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 :所有案子在美国司法系统里都是一场交易,比如我

来源:美国陷阱

2019-05-29 08:10

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

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作者

阿尔斯通前高管,《美国陷阱》作者

马修·阿伦

马修·阿伦作者

法国《新观察家》资深记者

【5月27日,一名彭博社记者在社交媒体上传两张照片称,华为创始人任正非的办公桌上,正摆放着一本中文版《美国陷阱》。

在这本书中,法国电力巨头阿尔斯通前高管皮耶鲁齐以身陷囹圄的亲身经历,不仅展现阿尔斯通被美国企业“强制”收购过程,也展现了美国如何利用“长臂管辖”、《反海外腐败法》等司法武器打击美国企业商业竞争对手的内幕。

这多少和今天华为面临的境遇有些相似。而在早些时候,皮耶鲁齐在接受新华社的采访时呼吁:“昨天是阿尔斯通,今天是华为,那么明天又会是谁?现在是欧洲和中国做出回击的时候了。”

观察者网摘编部分内容,与读者共享。】

《反海外腐败法》

《反海外腐败法》这几个字一直萦绕在我的心间。它们给我带来了牢狱之灾(此后还须继续服刑4个月),而我对这部法律却知之甚少。斯坦和莉兹已经给了我一些信息,尽管我一再要求,他们也只给我发了一份非常笼统的文件。克拉拉好不容易才找到一份美国律所长达800页的研究文件,其中统计了所有因腐败而被指控的案件。自从拿到这份文件后,我就一直在仔细研究所有案例,并将它们和我的案子进行对比。在这几个月,我基本上就只做这一件事,几乎快成为一名真正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专家。但是在2013年春天,我还没有达到专业程度,那时我才刚刚接受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教育。

我发现,这项法律颁布于1977年著名的水门事件之后。在调查导致理查德•尼克松下台的政治丑闻的过程中,美国司法机关揭露了一个暗地资助和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庞大体系,涉及400家美国公司。负责调查的美国参议院委员会在调查报告中透露,美国大型军火公司洛克希德为了向他国出售战斗机,其董事会成员已经支付了数千万美元的贿款给意大利、联邦德国、荷兰、日本和沙特阿拉伯的政界人士与企业高管。此外,洛克希德还承认向荷兰女王朱丽安娜的丈夫贝恩哈德亲王支付了超过100万美元的贿款,以便销售他们与法国幻影5竞争的F-104战斗机。这一家丑外扬之后,作为应对,时任美国总统吉米•卡特通过立法规定,立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政治领导人、受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人)支付佣金。

这项法律由两个机构负责执行:在刑事上,由美国司法部控告违犯这项法律的公司和个人;在民事上,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起诉涉嫌篡改账本(进而误导投资者)来掩饰行贿的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原则上只会干预在美国证券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

然而,《反海外腐败法》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生效以来,就一直受到美国主要行业巨擘的质疑。他们认为这项法律可能会使他们在出口市场(如在能源、国防、电信、制药等领域)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或许并非完全没有道理。

事实上,其他经济大国,特别是欧洲国家(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尚未通过类似的法律。相反,这些国家的公司在许多腐败猖獗的国家继续求助于中间人服务。一些国家,比如法国政府甚至为公司制定了向财政部申报贿赂款项的制度,以便将这些款项从公司应纳税款额中扣除!这项制度在法国一直持续到2000年。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规则。美国政府没有打压自己企业的倾向,也不想惩罚美国的出口产业,并没有大力实施《反海外腐败法》。1977—2001年,美国司法部只惩罚了21家公司,而且通常都是二线企业。这样算下来平均每年惩罚的公司还不到一家!

