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5·22”暴恐案告破 新疆两院一厅发布通告要求涉恐人员自首

来源:新华网等

2014-05-25 11:07

乌鲁木齐暴恐案最新消息:据新华网昨日(5月24日)报道,乌鲁木齐“5·22”严重暴力恐怖案5月23日告破后,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通告》。要求有4类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30天内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者,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5月23日下午,乌鲁木齐反恐举行誓师大会

通告明令,有组织、领导参加、实施或者煽动实施暴恐活动的,非法制造、贩卖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的等4类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可争取宽大处理。凡在通告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通告鼓励、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对检举揭发人予以保护和保密;对知情不报、窝藏、包庇、资助上述违法犯罪分子,或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从严追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重惩处。

四类涉恐行为

严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严禁实施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资助、支持、庇护恐怖活动、恐怖组织、恐怖活动人员。

严禁制作、贩卖、运输、传播、复制、持有载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宣传品、移动存储介质、新型电子产品、标识及物品,严禁组织、策划、实施或者煽动实施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托运、寄递、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等危爆物品,严禁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方法。

严禁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

郭声琨:打尽暴恐不留后患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国务委员、国家反恐领导小组组长、公安部部长郭声琨5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南郊殡仪馆,献上花篮,沉痛悼念在“5·22”暴恐案件中的遇害群众,要求将残害生命的暴恐分子及其团伙一网打尽,不留后患。

郭声琨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怖斗争形势,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以零容忍态度和坚决果断措施,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坚决把暴恐分子嚣张气焰打下去。

在乌市街头,郭声琨实地走访人员密集场所,检查安防措施落实情况。他指出,要强化武装巡逻和安全防范,整改隐患、堵塞漏洞、消除盲区,确保安保工作无缝对接。

以下为通告全文。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严禁实施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资助、支持、庇护恐怖活动、恐怖组织、恐怖活动人员。

二、严禁制作、贩卖、运输、传播、复制、持有载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宣传品、移动存储介质、新型电子产品、标识及物品,严禁组织、策划、实施或者煽动实施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

三、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托运、寄递、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等危爆物品,严禁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方法。

四、严禁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

五、实施上述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凡在通告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鼓励、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对检举揭发人予以保护和保密;对知情不报、窝藏、包庇、资助上述违法犯罪分子,或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从严追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重惩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14年5月24日

责任编辑:董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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