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陈满焚尸案申诉16年两次被驳 申诉人指全案存5大悬疑

来源:澎湃

2015-02-17 10:16

临近春节,又一起16年前的超长跨度疑案曝光。最高检2月10日决定就陈满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称海南高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2月16日晚,海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严献文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我们会按照程序依法办理,如果最高法指定我们再审这个案子,再审过程会最大程度地公开。”

但该案一审审判长涂国华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现得信心十足,“这个案子没有任何错误,百分之百不是冤案。”

律师与陈满通话

案情回顾

那几乎是海南最引人注目的一年。

1988年4月,海南省政府正式挂牌。据说,那一年有十万青年来到这个中国最南端的海岛。陈满正是其中之一。

“也不是说要赚多大的钱,就是想去自我实现一下。”马力勇和陈满相识多年。当年,两人一起在原单位办了停薪留职。

背着铺盖,揣着千把块,坐几十个小时的火车。1988年的春节刚过,陈满和马力勇、王福军等8个四川老乡,落脚在离家千里的海南岛。

而后,各自命运却南辕北辙。

1992年12月末的一天,民警突然找到王福军。“一开始就说,‘你可能再也见不到陈满了’。”

这句话让王福军彻底懵了。“说是陈满可能死了,被人杀的。”

王福军提出去看看尸体。那副惨状至今让他不寒而栗——脖子被割得极深,近乎断裂,整个人被烧得面目全非。

但王福军一眼就认出:死者的真实身份是钟作宽(下称老钟)。

据澎湃新闻了解,老钟是四川某公司驻海口的工作人员,时年46岁。其公司在振东区(现已并入美兰区)上坡下村109号的房子,平时由他看管。陈满曾是这里的租客。

王福军后来才得知,原来民警在老钟的身上搜到了陈满的工作证,才会以为死者是陈。

1994年11月,海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1992年12月25日晚7时许,陈满从宁屯大厦去往上坡下村109号,将老钟杀害,并焚尸灭迹。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判处死缓。

海口检察院认为判决过轻,当即提起抗诉。

1999年4月,海南省高院审理后,依旧维持原判。

海南省高院的裁定书称,海口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没有作案时间?

作为陈满的申诉人之一,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易延友仔细梳理过所有案卷。他首先得出的结论是:陈满不可能有作案时间。

据一审判决书认定,1992年12月25日晚7时许,陈满得知上坡下村停电,且钟就要返回四川,便从宁屯大厦窜至上坡下村109号。见钟在客厅喝酒,便与其聊天,随即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趁钟不备,朝其连砍数刀,致钟当即死亡。接着,陈满焚尸灭迹。

起诉书还称,陈满在杀人前先换上了事先放好的衣物,杀死老钟后又换回来。

易延友根据判决书援引证人的证言分析,案发当晚的18时至20时,陈满一直在宁屯大厦。这些证言由警方搜集,且取证时间多为案发后数天内,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较高。

易延友也注意到,不同的证言之间,确实会存在一定的空当期,但断档的时间不会超过20分钟。据陈满的一、二审辩护人曹铮当年的步测,来回宁屯大厦和案发地点就需14分钟。

在这段时间里,陈满要先从宁屯大厦走到上坡下村109号,然后完成进门——寒暄——更衣——持刀杀人——拖尸转移现场——再次更衣——搬煤气罐纵火等过程,然后再次返回宁屯大厦。易延友认为这根本不可能。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在律师们看来恰可证明陈满没有作案时间的证言,却被判决书列为定罪证据。

本案的一审审判长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也简单回应了以上问题。

他认为,“证明他几点到几点不在(凶案现场),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他也做过现场试验,结论却是:陈满有足够的时间作案。

21年前陈满到海南

没有杀人动机?