然而,美国雇主协会并不希望这项法律“进入睡眠状态”。美国的行业巨头很清楚他们能从这项法律中获得多少利益。为了达到目的,只需让他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卷入同一麻烦。1998年,他们终于如愿以偿:美国国会修改了法律,使其具有域外效力。此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同样适用于外国公司。美国政府自认为有权追诉任何一家公司,只要它用美元计价签订合同,或者仅仅通过设在美国的服务器(如谷歌邮箱或微软邮箱)收发、存储(甚至只是过境)邮件,这些都被视为国际贸易工具。

这项修正案就是美国人的一个把戏,他们把一项可能削弱自身企业的法律转变为干涉他国企业、发动经济战的神奇工具。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从2000年中期开始不断地试探这种域外法权的底线。例如,毫不犹豫地审判外国医生——因为他们被委托从事公共服务,就像审判“公职人员”一样,从而对国际制药公司提起诉讼。

企业因违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而支付的罚款总额在2004年仅为1000万美元,到2016年则猛增至27亿美元。“9•11”事件后颁布的《美国爱国者法案》使这一大跃进成为可能。该法案赋予美国政府部门可以借助反恐的名义,大规模地监视外国企业及其员工的权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在公共采购合同公开招标的范围内是完全不适用的。显然,腐败的受益者首先是受贿的公务员或者政党,而不是达伊沙或基地组织。2013年“棱镜门”丑闻爆出,爱德华•斯诺登揭露了美国的秘密监控计划。世界各国这才意识到美国的主要数字企业(谷歌、脸书、微软、雅虎、美国在线和苹果等)也和美国情报机构分享信息。

美国数字企业和美国情报机构共享数据

这还不是全部。美国政府不仅用违规的手段获取情报,还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内发动攻势,督促该组织成员也在国内或区域内进行反腐立法。法国在2000年5月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反腐败公约》(9月正式生效)。只是这些欧洲国家没有颁布域外法律的手段和野心,它们最终都掉进了陷阱。一旦某个国家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它实际上就授权美国可以起诉该国的企业,而它却没办法使用法律手段报复美国企业!这些事情环环相扣,是一个居心叵测的大阴谋。很多人都被骗了。

我从未想过不应该反腐败,恰恰相反。比起落进受贿高官、有权势者或统治家族中有影响力成员的口袋里,这些巨额贿赂对贫穷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来说更加有用。是的,腐败是一种祸害。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01—2002年,有1万亿美元被用于贿赂,占同时期全球贸易总额的3%。当然,这笔钱本来可以而且应该被用于在很多国家建学校、医院、诊所或大学。当然,我们必须同这种恶行进行斗争,但是不应该搞错斗争对象。

首先,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在道德的掩饰下成为一种非同寻常的经济统治工具。况且,2000—2017年,腐败是否显著减少?我们对此严重怀疑。但有一件事是肯定的,这项法律对美国财政部来说是一件喜事、一座真正的金矿。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罚款总额都不是很高,但自2008年开始呈现爆炸式增长。其中,外国企业的贡献最大。1977—2014年,只有30%的调查(474项)是针对非美国公司的,但是它们支付的罚款占总额的67%。在26个超过1亿美元的罚单中,有21个涉及非美国公司。包括德国公司西门子(8亿美元)、戴姆勒 (1.85亿美元),法国公司道达尔(3.98亿美元)、德希尼布(3.38亿美元)、阿尔卡特(1.38亿美元)、法国兴业银行(2.93亿美元),意大利公司斯纳姆普罗盖蒂(3.65亿美元),瑞士公司泛亚班拿(2.37亿美元),英国航空航天系统公司(4亿美元),日本公司松下(2.8亿美元)、日本日挥株式会社(2.88亿美元)。请记住,这张令人印象深刻的“狩猎表”就是仰仗于一项美国法律。

当然,美国公司也是被调查对象,但令我惊讶的是,在实施《反海外腐败法》的近40年里,美国司法部从来没有在石油业巨头(如埃克森或雪佛龙)或国防业巨头(如雷神、联合技术公司、通用动力)的交易中挑出什么毛病。我们该如何想象,为何这些美国巨擘无须支付巨额佣金,就能成功签订处于高度敏感领域的合同呢?我从事这个行业22年了,我不相信,这的确不可能。

我们必须睁大双眼看清楚,美国司法部不是独立的,而是长期处于美国强大的跨国公司的控制之下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后,我还意识到,绝大多数时候,美国司法部都是在美国的大型企业被他国法院起诉之后,才会对它们提起诉讼(万幸,这一幕还是发生了)。随后美国收回调查权,让它们“回家”受审,然后它们就可以为所欲为!

