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老人砸摄像头被拘,绝食288天 为维权在法院前住8个月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6-11-13 20:57

怀疑被人实施监控,山东青岛老人张翠云砸掉了摄像头,随后警方将其刑拘,检方对她进行公诉,法院一审判她无罪后,引起各方争执。张翠云为了维权,索性搭帐篷住在了法院办公楼前……

□民主与法制时报社记者 李晓磊 发自山东青岛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办公楼前的台阶上,一顶草绿色的户外帐篷格外显眼,张翠云在这里已住了8个多月。她今年66岁,去年因涉嫌一起刑事案件被关进看守所,羁押的288天里,她一直绝食,最后靠营养液活了下来。

其实,法院几次要对张翠云取保候审,但她不想出来,“我是被冤枉的,是不是该给个说法?”今年1月份,她还是被法院强制取保候审。可这没换来她的感激。

不顾官方劝阻,她回家收拾了一下行李,从3月1日起,全天候住在了城阳区人民法院办公楼阶梯上。6月初,张翠云的独生女儿李克梅花几百元买了一顶帐篷,两人在法院大院内的生活正式开始。

张翠云为了维权,索性搭帐篷住在了法院办公楼前,一住就住了8个月。

从法院到张翠云的家,只有不到两公里。8个多月来,她没回一次家,女儿除回去拿些换洗的衣物外,几乎也不踏足曾经温暖的家。

张翠云的家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的小寨子社区(此前为小寨子村)。她的父辈就生活在这里,自己也没外嫁。本来与村子有着多年感情,现在,却成为村子的“仇人”。

去年被刑拘前,张翠云的身体状况还不错,住进帐篷后,身体基本垮了。采访间,她一直横躺在防潮垫上,几次想坐起来,后来又不得不放弃。

每隔几分钟,她就会全身发抖,并不时捂住腹部掩盖疼痛,间接性吐血导致她气色极差。而且,她在无法直起腰的帐篷里,想出来走走都很难。

所以,张翠云的女儿经常搀扶着母亲在法院台阶上散步。由于法院大门正临城阳区中心最繁华的正阳路,这一幕常被路人看到。纷至沓来的质疑,让法院甚是烦恼。

两个多月前,法院判决张翠云无罪,但母女俩仍不搬离。紧接着,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出刑事抗诉,认为法院无罪判决明显错误,但法院觉得判决并没问题。

至此,青岛张翠云“毁坏财物案”,再次陷入“暗战”。

怀疑被监控后砸毁摄像头

张翠云涉及的刑事案件源于6个摄像头。

此前因村里一些遗留问题,张翠云多次到城阳区人民政府举报小寨子村几个村干部。

在法庭上,张翠云供述说,2015年1月8日,她和部分村民到区政府反映问题时,遭遇了村干部安排的人拦截、威胁;3月17日,她再次到区政府时,又遭遇不明身份人员跟踪,并有人用杂物堵了她家的锁眼。

“当天,村干部在我家窗下等位置安装了摄像头。”张翠云说,“他们是想对我进行监控,害怕我再去政府举报。”

记者注意到,摄像头有三个,分别位于小寨子村民居住的华城路二小区34号楼、36号楼,以及这两栋中间平台上。

34号楼1单元301是张翠云的家,摄像头安装的位置,一台在她家东侧窗户下面,一台位于自家单元门口,还有一台安装在她出入家门的必经路上。

这三台摄像头只有一台能拍摄到张翠云家,其余两台监控不到室内场景。

但张翠云觉得三台摄像头全在监控她。

小寨子社区委员张维波证词称,他第一次安装摄像头是在2015年1月份,理由是,那段时间小区被盗案件时有发生,“村民反映强烈,为了减少发案率,经过社区党委研究安装了摄像头。”

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三个摄像头第一次安装时间为2015年3月份。

张翠云觉得,这些摄像头的存在,侵犯了她的人权和隐私权等。

2015年3月20日,张翠云将该情况反映给城阳街道办事处信访办的袁永波主任,袁告诉她,“已通知村里拆除”。但村里并不理会。

袁永波主任目前已经不在信访办工作,对于这个细节,对方拒绝回应。

当天回家后,她就想砸掉摄像头,思来想去,她又选择报警,让警察为其作证。

“没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在他们见证下,我拿着斧头把三个摄像头砸了。”张翠云说,整个过程警察没有制止,事后,警方离开现场。

4月8日,小寨子村干部又让人在上述三个位置,重新安装了摄像头。

4月9日,张翠云又将该情况反映给城阳街道办事处,无果后,她又把警察叫到现场,当着警察的面,再次将3个摄像头砸毁,“警察依然没制止。”张翠云称。

这一次,她被口头传唤到城阳派出所。

但前后两次的处警民警均称,他们劝说了张翠云,张不听劝告。

那么,到底是警察到达现场后张翠云开始砸摄像头,还是到达现场后已经开始?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简称城阳公安分局)表示:“我们执法没问题,其他不接受采访。”

