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竹:竞争中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来源:观察者网

2018-11-12 11:25

寒竹

寒竹作者

旅美学者、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研究员,《中国力》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寒竹】

最近经济学家华生先生一篇题为《以所有制中立启动改革开放再出发》的文章使目前围绕民营企业的讨论变得更加深入。华生先生在文章中谈到民营企业因为所有制问题遭遇的四种歧视,并指出民营企业遭遇歧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并没有得到深入的讨论,因此进一步解放思想,澄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可视为改革开放的再出发。对华生先生文章我很有同感。中共十九大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确保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市场中的公平竞争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本文试图进一步探讨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市场中的平等竞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关系,阐明竞争中性对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积极意义。

一,竞争中性、所有制中立的提出

竞争中性是一个在世界上使用已久,在国内学界也有早有谈及的一个概念。1994年,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COAG)提出“竞争中性”的概念,强调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平等竞争。后来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推广了这一理念,并推出了一系列确保国有企业(公共企业)与私有企业平等竞争的具体标准。但是,中国政府正式在国内外场合公开使用“竞争中性”则是最近的事。

2018年9月16日世界银行前行长罗伯特•佐利克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专题研讨会上说,“中国对国企的依赖使得美国和其他国家的人们感到警惕。”对于佐利克的说法,前央行行长周小川于9月17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中欧美经贸关系”研讨会上发言时做了回应:中国在 1990 年代中期起就搞了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这一点很类似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对国有企业制定的“竞争中性”准则。这就是说,中国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国企改革就开始推行“竞争中性”准则,尽管中国一直没有使用这个概念。

2018年10月14日,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表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上海举行的首届中国进口博览会的讲话中上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中国政府将对内资外资、国企民企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18年10月5日,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B20)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会议提出了“国有企业扭曲竞争”的议题,这实际上是指责中国的国企扭曲了全球市场的竞争。10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在记者会上回答提问时说,B20阿根廷会议上提出的“列入国有企业扭曲竞争”说法忽视了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过改革以后已经完全融入市场、同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事实。中国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有的国家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

从以上简要回溯可以看到三点。 第一,中国政府在国内外场合公开提出“竞争中性”原则是为了驳斥西方国家对中国国企的偏见和指责,是要澄清中国的国企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已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国际市场上不应当受到歧视和指责。第二,“所有制中立”这个概念跟“竞争中性”含义基本一样,只是讲得更具体,指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市场中都以平等中立的身份参与竞争,任何企业都不能以所有制为由来获得市场中的特殊地位,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第三,虽然中国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国企已经实现政企分开而成为了市场上独立的竞争主体,但是,市场中的“竞争中性”原则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中的“所有制中立”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正是由于这一点,华生先生和其他一些学者把“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的提出看成是当前改革开放的再出发。

有以上可见,“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的提出有着非常具体的内容,是指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市场中拥有同等的地位,遵循同样的规则,所有企业竞争都是中立的,并无优劣高低之分。“所有制中立”这个概念并不涉及经济制度,也没有特别的政治意义。

不过,尽管中国政府提出“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是为了国有企业在全球竞争中不受歧视而得到公平的待遇,但是,当中国政府强调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时,同时也就肯定了民企与国企在市场的中的平等地位,肯定了民企在中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这种对民企的肯定与重视正好跟中央政府近来强调民营企业的一系列讲话同步。习近平总书记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不仅肯定了一些人不愿意承认的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同时也严厉批评了前段时间出现的“民营经济离场论”和“新公私合营论”。值得重视的是,习近平总书记更是从中国的根本制度上来肯定民营企业的基本性质: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简而言之,“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的提出既有具体的国际背景,也有深刻的内部原因;既是为国有企业在全球竞争中正名,也是为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地位正名。国企与民企,都是自己人,都是建设中国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都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

二、“竞争中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

但是,中国政府提出“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毕竟是一种政策,而非系统的理论论证。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强调 “竞争中性“,特别是“所有制中立”,对社会主义意味着什么?私有的民企与公有的国企保持“竞争中性”,保持中立,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这是需要在理论上讲清楚的。中国的民企之所以在现实中会遭到一些不公平对待,跟理论界没有把民企跟社会主义的关系讲清楚有很大关系。同样,如果不讲清楚“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与中国经济制度的关系,则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最终会影响到现实经济的发展。

要准确理解“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内涵和外延,必须要把所有制对国家经济制度性质的决定作用与所有制在市场竞争中的中立性质这两个不同问题区分开来。

众所周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社会主义制度最重要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按照马克思主义这个基本观点,中国通常被认为是在1956年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因为在这一年,中国建立起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形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也正是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所以,中国共产党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强调中国经济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一直强调要做大做强国企。

但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国家经济制度的性质,这是讲所有制与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关系,这跟公有制的企业在市场中的中立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公有制在经济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对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起着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与国家根本制度有关;而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中立性是指与民营企业有着相同的地位,是指市场竞争主体的平等性与公平性,与国家经济制度无关。这个道理跟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关系的基本原理一样。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有强大的公有制企业,但同时也可以是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也可以在全球化的经济体系中坚持自由贸易原则。按照西方国家陈旧的意识形态,只要是社会主义国家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只要公有制在国家经济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公有制的企业就不可能跟非公有企业在市场中处于平等地位。这是一种典型的非此即彼的僵化思维方式,用这种僵化的思维方式来看中国,当然会形成误判。