美国哈里伯顿公司的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20世纪90年代中期,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是美国哈里伯顿公司的子公司,当时由未来的美国副总统理查德•切尼领导。该公司和法国德希尼布、日本日挥株式会社,以及丸红株式会社(即塔拉罕事件中的日本公司)联盟,为尼日利亚的伯尼岛油田提供装备。为了赢得这个价值20亿美元的合同,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为卖方联合体找到一个伦敦律师,通过他向尼日利亚的官员支付1.88亿美元贿款。

此案被公开后,被送到了法国一个预审法官的桌上。该法官在2004年5月收审了这个伦敦中间人。美国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启动调查。最终法国和美国达成一项协议:法国法官放弃追究哈里伯顿公司及其子公司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的法律责任,因为美国政府对该案进行过调查。

美国检察官随后发现,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的董事已经收取了大量回扣,因此不可能不对他们提出指控。但相对于涉案金额,判决实在太轻了。最终,组织支付了1.88亿美元的贿款,领取了1000万美元回扣的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艾伯特•杰克•斯坦利却只被判了30个月的监禁。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总共被罚5.79亿美元,而德希尼布却是3.38亿美元。在一位法国法官揭露的案件中,一个法国公司被判处向美国政府而不是法国政府支付3.38亿美元的罚款!这就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而我在达成塔拉罕交易的时候只是一名小职员,出现在一份涉案金额比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案小得多的项目中,没有拿一分钱的回扣,却有可能被判15年有期徒刑,因为柏珂龙(前阿尔斯通首席执行官)从一开始就不想配合美国司法部的调查。这种完全不成比例的处罚是如何变得合理的?我看的资料越多,就越感到沮丧和厌恶。

同样,我发现在美国司法系统里,不仅仅是关于我的案子,所有案子都是一场交易。美国司法部一旦怀疑企业行贿,很快就会与涉案企业首席执行官取得联系,然后给他提供几种可能的情况:要么同意合作,并自证其罪,然后开始漫长的谈判(99%的案子都是这种情况);要么选择反抗,走诉讼程序(在我研究的几百个案件中,只有两例是这种情况);要么用拖延战术(就像阿尔斯通案),但要自担风险。

因此,所有公司都倾向于与美国司法部或证券交易委员会谈判,最终达成交易。此外,有谁听说过阿尔卡特、德希尼布或是道达尔先后签署过和解协议?

不幸的是,我的案子进展不是这样的。显然柏珂龙试图让美国司法部相信他进行了内部清理,但他其实是在玩火。于是拥有雄厚实力的“美国联邦调查局碾压机”开始启动了。美国政府其实将反腐败作为排在打击贩毒之后的国家第二优先任务。有超过600名联邦官员在执行反腐败任务,其中有一个特殊小组——国际腐败组——专门负责调查外国公司。

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会毫不迟疑地设计圈套(钓鱼执法)使公司上钩。这种行为在法国是被法律禁止的(除非是为了打击贩毒活动)。同样,2009年,美国动用了几名卧底特工(其中一个是法国人保罗•拉图尔),让他们假扮成代表加蓬国防部长的中间人。然后,这些假中间人上门向20多家企业推销,用合同引诱其支付佣金。一切都被记录在案。

美国人还会招募企业内部人员作为眼线。我这个案子就是这种情况,他们想让我做线人,帮忙搜集证据。美国联邦调查局已经做好准备,打击目标企业或瓦解棘手的公司。那些试图抵抗的公司都会遭遇不幸。

虽说如此,就算美国警察是一台杀人机器,但这不妨碍我继续研究。研究越深入,搜集的资料越多,我就越觉得我的情况十分特殊。柏珂龙的战略错误让我进了监狱,即便如此,我所受的处置也是前所未有的,不同于其他任何涉及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案子。

认罪协议

我对法国人克里斯蒂安•萨普斯奇安的案子特别感兴趣。他曾是阿尔卡特在拉美地区的副总裁助理。他的案子始于2008年,他的遭遇与我十分相似。在那个案子里,为了获取哥斯达黎加的一个合同,他们和法国电信公司在当地的子公司哥斯达黎加电力学院聘请了中间人。

