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当前的宪政概念之争

来源:观察者网

2013-06-05 07:19

寒竹

寒竹作者

旅美学者、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研究员,《中国力》

一、争论的缘起

这次争论源于红旗文稿在2013-05-21刊发了人民大学教授杨晓青的一篇文章《宪政理念属于资本主义而非社会主义》。此文刊发后在舆论界引起了一些的反响。5月29日,“党建”杂志又刊登了一篇题为《认清“宪政”的本质》的文章,进一步阐述杨晓青的观点,作者是郑志学。中国法学和政治理论界围绕宪政这个概念展开了争论。从争论各方的观点看,大致上可以分为三派:以社会主义理论否定宪政概念的“宪政否定派”;以西方的政治和法律理论为基础的“自由宪政派”的观点和“社会主义宪政派”。为了行文方便,笔者在文章中有时把后两者统称为“宪政肯定派”。

笔者对上述各派的辩论并不选边支持或反对。宪政这个概念是否应该使用,完全取决于使用者个人。觉得宪政这个概念有问题的人可以拒绝使用这个概念,但大可不必反对别人使用,因为不同的人对宪政这个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同样,喜欢使用宪政这个概念的人可以自己使用,但大可不必把是否使用这个概念看作是正确与否的标准,因为在今天中国如此丰富的话语体系中,不使用宪政这个概念也可以表达跟“宪政肯定派”同样的思想。但争论的各方一定要坚持一点,这就是在使用宪政一词时,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否则争论就成了鸡同鸭讲。

笔者通过对争论各方的观察,觉得宪政这个概念引起的争论跟这个概念缺乏准确严格的定义有关。事实上,争论的每一方尽管都是围绕着宪政这个概念而展开,但各方对宪政这个概念的界定有很大的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概念上的含混才引起了众多的争论。如果说各方对宪政这个概念的理解是不同的,有的要否定宪政,有的要肯定宪政,那就是很自然的。但是,这种各方没有交集的争论很难有积极的意义。所以,要理解当前的宪政概念之争,首先要弄清楚争论各方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和界定。

二、宪政概念的不同理解

近代以来,中国关于社会科学的许多概念大多来自西方,宪政这个概念也不例外按照宪政一词的使用者的说法,宪政在英文中的对应词有两个:一个是constitutionalism,一个是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但是,这两个英文词在中国早就有中文翻译。通常constitutionalism翻译为“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翻译为立宪政体或立宪政府。Constitutionalism在英文的本意就是强调把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法律的最高权威;所谓主义就是竭力推崇,强烈主张的意思,所以翻译为“立宪主义”或“宪法主义”比较符合中文的习惯。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是指根据宪法运转的政府,或在宪法框架下运转的政府或体制,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翻译为立宪政体或立宪政府比较符合中文的习惯。

自从中国近代学习西方国家以来, “立宪主义”、“立宪政体”或“立宪政府”早就在知识界和舆论界使用。梁启超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对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和立宪作出论述。梁启超在1899年编著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中把宪法界定为“国家一切法律根本之大典”,并在1901年的《立宪法议》一文中把立宪政体界定为在宪法下“有限权力”的政体。从梁氏对宪法和立宪政体的解释看,跟今天人们的理解并无大多差异,但梁氏本人并未在今天中国学界所理解的意义上使用宪政一词。

除了“立宪主义”、“立宪政体”这样的概念外,中国的学界和政界也早有人使用“宪政”这个概念。比如孙中山讲“军政、训政和宪政”,毛泽东也专门写过《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文章。今天一些“宪政肯定派”为了证明宪政这个概念是正当的、必须的,也把孙中山和毛泽东当年的说法作为自己的理论依据之一。但这种时代错位的引用显然是无助于“宪政肯定派”对宪政理论的阐述。无论是孙中山还是毛泽东,都是从政治发展和政治斗争的语境中来讲宪政这个概念,跟今天主张宪政的人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孙中山认为宪政就是颁布宪法,他在《建国大纲》中明确地讲:“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如果颁布宪法就是宪政,“自由宪政派”显然不会同意,因为他们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有宪法并不等于有宪政。而毛泽东讲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是“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这更是“自由宪政派”的人无法接受的。所以,从“宪政肯定派”的具体论述看,他们的宪政主张离孙中山和毛泽东所说的宪政概念相去甚远,而更接近于梁启超对立宪的论述。

纯粹从语义学的角度看,“立宪主义”、“立宪政体”或“立宪政府”显然是比“宪政”这个概念更忠实地表达了constitutionalism和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这两个概念的原意。那么,为什么一些人近年以来又开始热衷于使用“宪政”这个概念呢?为什么不能继续使用使用“立宪主义”、“立宪政体”或“立宪政府”这样的概念呢?原因在于“宪政肯定派”要赋予“宪政”这个概念一个新的含义:这就是“宪法在现实中的具体实施”。提出“宪政”这个概念的人主要是想强调,仅有宪法是不够的,因为宪法可能就是一纸空文,只有宪法真正付诸于实践,成为真正的事实,才能称之为宪政。世界上有一些国家是有宪法,无宪政。

