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华:如何让“小事不能出村”,变成“小事不出村”?
来源:新乡土
2025-12-21 08:46
【文/ 桂华】
一、“小事不出村”与“小事不能出村”
创新和运用“枫桥经验”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基本方法。将“枫桥经验”运用于基层工作,关键是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运用“枫桥经验”,及时有效解决广大群众的身边难事,打造平安稳定的社会局面,既是服务群众的直接体现,也是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基础护航。
近年来,基层工作形势发生较大的变化,包括经历疫情防控、整体经济形势调整、地方财力紧缩等。随着为基层减负和治理形式主义的推进,早几年出现的基层过热现象有所缓解,乡村大拆大建、整村推动、创新创建等行为明显减少。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地区的基层工作考核重新变得简化,考核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经济指标与社会治理。
所有乡镇和街道的经济指标汇总起来是全县的指标,保持经济增长才能维持财政,关系到保运转。随着一些软指标考核的压力变小,经济考核变得更加重要。另外,社会治理在基层工作中也十分重要,甚至占到“一票否决”的位置。
社会治理目标是减少矛盾。不少地方运用“枫桥经验”,推广各种治理手段,希望预先排查和发现矛盾,提早干预,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或者发生矛盾后及时处置,避免扩散。
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治理变得复杂,基层工作既要面对老问题、老矛盾,也要面临新问题、新情况。在基层考核中,各个乡镇对问题的处理状况汇总起来是全县的情况。因而,县市倾向于提高工作要求,对排查矛盾、发现矛盾、处置问题提出更严标准,通过加码来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在考核压力下,以处理客观问题为目标的社会治理,变成了以“不出事”为标准。为了追求“不出事”,“枫桥经验”中的“小事不出村”在实践中变成了“小事不能出村”,“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变成了“基层必须化解矛盾”。
社会运行总是存在各种客观矛盾、日常摩擦和不可预知的意外因素,将高效处理矛盾、及时回应群众急难愁盼的工作目标,变成硬性指标上的“不出事”,表面上是发挥“枫桥经验”,实则是失去“枫桥经验”作为基层工作方法的精髓。由硬性考核推动基层化解矛盾,会带来各种意外后果。
二、“小事不能出村”的悖论
运用“枫桥经验”,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是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在基层事务处置中的主动性、能动性。
基层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国家治理以亿万群众为对象,基层包括农村、城市、机关、单位,凡是与群众密切接触、以群众为直接对象的工作都属于基层工作。国家开展“三农”工作,执行惠农政策,实施乡村建设,面对千家万户的农民和千差万别的村庄,必须依靠乡村两级积极作为,基层是社会治理的主战场。
之所以要发挥乡村的主动性、能动性,进而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是因为乡村两级直接与群众打交道,属于本乡本土,熟悉群众、了解群众,也被群众所熟悉和了解。经过长期互动,基层干部知道群众的所思所想,广大群众也听得懂基层干部对政策的解释,双方容易沟通、将心比心,做工作的效率高。
实践中如果做到通过基层干部的积极作为,将大部分事务都在村内解决,少部分事务到乡镇解决,还有极少部分乡镇解决不了的事情上升到更高层级,甚至走司法渠道,则整个社会治理成本低,群众诉求被及时答复,国家治理的成本也低。因而,在新形势、新条件下,创新和运用“枫桥经验”十分重要。
不过,基层干部积极作为,通过主动性和能动性发挥,所能解决的是部分事务,还有很多事务超出基层能力,甚至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超出了政策范围。因而,“小事不出村”不是“小事不能出村”,“大事不出镇”不是“大事不能出镇”,“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也不是“基层必须化解矛盾”。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是一种工作机制,属于对基层主动性、能动性的强调,它刻画的是一种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对比来看,“小事不能出村,大事不能出镇,基层必须化解矛盾”则是一种考核标准,属于不讲条件下的工作指令。如果地方用考核标准、工作指令替代工作方法,就会变得刻舟求剑、削足适履、缘木求鱼。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将“小事不出村”变成“小事不能出村”,则村一级变成以完成考核标准为导向,而不是结合情况、实事求是、考虑总体影响后精细处理个别问题;如果将“小事不出镇”变成“小事不能出镇”,则乡镇也变成了以不被上级扣分为工作指南,而不是采取具体问题分析;如果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变成“基层必须化解矛盾”,则基层为了达成“必须化解矛盾”的考核目标,就会变成以追求考核通过为导向而不是全盘考虑工作成本。
