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竹:如何看待世界各地的独立诉求?

来源:观察者网

2014-09-17 07:34

寒竹

寒竹作者

旅美学者、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研究员,《中国力》

9月18日上午7时,苏格兰独立公投将正式举行,400万登记的投票者将决定苏格兰是否脱离英国而重新成为一个独立国家。根据9月14日的最新民调,苏格兰反对独立的人数占51%,以微弱优势领先49%主张独立的人数。考虑到近两年主张苏格兰独立的人数持续增加这个基本事实,即使这次独立公投失败,苏格兰独立运动都不太可能偃旗息鼓。由此观之,英伦三岛将来要维持一个统一的国家是很困难的。

随着苏格兰独立公投日子的临近,各国对苏格兰独立公投的关注和评论也越来越多,评论者大多关注于苏格兰独立后对英国及整个欧洲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但中国社会对苏格兰独立公投的看法相对比较特别。许多中国人关注的不是苏格兰独立公投本身,而是苏格兰独立公投会给中国带来什么影响?有些人是从中国的国家利益来思考问题,如果苏格兰通过公投脱离英国而独立,是否会刺激中国的分裂势力?中国政府反对台独、藏独和疆独等分裂势力的合法性是否会受到影响?也有一些人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看苏格兰的独立公投,认为苏格兰独立公投这个事件足以证明人权高于主权。有人甚至把苏格兰的独立公投看成是对坚持大一统中国人的一次启蒙。由于许多中国人对苏格兰独立公投这件事投入了太多自身的政治主张和意识形态,很难做到实事求地看待苏格兰独立公投本身。

9月18日上午7时,苏格兰独立公投将正式举行,400万登记的投票者将决定苏格兰是否脱离英国而重新成为一个独立国家。

一些中国学者和媒体人在观察外部世界时习惯于把自身的需要投射出。今年3月克里米亚公投在中国引得反响也跟这次苏格兰独立公投引起的反响差不多。不同的只是一些意识形态专家断言苏格兰独立公投是人权和自由的胜利,而克里米亚公投则是人权和自由的失败。中国社会对世界各地的独立公投是如此的敏感,以至于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世界上出现的任何独立运动都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本质上看,每一个地方的独立运动都有自身的特殊性,决不能把所有的独立运动一概而论。中国社会既不应当谈独立而变色,也不应当把独立当作普世价值来宣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理解各界各地独立运动的一个基本原则。

一 苏格兰独立公投具有法律和历史合法性

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国会拥有国家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也就是说威斯敏斯特的议会对英伦三岛及北爱尔兰拥有主权。苏格兰作为联合王国的一个部分,原来并不具有举行独立公投的权力。从1706年英格兰和苏格兰签订《合并条约》 (Treaty of Union)到上个世纪末的近三百年历史中,苏格兰并不拥有从英国分离出去的权力。但是,最近十几年,英国的国家权力构架和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有两个步骤是关键性的。

第一个步骤是英国国会通过的《1998年苏格兰法令》(Scotland Act 1998)。根据这个法令,苏格兰获得了很大的自治权,有了自己的行政院和议会。

第二个步骤最为关键。2012年10月15日,英国首相卡梅伦与苏格兰独立公投苏格兰首席大臣亚历克斯·萨尔蒙德于签署了《爱丁堡协议》。在这份协议中,英国政府把苏格兰是否选择独立的权力转移给了苏格兰,苏格兰居民在2014年秋可以用公投的方式来决定是否留在英国。

所以,从英国的国家结构来看,现在的苏格兰已经拥有是否脱离英国的决定权,而英国政府在法律上已经不再有拒绝苏格兰独立公投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苏格兰在9月18日举行的独立公投拥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如果这次独立公投通不过,还有可能举行第二次或第三次。

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苏格兰独立公投的权力事实上是英国政府放弃给苏格兰。那么,唐宁街和威斯敏斯特的的政治家们为什么要把苏格兰是否留在英国的决定权交给苏格兰呢?民族自决理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具有解释力,因为苏格兰并非被英格兰强迫统治。其实,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围,必须要在历史中去寻找答案,因为法律上的合法性归根到底还是植根于历史合法性的基础之上。中国人把历史视为宗教确有相当道理。现在一些人讲到领土的归属或主权时,常常只强调现实力量的强大与否,而认为谈历史合法性没有意义,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离开了历史传承,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政治构架和领土疆域都不可能维系。

现在的苏格兰已经拥有是否脱离英国的决定权,而英国政府在法律上已经不再有拒绝苏格兰独立公投的权力。

英国政府近十多年来之所以放弃了决定苏格兰去留的权力,原因只有一个,这就是苏格兰在历史上的独立性。从公元9世纪算起,苏格兰作为一个独立王国持续了八百年之久,只是在1706年跟英格兰签署了一份《合并条约》( Treaty of Union,翌年5月1日生效),苏格兰才成为联合王国的一部分。三百年多年后,当初合并的苏格兰希望退出这个条约而回归到原来的独立状态,很难说这个诉求不合理,因为《合并条约》并没有规定签约方不能退出。