近年来,中国知识界和舆论界在引进西方社会政治语汇的时候,由于翻译上不准确,或是用不符合中文习惯的方式来翻译西方社会的概念,常常会误导社会。比如“公民社会“这个概念。本来英文的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翻译为中文就是民间社团。Society这个词在英文里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社团的意思。但在中文中,社会和社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一词在中文中带有很强的公共色彩,而社团则是由一部分人组成的团体。中国的一些学者把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政治化地翻译为公民社会,因为公民社会这个概念在中文中比民间社团这个概念更具正面意义。这种翻译在某种程度上是误导了普通中国人。中国人是按中文来思维,而不是按英文来思维。如果不是专门研究社会学的,很多普通中国人都会自然而然地把公民社会按字面上理解为“由公民组成的社会”,而不会理解为英文原意的民间社团组织。笔者以为,中国在向西方国家的学习过程中,引进西方国家的语词一定要忠于它原来的含义,而不要使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翻译,这样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歧义和纷争。

三、对争论各方的评论

是否应该使用宪政这个概念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在一个思想和言论日益自由的社会,不同的人们可以使用自己想要使用的概念老表达自己的思想。所以,我个人觉得上述各种观点的讨论并无多大意义。相比较而言,各方澄清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比是否应该使用这个概念更重要。基于这个原因,我不对上述三方观点的结论做出评论,而是对上述一些主张的论述方式进行评价,如果论述方式有问题,或太武断,或自相矛盾,那么通过这种论述方式得出来的结论很难有说服力。

“否定宪政派”的论述过程太过简单化,缺乏说服力。

“否定宪政派”提出了五个理论根据:

1. 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

2,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

3, 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

4,宪政实行“司法独立”及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5,宪政实行军队“中立化、国家化”。

“否定宪政派”也提出了不能使用宪政概念的现实理由:

1,“宪政”一词无论从理论概念来说,还是从制度实践来说,都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

2,“宪政”主张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

3,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以落入其背后隐藏着的“话语陷阱”。

“否定宪政派”的不足之处是把结论作为前提使用,把需要用事实和理论论证的东西当做自己论述问题的前提。比如,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宪政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等等,这些都不是不证自明的公理,而是有待于论证的理论问题,所以不能作为论证的前提。把有待论证的东西作为前提是一种武断的辩论方式。“宪政否定派”如果要用上述这些判断作为依据来否定宪政这个概念在中国的正当性,那么,首先要对这些判断进行更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说理。辩论是讲道理,讲逻辑,而不是简单地下结论。黑格尔讲,真理既不在开端,也不在结论,真理是一个过程。真正有说服力的辩论一定要有一个全面、深入的分析过程,而不是简单地下结论。

除了把有待论证的问题当做论证的前提以外,“否定宪政”派的论证过程有一些简单的类比是跳跃性的,缺乏逻辑的链接。比如杨晓青教授说“宪政是私有制度的产物”,所以今天不应该使用宪政这个概念。这个推理显然有很大的跳跃而导致推理断裂。因为即使宪政是私有制的产物,也不意味着今天的社会就必须抛弃宪政这个概念。一个概念的起源和在当今现实中的使用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由于人类社会经历了漫长的私有制阶段,今天社会中大部分的概念都来源于私有社会,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今天正当地使用这些概念。比如国家这个概念。按照马克思经典作家的理论,国家就是私有制的产物,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今天就不能再使用国家这个概念。此外,像经济领域里的市场、利润、资本、交换、契约、投资、股票、证劵等概念;政治领域里的国家、政府、法律、代表、选举等概念都是起源于私有制社会,但我们今天仍在使用。要否定一个概念,一定要有更多有现实说服力的理由,而不能简单地用这个概念的起源来否定它。