因此,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村、乡镇等基层处理问题的能力是有限的。长期接触群众的乡村,所积累的基层工作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群众工作资源,是其他所有人和其他部门都不具备的。
在浙江某地调研,一位从事过信访、应急、包村等工作的“老乡镇”说,全镇的农民到他那里反映问题,不超过五分钟的交谈,他就能够很有把握地判断这个群众反映问题背后的动机、诉求、矛盾点等。得到这些信息之后,就很容易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这位“老乡镇”并不“老”,才30岁出头,2013年考到乡镇,现在任副镇长,基层工作经验十分丰富,处理群众工作得心应手,他工作的乡镇超过6万人。他回忆说,刚到乡镇时,碰到群众来反映问题,不敢轻易说话,生怕解释政策不清楚,被抓住漏洞。
这说明,群众工作能力要在实践中锻炼,并且获得群众工作能力也不难。乡村干部长期与群众接触,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被群众教育,工作能力得到提升。乡镇、村一级所掌握和拥有的最大的治理资源,不是物质上的,也不是酷炫的技术,而是对辖区内村情民情的“了如指掌”,以及通过努力工作所取得的群众信任。
一方面,乡村两级拥有群众工作经验、群众工作能力的治理优势,另一方面,乡村作为治理体系的末端,属于执行政策而不制定政策、接受考核而不决定标准、掌握有限资源而承担属地责任。乡村两级作为基层,在“枫桥经验”的运用中,发挥的是前一方面的能力,是扮演着群众工作的角色,这些高度依赖干部的积极性、能动性和主动性。反过来,从客观条件上看,基层存在天然的短板:人手不够、资源不足、责任兜底、被问责被考核等。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如果变成“小事不能出村,大事不能出镇,矛盾必须化解在基层”,就会将基层积极接触群众,通过细致的群众工作方法解决具体问题,变成基层必须承担兜底责任,动辄问责,其后果是在消磨基层工作优势,徒增基层压力。
第二,群众诉求的复杂性。基层工作要处理群众提出的各种各样诉求,有时同一个问题背后的动机不同,有时不同人对同一个政策的期待不同,有时不同时间点发生问题的处理政策不同。所有这些都需要一一分析,具体问题具体解决。
以非粮化整治为例,有些与土地撂荒有关,有些涉及产业结构调整,还有些是大规模土地流转造成的,每一个案例所牵扯的利益都十分复杂,要实现政策目标,需要基层干部做很多具体工作。
群众诉求的复杂性还表现为村庄中个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比如,国家投入惠农项目为村庄拓宽道路,不属于土地征用,却要占用个别人的土地,如何处理?甚至还存在个别群众诉求缺乏依据的情况,如何处理?比如,村庄选举中出现了矛盾,被选掉的农民在所有的公共事务中都不配合,如何处理?
基层工作涉及利益调整,实施惠农政策让每个村民都享受好处,但是有的受益多、有的受益少,农民之间会相互比较并引发矛盾。基层工作不同于办公室工作,不一定风平浪静,“剪不断、理还乱”是基层工作的常态,也是乡村干部的工作日常。
如果在考核压力下,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变成“小事不能出村,大事不能出镇,矛盾必须化解在基层”,则使得乡村干部不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会突破工作要求,甚至出现所谓的“花钱买平安”。由于基层工作具有示范效应,一个问题被策略化地解决,就会诱发更多类似的诉求,让工作陷入被动。
2024年8月16日,蒲纺工委六米桥社区翠泉花苑小区物业人员、下沉单位党员、支部书记、业委会成员及“两长四员”代表等召开“邻里圆桌会”
三、如何做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越是随着社会复杂程度提高、流动性变强,就越需要通过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来增加国家治理能力。作为社会治理对象的群众主体越是多元、诉求差异化越是明显,基层治理的难度就越大,用行政管理手段、标准技术工具解决问题所产生的偏差越大,也因此就越需要运用“枫桥经验”,发挥党员干部紧密联系群众、熟悉群众、服务群众、依靠群众的基层工作优势。
只有做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才能够有效应对社会转型带来的挑战,缔造出国家有为、社会富有活力的基层工作局面。如何做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一、科学理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是指基层发生的大部分矛盾是日常性的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矛盾,也即凡是在人群密集的地方都会发生的利益纠葛或行为冲突,这些矛盾细小琐碎、无时无处不在,需要基层承担责任、发挥能动性才能够解决。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也是指,这些矛盾不仅适合由基层解决,而且契合基层工作优势,只有靠基层才能够有效解决。如果行政直接介入这些细小琐碎的日常矛盾,不仅效率低,而且成本很高。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是指鼓励基层发挥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动性,当群众出现诉求后,引导他们首先向处在身边的乡村干部反映并寻求解决,当基层解决不了时,再向更高层级反映。
