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子钱仁凤涉幼儿园投毒服刑13年 检方称证据存疑建议无罪

来源:京华时报等

2015-09-30 10:04

13年前的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幼儿园投毒案再次成为关注焦点。当事人钱仁凤(注:曾用名)服刑期间一直喊冤要求申诉。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认为该案“有错误可能,建议立案复审”,并启动复查程序。今年5月4日,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云南省高院重审,云南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9月29日,云南省高院开庭复审此案,由于案件多项证据存在疑点、前后矛盾,庭审中检方提出“撤销原判、改判无罪”的建议。结束后,主审法官表示此案属重大复杂案件,将提交审委会讨论后择日宣判。

2002年2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重大投毒案件,当时警方认定一名两岁女童因“摄入毒鼠强”身亡,另有两名儿童经抢救脱险。该幼儿园的17岁保姆钱仁凤被认定因与幼儿园园长不和而投毒。此后,经过云南昭通市中级法院及云南省高院审理,钱仁凤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被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钱仁凤

5份笔录签名非钱本人书写

据京华时报记者报道,29日上午,云南省高院在昆明公开开庭审理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一案。钱仁凤的父亲等亲属旁听了开庭。

钱仁凤的辩护律师杨柱提出,根据检方卷宗中的鉴定结果显示,在钱仁凤的认罪供述及辨认笔录中,有5份笔录后的落款签名并非钱仁凤本人所书写,而是与口供笔录的记录人蒋某、杨某、李某的字迹相同。在接受检方复查调查时,钱仁凤证实,那几份认罪供述并非自己所签,称遭受了疲劳审讯和刑讯逼供。辩护律师杨柱认为,应当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此,检方认为该份证据的取得属于证据瑕疵,属于办案机关的错误,但不应当予以排除。

另外,检方提交的证据显示,钱仁凤第一份供述的审讯时间为2月25日15点50分至2月26日凌晨3点。经过近12个小时的审讯,钱仁凤承认自己“放药给娃娃吃”。此后至2月26日16点的24小时内,钱仁凤先后被提讯了3次,其间休息了5个小时。检方认为,侦查机关对于钱仁凤的审讯长达10余小时,有疲劳审讯的情况存在。

庭审中,辩护律师杨柱表示,案发后受害单位幼儿园园长朱梅的证言显示,朱梅曾经向警方提供过其他嫌疑人的线索。案发当天的笔录显示,警方曾经问及朱梅都与谁有过矛盾,当时朱梅曾提到过两名被自己拒绝的追求者,双方曾发生过很大的不愉快。“但警方没有针对朱梅的线索进行排查。”辩护律师杨柱辩称。

案件证据中的疑点

关于案件审讯过程,澎湃新闻此前有过一篇详细报道。报道称,2002年2月22日下午,该幼儿园园长朱梅及父母、保姆钱仁凤都被带到巧家县公安局做询问记录。据朱梅称,当时四人都是被警方带去协助调查,“没有理由怀疑是幼儿园内部的人所为。”

但是口供逆转发生在2002年2月25日,当日审讯笔录中显示,巧家县警方将钱仁凤列为“投毒案”嫌疑人,并监视居住。从笔录记载的时间看,对钱仁凤的这次审讯从当天15点,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3点,共12个小时。也正是这一次的笔录,记载了钱仁凤的首次有罪供述。

“因为想到朱梅不管我,还有那天吼我,我想让那些宝宝生病,朱梅就办不成(托儿所)了。”钱仁凤说。

笔录显示,怨恨成为钱仁凤投毒的动机。但2002年2月26日,当朱梅被侦查人员问及与钱仁凤关系如何时,她说“关系还是好的,没有矛盾”,否认与钱仁凤有矛盾。“她(钱仁凤)人比较老实。春节后我还涨了她50块钱工资。”朱梅回忆。

钱仁凤还供述,事发前一天,她在幼儿园厨房内扫地时,在碗柜下面找到一个装有红色液体“毒鼠强”的白色塑料瓶。事发当日,她在厨房内的部分食品里用注射器注入毒物。随后,她将含有“毒鼠强”的午饭喂给孩子们吃。但在次日的审讯中,钱仁凤又称,那瓶“毒鼠强”是她从家里“无意中带来的”,并藏在碗柜下面。

此后,警察又针对作案动机、时间、手法等进行了5次讯问。讯问间隔最短为1个小时,最长7个小时;讯问时间最长5小时,最短2个小时。钱仁凤又将作案目的修正为“要有人死”。

10个小时后,她在第二次审讯中推翻了此前投毒的全部供述。但在警察的质疑下,她再次承认自己作案。

2002年3月11日,钱仁凤在审讯中修正了“毒鼠强”的颜色,将之描述为“白色塑料瓶装的黄色液体。”同日的“提取物品笔录”显示,通过钱仁凤的现场指认,巧家警方在“星蕊宝宝园”南侧排水沟内提取白色塑料瓶一个,内有0.5ml液体。