但是,“自由宪政派”的论述也有一些问题。“自由宪政派”的错误之一是以西方的政治和法律理论来界定宪政的内容,这是把个别当做一般。

自由派强调宪政重要性的根据常常是引用西方国家的理论和例证。比如三权分立、多党竞选常常为一些主张宪政的人所引证。宪法和立宪政体这些概念都是来自西方,中国在政治法律上有很多地方也需要向西方国家学习。但是,今天的中国有自己的宪法,自己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国不可能把西方的制度作为自己的正确与否的标准。西方国家有着相似的政治制度,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大致相同。但是,世界上并非只有西方国家一种制度,不能说不符合西方国家制度的其他国家制度都是非宪政的。如前所述,constitutionalism就是强调把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是指根据宪法运转的政府,或在宪法框架下运转的政府或体制,但是,各国宪法各不相同,各国的政治制度也就各不相同。即使是在美国主导下的伊拉克宪法,也是在宪法中开宗明义地把伊斯兰教宣布为国教,宣布为立法之基本渊源,强调国家“不得通过任何与不可争辩之伊斯兰教教规相抵触之法律。”如果我们承认世界上有不同的宪法,就应该承认世界的政治制度各不相同。尽管不同宪法和不同的政治制度有先进与落后之分,但世界上并没有一种宪法和政治制度是全世界的必须模仿的楷模。

“自由宪政派”把中国界定为“有宪法,无宪政”是一种绕着圈子的文字游戏,直接说中国有宪法,但从未实行宪法,更清楚明白。

“自由宪政派”讲,他们强调宪政,是因为中国有宪法,无宪政。他们常常举的例证是北洋时期的社会状态。辛亥革命以后,中国有了亚洲最先进的宪法但却未真正实施,所以,有宪法,并不等于有宪政。“自由宪政派”讲的宪政跟前面孙中山讲的“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意思。“自由宪政派”的观点并不统一,但其基本上都是强调宪法真正得到实施才是宪政,实施宪法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

但这种说法有很多地方值得质疑。

首先,断言中国宪法只是停留在纸上,而在现实中并未实行,这并不是一个理论判断,而是一个事实判断。事实判断是不能够仅仅借用西方的理论标准来证实,而是要有大量事实来证明。如果说中国仅在名义上拥有宪法,但从未在现实中实行,这需要充分的事实依据来证明。但几乎所有断言中国无宪政的人都只是一种简单地以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标准来判断中国是否有宪政,凡是不符合美国政治体制的,就是没有宪政,这个论断太武断。这跟“否定宪政派”的论证方式其实并无二致,都是把有待论证的东西当做论证的前提。有些人说,因为中国仅有宪法而无宪政,所以,我们要实现宪政梦。但问题是,你首先要有充足的事实的来证明中国的宪法只是一纸空文,从未得到实施。如果不能有说服力地证明这一点,后面的推论都无法成立。

其次,自从人类产生概念以来,名不副实就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从人类经验看,很少有概念跟现实完全吻合。在概念和事物的关系中,不符合是绝对的,符合是相对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概念在多大程度上背离了现实,这才是最重要的。如果要把宪政理解为对宪法的绝对实施,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符合标准,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说是宪政国家,包括自由派最最推崇的美国。以美国国会院外游说集团为例。按照美国宪法对国会议员的选举的规定,国会议员是州内每一个选民的利益代表。但是,华盛顿K街上的游说集团以言论自由的名义在事实上突破了美国的宪法制约。

在选举中,每一个选民的选择权是同等的,但是,在以金钱组成的游说集团那里,金钱的多少可以影响议员的决策。最近,英国金融时报副主编约翰•加普撰文写道“美国参议员的游说者一旦“他的”参议员离职,收入便会下降24%,也即,每年损失18.2万美元。他们的经验和技能丝毫未减,但他们手中的权力却少了某些部分”,这说明私人性质的游说公司的权力和经济收入跟他们所能影响和掌握的议员有一种重要的关联。这种钱权的结合可以从两方面来解读。一方面可以说是大财团以巨额金钱来雇佣公关公司游说公权力来为自己的私利服务;另一方面也可以解读为公权力在私人金钱的影响下出让其他选民的利益,公权力在合法的外衣下事实上突破了宪法的笼子。

当然,尽管以上问题确实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美国宪法在美国政治架构中的核心作用。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法治传统很薄弱,中国的宪法实施情况肯定有很多地方不尽人意,中国需要进一步把宪法落实到实处,真正做到依宪治国。但中国无宪政是一个全称判断。断言中国有宪法、无宪政的人最好不要动辄下全称判断,断言中国的宪法并未得到实施。讨论者最好在一个一个具体领域里用充分的事实来指出中国宪法哪些部分没有得到具体的实施,然后要求政府在这个领域严格遵循宪法,这样对中国的发展才更有实际意义。没有大量的事实依据,直接使用全称判断来判断一个社会很容易陷入偏颇,对推动社会的发展并无多大帮助。

总而言之,目前各方围绕宪政这个概念的争论意义并不大,因为大家对这个概念的内涵理解全然不同,这样的争论很难有结果。我个人不反对使用宪政这个概念,但中国的进步并不是靠使用某一个概念就能做到,而是必须在实践中一步一步改革发展,让中国华人民共和宪法全面地落实在每一个实处,每一个环节,这样比使用某一个概念更重要。

责任编辑:关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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