据海口中院认定,陈满之所以起杀心,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其一是债务纠纷。1992年1月起,陈满搬进上坡下村109号老钟公司的房子租住。期间,因其未交房租,陈与钟产生矛盾。

另一方面原因是,钟还声称要告发其私刻公章帮人办工商执照的事,并于同年12月17日要其搬出。“陈满怀恨在心,遂起杀害钟的歹念”。

据曹铮了解,以上动机的依据,主要来自一份证言。

这名证人称,其曾听老钟抱怨陈满欠他房租,让他帮忙办执照的钱也没给,老钟说要去告陈满。

但据曹铮了解,陈满当时已有几项工程款即将收回,经济状况还算宽裕,没理由为了这点钱起杀心。另外,通过这位证人的话也能看出,老钟本人也参与了私刻公章办执照,他自然不会去举报自己。且他说这番话距离案发已有好几个月,但他也一直没有这样做。

同样关注此案的深圳律师肖海峰认为,即使是两人间存在经济纠纷,陈满也明知老钟就要离开海南,他若是为了躲债,只要消失即可,何必还要去杀人。“这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

刑讯逼出认罪口供?

无论是在庭审中,还是本案宣判后,陈满始终强调,他的多份有罪供述,均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根据易延友的统计,陈满总共的13份笔录,可以分为5个阶段:不供认——供认——收回供认——供认——再次翻供。

陈满被抓获后,在前三次讯问中,他均不认罪,并详细交代了自己当天的活动轨迹。但在1993年1月9日凌晨,也就是其被抓后的第11天,在“反复交代政策”、“多次提审”后,他终于供认。

其后,陈满的口供又历经多次反复。“一个开始完全不承认自己杀人,却在凌晨两点突然承认,这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做出来的供述?”易延友在申诉书里反问。

曹铮在分析案卷后还提出,这些口供也有许多与实情不符之处。据他当年的统计,这些矛盾的口供至少有18处。

比如,陈满交代说当时使用毛巾捂住老钟的嘴巴、头部,还用来擦拭地板血迹,但现场勘查并未发现带血的毛巾;陈满称自己使用打火机点燃了煤气罐,但现场发现的却是火柴盒和散落的火柴若干;陈满还说自己杀人后取走了钱物,并存放在一个朋友那里,但检方后来并未出具这方面的证据……


重要物证全丢失?

陈满的另一位申诉人、四川律师王万琼认为,物证是本案的一大“硬伤”。

据勘查笔录记载,当时的勘查人员提取的物证有带血衬衫、各种刀具、10多处血痕等。

在王万琼看来,按理说只要充分检验、分析这些物证,至少可以确认凶手是否确为陈满。“做一个血型鉴定,或者验一下指纹,看看和陈满的是否符合,这总不难。”

但据她了解,警方几乎没有做任何的鉴定或检验,要么称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物证。

让她更生疑窦的是,勘查笔录中几把菜刀、血衣,甚至包括陈满的工作证等重要物证,在法院两次开庭时均未出示。“说是被警方搞丢了,案子还没审判,怎么就能丢了!”王万琼认为,既然物证未出示,而且本案中几乎也没有旁证可予佐证,那就应视同没有物证,甚至不能排除刻意隐匿证据的可能。

澎湃新闻查证,在一审判决书中,海口中院依旧将“遗留在现场的物证”作为定案证据,却对“遗留在现场的物证”到底为何,未作任何说明。

陈满案的一审审判长告诉澎湃新闻,由于公安机关没有保管好“个别物证”,确实存在“疏漏”。

但他强调,对于现场物证,勘查笔录里仍有记载,其中的细节问题和陈满的口供也是一致的。“有非常确凿的证据,证明是他干的……如果不是他干的,(和勘查笔录吻合的口供)是交待不出来的。”

他还透露,正是考虑到公安机关的“疏漏”,他们才判处陈满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从我的角度来说,这个案子没有任何错误,百分之百不是冤案。”

陈满的老母亲一直在为儿子申诉,她坚称儿子是无辜的。

出庭警察作伪证?

