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观察|确诊罕见病却被拒赔,一审败诉后该不该再战二审?
来源:观察者网
2026-06-01 23:33
【文/羽扇观金工作室 李丽梦】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对于千万家长而言,给孩子买一份保险,是爱,也是心安。然而,当2岁投保、6岁确诊罕见病的小李一家,收到的不是理赔款,而是一纸“治疗方式不符”的拒赔通知书时,这份“爱”险些变成了绝望。
北京金融法院在5月29日发布的这则案例,撕开了重疾险行业一道隐秘的伤口:保险合同里那些看似“专业”的治疗方式限定条款,究竟是在精准风控,还是变相剥夺孩子的就医选择权?
从一审败诉到二审翻盘,补锌治疗不算“重症”?
2018年,刚满2岁的小李(化名)的父母为他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40万元。彼时,这份合同在他们眼里,是未来几十年里给孩子的一份兜底保障。
2023年,小李被确诊为肝豆状核变性。这是一种遗传性铜代谢障碍疾病,俗称“肝豆病”。如不及时治疗,铜会在肝脏、大脑等器官沉积,最终导致肝硬化、神经损伤甚至死亡。
小李的主治医生,为孩子制定了口服补锌治疗方案。原因很简单:肝豆病现有两类主流药物,一类是促进排铜的螯合剂,但副作用较大;另一类是阻止铜吸收的锌剂,对儿童更安全、耐受性更好。根据最新的诊疗指南,两者并无“轻重”之分。
然而,当小李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中规定:“肝豆状核变性……须经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6个月,方能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孩子没有用螯合剂,不在保障范围内。
更令人沮丧的是,一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从合同字面看,小李的理赔申请确实达不到条款要求。但小李一家没有放弃,他们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二审逆转的关键,在于主审法官主动走访了小李的主治医生。医生明确表示:“两种方案均符合国家诊疗指南,均可治疗重症患者,无轻重之分。选择口服补锌治疗,是出于儿童用药安全考虑。”
北京金融法院终审改判:案涉条款属于排除被保险人合理选择治疗方式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小李保险赔偿金40万元,豁免后续保险费,并返还保费7051.34元。
“治疗方式限定”条款为何频频引发纠纷
明亚营销中心助理总监兼综合业务部经理刘存鑫对观察者网表示,从今天的医学实践看,一些保险条款确实存在明显的医学滞后风险。以肝豆状核变性为例,这种罕见病的治疗方案会根据患者年龄、病情阶段、副作用风险等因素灵活调整。对于儿童患者,补锌治疗在国际和国内指南中均被广泛认可,并非“低级”或“替代”方案。保险条款如果固定某一种治疗方式,并赋予其决定理赔资格的作用,就可能与现代循证医学产生直接冲突。
那么,保险公司为何要设计这类条款?刘存鑫分析,最初有三方面考量:第一是提高理赔标准的客观性。保险本质上需要建立统一、可验证的赔付标准,而治疗行为通常比症状描述更容易核实;第二是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担心部分疾病诊断存在较大主观空间,因此试图通过治疗行为来验证疾病严重程度;第三是便于精算定价。当疾病定义尚不成熟时,采用特定治疗方案作为触发条件,可以减少赔付边界的不确定性。
但问题在于,医学的发展速度远快于保险条款更新速度。过去被认为是“标准治疗”的方案,几年后可能已经不再是一线治疗方案。如果保险合同仍然把某种治疗手段作为赔付前提,就容易出现“患者得到规范治疗却无法获赔”的情况。
小李案也并非孤例。近年来,从北京、福州、南京等多地法院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不约而同地形成了相似的裁判逻辑:
2026年5月,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的杜氏肌营养不良症理赔案:投保人为3岁男童投保百万少儿重疾险,孩子确诊杜氏肌营养不良罕见病,通过临床主流的无创基因检测完成确诊。保险公司以合同要求需进行肌电图、肌肉活检等有创检查为由拒赔,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后,保险公司上诉。法院结合协和医院医学意见认定,无创基因检测准确率更高、更适配低龄儿童,已是现行医学主流确诊方式,而合同指定的传统有创检查创伤大、精准度偏低。保险条款固守老旧检查标准,不合理加重被保险人就医负担,属于滞后医学发展的无效限制条款。二审维持原判,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百万保额并豁免保费。
2026年4月,福州永泰法院发布的颅脑疾病手术方式争议理赔案:被保险人确诊颅脑血肿,符合保单轻症理赔范畴,医生结合患者实际病情实施开颅手术治疗。保险公司以合同仅认可颅骨钻孔手术、患者术式不符为由拒绝理赔。法院查明,开颅手术与约定的颅骨钻孔手术治疗目的一致,均为临床正规有效治疗手段,具体手术方案由医师根据病情个体化判定。法院判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轻症保险金。
