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四方面问题,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被责令改正
来源:观察者网
2025-12-01 17:37
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发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存在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部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销售业务制度修订未经合规风控人员审查、为个别未进行风险测评的客户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以及未按规定报送反洗钱相关材料等四个方面问题。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文如下: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我局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二、部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销售业务制度修订未经合规风控人员审查,基金销售专职合规人员同时承担业务管理职责,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三、为个别未进行风险测评的客户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通过手机APP销售基金时,未提示投资者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未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
四、未按规定报送反洗钱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13日
据介绍,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初创于1987年,200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06年由地方城市信用社改建为商业银行。截至2025年6月末,该行母公司口径下资产总额3522.61亿元,负债总额3254.34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268.27亿元。1-6月实现净利润9.53亿元。
此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分局还于今年7月向该行开出200万罚单。罚单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违规办理转贴现业务、办理无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瞒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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