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安全法》草案 “国家安全”即将名副其实
来源:观察者网
2014-12-22 14:47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家安全法》草案。根据草案,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这种可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反间谍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那么上一次会议废止的《国家安全法》和这次审议的“新”《国家安全法》草案又有何区别?
贯彻总体安全观的要求
2014年4月15日召开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习近平首次提出总体安全观,并提出要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而当时的《国家安全法》(下称93版《国家安全法》),虽然在法律名称上用了“国家安全”一词,但内容却只是国家安全中的很小一部分内容。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与当前国家安全概念和国家安全实际一致的国家安全法。
名不副实93版《国家安全法》
93版《国家安全法》是一部名不副实的法律。其内容涉及的仅仅是或者说主要是反间谍侦查问题。但是,无论是从传统安全观看,还是从各种非传统的新安全观来看,反间谍侦查都并不是国家安全的全部内容,甚至并不是国家安全的主要方面,它在全部国家安全领域所占比例明显要低于军事国防问题,重要性也不及军事国防工作。况且反间谍侦查也不是狭义国家安全领域的全部,狭义国家安全领域还包括有情报、保密、保卫等方面的问题。虽然93版《国家安全法》有某些地方涉及了保密和对泄密事件的侦查处理问题,但是隐蔽战线的情报工作、保卫工作则基本没有涉及。
在今天,“国家安全”不仅作为普通名词已经成为一个遮盖许多社会领域的大帽子,而且作为科学概念在外延上既包括了反间谍侦查问题,也还包括军事、国防、外交等对外安全方面,以及像社会治安这样的内部安全问题,甚至还涉及达到一定程度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即使是从传统安全观来看,不把社会治安、经济发展、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放在国家安全的范围内,“国家安全”一词也不是用来专指反间谍侦查的,而是还包括着军事、政治、外交、保卫等;国家安全的重点更不是反间谍侦查问题,而是军事国防问题。因此,9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是一部名为“国家安全”,实为“反间谍侦查”的法律,形象地说是一顶超级大帽子戴在了一个小个子的头上。
国际关系学院国家安全战略研究所刘跃进在《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需要》一文同样指出,由于“国家安全”一词过去常被用来指称情报机构和情报活动,因而在不少国家,许多被冠以“国家安全”之名的法律,其实并没有涉及整体国家安全,而是只涉及反间谍领域的反间谍法。93年《国家安全法》,情况正是这样。要保障我国安全,现在则需要一部能够规范国家安全及国家安全活动方方面面的、与“国家安全”之时代含义相符的、具有完整形态的、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法。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使我国国家安全各个领域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这不仅对保障我国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
因此,要使《国家安全法》名副其实,首先要根据93版《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之“实”,把其定“名”为《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代替原《国家安全法》),另一方面应该根据“国家安全”之“名”,以及当代国家安全现实和国家安全理论研究新成果,制定一部与名相副的真正的新《国家安全法》。
新《国家安全法》该有些什么内容
第一,“国家安全”概念的法律界定。任何法律中涉及到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应被严格界定,起码外延应被严格界定,这是保证法律得到准确严格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对法律概念的界定虽然有别于相应语词的日常运用及学科定义,但不应该完全脱离相应的日常语义,特别是不应弃相应学科的研究成果于不顾。此外,还必须关注和重视当前的国家安全研究现状。因此,在立法界定“国家安全”概念时,除考虑法学理论和法律技术之外,还需要考虑“国家安全”一词的日常语义和科学含义,以及国家安全现实。
第二,“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法律界定。《国家安全法》既要涉及相关的犯罪与刑罚,也可涉及一般的违法与行政处罚,因而对相应的概念,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等不仅做出法律界定,而且重要的是这种界定必须与“国家安全”概念界定相一致,是完整全面的,不应该是片面的。一部名副其实的《国家安全法》,必须对相应的罪名和行为做出完整而全面的界定。
第三,军事国防问题。无论是从传统安全观或传统安全理论来看,还是从历史上的国家安全现实来看,,军事国防始终是国家安全的重点。虽然非传统安全观更强调经济、文化、科技、信息、生态等方面的安全问题,但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把军事国防问题排除在国家安全之外,外来的军事威胁和危害在任何时候都是对国家安全的最直接最严重的威胁和危害。即使这样的威胁和危害没有发生,即使这样的威胁和危害在今天不像过去那么突出,一部真正的《国家安全法》也不能把其排除在外。
第四,间谍情报问题。间谍情报问题不是国家安全的全部,但却是国家安全不可分割的方面,因而任何一部真正的国家安全法,都必须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只涉及到反间谍问题,对情报工作少有涉及。但是对于一个正常国家来说,情报工作是保障国家安全不可缺少的。为此,我们应该有情报方面的立法,也应该在一部宏观的真正的《国家安全法》中纳入情报工作方面的内容。同时在涉及这些方面内容时,既要区别于具体的反间谍法和情报法,只作原则性规定,又必须使两者相互衔接、严格照应。
第五,其他传统的和非传统的国家安全问题。历史发展到今天,国家安全已经成为一个范围很广的综合性问题,其中既包括一些在国家出现时就已经出现的国家安全要素,如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等,也包括一些在国家出现之后的人类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国家安全因要素,如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还有一些在最近几十年才出现的国家安全因素,如生态安全、信息安全等,同时还有一些问题是历史上就已经存在但今天才被人们重视和强调的问题,如国民安全、经济安全等因素。对于这些不同方面的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问题,都必须加以研究,使其以不同形式、从不同角度、在不同程度上进入新的《国家安全法》中。
以上只是罗列了新《国家安全法》可能所涉及的内容,事实上还是远远不够的。一部真正《国家安全法》的立法过程中,还必须进一步对国家安全现实和国家理论作深入研究,特别是要对国家安全问题做宏观上的全方位研究。详细随着新法的设立,我们国家将变得的更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