2026年1月,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发布的重度睡眠呼吸暂停理赔案:投保人确诊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病情完全达到国家通用医学重度诊断标准,但保险合同自行设置了远超行业指南的严苛诊断指标,保险公司据此拒赔。法院审理认为,重疾险疾病定义应当贴合国家权威诊疗规范,保险公司单方拔高诊断门槛、增设合同专属严苛标准,属于不合理加重投保人责任、设置隐形理赔障碍。该类偏离通用医学常识的限制性条款,未向消费者重点提示说明的,不具备法律效力。被保险人已达到医学层面的重度疾病标准,已然触发重疾保障初衷,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理赔责任。
这些判例共同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保险合同不能以“格式条款”之名,行“剥夺患者合理医疗选择权”之实。当保险的精算逻辑与患者的基本权益发生冲突时,司法选择站在生命和科学的一边。
“保疾病”还是“保治疗方式”?行业亟需系统性反思
国内重疾定义虽历经2次修订。2007年,行业出台首版统一重疾定义,统一25种核心重疾标准,终结了各家公司定义混乱的局面。随着医学技术不断进步,原有标准逐渐滞后,2020年监管与行业联合完成大修,形成新版规范,并于2021年2月正式落地。此次升级不仅将重疾扩充至28种,新增3种轻症,还结合最新医学成果优化了疾病判定标准,让赔付规则更贴合临床实际,也进一步厘清了“按疾病本身赔付、而非拘泥于特定治疗方式”的核心原则。
然而,不少合同将特定药物、手术术式、检查手段、治疗周期设为理赔硬性门槛,无视临床个体化诊疗原则。尤其在少儿罕见病、心脑血管疾病、颅脑疾病等领域,老旧条款与当下主流诊疗方案严重脱节,低龄患儿被迫面临有创检查、高风险手术的两难选择,患者正常的医疗选择权被格式条款变相剥夺。刘存鑫直言,如果保险合同仍然停留在十年前甚至二十年前的治疗模式,纠纷会越来越多。
那么,重疾理赔为什么不能“自动跟随最新诊疗指南”呢?刘存鑫表示,值得探索,但操作难度较大。首先,诊疗指南本身会不断更新;其次,国内外不同医学组织可能存在不同推荐意见;第三,保险合同需要保持确定性和可执行性。
手回集团高级产品经理魏怡瑜则表示,目前人身险产品条款的变更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备或报批,“自动跟随”机制可能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冲突。但该难题不代表无解。保险中介机构也正在积极推动“定期评审机制”。这既能控制定价风险,又能缩小医学滞后性带来的理赔争议。
刘存鑫提出,更现实的做法可能是将疾病定义以疾病本身和严重程度为核心;其次是将治疗方式仅作为辅助判断因素,以及对涉及罕见病、新技术、新疗法的疾病,增加“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当前医学规范治疗”的兜底条款。这样既保证合同稳定性,也避免医学进步导致条款失效。
遭遇“治疗方式不符”拒赔?消费者维权实操指南
如果家长不幸收到保险公司以“治疗方式、手术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出具的拒赔通知书,刘存鑫表示,无需慌乱,普通消费者可按照以下步骤有序维权,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步,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正式拒赔决定书。不要只接受电话通知,必须获得书面拒赔理由,明确引用的是哪一条合同条款。
第二步,请主治医生出具专业意见。重点说明:目前治疗方案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属于指南推荐方案;与保险条款要求的治疗方式是否具有同等医学效果。
第三步,申请理赔复核。提交病历资料、医学指南、专家意见、文献证据。很多案件在复核阶段即可解决。
第四步: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小李的案例,北京金融法院明确传递出一个重要信号: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能脱离现代医学实践,更不能通过不合理的治疗方式限定,实质性剥夺被保险人的保障权益。
对于消费者而言,疾病是否真实发生、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严重程度,应当是理赔审查的核心,而不应被某一种特定治疗路径所绑架。
从行业发展角度看,北京金融法院此次判决不仅是在保护一个患儿家庭,更是在推动重疾险从“治疗方式导向”向“疾病实质导向”回归,这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产品优化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都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正在为孩子挑选保险的家长,慧择小马理赔健康险相关负责人提醒:翻看合同释义,关注治疗方式限定,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我们报道这个故事,不是为了制造对立,而是希望推动改变。毕竟,每一个孩子都是独一无二的。他们值得一份真正“赔得到”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