1998年以前,阿尔卡特和阿尔斯通都属于同一个工业集团。我是从阿尔卡特电缆子公司被调到阿尔斯通的。为此,1990—1992年,我在阿尔及利亚做了16个月的境外国家服务志愿者。一直到1998年两家公司分道扬镳之前,它们选择中间人的内部流程几乎都是一样的。与阿尔斯通一样,阿尔卡特支付给中间人的费用都是分期支付的。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在佛罗里达被逮捕的萨普斯奇安监守自盗,收了30万美元的回扣。这与我的案子有天壤之别。

但是,我在详细研究他的刑事案卷的时候,发现他被判处的刑罚比我轻得多:他在承认自己赚了不义之财的情况下,却只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而我却可能面临125年的监禁。我问过斯坦这个问题,“博学”的他给我的解释是,虽然法律在联邦一级的实施标准是一样的,但是在康涅狄格州和佛罗里达州,也就是我和萨普斯奇安分别被起诉的地方,法律实施标准可能存在着细微的差别。他继续说道:“必须参照的《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正是为了纠正这种差异而制定的。”

显然,他拒绝承认那个案例对我有什么特殊的参照意义,因为他不打算与美国司法部进行一次真正的角力。面对律师的这种冷漠,我只能去寻求怀亚特看守所的内部资源,求助于最有经验的杰克——“法国贩毒网”的老江湖。

经历近半个世纪的司法纠纷,以及36年的牢狱生活,我的这位狱友自认为比大多数律师更靠谱,其实他的感觉并非完全错误。因为这么多年来,他所有的申诉状都是自己写的,要求他的律师过目之后直接交给法官。

“对那些法官和检察官,一定要把他们挤到墙角,”他嘱咐我,“只要你们签订了刑期确定的协议(有约束力的认罪协议),他们就对你无可奈何。你和检察官在商定刑期的基础上达成一份协议,你签字后,没有人能再给你加刑,就连法官也不行。我希望这就是你的律师和检察官谈判的内容!”

“我什么都不知道。他们告诉我检察官提出了6个月的刑期,所以我想应该就是6个月的刑期吧。”

“你不能光想,你必须确定。特别是不要签没有写明刑期的空头协议,因为之后检察官可以让你在量刑的时候吃亏。这些检察官可以随便更改刑期……你明白吗?这就叫给自己挖坑……”

我不会直接告诉他,但我承认,他的想法可能是正确的。我深切地感受到自己就是砧板上的鱼肉。我的两个律师在律所执业前都担任过助理检察官,他们应该了解这种肮脏的手段。为什么他们没有和我说清楚认罪协议还有不同的类型呢?如果不是咨询了杰克,我是无法知道这些的。

第二天,我又打电话给斯坦,问他认罪协议的细节:

“不,不是刑期确定的认罪协议。在康涅狄格州,我们不用这种认罪协议,但我承认,这种协议在很多州都是适用的,特别是在马萨诸塞州和纽约州。告诉你这些情况的人,他的案子一定是由适用于这种认罪协议的地区管辖的。”

“很明显,又是一个与我做对的康涅狄格州的特殊之处。那你希望我签署哪一种认罪协议?”

“空白协议。”

“如果认罪协议上没有写明刑期,那我怎么能确定我最终只会被判6个月?”

“在康涅狄格州,认罪协议的文本内容比较微妙。这里的司法人员不喜欢受人摆布。但是大家都相互信任。法官、律师、检察官,我们都在一起工作几十年了,没有人会食言。如果诺维克和我说是6个月,那最后就一定是6个月。相信我,不用担心。而且我们又有新的麻烦了。”

“是吗?是什么?”

“你必须承认10项指控中的两项,而不是原先设想的一项。”

“什么?但是,一个月前,你不是向我保证他们只会指控我一项罪名吗?”

“我确实是这么和诺维克谈判的,但是最终做出决定的不是他,而是远在华盛顿美国司法部的卡恩的上司。”

“但他们为什么会改变主意呢?”