此前,警方还对钱仁凤父亲钱智远做了一份笔录。钱智远在笔录中称,他家中曾买过三种“耗子药”,一种是玻璃针水瓶装的红色药液;一种是白色塑料针水瓶装的黄色药液;还有一种青霉素玻璃瓶装的白色粉末。“前面两种都用完了,只有青霉素玻璃瓶装的白色粉末没有用完。”钱智远称。但这与钱仁凤供述的从家里带来的“白色塑料瓶装的黄色液体“相矛盾。

2002年3月8日由巧家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他们在“星蕊宝宝园”厨房内存放的大米、酱油、猪肉、米线、面条、维他型豆奶粉、食盐、味精、辣椒面等食物中均检出“毒鼠强”成分。此外,排水沟内提取的白色塑料瓶内的液体经检验也含有“毒鼠强”成分。

2002年3月25日,钱仁凤在警察前往看守所向她宣布逮捕时,称“被人害了,一样事情都没有做”,再次否认自己投毒。

投毒案事发后7个月,昭通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当年的刑事判决书上,法院认定,2002年2月22日吃过午饭后,钱仁凤在“星蕊宝宝园”厨房的部分食品内投放毒鼠强,并拿给园内的幼儿食用,导致侯磊中毒身亡,并造成其他两名幼儿住院治疗。因钱仁凤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

宣判后,钱仁凤代理律师曾以“事实证据不足、遭遇警方刑讯逼供”为由上诉,但云南省高院以“事情清楚、被告已认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为由,向钱仁凤下达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

对此,云南省检察院表示,公安机关当时没有对装毒鼠强的瓶子、含有毒鼠强成分的豆奶粉袋子等作指纹鉴定;被认为是钱仁风用来切装有毒鼠强的瓶子口的菜刀上,也未检出毒鼠强成分。仅有2袋撕开的豆奶粉内检出毒鼠强,但袋子上却没有针眼痕迹。

钱仁凤辩护律师质疑,钱仁凤在审讯中遭到了刑讯逼供。2012年10月18日,钱仁凤在给杨柱的信中称,当年在审讯室,她遭到了两名警察的殴打,在坚持不承认的情况下,警方又将她的双手反铐。最终,在投毒案发生3天后那次长达12个小时的审问中,钱仁凤供述是自己投了毒。

钱仁凤与辩护律师交谈记录


尚不能确定3名儿童毒鼠强中毒

检方认为,根据当时医院医生的回忆及医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该案是否为投毒案,尚不能确定。

据检方出示的接诊3名中毒儿童的巧家县中医院病历显示,除女童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外,另外两名儿童均被诊断为食物中毒,出院记录也均显示为食物中毒痊愈。事发时接诊医生胡某称,因为3名儿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现类似症状,自己的最初判断为食物中毒,在之后的抢救和治疗中,也是针对食物中毒来进行的。胡某称,对事发儿童的体征及抢救状况回忆分析,其并不认为3名儿童是毒鼠强中毒。检方分析,不排除该案为食物中毒的可能。

据澎湃新闻采访,辩护律师杨柱认为,警方将男童死因定性为“摄入毒鼠强”,有事实矛盾。卷宗显示,警方经钱仁凤指认后获得的一塑料瓶,被认为是投放毒鼠强的容器。“查获时容器剩余1ml溶液,按照毒鼠强的水溶性,其余7ml溶液内最多含有1.75mg毒鼠强,被投放至23种共10公斤食材中。即便这些含有毒鼠强的食材全部被死者摄入,按照毒鼠强0.1--0.2mg/kg的致死量看,也与18kg体重的死者致死量有差距。”

此外,在有毒物质鉴定中,也存在很大问题。据新华网消息,事发当天,公安机关对“星蕊宝宝园”进行的勘查、检材提取等结论,证明有大量食材检出毒鼠强。但公安机关无法提供相应检验过程的记录,该结论成了只有结论、没有检验过程和检验方法的鉴定结论,且公安机关提取物证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违反了相关规定。

检方建议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受云南省检察院指派出庭的检察官高洁峰认为,从现有证据不足以得出钱仁凤投毒的唯一性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其供述具有不稳定性、不一致性且前后矛盾,部分证据有明显瑕疵。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有不细致、不规范和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因此,建议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29日,钱仁凤对当年案件的一些细节“已经记不清楚了”,但她一直坚称自己是清白的。“我没有犯罪,我是清白的”,“希望法律还我公正,让我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庭审结束时,主审法官表示,由于是重大复杂案件,将提交审委会讨论后择日宣判。

案件背景

钱仁凤,1984年10月生。因称呼习惯等原因,她有过不少曾用名:钱仁风、钱仁凤、钱仁妍、钱仁燕、钱仁艳等。

2002年7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钱仁凤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9月3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02)昭中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钱仁凤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2月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18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检察院控申部门认为该案“有错误可能,建议立案复查”。

2015年5月4日,云南省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云南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5年9月29日,云南省高院开庭重审,最终结果将讨论后择日宣判。

(观察者网综合京华时报、新华网、澎湃新闻等消息报道)

责任编辑:朱敏洁
云南 幼儿园 投毒 改判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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