面对苏格兰要求自主决定去留的权力诉求,英国政府确实很难有理由拒绝。按照《合并条约》之后的英国政治结构和法律,伦敦当然可以断然拒绝苏格兰独立公投的要求,也可以凭借现实的力量强力阻止苏格兰的独立公投。但是,对于五百多万苏格兰人来说,英国拒绝给予苏格兰独立公投的权力可能激起的反弹会更加强烈,尤其可能会给苏格兰的独立运动火上浇油。

卡梅伦政府给与苏格兰独立公投权力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让苏格兰独立,相反,是为了防止苏格兰独立。卡梅伦政府希望苏格兰的独立运动在尚未足够壮大时先进行独立公投,公投时间越往后推,苏格兰的独立力量会越大,独立越有可能成为现实。当然,这只是卡梅伦政府的一厢情愿,带有很强的赌博性质。2012年《爱丁堡协议》签署后,苏格兰独立运动的迅速高涨出于卡梅伦政府的预料之外。但是卡梅伦政府的行为还是无可厚非。鉴于苏格兰有八百年独立王国的历史,而三百年前苏格兰签署《合并条约》时的历史条件在今天已经不复存在,英国政府意识到归还苏格兰决定去留的权力是迟早的事。即使卡梅伦政府在2012年不签《爱丁堡协议》,将来的英国政府也得签。这是历史的回归,谁都很难阻挡。

 

在世界历史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合并为一国,后来再分拆独立的例子并不鲜见。1958年2月埃及和叙利亚合并组成阿拉伯联合共和国,但叙利亚于1961年9月又宣布退出阿联。类似的例子还有苏联。俄国十月革命后,原来沙俄统治下的各地区民族首先独立建国,然后再以独立国家的身份加盟组成苏维埃联盟。69年后,随着苏共的瓦解,15个加盟共和国都宣布独立,苏联不复存在。

从历史的经验看,一个民族一旦独立建国,就会留下独立的基因。即使这个国家日后跟其它国家合并,并且无论这些合并的国家在种族和文化上有多大的相似性,独立的基因始终存在。只要条件成熟,就有可能出现重新独立建国的运动,而这种独立建国运动由于过去的历史合法性,一般很难被压制。今天的苏格兰独立运动和上个世纪末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的独立都是典型的例子。所以,苏格兰18日的独立公投可谓是天经地义,既有现实的法律依据,也有历史合法性的依据。中国应当坦然面对苏格兰的独立公投。无论公投的结果如何,中国都应当对苏格兰的选择给与高度尊重。

二 与苏格兰独立公投相对立的美加模式

如果一个民族在历史上没有独立建国,而是作为一个族裔存在于某个国家的某个地区,这个族裔即使跟国家内部其他族裔在种族和文化上有再大的差异,想要掀起独立建国运动都很困难,因为各国中央政府通常都不会给这些地区以选择独立建国的权力。在这方面,美国和加拿大是两个典型的例子。

众所周知,美国在立国不到一百年时曾产生过一次分裂的危机。1832年11月,南卡罗来纳州宣布美国国会通过的《关税法》对其无效,若联邦政府诉诸武力,南卡罗来纳将脱离联邦。南卡罗来纳州的这一行为公开违宪,因为1787年的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十款把进出口关税权明确赋于联邦政府。随着南卡罗来纳州对联邦政府和宪法的挑战,从1860年年底到1861年2月初,南卡罗来纳、佛罗里达、佐治亚、亚拉巴马、密西西比、路易斯安那和得克萨斯7个州先后宣布脱离联邦政府。

面对南方7州的独立行动,纽约州率先出来反对。1861年1月11日,纽约州议会通过《反联邦脱离决议》,这就是著名的《ANTI-SECESSION RESOLUTIONS OF THE NEW YORK LEGISLATURE》(Passed by the New York State Assembly, 11 January 1861)这个法案很快获得美国总统批准,从而具有联邦法律的意义。这部法律这样写道:

“纽约州法院深知统一的可贵,坚决维护国家统一不受损害……统一赋予了美国人民繁荣和幸福,为了捍卫这种统一……我们准备牺牲我们的财产、生命以及我们神圣的荣誉。”

纽约州议会通过的《反联邦脱离决议》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因为它表明了联邦下的每一个州都对维持联邦的完整和统一拥有责任和义务,每一个州都有权要求联邦政府为了联邦的完整性采取有效行动。即使联邦政府还没有在法律上颁布反分裂的法令,但纽约州作为联邦的一个成员,仍然有权出面维护联邦的统一。这一点对二十世纪加拿大的《清晰法案》有重要影响。