“他们比较了解你和阿尔卡特的萨普斯奇安的案子,大概萨普斯奇安承认了两项指控。”

“但是萨普斯奇安拿了30万美元的回扣。这与我的案子毫不相同。斯坦,我觉得无论美国司法部提出什么要求,你都会说同意,而不是反对。快点去找那些没有获取个人利益的员工案例!做好你的工作!”

“我们会的,但恐怕这无济于事。别忘了,皮耶鲁齐,你必须要在彭波尼之前认罪。否则,我们就会完全失去协商的余地……”

尽管美国司法部的提议非常过分与不合理,我却只能在接受和拒绝中选择,没有争辩的余地。我再次面临无解的两难困境:是选择“最糟糕的”,还是选择有可能“没那么糟糕的”;赌注是下在“瘟疫”上,还是下在“霍乱”上。像往常一样,我又在纠结“或者”“还是”“否则”“要么”……我列出一堆公式,最后一项可用下面的方法解题:要么我接受两项认罪指控,最后可能被判处10年监禁(如果我相信斯坦的话,实际上将只有6个月);要么我明确拒绝,决定走诉讼程序,但可能被判处15 ~ 19年有期徒刑。

我相信,检察官会用这个新的下三烂招数同时对付我和阿尔斯通。这对公司高层来说也是一个信号:“看看我们的手段!如果你们不乖乖和我们合作,你们就会像他这么倒霉!”在这个事件中,我显然只是一个工具、一个人质、一个因为他人利益而被绑架的囚徒。但在那个时候,我很难看清阴谋的全貌。

无论是真还是假,斯坦和莉兹都透露出一种沮丧。尽管如此,他们仍然极力怂恿我接受协议。于是,濒临绝望的我同意承认两项指控。我真的别无选择。但在签订认罪协议之前,我要求他们把文本发给我。

我在文本里发现,这都是典型美国式的认罪协议条款:我必须承诺,绝不公开改口说自己无罪,我也无权上诉。在撰写判决书的时候,我也没有机会提到塔拉罕的事情!我的辩护词里只能用个人背景(家庭、教育、宗教……)作为论据。因此,我无法说出我认为的事实真相,也不能阐明我在阿尔斯通公司中的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与其他同案人员相比较,法官如何来评估我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呢?斯坦假惺惺地回答我:“法官最终会拿到检察官的事实版本。”更奇怪的是,协议中也没有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写明各项指控并计算对应的量刑幅度。这和我研究过的所有认罪协议刚好相反。当我对此表现出惊讶时,斯坦辩驳说:“这又是康涅狄格州的一种习惯做法,你要么接受,要么拒绝!”

最终,我同意了。我还能怎么做呢?我于2013年7月29日被传唤前往纽黑文法院,去签署认罪协议。

听证会由同一个法官主持,她在3个月前,也就是4月19日,拒绝了我的保释申请。我已经在看守所被关100天了,这对我来说好像有一个世纪之久。

“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评审团主席马格里斯说道,“在接受你的认罪协议之前,我想请你宣誓。书记员,请你带领被告宣誓。”

书记员只是简单地让我站起来,举起右手,听证会就开始了。

“皮耶鲁齐先生,既然你发誓会说真话,那么如果你做伪证或虚假陈述,你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明白了吗?”

“明白,法官大人。”

“请说出你的全名、年龄,然后告诉我们你的学历。”

“弗雷德里克•迈克尔•皮耶鲁齐,45岁,在法国获得工程学学士学位,还持有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你懂英语吗?”

“懂。”

“你和你的律师沟通是否有什么困难?”

“法官大人,我被关在怀亚特看守所,嗯……那里的情况有点儿复杂……”

没等我的话说完,我的律师便站起来说道:

“法官大人,皮耶鲁齐先生确实受到通话限制,所以我们有时交谈不便,但是他和我以及我的同事莉兹就案情进展见过3次面,而且我们现在能够毫无障碍地和他交谈。”

好吧,我明白我来这里是为了重述我的辩护词,之前已经跟着斯坦从头到尾念了一遍。现在不是抱怨的时候,更不是批评美国司法系统的时候。

“皮耶鲁齐先生,”马格里斯不动声色地接着斯坦的话说,“你是否在接受药物治疗?”

