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控告8年前办案警察 福建检察院已受理

来源:观察者网

2014-12-26 13:50

“念斌案”再起波折,4个月前以“疑罪从无”原则重获自由的念斌,这次从被告变成了原告。继昨天提出1500万天价国家赔偿申请之后,今天又对当年的办案民警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

如今的念斌,早已从一个杀人嫌犯,转身变成悲剧英雄。他对“竹签插肋骨”等“刑讯逼供”场景的描述,令人印象深刻。4个月来,媒体也一直呼吁对办案者追责、严惩。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法院的无罪判决,依据的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并没有认定办案民警刑讯逼供。最近也有消息称,警方已经重新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

那么,念斌案的办案者真的存在刑讯逼供吗?念斌又能否成功排除自己的杀人嫌疑?太多的真相还有待解答,只是希望这次作为被告的民警,不会再遭遇以此念斌式的有罪推定。

念斌

据法制晚报报道,今天上午,记者从念斌代理律师王兴了解到,念斌已经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控告8年前办理念斌投毒案的平潭公安局民警翁其锋、游经飞。念斌要求,对被控告人翁其锋、游经飞在念斌案中涉嫌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王兴告诉法制晚报记者,今天上午福建省检察院已经受理念斌的控告。

福建省检察院接收了念斌对违法的平潭公安局办案警察和福州市公安局鉴定人员的控告材料。并出具了回执。(来自王兴律师微博)

昨日下午,念斌及其律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福州中院赔偿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同时要求在《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念斌姐姐念建兰昨日表示,在完成国家赔偿程序中,念斌还将向福建省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追究有关办案人员责任的申请。

今天上午,念斌和律师王兴来到福建省检察院提交了对平潭公安局民警翁其锋、游经飞的控告书。

记者看到,控告书中主要控告内容有3项,分别是:

一、翁其锋、游经飞在审讯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打控告人,折磨控告人,拿抓控告人老婆威胁控告人,对控告人进行刑讯逼供;

二、翁其锋不光在审讯中对控告人刑讯逼供,还为了使其他的证据能够和逼取的口供吻合,故意隐匿房东陈炎娇还有丁云虾在事发后前三天做的询问笔录,然后重新制作和口供对的上的笔录,对控告人进行陷害;

三、除了刑讯逼供、隐匿并重新制作询问笔录,翁其锋为了把控告人和这个案件联系起来,还刻意篡改关键物证门把的提取时间和鉴定结论。

念斌在控告书上表示,被控告人翁其锋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刑诉法和公安部的规定,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和徇私枉法罪,并隐匿和伪造证据。希望福建省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职责,立案侦查起诉,让这些故意制造冤错案件构陷他人入罪的公务人员受到惩罚,以减少冤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

案发过程回顾

2006年7月27日晚6时,澳前镇澳前村村民陈炎娇及其女儿和租住在其家中的丁云虾及其三个孩子,与往常一样一起吃晚饭。晚饭吃的是稀饭和青椒炒鱿鱼、酱油煮杂鱼两道菜,稀饭是各家自煮的,陈家人吃自家的白薯稀饭,丁家人吃自家的白米稀饭。陈炎娇母女和丁云虾的三个孩子共同吃了青椒炒鱿鱼和酱油煮杂鱼,丁云虾最后一个进屋吃饭时,鱿鱼已经被吃光,所以丁云虾只吃了自家的白米稀饭和杂鱼,没有吃到鱿鱼。

当晚,两家人所吃食物只剩下酱油煮杂鱼,鱿鱼和丁家白米稀饭全部吃光。饭后,丁云虾清洗了煮饭、炒菜的用具和餐具。

当晚9时许,丁云虾的10岁的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首先出现腹痛、呕吐、全身抽搐等中毒症状。丁云虾疑为受凉,便叫人给两个孩子进行针灸,但1个多小时后孩子的症状并未得到缓解。

