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冰:中国投资环境恶化了么?

来源:观察者网

2013-09-10 09:46

韩冰

韩冰作者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近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合生元、美赞臣、恒天然、多美滋、雅培与富仕兰等6 家乳粉生产企业违反《反垄断法》的价格垄断行为开出了6.7亿元的巨额罚单。由于被罚企业除合生元外都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吸引了外媒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今年以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被陆续爆出苹果售后门事件、葛兰素史克行贿丑闻事件、恒天然毒奶粉事件等,而在每次事件发生后一些外媒的报道,往往从事件外寻找原因,特别是对中国的投资环境提出质疑,例如“跨国药企在华感受凉意”、“外企遭遇‘中国麻烦’”、“在华外国企业的压力增大”等醒目但喧宾夺主的标题。那么当前中国投资环境的真实图景如何?中国投资环境是否恶化?外企缘何在中国“麻烦”不断?

中国投资环境在优化

投资环境与企业效益息息相关,因此,一国投资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其对外资的吸引力。据我国商务部统计,2012 年,我国实际吸收外资金额1117.2亿美元,比2007年高出49.4%。2013年上半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19.84亿美元,同比增长4.9%。6月当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43.89亿美元,同比增长20.12%。这些数据表明当前中国吸收外资的走势相对平稳,中国投资环境仍得到国际投资者的认可。

而这一结果也得到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2013年世界投资报告》的印证,在2012年前20位东道经济体中,中国在全球排名中稳居第二位,仍是外国投资的重要东道国。(见图1)

图1:2012年20大东道经济体(10亿美元)

另据世界银行《2013年营商环境报告》,2006年至2013年间,中国在缩小与监管体制方面表现最佳的经济体的距离方面稳步前进(见图2),在与前沿距离缩小最多的5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2位。

图2:2006年-2013年中国在缩小与前沿距离方向稳步前进

“前沿距离” 显示一个经济体离每个“营商环境”指标自2005 年以来所达最高水平的总体差距。这个指标被规格化为0-100的区间,100代表最高水平(前沿)。

此外,近年来中国政府的外资审批和核准范围不断缩小,从2005年至2012年,我国商务部的审批数量已由3000多件减少到100余件,审批量减少95%。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里,涉及外资的行政审批1项,即现已完全取消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的合同审批。随着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近日,国务院又决定出台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措施,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从而有利于营造公正发展的投资环境。上述数据充分说明当前中国投资环境的很多方面正日益改善与优化。

外企的抱怨缘何而来

但与此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也通过在华商会表达其对当前中国投资环境的各种“抱怨”,其中包括劳动力成本攀升、产业政策倾向于国有企业、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缺乏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不力、市场准入壁垒、在华经营压力增大等。

例如,中国美国商会《2013年度商务环境调查报告》指出,更多的企业对许可申请的公平性表示担忧。对于许多企业可能遇到的市场准入壁垒之一—— 申请获得营业执照难度大这一问题正变得日益严重。2011-2013年间,认为“获得许可时对外资企业和中国企业一视同仁”的受访者比例从29% 下降至14%。

与此同时,受访者中认为“外资企业许可审批程序较复杂,透明度较差,时间较长”的比例则从29% 跃升至41 %。另外,今年的调查中,认为“获得许可时对中国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但执行上存在差异且缺乏透明度”的受访者人数有所上升。(见图3)

图3:企业所在产业相关许可申请情况

上述“抱怨” 的产生,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中国引资政策的调整。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积累了良好的产业配套基础、充足的外汇资金、优质的劳动力资源和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因此,在新的经济发展背景下,中国对外资需求的迫切性显著降低,而外商投资企业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的负面效应已凸现,如外商投资企业控制或垄断某些领域、“假外资现象”等,严重抑制了国内企业的发展,破坏了市场环境。

自2006年进入“十一五”(2006年-2010年)期间以来,中国的引资政策开始调整。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与《反垄断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引资政策的实质性调整,即逐步为内资和外资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政策平台。

2010年12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则标志着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正式终结。

与此同时,自2007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开始,国家开始强调优化利用外资结构,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和环保技术,限制外商投资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和稀缺矿产资源,引导外资逐渐向附加值高的产业转移。

2011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提出“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优化结构,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鼓励投向中西部地区”。中国政府坚持引资由追求“数量”向“质量”的转变与导向,对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

因此,受上述政策调整影响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那些习惯依靠优惠政策获得竞争优势的外资企业而言,必然有所不适并感到较大的生存发展压力。

二是法律环境的不完善与相对滞后。目前中国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三部法律,以及围绕此三部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通知等多层次规范构成的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但由于三部外资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虽经过修订,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内容、立法技术方面仍然不能完全适应现今我国国内与国际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部外资法中的一些规定与近年修订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也存在冲突之处,而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理外商投资法律与《公司法》等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又面临许多现实困境。

此外,某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也存在不规范行为,地方保护主义和公权私用等腐败现象也时有出现。虽然这不是普遍现象,但难免引起一些跨国企业对中国的投资环境的质疑。

三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竞争力的提升与外商投资企业竞争力的下降。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国际竞争力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2013年《财富》世界500 强排行榜公布,95 家中国公司上榜。中国欧盟商会《2013年商业信心调查》也指出,来自本土企业的竞争,正日益影响着欧洲企业的业绩和前景。

