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竹:反腐需要“六亲不认”

来源:观察者网

2013-08-11 05:24

寒竹

寒竹作者

旅美学者、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研究员,《中国力》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宗法传统的国家,缺乏公私分明的现代观念。要把文本上的法律化为真切的现实,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中国政府还需要下很大功夫。但只要从细微之处确立公与私的边界,只要抵挡住市场原则对公权力的渗透,腐败最终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很少有人能否认打击腐败是中共长期坚持的基本政策。1949年3月,尚未完全掌握全国政权的中共在西柏坡提出了“两个务必”,要求全体党员在进城后能够经得起考验。1949年后,中共采取了各种形式的政治运动来治理腐败。在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中共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但用党纪和国法的形式来打击腐败的工作从未松懈。

按照中纪委正式公布的数字,1982年至2007年这25年间,被党纪处分的党员人数高达341.76万人。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的报告来看,1978年至2009年因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被判决有罪的人数总共约有70万。仅在1982年至2002年这20年间,被查处的县处级干部就有65399人,厅级干部5525人,省部级干部286人。而从2002年到2012年这10年间,中共核心领导更是把腐败现象视为威胁到自身生死存亡的根本问题,打击腐败更为严厉,移送刑事审判者甚至包括政治局委员这一级的高级官员。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二中院,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受贿、滥用职权罪获刑死缓。这是十八大后受审的第一个正部级高官。

 但另一方面,尽管执政党不遗余力地打击贪腐官员,腐败问题却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很少有人能否认,腐败是当前中国社会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社会中郁积的“仇富”和“仇官”归根到底是对腐败现象的仇恨,因为遵纪守法的富人和官员并不会招来恶感,但靠违法乱纪致富的商人和用权力敛财的官员,往往是人人喊打。

为什么严刑峻法未能有效地防止贪腐泛滥?中国社会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贪腐究竟是制度的产物还是社会的产物?如何才能遏制贪腐泛滥?本文试着对这些问题做一些探讨。

腐败的本质是什么?

广义地讲,腐败是指行为主体滥用手中的权力,违背法律或社会公认准则谋取私利的行为。但在绝大多数时候,人们讲的腐败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即公职人员用公权力非法地谋求私人利益,从而使国家的公共机构逐渐腐烂瓦解的过程。对腐败的这种理解,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都基本一致。但是,有两点需要强调,且对进一步理解腐败现象特别重要。

第一,腐败行为是一种违背政府体制或社会主流意识的非法律、非道德行为。这就是说,腐败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谋取私利,而是在于这种谋取私利的行为违背和践踏了既有的法律规范和社会准则,是一种对国家体制和社会准则的破坏行为。在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奴隶主或封建主也大肆掠夺社会财富,也是运用手中权力谋取利益。但是,如果奴隶主或封建主是按照既有的法律体制和社会准则榨取社会财富,这种运用国家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就不能算是腐败。在资本主义社会,商人在市场中也在最大可能地追逐财富,但如果这种追求财富的行为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也不能称之为腐败。

古希腊的斯巴达是具有专制主义色彩的奴隶制城邦,但由于斯巴达的奴隶主基本上都在奴隶制的体制内活动,都遵守了古希腊奴隶社会的公共准则,因而很少人会认为斯巴达社会是腐败的,尽管这个社会是基于血缘压迫的奴隶社会。

罗马帝国恰好与斯巴达相反。罗马帝国早期曾跟斯巴达类似,帝国的统治者保持着“纯朴”、“高尚”、“诚实”等传统美德。但到了罗马帝国晚期,政府官员日益腐败,买官和卖官盛行,甚至连帝国的皇位也拿来拍卖;司法腐败导致社会混乱动荡;军队腐败导致军队战斗力急剧下降。罗马帝国的灭亡有很多原因,但腐败瓦解了帝国的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准则是根本性的原因。

有的时候,贪腐者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但这也不能改变腐败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和践踏既有的法律规范和社会准则。在世界上以最高统治者身份大肆敛财的典型,是印度尼西亚前总统苏哈托和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这两位东南亚的前独裁者是全球贪腐人物的冠亚军。但是即使是这两位独裁者长期掌握国家政权,他们的贪腐行为也是为当时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准则所不容,所以两国的新政府都据此提出了司法追诉。

第二,由于腐败是一种对既有法律制度的违背和践踏,所以腐败有可能出现在各种不同制度、不同时代的社会。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看,无论是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出现过大量的腐败现象,因为在所有的这些社会中,都可能出现政府官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利,都有可能出现统治者或政府官员违背和践踏既有法律及社会公共准则的现象。但同样在这些社会中,也都有可能出现过相对廉洁的时期,只要当时的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准则得到了统治者和政府官员的基本遵守。