与此同时,陈炎娇16岁的女儿念福珠也出现了头痛症状。 凌晨零时10分左右,俞攀、俞悦二人因出现昏迷等危险症状被送往县医院抢救,随后正在睡梦中的小儿子俞涵也被叫醒一并被送往医院。医生初步诊断两个孩子可能是食物中毒。

28日凌晨2时许,在丁家被送往平潭县医院后,因念福珠开始出现腹泻、拇指抖动等症状,陈炎娇与其也一起被送往平潭县医院洗胃治疗。 因俞攀、俞悦入院时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虽经平潭县医院医生1个多小时奋力抢救,但还是回天无力,俞悦、俞攀分别于28日凌晨2时和5时先后死亡。

因出现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当天晚上与死者一同吃饭的俞涵、丁云虾、念福珠、陈炎娇也都于28日8时、15时左右先后被送至福建省立医院开始检查治疗。

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投重新立案侦查。11月,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

2014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福州中院赔偿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

2014年12月26日,念斌控告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控告8年前办理念斌投毒案的平潭公安局民警翁其锋、游经飞



念斌对平潭县枉法警察的控告书

控告人:念斌,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54-1号,个体经营者,18510683591

被控告人:翁其锋  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民警

被控告人:游经飞  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民警

控告事项:

对被控告人翁其锋、游经飞在念斌案中涉嫌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6年7月27日,控告人租来开食杂店的房东陈炎娇家和同租在隔壁开食杂店的丁云虾家发生中毒事件,丁云虾的两个孩子死亡。事情发生之后,平潭公安认为这是一起人为的投毒案件,把控告人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平潭公安翁其锋、游经飞滥用职权,对控告人刑讯逼供,教控告人编造作案过程。为了使编造的作案过程和事实证据相符,他们还隐匿关键证人陈炎娇丁云虾的证言,再去重新制作相符的证言。在翁其锋他们的刑讯逼供、枉法陷害下,控告人先后四次被判处死刑,直到2014年8月22日被福建高院宣告无罪,前后共被无辜羁押八年之多。

一、翁其锋、游经飞在审讯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打控告人,折磨控告人,拿抓控告人老婆威胁控告人,对控告人进行刑讯逼供。

2006年8月7日下午,平潭公安叫控告人去公安局协助调查丁云虾家发生中毒的事情。游经飞、翁其锋,还有两个公安(控告人不认识),把控告人带到刑警队提审室,把控告人铐到老虎凳子上,说是丁云虾发生中毒的事情是控告人投的毒,控告人说控告人没有投毒,他们就折磨控告人、打控告人。从8月7日到8月10日,这期间控告人都被他们关在刑警队那里,他们除了把控告人吊起来打,把控告人带到马路旁边叫控告人指在那边拍照以外,其余的时间不让控告人睡觉,就是把控告人铐在老虎凳上,折磨殴打控告人。

刑警队大队长游经飞,叫控告人按照他所说的作案过程承认投毒罪,然后拿两三年去判,不然的话,他就马上下去把控告人老婆也一起抓上来。控告人跟他说:“控告人跟丁云虾无冤无仇,你办案要讲证据,你这样是冤枉控告人。”游经飞说:“控告人说是你就是你,错抓不错放。”

控告人不听他的,翁其峰就把控告人拉到隔壁的审讯室,把控告人吊在窗户上,两脚只能踮脚着地,然后用书本垫在控告人的两侧肋骨和胃的地方,用一把铁锤隔着书打控告人两边肋骨,接着还拿一个薄薄的竹片,用力猛插控告人的两个肋骨之间缝隙,他一边打一边逼控告人按他所说的作案过程承认。控告人被打得实在受不了,身体都无法动弹,只能伸出舌头咬下去,舌头都咬肿了,翁其锋看见后就用手插住控告人的双腮,然后把控告人按在地上,用手打控告人。然后他又把控告人带回到原来的提审室,又把控告人铐在老虎凳上,逼控告人按他所说的做案过程去承认,他说:“你去承认你就投了一点点老鼠药让丁云虾拉肚子就可以了,也不是想害死她,这样罪也判不重,拿两年去判就可以了。”不然的话,他说马上把控告人的老婆抓起来一起冤枉。