对此,张翠云说:“警察有执法记录仪,只要对外公开就一目了然。”

一审被判无罪

砸完摄像头后,2015年4月17日,张翠云又到区政府反映问题,同日,她被城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由是,涉嫌毁坏财物罪。随即,被关进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但从进入看守所第一天起,张翠云就选择绝食,管教想了很多办法,张翠云仍不进食,无奈,看守所方面只能为其输营养液。

为了保证她的安全,看守所采取24小时看护,这让张翠云很是感激,“如果不是他们,我早死了。”后来,她让女儿给看守所送了一面锦旗。

张翠云说,在看守所期间,法院想对她进行取保候审都被拒绝,“我要的是无罪判决,如果有罪,宁愿坐牢。”

张翠云今年66岁,去年因涉嫌一起刑事案件被关进看守所,羁押的288天里,她一直绝食,最后靠营养液活了下来。

4月30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张翠云。

案件侦查了6天后,城阳公安分局就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5月11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张翠云案,仅用5天时间审查完卷宗,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检方起诉书中,张翠云除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外,还多了一条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该部分以独立段落,出现在起诉书第二部分的案件由来中。

法庭上,公诉人称该部分系笔误。对于此辩解,法院称不予评判。

需要指出,“张翠云案”在审理时遭遇多次波折。据悉,法院接到起诉书14天后开庭,该案第一次开庭为2015年5月25日。诉讼期间,检方因需补充证据,两次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后来,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案件先延期审理了3个月,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案件再次延期审理3个月。

截至张翠云接到一审判决书,该案审判时间共用16个月零2天。当地一资深检察官说:“相比较于审判时间,警方的侦查和检方的审查起诉太短了,来不及审核相关证据。”

2016年1月15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张翠云案。这一天,李克梅才第一次见到被拘留后的母亲。除她读大学期间,母女俩从未分开过这么久。

在判决书还没下达时,1月29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她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张翠云当天被释放。因张翠云坚决不离开看守所,最后被抬出看守所。

这时,她在看守所已经住了288天,也绝食了288天。

回到家后,李克梅发现母亲的体重只有70多斤,“进看守所时有120多斤”。最麻烦的是,张翠云因长期绝食,已完全无法食用正常的食物了。

在朋友帮助下,李克梅只能购买营养液,每天让母亲服用。

张翠云身体稍微好转后,开始去城阳区人民法院讨说法,“我就想知道,他们为什么取保候审我?”该院人士告诉记者,“是看在她年龄偏大、身体虚弱的份儿上。”

可张翠云并不买账。

于是,从今年3月初,她就住在法院大门口的台阶上至今。法院方面觉得,该案在审判程序上不存在任何问题,张翠云不该住在他们办公楼前。

2016年9月12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判决:被告人张翠云无罪。

法院认为:“张翠云故意损毁公共财物的事实清楚,但现有证据认定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事实不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翠云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接到判决后,张翠云没将帐篷撤离法院,“既然无罪了,我要知道是谁在背后害我。”

另外,她对检方指控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是笔误的说法也不认可,“那是法律文书,怎么可以如此不规范?”

关键证人作伪证被判刑

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张翠云之所以被判无罪,是因为她损毁的摄像头价值无法认定。记者获悉,这个问题之所以在后期出现事实不清,是因为前期有人作了伪证。

需要指出,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犯罪的财物要达到一定价值,该案中,摄像头的价值,决定着法院对张翠云的判决和量刑。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发现,作伪证的人名叫于某海,其身份系城阳区润海盛电气自动化安装工程部(简称润海盛安装工程部)的经营者,也系小寨子村村民。

张翠云涉案的6个摄像头,均由于某海承接工程并进行安装。于本人在该案判决书中也以关键证人的身份出现。

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供的证人证言中,于某海的证言交叉在大部分案情中。

蹊跷的是,2015年8月25日,于某海因涉嫌在张翠云案中作伪证,被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1月5日,检方对其提起公诉,称于某海作为证人对案件中涉及财物价值的重要情节,作虚假证明、提供虚假发票,导致张翠云案中的被损财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2016年9月9日,于某海因犯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而他作伪证的动机,目前无据可查。

记者从张翠云案的判决书中看到,于某海所称的第一次被砸毁的摄像头安装时间有两种说法,开始称2015年1月份,后期又说是2015年3月份。

在判决书中,于某海说摄像头有3台从市北区购买,但这3台机器的具体情况,判决中没有显示。

另外几台摄像头生产厂家为杭州擎安公司,于某海说张翠云砸毁的摄像头型号为,一台长型GNC5215(-E),价值570元,两台球型GNP610-1R(200万像素),共价值7300元。