1861年3月4日,林肯就任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林肯再次重申了美国《反联邦脱离决议》的精神。他说:“任何一个州都不能只凭自己的动议就合法地脱离联邦;凡为此目的而作出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任何一个州或几个州反对合众国当局的暴力行动都应根据情况视为叛乱……根据宪法和法律,联邦是不容分裂的。”

“如果只要一州或一部分的州就可合法地把联邦毁掉,那么,这一联邦反而不如制宪以前完善了,因为它丧失了永久性这一要素。

从这些观点出发,任何州均不得仅由自己动议,即可合法脱离联邦;具有这种效果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从宪法与法律观点来看,我认为联邦是不可分裂的;我将尽我所能,务使联邦法律在所有各州得到忠实贯彻,这是宪法本身所明确责成于我的”。

当时的美国联邦政府之所以对南方各州的独立运动持坚决强硬的态度,其根本原因就在各州的独立要求并无法律和历史的依据。南方各州在独立战争前只是英国的殖民地而非独立国家。革命后各州虽然短暂地组成过邦联,但所有的邦联成员并非主权完整的独立国家,并很快在1787年就成为联邦成员。所以,南方各州在19世纪60年代初的独立要求并无历史合法性;而根据美国宪法,南方各州也并没有宣布独立的法律依据。林肯总统正是基于美国的历史合法性和宪法框架,把各州的独立行动视为分裂和叛乱。美国联邦政府能够击败南方各州的武装独立行动,除了经济和军事上的优势以外,占据了政治和道义的制高点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再来看看加拿大的例子。魁北克在历史上是法国殖民地,原称法属加拿大。“七年战争”结束后,英法两国于1763签订《巴黎和约》,法国将法属加拿大割让予英国,英国将法属加拿大更名为魁北克省。由于历史的原因,魁北克地区在族裔、语言文化方面跟加拿大其它地区的差异之大,远远超过苏格兰与英格兰的差异。

魁北克的独立运动发端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由于加拿大的宪制来自于英国,并无一部完整的宪法。加拿大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也没有用法律对联邦各州能否自行独立作出明确规定。魁北克地区的族裔和语言文化上的独特性,再加上加拿大宪法在各省独立问题上的空缺,这两个原因造成了魁北克独立运动在二十世纪后期的高涨。魁北克党掌握地方权力后在1980年举行过一次关于魁北克主权问题的公投,当时有60%的投票人反对独立,因此这场公投没有引起联邦政府的重视。

1995年,魁北克举行了第二次“公投”,主张独立的票数虽未过半,但双方的差距已经不到1%。这个公投的结果给加拿大联邦政府带来很大震动。1998年,身为法裔魁北克人的加拿大总理克雷蒂安代表加拿大政府向加国最高法院提起非正式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就魁北克的几个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根据加拿大宪法,魁北克省政府是否有权单方面宣布脱离加拿大;根据国际法,魁北克是否拥有自决权;如果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此问题上发生冲突,应该以谁为准等。1998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了历史性判决:一个省无权单方面决定从加拿大联邦分裂出去,无论是加拿大联邦宪法,还是国际法中所说的人民自决权,都不允许一个省单方面决定独立;第二,一个省份要求独立的合法性,必须要通过加拿大联邦宪法的修改,必须通过和加拿大联邦政府和联邦内各个省政府在联邦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谈判才能获得。

为了进一步防止魁北克地区的独立成为现实,加拿大国会在2006年通过了著名的《清晰法案》。此法案规定:第一,一个省要进行独立“公决”,首先在文字上必须清晰表明独立意图,不能用含糊的文字来降低人民对独立后果的认识;第二,在计票问题上简单多数不行,必须绝对多数才有效;第三,文字是否清晰,赞成票是否占绝对多数,只有联邦议会有权决定;第四,即使这两个条件都具备,要求独立省份还必须举行联邦政府和所有省份都参加的谈判,因为一个省的独立意味着联邦宪法的修改。

加拿大的《清晰法案》对一个国家内部的某个地区要求独立做出了非常明晰的规定,在整个要求独立的法律程序中,联邦政府都居于主导地位,规定、监督和审核着整个法律过程。最重要的是,即使在独立投票通过后,要求独立的地区还面临着跟联邦政府及各省政府进行谈判。这就把维护联邦完整和统一的责任不仅放在联邦政府的肩上,同时也放在各省的地方政府肩上。这样一种法律设定在理论上是受了当年美国的《反联邦脱离决议》是由纽约州提出的启发,在现实上是为了防止某一届联邦政府在维护联邦统一的问题上表现软弱,或在理念上倾向于独立一方而放弃联邦政府的责任。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每一个省仍然还保有维护联邦统一的基本权力。因此,即使某届联邦政府首脑倾向于同意某一省的独立,但如果绝大多数省份拒绝独立省的要求,该省仍然无法在法律上从加拿大独立出去。这是维护联邦最有效的一个法律手段,也是《清晰法案》的厉害之处。

