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称职怎么办?民法总则:可以撤销监护权

来源:微信公众号“西交民巷23号”

2018-02-07 17:11

据微信公众号“西交民巷23号”(ID:npcnews)2月7日消息,繁华的都市街头,每每出现小孩子乞讨或者偷盗被抓的情形,总让人又心疼又愤怒。本应享受快乐童年的他们,却成为犯罪分子“赚钱”的“工具”,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挡箭牌”。小何与小汪都曾有过这样的遭遇。

2016年9月至11月,当时8岁的小何与5岁的小汪被各自的父母交给盗窃犯罪团伙,在犯罪团伙的指使下,先后在上海市青浦区、松江区等地,多次窃取手机、钱包等财物。幸运的是,当地公安机关将她们抓获后送至上海市嘉定区新春学校抚养。2017年初,公安机关将小汪、小何送回户籍地湖南省道县读书。

被父母“出租”给犯罪团伙,小汪、小何回到原籍之后,她们的父母会不会再次将她们“出租”呢?即使不“出租”,又会不会真正地履行好监护义务呢?这样的监护人,合格吗?事实上,小何、小汪的父母将孩子交由犯罪团伙,任由犯罪分子教唆孩子犯罪,剥夺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正常发展,依靠原生家庭已不足以给孩子创造健康的生活环境。

为避免两人再次被其父母侵害,2017年7月,在湖南省道县检察院的支持下,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向道县政府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提起撤销监护权的诉讼请求。2017年9月13日,湖南省道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站向道县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小何、小汪父母的监护权。

近日,法院经过审理依法撤销了小何、小汪父母的监护权,并在征求孩子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指定了小何的爷爷奶奶、小汪的外公外婆担任监护人。目前,小汪和小何已经在当地学校读书,由指定监护人监护,生活比较稳定。

据了解,这两起案件都是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建议湖南省道县民政局启动的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之诉,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跨区域督促异地撤销监护权的案件。

“解雇”监护人不手软

未成年人自出生以来,父母便自然取得监护人的身份和地位。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的背后其实隐含或默认了一个前提事实,那便是父母的监护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父母监护自己的子女似乎是天经地义,但这天然的监护权并非不可剥夺。在撤销父母监护权这件事情上,国家从不手软。

法律:民法总则

2017年3月,民法总则经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出补充,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同时,强化政府的职责和担当,初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谁能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法总则规定,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都可以向法院申请。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不等于监护人的义务没有了。民法总则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此外,针对犯错能改的父母,民法总则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其他规范:四部门联合发文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小编有话说

为人父母是天下最神圣的事业,也是天下最辛苦的职业。可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担得起孩子的一声“爸爸”“妈妈”,不是所有父母都能担得起“监护人”这一重担。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甚至侵犯孩子的权益,就应该剥夺其监护权,否则,让不具备监护资格的父母对孩子继续进行监护,就是纵容对孩子的持续伤害。

可是,我们要明白,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为受伤害的孩子营造一个正常的成长环境,让他们跟所有的孩子一样,健康快乐地长大,直至羽翼丰满。

责任编辑:于文凯
全国人大 民法 监护控制 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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