“是的。我在服用镇静剂,这是为了缓解入狱的压力,也是为了解决失眠问题。”

“这些药物是否会影响你理解本次听证会中的辩论内容?”

“不会,法官大人。”

“在过去的48小时内,你有没有吸食过毒品或摄入酒精?”

“没有,法官大人。”

“你的律师是否告知过你可能被判的最高刑期,你是否和他讨论过这个问题?”

“是的,法官大人。”

“所以你完全理解你将要签订的协议?”

“是的,法官大人。”

“你有受到威胁吗?”

我该怎么回答这个问题?有人身威胁吗?显然没有。尽管我被关在一座戒备森严的看守所里,没法接触案卷材料,这算威胁吗?但如果我提到这一点,那我的认罪就是无效的。所以我的回答是否定的。美国的司法正义也得以继续大行其道。

“皮耶鲁齐先生,”马格里斯一个音节一个音节地强调,“为了确保你能理解所做决定的后果,请你用几句话向我们总结一下你干了什么事情,以及你犯有哪些罪行。”

我们终于说到这里了。现在我应该给他们表演我和斯坦一起准备的套话。我开始了承认自己罪行的长篇大论:

“法官大人,1999—2006年,我是阿尔斯通集团全球锅炉销售部副总裁。当时,我的工作地点是康涅狄格州温莎镇。2002—2009年,阿尔斯通电力分公司和阿尔斯通其他分公司的员工、我们的合作伙伴日本丸红株式会社的员工,以及公司的外聘中间人,共同密谋向外国官员行贿,目的是获得印度尼西亚塔拉罕发电厂项目。我和我的同谋将这些贿赂款伪装成佣金。我们之间用邮件交流,讨论这笔交易的细节。最后,我们成功地拿下了塔拉罕项目的合同。”

“谢谢你,诺维克检察官对此声明满意吗?”

“非常满意,法官大人。”诺维克的表演也无懈可击。

“皮耶鲁齐先生,我总结如下:你承认了两项指控。第一项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多可并处10万美元罚款。第二项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多可并处25万美元罚款。根据美国的移民法律,你的认罪协议同样有法律效力。你知道吗?”

“是的,法官大人。”

“现在请仔细听我说,皮耶鲁齐先生。你马上会接受一位缓刑监督官的讯问。他将负责撰写一份量刑报告。这份报告之后会提交给法庭。然后法庭会根据这份报告给你判处适当的刑罚。你明白了吗,先生?”

“是的,法官大人。”

“这份报告必须在10月10日之前提交。检察官必须在10月17日之前对该报告给出答复意见。法庭将在2013年10月25日开庭,决定你的刑罚。当然,你必须出席本次听证会。”

“是的,法官大人。”

“好,那么,听证会到此结束。祝大家度过愉快的下午,特别是祝大家假期愉快。”

法官大人不是在开玩笑,她说这话的时候一本正经。这几个日期的描述或多或少与检察官向斯坦提及的6个月监禁一致,所以这给了我一丝安慰。自由指日可待:10月25日!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从2013年7月29日开始休假。康涅狄格州的闷热环境让人喘不过气来。把我带回怀亚特看守所的装甲囚车变成了一个大火炉。在我身边,一名年轻的囚犯将脸埋在手心里。法院刚刚宣读了他的判决:因贩毒被判入狱96个月。虽然我感到越来越热,但我还是尽力安慰他:“如果你表现良好,你就可以减去15%的刑期,这样你就可以在35岁的时候出狱。你的人生路还很长,你还有时间组建一个家庭、生孩子、找工作……”我对他说的这段话,其实也是对我自己说的。“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但是在这个闷热的车厢内,我的话听起来很无力。在看守所里被关了这么长时间后,一名35岁的黑人男子能够在美国重新开始生活的概率有多大?这个国家应该为他提供什么?那我呢,这个国家又为我准备了什么?滚烫的车厢让人感觉如同身处地狱。我都快热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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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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