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上观网|无过错还要赔钱 《民法》公平责任原则真的公平吗?

来源:观察者网

2017-06-08 19:10

【观察者网 文/张雅琦】今天河南驻马店女子斑马线被撞,躺地1分钟遭二次碾压死亡的新闻成为了观察者网的头条。评论数也少见地破了一千,而且热度一直不减。

在痛心于路人的冷漠的同时,观网的读者也提出了质问,我们怎么成为了今天这个样子?

雪中寒笛解读
这件事情,我想了很久,我们也需要站在路人和过往车辆的角度想一想,
这世间没有平白无故的冷漠。

我们现在看着视频,站在了上帝的角度来看这件事,当然极度愤怒。
但是细细一想,你让路人和过往车辆怎么办?

首先,最可恶的当然是第一个肇事逃逸的司机,这没什么说的。

然后先说行人。
一:行人敢不敢扶,该不该扶?
我的结论是不敢、不该。女人被撞,你知道她什么情况?有没有内脏严重受损?你不是医生,你去挪动她,万一加重伤势怎么办?怎么算?算谁的?事后家属要说法怎么解释?

二:拦车,这点是应该做的,但是路人遇见这种事情,如果没有受过相关教育,他知道该怎么做吗?

所以,路人只能打电话。

然后再说过路司机。如果是直接见证了事故发生的司机,那确实是太冷漠了,没话说。
但是不知道事情经过的司机,猛地看见一个倒在路上的女人,他会怎么想?

一:这是事故,那么应该报警。

二:这不是事故,这女的躺在地上是为了讹人。我要是停在她面前,她扑起来,抱住我车前盖,车轮胎不走,要我给钱才放手我该怎么办?大概率交警是不管的,交警在恶势力面前喜欢和稀泥,很可能逼着你给她50、100。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所以,毫无疑问这是一场悲剧,但是,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如果法律不能维护人们行善的权利,如果zf没有普及如何行善,如果执法部门对马路上的黑恶势力和稀泥,那么又怎么能够怪老百姓冷漠呢?
Zircon解读
个人认为不尽然,道德一直都在,法律的缺失才是根本原因!

如今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出手帮助别人的代价可谓无比高昂,自己的名誉、家庭幸福、甚至生命都会失去。一旦救援失败,被帮助的家属基本100%会来找亲属死去时最近的人——就是那个伸出援手的人,提出巨额赔偿,法院基本多少都会支持,即便明摆着讹人,也“批评教育”了事,不必付出任何代价。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一旦法律背叛了道德,人心冰冷是必然的趋势。像这种情况现在除了专业的警察、军人、医生,谁敢动她?比如你把她扶到路边,伤情恶化了算谁的?

不完善的法律是众多观网读者抨击的对象。毕竟最近的新闻都是这样的。

杭州老人在路上转身,碰上自行车的后轮,倒地摔成骨折。法院认定自行车主无过错,但仍需分担责任,要赔偿老人2万元

女子心情不好做客朋友家跳楼,法院认定该朋友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需支付死者父母8万余元

此类新闻不胜枚举。很多同学就想弄明白,中国的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

有同学找到了相关的《民法》基本原则。

小小的锥子解读

民事判决和刑事责任是两回事。《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原则。

比如2个人大雾天走路撞上了,双方都没有过失,纯粹意外,一个人没事,另一个人伤了,医疗费10万,那么没事人赔伤的人5万, 这不是各打50大板,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当初彭宇走路,徐老太下车,发生碰撞,法官判的也是双方无责,一方受伤,彭宇赔医疗费用的一半。当然,最后彭宇通过很恶心的手段和解了,那是后话,但是法官的判决是没问题的。

所以不要说法官和稀泥,如果要改,先改《民法》。

小编去查阅了了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发现这位同学的提到的公平原则应该是指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徐文海曾在左栏发文讨论过这一原则。

讨论“公平责任原则”得先明确《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过错推定原则”,即不管你错没错你都得承担责任,或是不管你有没有错我都推定你有错。

这是不是很难让人理解。等等,先来看一看它所适用的对象。

38条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的责任;

41-43条的产品瑕疵中的销售者和生产者的责任;

55条的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事故中医院的责任;

65-68条的环境侵权中污染者的责任等等。

实际上很少有人对于学校、销售者生产者、医院、工厂需要负担的如此严厉的责任产生过多质疑。毕竟,我把我把孩子放在你这了,我掏钱买你的东西了,我把健康都交给你了。所以不管这些对象到底有没有错,他们都得担责任,要不然就去找到真正的责任人去追责。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针对机构的,而对于承担责任没那么重大的个人,法律也预设了一个中间形态的法律规范——“公平责任原则”。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意味着,在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后,法院有权要求,“对对对,你们都没有责任,但你还是得给他赔一点钱!