控告人有一个不幸的家庭,控告人两个哥哥因癌症刚去世,那年控告人侄儿也不是很大,控告人儿子才刚刚不到五岁,控告人母亲又得了食道癌,控告人老婆要是真被冤枉,那谁来照顾控告人的儿子和母亲?控告人一个男人都被他们打得受不了,都咬舌头了,更何况一个女人,哪能承受的了。控告人是一个男人,是一家之主,控告人有责任来保护控告人家人不受到伤害,即使天塌下来,控告人也要把它顶起来,哪怕是要了控告人自己的命。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控告人才不得不按翁其锋所说的作案过程编造了口供。

但这是假的,控告人根本就没有投毒!是平潭公安翁其锋、游经飞对控告人刑讯逼供后又编造虚假的“作案过程”逼控告人承认冤枉控告人。审讯录像可以给控告人证明。8月8日的审讯录像,在录像的第10分50秒之处出现了明显的中断。2013年7月福建高院二审第一次开庭时,出庭接受质询的四名警察人员也当庭承认该录像中断一个多小时。这个中断的时间就是控告人被翁其锋带到隔壁审讯室刑讯逼供的时间。另外,当时控告人被打的受不了,要咬舌自尽,把自己的舌头咬伤了,满嘴是血。

翁其锋、游经飞身为人民警察,但是他们不顾国家刑事诉讼法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知法犯法,为了交差升官,折磨控告人、打控告人、威胁控告人,让控告人含冤被关了八年!八年之中,控告人父母都因此先后离世!控告人的孩子变得封闭内向,不敢跟人说话。不追究翁、游责任,天理难容!

二、翁其锋不光在审讯中对控告人刑讯逼供,还为了使其他的证据能够和逼取的口供吻合,故意隐匿房东陈炎娇还有丁云虾在事发后前三天做的询问笔录,然后重新制作和口供对的上的笔录,对控告人进行陷害。

因为控告人没有投毒,控告人在做笔录的时候是按翁其锋、游经飞的提示作案过程的提示去编造的,所以跟事实根本就不一样,翁其锋发现陈炎娇和丁云虾说的情况根本和控告人编的作案过程对不上,他为了把整个事情编圆,就按照编造的作案过程去拼凑证据,当他拼凑的证据与实际的证据不一致的时候,就通过修改日期、隐匿证言等手段进行掩盖。

1、翁其锋隐匿了可以证明控告人无罪的陈炎娇的前三份笔录,随后根据编造的作案过程制造了陈炎娇的后三份笔录。

陈炎娇是受害人,也是亲手制作鱿鱼并亲眼看见丁云虾制作稀饭的关键证人。她于2006年7月28日至侦查终结,共向侦查机关做过6次证。

2006年7月28日至30日期间,翁其锋共对陈炎娇做过三份笔录,在这三次笔录中陈炎娇都陈述她是用“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的鱿鱼,并证明丁云虾也是使用“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的白米稀饭。由于这跟翁其锋对控告人刑讯逼供编造出来的“从水壶里投毒”的情节不相符合,所以翁其峰便将这三份笔录隐匿起来,不提供给检察院和法院,直到后来张燕生律师多次向法院申请,最终才由福建高院陈丰法官从翁其峰手中调取过来。

接着翁其峰又于7月31日至8月10日重新向陈炎娇期间做了3次笔录,这后面的三次陈述成为法院历次给控告人定罪的证据。在这三份笔录中,陈炎娇竟然做出了与之前完全不同的用“水壶里的水”制作鱿鱼和稀饭的陈述,并且从笔录中完全看不出陈炎娇曾经有过“用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鱿鱼和稀饭的相反证言。这是翁其锋为了栽赃是控告人投毒而制造的假的笔录。

