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伊春空难判刑受舆论左右 对机长获刑很失望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4-12-22 11:41

这又是一起受舆论左右的判决?伊春空难判决后,一封意料之中的公开信让舆论从沉痛的情绪中醒来。

本月19日,致44人死亡的我国首例重大飞行事故伊春空难案公开宣判,当班机长齐全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起“理所应当”的判决让民众的愤怒找到一个发泄口,却引发了民航专业组织的抗议。判决当天,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就在官网发公开信,称对机长获刑很失望。信中委婉提到法庭判决结果“受舆论左右”,希望“不使本案判决间接成为掩盖行业管理失误、化解民众愤怒的一个工具。”次日协会再度发文,称这次判决打破了“不追责文化”。据观察者网此前报道,飞行员是否应当为空难担刑事责任一直备受争议

齐全军被判3年刑期

判决当天: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的公开信

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对伊春空难机长被判刑深表失望

今获悉2010年8月24日伊春空难机长齐全军被判刑三年,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对判决结果深表失望。我们曾经多次表达我们的意见,但法院最终没有接受我们的意见。飞行员协会成员尊重法律,也尊重法院的判决,但我们保留对此判决的不同意见,并通过法律继续维护商业飞行员的合法权利。 

1、飞行事故是一个系统安全问题。机长违规操作确实直接导致了伊春空难事故的发生,但是其背后蕴含的组织管理失误则是更为根本、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对于民航业的长远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伊春空难后大量的新闻报道将矛头直指机长,使社会舆论普遍对于机长怀有愤恨情绪。我们希望法院本着客观、独立的立场对齐全军进行判决,不受社会舆论的左右,也不使本案判决间接成为掩盖行业管理失误、化解民众愤怒的一个工具。一起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不应是最终找到一位责任人而告终,这是非常可悲的安全文化。

2、“航空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不应该用做确定事故相关人员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这是被国际民用航空立法和许多国家国内民航立法所明确肯定的。这项规定旨在保证参与调查的各方,都能本着客观的态度揭示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从而杜绝日后同类事故原因的再次发生。该规定背后蕴含着深远的安全考虑,也是促进民用航空安全的必要途径之一。我国民航立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这项内容,但是关于“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的规定也间接印证了对国际立法的认同。在本案被告齐全军被提起公诉程序前,由国务院批复的“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公布,其结论被本案公诉方在公诉材料中援引。但是出于对航空安全的长远考虑以及国际行业习惯的遵循,我们认为不应该以该调查报告的结论作为认定齐全军刑事责任的根据。

3、民用航空业具有很强的国际性。中国民航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际民航业界的理解与认同。本案作为中国首例对空难事故飞行员提起刑事指控的案件,从诉讼准备到整个诉讼过程都受到包括国际民航组织、国际驾驶员联合会以及分支机构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的高度关注。事实上,对于本案的处理也将成为国际社会评价中国民航实践、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风向标。有鉴于此,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应该考虑到国际民航通行惯例和中国民航的长远健康发展。

(作者为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华东代表处主席盛彪)

伊春空难残骸

"追责齐全军打破了不追责文化"

发挥航空事故调查的作用,关键在于尽可能客观地还原事故真相,找出事故原因。这取决于参与调查者(包括调查者和被调查者)能否客观、不带有任何顾虑的参与其中。为了帮助参与调查者免除后顾之忧,关于航空事故调查的规定普遍贯穿着“免于追责文化(blamefree culture)”。即要求将事故调查以及事故调查的结论,与随后可能展开的刑事、民事责任确定严格分开,不在确定责任的法律程序中使用调查报告结论。

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事故调查”中第3段1款就明确规定,“航空事故(事件)调查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此类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确定责任以及责任主体并不是航空事故(事件)调查的目的。”

国际航空立法的这种规定也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如在英国民航法和欧盟法中,我们都能够找到“不得将航空事故调查结果用于确定责任”的类似规定。我国关于航空事故调查的法规当中,没有明确提及调查报告结论能否用于确定相关人员责任的司法程序。但是其对调查目的的阐述也间接表明了与国际立法的一致立场。

伊春空难发生后,国家安监部门按照我国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导致此次空难的原因作出调查,并在取得国务院批复后发布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主体都有清晰的认定。但是,关于齐全军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恰恰不应该使用该报告的结论。如果这样做,负面的影响起码有三点。第一,这样做就打破了航空事故调查中贯穿的“不追责文化”。

在齐全军案中采纳事故报告,固然可能使本案的审理变得简单,但是却给今后我国航空事故调查工作埋下了隐患。人们据此知道航空事故调查结论与此后的责任认定有直接关系,在日后参与航空事故调查过程中,就可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完全披露或扭曲事实真相。因而背离了航空事故调查的初衷,影响航空安全。第二,这样做与国际民航立法所推崇的“不追责”调查实践不符,再加上诉讼结果公开,在国际上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第三,这样做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也可能遭遇一定障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经增加了犯罪嫌疑人有权免于“自证其罪”的规定。伊春空难的事故调查含有齐全军为配合调查而进行的陈述,如果将报告用于确定齐全军的刑事责任,就难免含有“自证其罪”的嫌疑。

责任编辑: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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