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施20周年 总工会通报十起典型违法案件

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

2015-02-02 19:44

《劳动法》实施20周年之际,中华全国总工会今天(2日)通报了2014年度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十起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

这十起案件事件是:1、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2、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林克电子有限公司非法使用童工;3、安徽青山水电设备安装公司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四川遂宁四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不平等承诺书;5、福建畅丰车桥制造有限公司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6、陕西省宜君县讨薪农民工被殴打;7、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8、江苏鹏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辞退怀孕女工;9、黑龙江哈尔滨百事可乐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10、广东东莞裕元鞋厂少缴社会保险费

全总法律工作部负责人对此表示,从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发展现状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事件还大量存在,有的案件事件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对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

广东东莞裕元鞋厂罢工集会

以下全总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通报的细节:

[郭军]:三、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绩和取得成效的前提下,我们确实也清醒的认识到《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

[郭军]: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劳动争议数量高位运行,职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劳动关系总体稳定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分析,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

[郭军]:一是就业歧视问题比较突出。这个问题并没有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歧视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性别歧视、患病歧视、残疾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体貌歧视等,不一而足。特别是性别歧视,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对歧视行为的惩罚性规定,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又十分有限,难以形成有力约束,导致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就业者问题十分突出,也可以叫软歧视,如发生在2014年的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一案,这个案件的具体材料提供给大家了,具体内容我不讲,如果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什么问题和疑义,一会儿可以提。

[郭军]:二是强迫劳动问题时有发生。近几年虽未发生大规模强迫劳动和非法使用童工事件,但在一些地区和一些行业,仍然存在不同形式的强迫劳动和非法使用童工现象,有的性质相当恶劣。而且,由于隐蔽性强、受害者维权意识不强等,很多违法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查处的难度也相对较大。如2014年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林克电子有限公司非法使用童工案。媒体当时做过一些报道。

[郭军]:三是劳动关系“五化”问题仍然存在。《劳动合同法》之前,劳动关系“五化”问题极其突出。第一,虚无化,用人不签合同;第二,单边化,虽然签合同了,但基本是用人单位单方强加义务给劳动者;第三,形式化,虽然有合同,但内容不具体,比如要求员工完成任务,却没有约定到底有多少任务;第四,短期化,所谓的短期化,也就是在当时普遍存在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第五,空心化,也就是有劳动没有关系,有关系没劳动,即劳务派遣。这五个问题当时极其突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到今天也有相当一段时间了,但“五化”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还是存在的,特别是在一些小的企业、服务性行业,比如餐饮企业是比较突出的。单边化的问题依然严重,有的劳动合同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约定发生问题以后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甚至包含严重违法的条款,如四川遂宁四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不平等承诺书案。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也非常严重,如黑龙江哈尔滨百事可乐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案。此外,非法使用劳务派遣工问题在国有企业表现依然突出。

[郭军]:四是超时加班问题相当严重。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存在严重的超时加班现象。一些企业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些企业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且很少有正常的休息日。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未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如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了焦虑、抑郁、情绪消沉等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

[郭军]:五是拖欠工资问题屡禁不绝。某些地方和行业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有的企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牟利手段,有的欠薪后逃匿。对于工会力推的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经营者十分消极,极为抵触。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担心影响投资环境和企业发展,对推行集体协商和对欠薪违法行为的制裁态度也不积极,甚至纵容,致使违法企业变本加厉,无所顾忌。如2014年陕西省宜君县讨薪农民工被殴打案、福建畅丰车桥制造有限公司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案等。

[郭军]:六是劳动安全问题令人堪忧。一些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损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如2014年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江苏鹏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辞退怀孕女工案。

2014年8月3日,在江苏昆山国际会展中心内,一位遇难者家属失声痛哭。2日上午,昆山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46人死亡。

[郭军]:七是社会保险问题大量存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按法定标准参保,因未参保或欠缴社保费而引发的争议甚至群体性事件不在少数,如2014年广东东莞裕元鞋厂因少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群体事件。此外,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异地转移不畅,难以有效发挥互济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

[郭军]:我们仅就比较突出的问题做了梳理,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些地方片面追求GDP,企业急功近利,劳资力量不平衡,以及劳动监察缺失是重要原因。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滞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有限、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直接影响劳动法律贯彻落实。许多地方仅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因为力量不足,人员有限,当然,也有主观上是否有意愿的问题,不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已经查实的违法案件惩处力度不大,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导致木桶短板效应,很多企业都可以向富士康学习,通过超时劳动,企业可以获取更多利润,进入世界五百强。如果不能对这些违法企业真正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木桶短板效应一定会出现。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程序复杂,环节过多、效率低下、周期太长等问题,劳动者打不起官司,或者没有精力去打官司,使得很多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些劳动者因担心拖不起而不愿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而采取过激行为,因此引发了许多群体纠纷、集体上访事件。现在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实际上是一裁两审制,把司法两审终审变成准三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打官司的同时该吃吃、该喝喝,该干嘛干嘛,劳动争议案件不可能,这个案件不结束,新的用工企业不敢用,打官司的企业又不给发工资。劳动争议案件一天不能够了结,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处在一种不确定状态,就拿不到工资,没有生存能力。这个问题要往前追,在立法上需要做一些改进,改变现在不裁不能审的审理制度,也要提高仲裁效率,同时,应提高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

责任编辑: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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