中国从秦汉时期到清王朝实行的是同一种制度,但在这同一种制度下,中国有过极为腐败的年代,也有过相对廉洁的年代。一般说来,在每一个王朝的初期,政府官员基本能遵守国家的律令及规章制度,遵循社会的公共准则,在这个时期,政府也相对廉洁。但到了王朝晚期,政府法律松弛,社会道德涣散,贪腐行为像洪水一样泛滥,最终导致王朝的崩溃。

由此可见,腐败并不是一般意义上以权力获得财富的行为,而是以违背和践踏既有法律制度的方式来获得财富的行为,是一种对国家和公众的背叛,这种非法律行为有可能出现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亨廷顿把腐败称之为“背叛公众信任”和“违反公认准则”。

反腐应严防公权力私有化

由于贪腐行为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是国家公职人员以违背和践踏既有法律制度的方式来获得私利的行为,那么公权私用则是贪腐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尽管腐败存在于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社会,但所有的腐败行为都有一个共同表现形式,这就是政府公职人员以自己手中的公权力来谋取私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贪腐行为就是公权力的私有化。

自从人类建立起国家这种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社会就出现了公与私的划分。国家在公共领域活动,统治者和政府官员按照法律运用公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政府官员的回报来自薪俸而不是用公权力牟利;普通民众则生活在私人领域,按照国家法律和市场原则获取自己的私人利益。在正常的社会,公与私泾渭分明,各自遵循不同的原则运转。

但是,由于公权力总是掌握在具体的官员手里,尽管法律制度和社会伦理对官员的行为有所规范,但掌握公权力的官员总有把手中权力私有化的冲动,因为公权力一旦私有化,就有可能带来远高于薪俸的经济回报。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政府官员都有可能把手中的公权力私有化,除非受到法律的有效限制。

另一方面,在私人活动的自由市场,每一个经济主体都试图获得最大利益,都试图最大限度扩张市场的边界。只要有自由市场,就会有人试图把市场原则扩展进公共领域,因为用市场原则跟公权力进行交易可以获得比从事普通商品交易更高的回报。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一个社会都会出现资本对政府机构的渗透,除非这种渗透被法律的防火墙所阻挡。

所以,社会是否会出现大规模的腐败,最根本的是取决于公与私之间是否有一道坚固的防火墙。这道防火墙一方面要防止公权力向自由市场的扩张,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自由市场向政府公共机构的渗透。一个社会,公与私的界限越分明,社会的腐败现象就越少;公与私的界限越模糊,社会的腐败现象就越严重。

一般说来,公与私的界限是否分明跟社会制度关系不大,而跟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有很大关系。几乎每一个社会都会在公与私之间划下界线,但是法律的界限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生效却差别甚大。根据透明国际的调查,中国的廉洁指数在全球近200个国家中排在第80名,而排在中国之后的菲律宾、阿根廷和印度等国的政治制度比中国更接近于最廉洁的丹麦、瑞典和新西兰等国。更能说明问题的是,被西方国家称为“邪恶轴心”之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古巴竟然排在第56名,远远高于一些实行西方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但同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越南却排在100名之外。两个政治制度类似的国家在廉洁程度上竟有如此大的差异,显然,仅用政治制度是不能解释这种反差的。

 

 

 

 

 

 

 

宗法熟人社会是腐败温床

 如上所述,要解决社会的腐败问题最根本的是要靠法治建设,但法治建设不能仅靠颁布法律,更重要的是建立起现代社会的法治文化。对于中国来说,走向法治社会还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

中国自秦汉以来虽说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但在两千多年的时间里,政府权力基本上到县一级为止,这就是所谓的“皇权不下县”。在县以下社会的秩序基本上靠宗法来维系。在一个宗法社会中,血缘、家族和亲情远比法律更重要。所以,宗法社会在本质上是排斥法律制度的。

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社会逐步开始向现代社会转型,但是这种转型更多体现在社会的表层,深层社会结构并未现代化。在《乡土中国》一书中,社会学家费孝通用“熟人社会”这个概念来形容尚未摆脱宗法传统的中国社会。在“熟人社会”,人们注重的是“礼尚往来”,而不是公私分明;习惯的是“情大于法”,而不是“遵纪守法”。在一个法治社会,政府官员行使公权力时必须要“六亲不认”;但在一个“熟人社会”,“六亲不认”却会遭到亲友的垢病。在一个法治社会,一人为官必须为公共负责;但在一个“熟人社会”,一人为官必须要报答亲友和乡里。

所以,这种“熟人社会”客观上给贪腐行为提供了温床。费孝通认为,只有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变迁,在越来越大的社会空间里,人们成为陌生人,由此法律才有产生的必要。因为只有当社会成为“陌生人社会”时,社会的发展才能依赖于契约和制度,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才能通过制度和规则。