在陈满案的二审现场,检方提交的一份新证据,一度引起庭审骚动。

这是一份据称是陈满手绘的《犯罪现场示意图》。其中标示的老钟尸体位置、煤气管位置等均与勘查笔录相符。如果这张图确为陈满在没有任何外力干扰的情况下完成,势必大增其作案嫌疑。

但在曹铮的记忆里,一审时,他并未看到这张图。根据陈满说法,这张图是在办案人员画好后,“强迫”他画的。

似乎是为了增强这张图的证明力度,此次庭审中,检察员还请来了民警于某作证。

“他说自己是在1993年8月参加的工作,同年9月起参与对陈满的预审,他亲眼看见陈满画下这张图。”曹铮回忆道。

“他说到这里时,陈满立刻表示这张图是1993年1月画的,情绪一下就失控了。”曹铮也认为这张图应该是当年1月前后所作:通过纸张装订线等方面的细节判断,这张图的纸张和1993年1月时审讯笔录的纸张属同一类型,和预审笔录纸有明显的不同;且这张图也被放在陈满当年1月所做的两份供述之间。

在曹铮看来,这足以表明,身为警察的于某在“睁着眼睛说瞎话”。“还没参加工作就能见证陈满画下这张图,这不是作伪证是什么?”

据澎湃新闻了解,陈满老家四川绵竹当地的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曾将这一情况反映至最高法人大代表联络处。但后者答复称,经海南省高院的审查,于某作伪证的说法不能成立。其还解释称,陈满在侦查阶段确实画过一张示意图,但那张图并未附卷。

(应被访者要求,马力勇为化名)


20多年前的陈满

最高检:陈满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疑

1992年12月末,海南省海口市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陈满随即被锁定为凶手。1994年,海南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满死缓。1999年4月,海南高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陈满及其家人开始不断申诉喊冤,2001年11月8日,海南高院经复查驳回陈家的申诉,2013年4月9日,海南省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满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陈满不服,以没有作案时间、原审裁判认定其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有罪供述系在逼供下作出的、其没有实施犯罪为由,向最高检提出申诉。

最高检复查该案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陈满具有作案时间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作为定罪主要证据的陈满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疑问,且有罪供述的某些情节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原审裁判据此认定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审判长:没有证据证明陈满遭受刑讯逼供

但陈满案一审审判长涂国华一直坚持当年的判决是正确的。

去年7月,他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从我的角度来说,这个案子没有任何错误,百分之百不是冤案。”

同年12月,在接受《海南特区报》采访时,他又表示,“我对这个案子太有信心了,绝对是他(陈满)干的。”

对于陈满案律师多次提出的陈满没有作案时间的质疑,涂国华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证明他几点到几点不在(凶案现场),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他做过现场试验,结论却是:陈满有足够的时间作案。

涂国华在接受《海南特区报》采访时称,关于作案时间的问题,案发当晚陈满在装修工地宁屯大厦的时间空当并不止10多分钟,“最少在半小时到40分钟的样子。”

涂国华说,他当时做过实验,从工地到案发现场的时间、作案的时间,他都计算过,正好“卡在那里”。

涂国华还说,证人证言如果能把陈满在宁屯大厦的时间精确到分钟,本身就有问题,“证人不可能随时在看表,证明他(陈满)在大厦的时间也只是个相对的概念。”

对于现场物证,涂国华告诉澎湃新闻,勘查笔录里仍有记载,其中的细节问题和陈满的口供也是一致的。“有非常确凿的证据,证明是他干的……如果不是他干的,(和勘查笔录吻合的口供)是交待不出来的。”

他承认,由于公安机关没有保管好“个别物证”,确实存在“疏漏”。正是考虑到公安机关的“疏漏”,才判处陈满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陈满是否如“申诉书”所说是被屈打成招,据《海南特区报》报道,涂国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陈满遭受了刑讯逼供。

他强调,陈满的口供与勘察笔录中某个重要细节非常吻合,这个重要细节一般人在现场走三四遍也不一定能发现。 

责任编辑: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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