可该公司销售经理杨潇潇的证言显示,他们从没卖给于某海GNC5215(-E)、GNP610-1R(200万像素)的摄像头。

杭州擎安公司仅卖给于某海一台型号为GNP610-1R(130万像素)的摄像头,该机器包括税金在内价格为1500元;他们还卖给于某海另一台机器的型号是GNC5115(130万像素),包括税金在内,价格只有235元。

这两台摄像头的销售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

杨潇潇说,2015年4月13日,他接到于某海电话,要求公司给小寨子村开具一份发票,货物名称为200万像素的红外筒型网络摄像机1台,价格478元,200万像素红外网络高速智能球机2台,价格11452.99元,价税合计13960元。

于某海告诉杨潇潇,他购买该公司的摄像机被砸坏了,可报的价格,物价机构不信。“为了维护于某海这个客户,就按照于某海要求的货物、名称、型号把发票开好邮寄给他。”杨潇潇称。

而这个按照于某海要求的货物、名称、型号出具的发票,被检方采纳为证据。

2015年6月8日,于某海又发给杨潇潇一个高端摄像机及参数,并让其按照该参数制作发票,“之前估价太低,现在要高端的,让物价机构估价高点。”

判决书中杨潇潇证实,为了收回货款,他按照于某海要求开具了发票。于当场付了12420元货款。随后,于又让杨找了产品清单、保修卡、送货单和合格证等。

此时,距离张翠云最后一次砸毁摄像头,时间已经过去整整2个月。


司法“暗战”

值得一提的是,青岛市城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还依据于某海提供的一些虚假证据,在2015年4月13日、16日就上述涉案摄像头,分别出具了“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书”,两份鉴定书的鉴定总价合计为16870元。

这两份鉴定报告,成为城阳检察院批捕和公诉张翠云的重要证据。

城阳区人民法院则证实,这两份鉴定中的检材规格型号与实际不符,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关联性,他们对鉴定出的物品价值不予认定。

张翠云把她被抓走的前因后果记在了这个本上,她害怕自己忘掉一些细节,日后维权困难。

2015年8月18日,张翠云被关押4个月后,青岛市城阳区价格认证中心第三次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此次鉴定的总价值为5522元。

这次鉴定的检材型号,不仅与前两次有所不同,城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还把被砸毁摄像头的运费、安装调试费、纯利润、税金全部加了进去。

张翠云又对该鉴定提出异议。

城阳区法院认为,“需委托并由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做出复核认定”。另外,该案在审理期间,法院已对公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建议书,“建议补充认定涉案物品价值的鉴定意见等证据”。但直至判决书下达,公诉机关也没将这些证据移送至法院。

而本案的审判时限,已不允许法院继续延期审理。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青岛中院和最高法已经分别批准延期审理各三个月,审限已经用尽。

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张翠云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中相关委托事项的函”,可以认同为鉴定依据,并指控其涉案物品价值为6558.84元。

城阳区人民法院则认为,这个函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意见的证据形式要件,不具有鉴定意见的法定效力。

检方却坚称,这份函件具有法律效力。

为此,张翠云一审被判无罪后,9月21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张翠云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欲就此采访该案公诉检察官,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检察官被抽调到其他专案组为由,未对相关质疑进行回应。

虽然张翠云一审被判无罪,但她仍是城阳区司法界的难题。在当地多个官方人士口中,张翠云是难缠的上访户,尤其这次她极端地选择了住在法院门口8个多月。

记者采访发现,张翠云目前给当地司法带来的尴尬,根源并不复杂。

据张翠云讲,早年间,她先后当过小寨子村大队会计、村办企业副厂长,1994年时,还接手了濒临破产的村办集体企业“崂山四针”(后改名青岛城阳盛源针织厂),并担任法人代表。

按照她的说法,这个企业当时账面资金为零,“房屋破损漏雨,机器老化,一大批工人很久未开工资。”

经过一系列改革和调整,这个即将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还创造了可观效益,“最多时,我手下有两百多名工人。”张翠云说,“老伴儿去世的早,我一个女人带着孩子很不容易,还要把企业搞起来。”

经过几年发展,2000年时,她和村委会签订了买断厂房30年的合同。2003年,小寨子村开始进行旧村改造拆迁,“村委会却开始与我的厂房归属权打起官司。”张翠云说。

“2004年12月我与村委关于厂房归属权的官司,还未迎来最终判决之际,有关部门将此厂房拍卖了。”张翠云告诉记者。

为此,她走上了漫长的上访路,并最终摊上刑事官司,家庭和她的命运也就此改变。

女儿李克梅虽取得了大学学历,但今年33岁的她还没成家,除了料理着自己的面粉批发生意外,其余时间全用在了母亲的事情上。

“我们的家已经毁了,也难以回头。”李克梅说,自己也不敢找男朋友,“我这样的人找对象,是给人家添麻烦。”

每次谈到女儿,张翠云会紧闭眼睛不停抽噎,但眼角已经看不到泪水。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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