更为严重的是,“熟人社会”不仅给政府官员提供了贪腐的社会温床,而且使得贪腐行为变为没有止境的贪婪。官员以权谋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享受,但是一个人物质享受是有限的。而根据这些年查处的贪腐大案透露出的案情,很多官员贪污的财产数额远远超过了个人的消费能力,上千万,上亿的不在少数。这是因为贪腐者个人的消费能力虽是有限的,但其配偶、情人、子女和亲友的关系网却可以无限拉大,最后形成无底的贪腐深渊,贪腐的官员无论怎样敛财都填不满这个由亲属构成的欲望深渊。根据中纪委在2007年的一个通报,大约有70%的贪腐案是官员的妻子、孩子和情妇收受的贿赂,如果把贪腐官员本人为了这些亲属直接收受的贿赂算上,可能绝大多数官员收受贿赂都是为了亲属。

中国这种“熟人社会”造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对于一些人来说,面对一个跟自己非亲非故的官员贪污钱财,一定会怒火中烧,强力指责;但一旦自己的亲友当了官后,总希望自己的亲友能用公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也就是说,在“熟人社会”,熟人圈子以外的贪官是要谴责的,而熟人圈子之内的贪官则是要利用的。只要“熟人社会”的结构不改变,腐败就很难遏制。

反腐应警惕私权力渗透公权力

综上所述,腐败并不直接跟某种政治制度挂钩。中国今天的腐败现象并非政治制度的产物。严刑峻法之所以未能彻底遏制腐败,既是因为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落后于市场化进程,也是因为传统的“熟人社会”给腐败提供了社会温床。要解决中国社会的腐败问题,最根本的是要做到把权力关进笼子,给市场划定边界。

把权力关进笼子讲了很久,但却效果不好。如上文所述,中共对打击腐败现象不可谓不严厉,打老虎已经打到政治局委员,但无奈何贪官总是前赴后继,不断从把公权力私有化,腐败仍在不断蔓延。笔者以为,这种抓大案、打老虎的方式尽管可杀一儆百,但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也很难把权力关进笼子。要想真正解决腐败问题,应该防微杜渐,在公与私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对越界的细小行为进行严打才能把权力关进笼子。

如果一个社会公私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政府官员在细小问题上公私不分而不受到严惩,那么无论怎样打老虎,贪官们都会冒险犯案,因为打老虎的数量总是有限,每一个贪官都会有侥幸心理去滥用公权力。

但是,如果在打老虎的同时,花更大的力气来划定公与私的边界,凡是越界者统统严惩不贷。让所有官员都逐渐明白手中的权力越界必被抓,而公权私用是得不偿失,是因小失大,这样才能从细微之处逐渐把公权力关进笼子。

遏制腐败的另一个关键是给市场划定边界。对于一个正处于市场化进程的社会,划定市场的边界特别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腐败泛滥是市场原则渗透到政府机构中的结果,买官卖官是典型的公权力市场化。市场原则渗透进政府机构以后,政府机构的全部管理功能都可以被按照市场原则来估价和交易。政府部门对地区开发的决策、对经济发展项目的审批、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对食品安全的检查、对环境污染的监察,甚至包括对市政建设、治安、交通、教育、医疗、娱乐的管理,都可能被市场化原则换算为经济成本,而各个岗位上的大小官员都有可能把政府决策当作一种商品在市场交易中来牟利。

所以,现代社会并不是要把所有的社会领域市场化,而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给自由市场划定一条明确的边界,不允许市场原则渗透到掌握公权力的政府机构,确保私权力和公权力各居其位,各司其职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宗法传统的国家,缺乏公私分明的现代观念。要把文本上的法律化为真切的现实,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中国政府还需要下很大功夫。但只要从细微之处确立公与私的边界,只要抵挡住市场原则对公权力的渗透,腐败最终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本文全文版本《坚守公私界限才能遏制腐败》将会刊载于《社会观察》2013年第8期,本文为寒竹先生授权观察者网进行网络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来源为观察者网)

阅读 35826
责任编辑:王银香
观察者APP,更好阅读体验

评论1条

guan_16007579202414

2020-12-06 12:26

西南还没搞彻底,潜伏的还在打混

打开APP查看1条评论

“特朗普想搞新世界秩序,但美元要先遭殃”

想得挺美:收中国的钱,反哺美国“冠军”

多家美企施压中国供应商降价,“中方不会容忍”

升级!美防长撂狠话,胡塞:瞄准所有美军舰只

国安部曝光4名“台独”网军分子

“特朗普想搞新世界秩序,但美元要先遭殃”

想得挺美:收中国的钱,反哺美国“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