有读者对这一原则表示理解。

孔八拉解读

相较各大门户、论坛的网友,观网网友的三观一向为我所景仰,但在这个案子上,为什么大家的观点跟我预期的差这么远?
我通读了一下新闻,觉得道理真是再简单不过了:你不小心的一个动作,如果碰疼了人家就说声对不起,如果致人骨折就分担一点医药费,如果致人死亡那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这种大是大非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够通过不带情绪的讨论,获得一点长进。如果连在观网大家都只能撕作一团,以泄愤为目的,以恶毒和音量获胜,我真不知道互联网于我何有哉了。

观网网友给我的群体像,大体上就是一群工科男(包括妹纸工科男),崇尚手艺而不是情怀,认逻辑不认感觉,见大牛就跪见公知就踩。
但是在对法律是否公平,法官是否公平的评判上,希望大家能够保持应有的谦卑,因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有着巨大的区别,针对这个案件从百度上粘贴一段以飨诸君:
===由于社会规律以更多的模糊性和浑沌性特征来体现自然规律的确定性特征,即各 种社会规律由于变量太多、 太复杂往往不容易清楚而准确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人们通常只 能进行不精确的定性分析。其结果是,根据相同的社会事件,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观察角度, 总结出若干不同的甚至是完全对立的社会规律, 形成不同的、 甚至是完全对立的社会科学理论, 而且彼此都没有充分的理论根据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或驳倒他人的观点, 这就决定了社会科学具有较高的模糊性、多样性和矛盾性,具有较低的精确性、单一性、同一性。===

但是,也有读者无法认同。

血未寒解读
如果 是组织和个人之间, 我赞成这个原则。因为双方地位不对等。
但是对于公民之间, 这个原则就TM的是反人类!
milanstriker解读
我反对这个原则,倒不是出于作者说的这些。恰恰相反,我是觉得这样的条款,短期看似保护了弱势群体,但是会助长这些弱势群体不遵守规则的势头。从长期来看,对其利益影响更大。
只有下狠心,让弱势群体学会遵守规则,才是对他们最好的保护。
Mac老郎解读
这种法律原则根本就不是出于什么保护弱者,实际上就是『维稳』两个字,机动车无责,电动车或行人全责,为什么还要承担10%呢,国家制定的法律潜台词就是说,反正你买得起养得起车,多少出点呗,免得他老是来浪费法律和信访资源,就是说国家强制性妥协绥靖和稀泥,当时把这种维稳成本转嫁给有承担能力的公民去做。而且更狡猾的是,立法层面对这种无原则的保护,实际上是选择性的,比如,大家一直呼吁那些动辄几百万的豪车,自己多买上路险,不要动辄一点刮擦就毁掉平民一生的积蓄,诶,这时候你发现法律就不出来按照你弱你有理、富豪没过错也要承担损失来处理了,开始教育弱者,人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你倾家荡产也要赔。

现行的法律原则不能说没有道理,但老百姓真正关心的是,具体判决的尺度是不是合理,是否能让大多数人接受?

事实上,公平责任原则本来就要求法官根据社会后果来灵活裁量,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优势之一。

碧海依空解读
前辈精神可嘉,可有一点您可能忽略了,法律究竟为谁服务
法律要为规范人的行为,为公民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服务。如果法律不再适用于现实,不能适用于社会发展就该重新修正或者判案时灵活审判,而不是一味去按法律法规判案
此案判决合乎法规,在法律上是合理的,但正如你所说的有不同方面,在社会舆论和社会影响是恶劣的,本案中推自行车的阿姨没罪,为何赔偿?她的利益谁来保护?从此以往有很多人会钻法律的空子,更多人的权益谁来保护?
其实类似的案件很多,我国一般采取这种折中的判法,或者更偏于受害者的多一点,只能说,希望我国司法水准能再合理一点,不要一方一半责任就完了
世雨飞翔解读
公平责任原则本身问题不大,但要有合理的额度。赔偿额度要与责任挂钩,老太太骨折是自行车的原因大还是自身骨质疏松造成的。像这样的无过错碰撞应该有个最高限额,就像邮件丢失的赔付一样,管你价值连城,我收你十元邮费,我就赔你一千元。老太太就是撞死了我也只赔你一千元。这才是公平的法制。

除了尺度模糊的法律,还有什么办法能够保护公民的权益呢?

保险可能是一个方法。

自从2013年开始,北京、青海等地陆续为各省中小学投保无过失责任险。在此之前由于校方责任险的存在,很多学校为了规避因为体育锻炼而造成的意外伤害,尽力“稀释”体育课质和量,减少学生课间活动,甚至撤销了高低杠、跳箱等“高危”设施。而投保无过失责任险之后,学生在校期间或者参加学校组织活动时发生意外,即使校方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会为学生提供一定赔偿。

此外,政府及很多民间组织也逐渐主动为公民担责。比如针对扶老人反被讹这一现象,自从2011年起就有各种慈善组织设立专项的风险基金为勇于搀扶老人却被冤枉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及经济帮助,或者直接奖励扶人者。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的完善是每一个仍在发展中的国家必须经历的阵痛。对于中国法律所坚持的这些原则,以及在现实中如何真正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益,观网的读者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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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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