因此,“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属于工作理念,不是工作指令,更不是考核就能够达到的。如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变成了“矛盾必须化解在基层”,就是将这种灵活的、依靠基层主动性的工作方式变成了基层迫于考核而完成行政任务,基层治理便是从能动状态变为被动状态。
并且,基层虽然90%以上是日常矛盾,却依然有一部分问题是村里无法解决、乡镇也无法解决的。“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是指基层在资源有限、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发挥主动性解决大部分矛盾,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在此之外,还有一部分是基层解决不了的矛盾,则必须上交。
所以,“枫桥经验”的另一面是,基层能解决和能不上交的矛盾尽量不上交,而基层不能解决的矛盾则要及时上交,由上级研究甚至承担主要责任。“枫桥经验”要做到:无需上交的矛盾要就地解决,基层解决不了的矛盾则要立刻上交;不该上交的不上交,该上交的则上交。通过“不上交”和“上交”这两个方面,发挥基层与上级的“两个积极性”,由基层和上级协作共同解决问题并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如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片面地理解为“基层必须解决矛盾”,则突破了基层权限,也违背了工作规律。基层为了满足“必须解决矛盾”的考核要求,委曲求全,用“开口子”的方式去解决基层解决不了或不应该由基层解决的事情,反而会鼓励越来越多的群众提出超出基层责任的诉求,破坏社会治理平衡。
第二,提升基层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性。“枫桥经验”依赖基层做群众工作,采用的是群众工作方法。做好群众工作的关键是乡村干部具有内在积极性,且熟练掌握群众工作方法。目前,基层为了满足自上而下的标准化、制度化要求,对干部提出客观标准要求。但是,这些并不能替代做群众工作能力。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枫桥经验”关键是乡村干部走出办公室,沉到群众中去。乡村干部距离群众越近,群众就越是可以依靠的力量,乡村干部凡是真正沉入到群众中去,很多问题就迎刃而解。
第三,社会治理要采取短链条逻辑。目前,随着国家治理能力增强,国家介入社会事务的范围越来越广,在很多方面,国家可以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优势。但是社会治理领域常常面对的是群众之间的琐事,很多统一化、标准化、程序化的规章制度,不一定适用于解决这些问题。
在社会平安稳定的大局面下,基层主要的精力是接触群众、组织群众和引导群众解决身边小事,密切党员干部与群众的联系。很多群众身边的小事具有发生的场景,属于面对面纠纷,解决问题的办法因而需要灵活多变,相关部门不宜采取长距离监督、远距离考核的工作方法,而是要鼓励和支持基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就地解决问题,避免“一把尺子到底”,适宜由基层探索从当地情况出发行之有效的百花齐放的工作办法。
第四,为社会秩序留下冗余。首先,科学分析“小概率事件”。矛盾发生之后,要深入研判,区分普遍性问题与个案问题,偶发事件与苗头性问题,区分特殊与一般,进而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对于偶发的问题,要留有一定冗余,避免为了消除偶然而投入主要精力,要将工作重点放在绝大多数群众最迫切的需求上。
其次,区分“底线”思维与“不出事”要求。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普遍诉求的事情上,要坚持“底线”思维,将回应群众利益作为工作根本。由指标考核所造成的基层“不出事”思维,有时不是从解决问题出发,而是回避问题,反而让群众的切实利益得不到重视。
第五,总的来说,在惠农资源下乡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政策导向下,当前基层社会治理面对的矛盾以日常性为主,群众反映的多是生产生活上“补短板”诉求,在这种总体格局下,基层社会治理应当更重视群众和基层干部内在力量的发挥,减少因为考核或一票否决而造成的干部消极,让乡村干部沉入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把蕴含在群众中的力量激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不断走向共建共治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