但翁其锋没想到他重新编造的这三份笔录的时间,和其他侦查活动完全冲突。7月31日翁其峰在平潭县澳前边防派出所向陈炎娇调查的同时,还在同一时间内在福州市省立医院向俞涵调查,两地相差100多公里!8月9日翁其峰在澳前村向陈炎娇调查的同时,还在同一个时间内向丁云虾调查,并同时在刑警大队对控告人进行审讯。更为离奇的是,翁其峰于8月10日向陈炎娇调查的同时,竟然在同一个时间内分身5地,同时向念福珠、洪惠强等4人调查,还同时出现在刑警大队控告人与杨云炎的辨认现场。这怎么可能呢?翁其锋以为他改了笔录的内容和时间就可以编圆了,但是假的就是假的,总会露出马脚。翁其锋故意隐藏证据,重新制作符合编造口供的证据,他就是想栽赃陷害控告人!

2、翁其锋不光制造陈炎娇的笔录,还制造了证明控告人有罪的丁云虾的笔录。

丁云虾是两个死去的孩子的母亲,是当日亲手制作稀饭的当事人,因而,她是本案非常重要的关键证人。丁云虾在整个侦查阶段共做过6次证言,其中8月1日和8月7日接受福州市局侦查人员参加调查2次,翁其峰亲自参与的调查4次。8月1日和8月7日福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陈彦彬亲自记录的两份证言,调查内容全部围绕“鱿鱼”展开,并且在8月7日的调查中重点调查了丁家两口铁锅的事实,该两份笔录在形式完全合法,在内容上与当时侦查方向一致,但明显与翁其峰所调查所做的笔录有所不同。

当福州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直至8月7日还围绕鱿鱼进行调查的时候,翁其峰早在7月28日就已“发觉”“水壶”有问题,在丁云虾躺在医院的时候就开始调查水壶了!7月28日当中毒事件刚刚发生,没有人知道该中毒与“水壶”有关的时候,翁其峰就开始向丁云虾调查“水壶”问题。

丁云虾的这6份笔录中,翁其峰亲自参与的4次调查,完全是翁其锋枉法陷害而有意制作的笔录,最后成为历次法院认定控告人有罪的主要证据。

三、除了刑讯逼供、隐匿并重新制作询问笔录,翁其锋为了把控告人和这个案件联系起来,还刻意篡改关键物证门把的提取时间和鉴定结论。

翁其峰曾多次出具平潭县公安局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称从控告人开的食杂店的门上提取的“门把儿”检出毒物之后才将侦查目标转向控告人,“门把”检验分析意见是为他侦查控告人提供方向。侦查机关在其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也记载提取门把的时间是2006年7月28日,后来,他们又把时间改为2006年7月31日。

但是在法庭审理中发现,侦查机关向检验机构委托检验的时间有非常明显的涂改痕迹,即从“2006年8月8日”改为“7月31日”。在当庭质询下,负责委托检验的侦查员翁其峰当场否认自己委托检验,称自己只是在委托书上“签了一个名字”,委托书上的涂改痕迹是“我们支队长让改的”。而对于翁其峰过去多次亲笔出具的《情况说明》,翁其峰又当庭否认了门把是为侦查提供方向,改口称“是在念斌招供之后才看到的”。

“门把”是当初侦查机关将 “侦查方向”转向控告人的重要依据,也是侦查机关认定控告人有罪的证据体系中重要的环节,通过法庭审理发现的上述问题,揭露出这是一个虚假的证据,是翁其锋将事后提取到的控告人食杂店的“门把”进行“检验”并非法对“门把”做出的“分析意见书”,完全是为他“锁定”控告人来提供合理化的依据。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翁其锋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刑诉法和公安部的规定,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和徇私枉法罪,并隐匿和伪造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你院控告,请依法履行法律职责,立案侦查起诉,让这些故意制造冤错案件构陷他人入罪的公务人员受到惩罚,以减少冤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

此致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念斌

2014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张红日
念斌 法律 司法 警察 刑讯逼供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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