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应判死刑而未判的 检察院坚决抗诉

来源:法制日报

2014-09-16 11:27

最高检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昨日(15日)发布第五批抗诉成功的指导性案例。最高检表示,目的就是指导地方各级检察院纠正实践中存在的“重公诉、轻抗诉”、“只抗轻、不抗重”、“重配合、轻监督”等倾向,客观公正、理性平和地办理刑事抗诉案件。

3个案例对入户盗窃使用暴力转化抢劫能否认定入户抢劫、死缓与死刑尺度如何把握、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如何量刑等问题作出指导,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抗诉条件和标准。

最高检再次明确了刑事抗诉的条件和标准(资料图)

入户目的不以抢劫为限

【案情介绍】2012年,被告人陈某昌在进入一出租屋盗窃时,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某,陈某昌以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昌、付某多次单独或共同入室盗窃,数额较大。

【诉讼过程】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某强、陈某昌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犯抢劫罪一审判决陈某昌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后,高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对陈某昌以“入户抢劫”定罪量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陈某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000元。

【指导意义】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规定,入户抢劫的“入户”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但这里“目的”的非法性不以抢劫罪为限,还应当包括盗窃等其他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准确把握适用死刑条件

【案情介绍】1997年,郭某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01年12月刑满释放。2003年至2009年,其多次应他人之邀参与打杀,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打手,先后杀死1人,重伤两人,轻伤4人。

【诉讼过程】2010年12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先死缓。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郭某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且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极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2012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郭某先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法核准,郭某先被执行死刑。

【指导意义】本案例对正确理解和把握死刑适用条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未成年犯罪不构成累犯

【案情介绍】被告人沈某(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胡某、许某(2008年、2010年分别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7个月)均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张某、吕某、蒋某、杨某为成年人。在张某教唆、召集和提供帮助下,2010年3月,7名被告多次在上海市内公共场所实施抢劫。

【诉讼过程】2010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7名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许某为累犯,其中3名未成年人,沈某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胡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7000元,许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对胡某量刑偏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罚金刑没有依法从轻、未成年被告人许某不构成累犯为由提出抗诉。2011年,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沈某撤销缓刑,罚金减为2000元;胡某犯抢劫罪,刑期减为5年,罚金降至2000元;许某刑期改为4年,罚金降为1500元。

【指导意义】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责任编辑: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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