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刊文:宪法宣誓仪式用具用品称为“法器”是否合适?

来源:光明日报

2016-02-02 09:45

1月15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宪法宣誓五件法器首次亮相,但将宪法宣誓仪式用具用品称为“法器”是否合适引起了各方的讨论。2月2日,《光明日报》刊登名为《关于中国宪法宣誓“法器”的几点疑问》的文章,作者姚建宗认为,宪法宣誓仪式使用的器物用具作为一种“公器”与“重器”,彰显的不仅仅只是仪式的威严、权威、庄重、严肃,而且还代表着宪法与法治的国家形象,更应该体现出其公共理性与公意凝聚,因而它们要求、也的确应该被严肃和认真地对待。中国宪法宣誓仪式使用的器物用具的设计、制作和使用,理应是一部中国法治的严肃正剧,是决不可以按照娱乐剧或者商业竞争剧的逻辑来演绎。

宪法法台

以下为文章原文: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并明确“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而刚刚进入2016年,我们就非常欣慰地从各类媒体上获知了全国各地陆续进行宪法宣誓的信息。其中,一个被各路媒体予以浓墨重彩报道的事件,乃是所谓“中国宪法宣誓”的“规范法器”的新鲜出炉。

据媒体报道,2016年1月15日,由法律出版社主办的宪法宣誓规范法器首发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这套“规范法器”乃是一个“五件套”,包括一件“宪法宣誓领誓法台”(集体宣誓领誓人专用)、一件“宪法宣誓法台”、两件“宪法宣誓领誓法台脚踏上台”、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书法版宣誓专用)图书。据报道描述,“宪法宣誓领誓法台台面宽99厘米,象征中国法治事业长治久安。正面镶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代表国家主权和宪法宣誓精神的和谐、统一。宪法宣誓法台宽54厘米,目的是为了纪念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实施。脚踏镌刻有以中国传统书法隶书体书写的‘上台’二字,寓意中国法治事业再上新台阶,再创新辉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书法版宣誓专用)图书,以楷书书写,选用特制宣纸印制,已正式出版发行。”媒体报道称,这套“规范法器”已经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这套“宪法宣誓规范法器”或者“标准法器”的出炉,不仅媒体和官员,而且我国一些著名宪法学家也都相继给予了高度好评。而我对此却实在不敢苟同。我非常认可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确实必须有一套与其庄重严肃的仪式外观与精神内涵相匹配的器物用具,然而就现在出现的运用于宪法宣誓制度实践中的这个所谓“规范法器”或者“标准法器”的设计与制作,我却颇有些疑问。

疑问之一:设计制作宪法宣誓“规范法器”或者“标准法器”,需不需要特别授权?从媒体报道来看,这套“规范法器”或者“标准法器”,实际上是由个人与企业(法律出版社)共同筹划、设计、制作的,并没有获得与宪法和宪法宣誓事项相适宜的国家权力机构的授权。从通过宪法宣誓来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的角度来看,法学理论界、法律实践界和我国国家权力机关,恐怕都应该认真思考这个问题:设计制作宪法宣誓的“规范法器”或者“标准法器”是不是需要国家的特别授权?换句话说就是,个人和企业自行设计和制作宪法宣誓的“规范法器”或者“标准法器”是否合适?

疑问之二:设计制作宪法宣誓“规范法器”或者“标准法器”的行为需不需要规范化?媒体报道这次公布宪法宣誓“规范法器”或者“标准法器”,目的之一就是“引导宣誓统一、促进宣誓用具规范”。这个目的本身没有任何不当之处,问题是这个“规范”化、“标准”化与“统一”化,是通过“私人”行为就可以的呢?还是应该通过“公权力”行为才可以、因而才能具有与宪法和宪法宣誓的严肃性和庄重性相适应的权威?

疑问之三:宪法宣誓需要哪些“法器”应该由哪个机构来决定?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宪法宣誓及其“规范法器”或者“标准法器”的设计与制作,当然与宪法的实施相关,因此,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的代表机构,肩负“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职责,理所当然地就担负着决定宪法宣誓需要哪些辅助仪式的“法器”的职责。任何其他的个人、团体、企业等都不应该具有决定宪法宣誓使用哪些“法器”、哪种规格的“法器”的权力吧?同样,相关“法器”的外观设计包括颜色、样式、尺寸等恐怕也需要“国家”的代表机构通过法定程序来审定吧?媒体在报道中也提到,“宪法宣誓规范法器(样式)从创意、设计到制作成成品,历经多次调整、修改。从今年年初以来,研发、创意团队围绕宪法宣誓这个主题,认真思考宪法宣誓行为科学性和严肃性,开始了项目策划、设计。在拿出初步方案后,又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向国家有关立法、司法机关汇报为宪法宣誓制作宣誓法器等思路,得到了国家有关立法、司法机关肯定,特别是国家宪法研究机构的认可。”但这就能够为这套“规范法器”或者“标准法器”提供充分的合法性证明吗?

疑问之四:在中国文化传统及其语境中,将宪法宣誓仪式用具用品称为“法器”是否合适?任何仪式都是为了体现并公示其神圣性与权威性,仪式也一定是与相关的器物用具的使用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宪法宣誓这么神圣、庄重、严肃的重大仪式也自然离不开与之直接相关的器物用具,而且这些器物用具也应该有恰当而适宜的名称(总名称与单件物品名称)。在中国文化传统及其语境中,“法器”似乎既可以是褒义的也可以是贬义的,还可以是中性意义的,比如跳神驱鬼之类的迷信活动使用的道具也叫“法器”,宗教仪式中使用的道具比如寺庙里和尚们敲的木鱼、手中转动的佛珠等也叫“法器”;在中国文化传统及其语境中,有一个纯粹褒义称呼仪式中所使用道具的名称,这就是“礼器”。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宪法宣誓是法律性质的活动,我们就把宪法宣誓仪式使用的器物用具称为“法器”?把宪法宣誓仪式使用的用具称为“法器”,总给人一种不那么庄重严肃的感觉。

疑问之五:宪法宣誓的“规范法器”或者“标准法器”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是否合适是否得体?众所周知,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或者智慧财产权之一,其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专有性,专利持有人对自己的专利享有完全的独占性的权利,专利权属于“私权”,而且主要还是财产权即获取财产利益的权利。媒体报道称,这套宪法宣誓所用的“规范法器”或者“标准法器”的外观设计已经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显然,这套所谓的“规范法器”或者“标准法器”乃是“私器”,与其他的专利产品相比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为专利持有人获得财产利益的。而宪法宣誓所使用的器物用具毫无疑问应该是“公器”,彰显的是国家的尊严、宪法的神圣和权威,不应该与“私利”直接挂钩。“公器”所带来的“私利”应该由私人在获得特别许可的情况下分享,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乃“公器”,但私人、企业可以在获得国家的特别许可的情况下制作不同尺寸类型(大小)的国旗,以满足社会的需求,也可以从中获得财产利益。

我以为,宪法宣誓仪式使用的器物用具作为一种“公器”与“重器”,彰显的不仅仅只是仪式的威严、权威、庄重、严肃,而且还代表着宪法与法治的国家形象,更应该体现出其公共理性与公意凝聚,因而它们要求,也的确应该被严肃和认真地对待。中国宪法宣誓仪式使用的器物用具的设计、制作和使用,理应是一部中国法治的严肃正剧,是决不可以按照娱乐剧或者商业竞争剧的逻辑来演绎。

(作者姚建宗,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

责任编辑: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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