《清晰法案》颁布后,魁北克的独立运动每况愈下,独立公投几乎成为票房毒药,即使是魁北克党人的竞选活动也因害怕选票流失而慎谈公投独立。在2011年举行的联邦大选中,在众议院308个席位中主张分裂的魁北克集团的席位从30多席跌到只剩4席。如果说美国是用武力粉碎了南方各州的独立运动,那么,加拿大则是在两次公投头以后修补国家的法律漏洞,用《清晰法案》堵住了魁北克的独立之路。

三 中国应区别对待世界各地的独立运动

由于中国是世界上少有尚未完全统一的大国,防止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独立运动刺激中国内部的分裂势力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重要考量。正是基于这个考量,中国政府一般不愿意对任何独立运动发表意见,以防敌视中国的政治势力以中国之矛来攻中国之盾。客观地讲,这个考量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把这种考量看得太重,则显得底气不够,在一些涉及中国国家利益的问题上会显得态度暧昧。而且,很多时候,即使中国不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独立运动表明态度,仍会有人大力支持中国的各种分裂势力。

其实,中国无需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独立运动太过敏感。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不同,国家的政治架构不同,对待内部独立诉求的态度也就自然不同。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简单地用“是”或“非”这两个字来对各种极不相同的独立诉求进行评判。

从本文列举的苏格兰独立公投、美国南方各州独立和加拿大魁北克独立公投的例子可以看出,美国和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待国内独立运动的态度与英国政府对待苏格兰独立运动的态度大相径庭,而这种巨大差别并不意味着谁对谁错,因为各国都有各自的历史传承和国家构架。美国南方各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成为过独立的主权国家,因此,这两个国家的宪政框架自然也不可能给地方独立留下空间。即使在法律上有放任独立的漏洞(如加拿大),也要加以修补以阻止独立。而苏格兰作为一个有着八百多年历史的独立王国,独立的基因一直存在。1703年的合并是两个独立王国联姻成为一个共同体,双方虽然在一个共同体内共存了三百年,但这并不排除其中一方有退出这个共同体的诉求。正是这个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英国政府无法像美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那样对独立运动采取强力阻击。可以说,美国和加拿大强力阻击地方独立运动是合理的,而英国给与苏格兰独立公投的权力也是合理的。简单地推崇世界上所有的独立运动跟简单地否定所有的独立运动一样,都是武断和不现实的。

随着苏格兰独立公投的日子临近,一些把所有独立运动视为相同的人开始拿苏格兰的独立公投来对中国说事。英国金融时报的专栏作家吉迪恩·拉赫曼最近撰文写道,他曾奉劝中国官员,如果如果台湾民众希望宣布独立,就应该允许他们选择独立。中国人应当把苏格兰独立公投当做一个学习的榜样,因为苏格兰公投给全世界提供一个文明处理分离主义的典范。拉赫曼写过一些看好中国发展的文章,但他把苏格兰与英格兰的关系跟台湾与大陆的关系相提并论实在是太荒谬。苏格兰作为一个独立王国有八百年之久的历史,苏格兰与英格兰的合并是基于两个独立王国的一个条约,这跟台湾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有天壤之别。台湾是中央集权国家构架下的一个行省,中央政府拥有对全部地方政府的主权,台湾在中国的法律地位怎么能够跟苏格兰在英国的法律地位相提并论呢? 

吉迪恩·拉赫曼的言论并非个别,一些人认为苏格兰独立公投是对中国的一次文明启蒙。更有一些走火入魔的人把国际上发生的任何一次独立公投都解读为中国的失败。克里米亚进行公投入俄,有人立即说中国将是最大输家;这次苏格兰独立公投,又有人说中国将成最大输家。似乎苏格兰一旦公投独立,中国就应当让台湾独立公投,让新疆、西藏等地进行独立公投。这些人应当了解一下美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是如何对待地方独立的诉求。

国家追求统一的理由都是相似的,而追求独立的运动则各有各的理由,与此相应,各国政府也各有各的对付独立诉求的态度和方法。9月18日,即将举行的苏格兰独立公投合情合理,名正言顺,正如美国政府用武力解决南方各州的独立诉求、加拿大政府颁布《清晰法案》来防止魁北克独立运动也是合情合理、名正言顺一样。无论苏格兰独立公投的结果如何,中国都可以静观其变,尊重、赞赏,但无法模仿。对于中国而言,美国和加拿大对待独立诉求的态度和方法则应当学习、应当借鉴。

责任编辑:李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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