所以,“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有着非常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所谓“中性”,仅仅是指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可以在同一个市场体系中以相同的地位,遵循相同的规则进行竞争,而没有政治上的意义,更不影响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公有制在生产关系上的先进性并不必然赋予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任何优越性或特殊地位。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中,所有企业,不论所有制是公有还是私有,不论企业大小,都有着同样的地位,都遵循同样的市场规则,做不到这一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难以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竞争中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优越性并不体现在市场中有任何特权或优越地位,而是体现在企业的全部所得不是归于个人或少数人所有,而是把税费以外的利润的上缴给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这才是公有制的实质。国企在市场中的“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并不影响其为国家所有的社会主义本质。

也许有人会提出,中国如果坚持“竞争中性”,坚持长期发展民营企业,如何跟主张消灭私有制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兼容呢?毕竟,中国是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问题不讲清楚,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也难以获得平等的地位。

事实上,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讨论是否消灭或限制私有企业纯粹是一种脱离实际的空想,对建成社会主义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有很大的危害。不可否认,马克思主义是主张彻底消灭私有制,建立共产主义社会,这个主张在《共产党宣言》中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但是,消灭私有制跟全球实现共产主义一样,是一个遥远的终极目标,而眼下的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初级阶段,按照邓小平的话来说,至少坚持一百年不动摇。如果中国超越历史阶段去做非常遥远,根本不具备条件的事,不仅无助于共产主义的实现,反而会给国家与民族带来巨大灾难,中国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曾经为此付出过极其惨痛的教训。

其实,提出在现阶段限制或取消私有制的人很少想过,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市场经济、商品、货币、私有企业,阶级、政党、国家都是历史阶段的产物,终究都要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货币、市场、民营企业、政党、国家的存在与发展都是历史的需要,都需要大力发展。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历史任务,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正是对马克主义的坚持:“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

三、对企业的有效帮助不是提供资金而是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目前,政府一些部门的负责人已经公开检讨过去对民营企业在政策地上的失误。央行行长易纲公开承认“前期一些政策制定考虑不周、缺乏协调、执行偏离,强监管政策效应叠加,导致了一定的信用紧缩,加大了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易纲并表示,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从债券、信贷、股权三个融资主渠道,采取“三支箭”的政策组合,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途径。

中国政府对自己工作进行反省,对民企进行喊话,提出解决民企困难的各种方案当然是值得赞赏的事。但是,如何才能有效解决民企的困难,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深层思考的问题。笔者以为,从去杠杆以来,民营企业资金的短缺确是是一个严重问题。国家能通过各种途径对民营资金紧缺的困难予以缓解确实有用。但政府通过提供资金的方式来解决民企的困难并非根本性的解决之道,也并不符合“竞争中性”原则。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这远比提供资金解决问题更重要。

如果我们简单回顾一下民营企业在改革开放以来成长的历程,会看到民企之所以能够迅猛发展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得益于政府或银行给民企提供了多少资金,而是得益于政府给予了企业经营的自主权,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改革开放40年,从未听说哪个民营企业是靠政府提供资金成长壮大起来的。对于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来说,最需要的是有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

有人说,现在民企发展遭遇瓶颈,资金短缺,都希望政府给予援手目前。究竟有多少民企在伸手向政府求援,笔者并未做过统计,所以并不清楚,但对民企要求的一视同仁的市场待遇却看到很多事例。

仅以企业的融资贷款为例。央行行长易纲在讲话中提到,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世界性、长期性难题,此话并没有错。银行总是希望把钱借给资金雄厚的大企业,尤其是有国家作为后盾的大型国企,这也符合市场规律。但是,过去相当一段时间,这种银行的市场偏好却被一些国企滥用,反而增加了民企的贷款成本。新华社曾在浙江省做过一个调查,发现部分国有企业利用自己能从银行借贷低息资金,从而转贷给民营的中小企业,赚取利差资金利差。通常,银行基本贷款利率不过6%左右,但是最终转手贷款利率到中小企业手上高达17%到20%。浙江的情况并非个别。据央行统计报告,2013年国内企业间委托贷款规模为2.55万亿,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最大信贷来源。2016年中国企业间贷款飙升至人民币13.2万亿元。中小民企的主要信贷来源大都来自企业间的委托贷款,而一些国企利用银行低息贷款赢利已非个别。有的国企从委托贷款获得的利润成了企业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中国铝业为例,2016年上半年,中国铝业发放的委托贷款获得人民币3,070万元的利息收入,占到该公司净利润的近50%。企业间委托贷款模式的产生有其现实需求,这种模式给无法从银行贷款的微小民企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并不宜一概否定。但由于银行和国企都是属于国家,银行出于安全考虑拒绝把款项贷给偿还能力弱小的微小企业,而是把钱贷给国企,然后再由国企贷给关联的中小企业,这种委托贷款既让一些国企依靠发放贷款而坐食利息,俨然扮演“影子银行”的作用,降低了国企主体业务的竞争动力,同时委托贷款中产生的差价也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事实上加重了信贷市场的不平等,对国企和民企发展都是不利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政府的责任主要是对市场进行监管,确保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能够遵循同样的规则平等竞争。对于遭遇特殊困难的企业,政府给予帮助是必要的。但这种帮助主要是提供政策上的帮助,比如对税赋的减免,对融资规则的调整等,而不是采取提供资金的输血方式。对于市场中的任何企业,包括国企和民企,政府的输血或补贴虽然能缓解一时的困难,但却不符合“竞争中性”原则,客观上会造成企业竞争力下降,这就有违政府的初衷。所以,在目前众多民企遭遇困难的时候,政府的帮助要慎重,不宜轻易启用国家资金来解决问题。“竞争中性”原则适合所有的企业,包括国企和民企。

中共十九大重申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如何让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仍是今天经济改革的重要任务。中央政府在这个时候提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中性”正是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一个重要步骤。一方面,中国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要调整自己的心态,坚持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身份进行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制定更加详尽,更加有效的法律规章来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如果把“竞争中性”落实到实处,中国的改革进程会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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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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