那还可以理解,若起诉证监会对自己的处罚不正确,若认为自己没有进行内幕交易,想要获胜,就需要变黑为白的神术的帮助了。

还有观点认为,光大证券的事故是伴随着对新业务模式的探索而产生的,监管层应该去完善相关机制环境,而不应进行禁止和处罚,否则将制约中国证券业发展。这种观点也是片面的,它没有认识到,制度建设与处罚,都是必需的,甚至处罚本身就是制度建设的一部分,任何制度,都得讲奖优罚劣。

这些年中国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随着资产证券化的推进、衍生品品种的增加、金融产品的丰富,金融市场也必将有大发展。如果在这一进程中不严格控制好风险,金融市场的大发展就有变成大投机、大崩溃的危险。金融领域的首要目标就是安全,而不是什么似是而非的“创新”,如果连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和当事人的处罚都要不得,那金融危机离中国也就不远了。

令人吃惊的是,杨剑波起诉证监会后,得到了大量媒体的支持。不少媒体的倾向性极其明显。在他们笔下,乌龙指主角成了反体制斗士,有媒体甚至直接称他“是贪婪和唯利是图的权贵金融体系的受害者”。他本人也将自己描绘为体制的牺牲品:“如果更深层次谈到内控缺陷的原因与责任,本质上是光大落后和僵化的国企机制造成的。”自己的失误操作,想通过内幕交易来挽回公司以及个人的损失,这跟企业的所有制有何关系呢?内幕交易,跟国企体制没有必然关联,否则怎么解释发生在私企中的大量同质事件呢?即便中国体制不好,为何美国也案发频频?前几年出事的巴林银行、法国兴业银行,难道都是中国式的国有企业?为何美国爆发了金融危机而不是中国?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有专家替光大辩护时,恰恰将光大的国企体制当做了不会主观犯错的依据之一:因为是国有证券公司,因此缺乏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主观动机。

杨剑波甚至将光大乌龙指事件与顾雏军事件相提并论,称对自己的处罚以及对顾雏军的判罚是不正确的,是“膨胀”的、“不受制约”的“公权力”对公民的迫害。顾雏军的罪行是一清二楚不容翻案的。而他敢于与顾雏军惺惺相惜的勇气,还是很让笔者钦佩的。

监管没尽责,我的错误就不是错误了;体制有问题,我犯错就不叫犯错了——这套逻辑,能够获得法庭的支持吗?让我们拭目以待,静候判决。

责任编辑:张苗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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