中国企业竞争力的增强, 必然对外企在华的经营带来挑战,给其带来竞争压力。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市场的日益完善,市场竞争也日益加剧。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不善而导致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市场份额不断萎缩。

例如,美国学者甘思德的研究显示,通过对比2003年与2013年在工商总局登记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可以发现10年来中国的私营行业正在壮大,从绝对数字和相对比例而言都是如此。国企占总注册资本比例从62.3% 降至46.6%,私企所占比重则从14.9% 升至30.8% 。包括规模较小的个体企业,私营经济目前占总注册资本的40%以上,略低于国企。同时,跨国公司所占比重已从21%降至13%。就平均值而言,跨国公司的规模远远高于私企,甚至超过国企,但它们在总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正在下降(见图4) 。因此其认为,国企的数量虽呈下降趋势,但平均规模正在上升。跨国公司的平均规模很大,但在经济中的相对重要性正在降低。

图4:在工商局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

四是炒作与游说。从外媒对某些跨国企业事件的蓄意歪曲与夸大的报道来看,不排除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借此对中国管理层施压与游说,希冀能继续享有一些“政策红利”或获得其他优惠待遇。另一方面,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些发达国家为重振本国制造业,促进其经济复苏与长期发展,也有可能通过炒作“中国投资环境恶化”的言论,促成本国制造业的回流。

对中国严打的误读

鉴于对中国投资环境林林总总的“抱怨”涉及投资环境的方方面面,既包括对市场方面因素的担忧,也包括对监管环境的批评,而其产生的原因也“各不同”,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抱怨”的性质进行具体的分析,以识其“真面目”。

就今年以来被踢爆的几个跨国公司事件而言,主要原因还是这些企业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未合法合规经营,国内国外实行双重标准。其中苹果售后门事件的主要原因是苹果客户服务政策存在中外有别、回避保修期等问题。而其名列在4月份《人民日报》报道中则是由于其应用程序商店在中国提供色情内容而遭查处。

葛兰素史克行贿案违反中国法律的事实更是清晰明了,其通过旅行社和咨询公司向医生、政府官员、医药行业协会和医院行贿的违法犯罪事实昭然若揭,而并非外媒所渲染的“跨国企业成了反腐的牺牲品”。

 

 

 

相较而言,最近国家发改委对6家乳粉企业的反价格垄断查处,引起了较为广泛的争议。此次涉案乳粉企业主要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涉案乳粉企业均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行为,不正当地维持了乳粉的销售高价,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并且,涉案企业均无法证明其控制价格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条件。虽然此次国家发改委对乳粉生产企业的“亮剑”合法性不容置疑,而且也符合世界潮流,现今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但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始生效,其社会认知度并不高,因此引发了较多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高比例的跨国企业涉案, 被认为是其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事实上,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无论从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还是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来看,都不能得出其专门指向外企的结论。

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进行区分,只要经营者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都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而今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顶住民族品牌、大型国企、地方政府等多重压力,对茅台、五粮液由于多年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开出4.49亿元罚单的执法案例,也表明违法企业是反垄断法的执法目标。

二是将此次反垄断行为狭隘地视为“对‘洋奶粉’开刀有意保护国产奶粉”。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目的来看,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率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而这一立法宗旨也体现在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一条规定中,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因此,对一些品牌乳粉的反垄断执法行为,可能会有利于市场上其他品牌的发展,但其并不是适用《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

三是针对不同企业开出的不同额度的罚单引发的争议。总体而言,此次国家发改委对不同企业的处罚额度符合《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其有权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和10%以下的罚款。但我们也应看到1%-10%的取舍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遵循更为细致与量化的标准,才能让被罚企业心悦诚服。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与多变性,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我国目前仅实施5 年的《反垄断法》相较于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而言,其犹如蹒跚学步的孩童,无论在具体规则、执法机构建设、执法能力与水平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跨国企业需守住社会公民底线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市场主体发育尚不健全,不排除一些经营者通过实施价格垄断行为,谋求垄断利润。因此,今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在严格执法、透明执法、公正执法与依法执法的基础上将反价格垄断工作常态化,真正发挥《反垄断法》这一“经济宪法”的功能,切实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改善中国投资的法律环境。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今年7月11日在华盛顿落下帷幕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之一,即中美双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开展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这意味着如果协定达成,中国市场将更为开放,中国的外商投资监管体制也将进一步改革。

而另据商务部近日发布的消息,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创新对外开放模式,国务院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决定在试验区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和事项。这均表明中国正在探索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对外开放战略,不断拓展新的开放领域,中国的投资环境将趋向更为透明、规范、开放与有序。

总之,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环境的确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中国政府正在主动解决与处理,以确保随着中国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中国经济增长预期逐渐放缓后,中国投资环境仍然具有吸引外商投资的比较优势,并使之具有可持续性。中国的投资环境中挑战与风险、机遇与机会正上演着二重奏,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化险为夷、抓住发展机遇则是其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绣球已抛来, 接与不接以及如何接稳则有待跨国企业运用智慧予以选择,而成功并不困难,只要其在中国能守住一个合法的社会公民的底线。

(感谢博士生刘洁对图表制作的辅助)

责任编辑:冰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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