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育川:相比美国历史,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早走上正轨

来源:中国发展高层论坛

2019-11-04 07:27

黄育川

黄育川作者

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高级研究员

在2019年9月6-7日举行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专题研讨会上,卡内基国际和平研究院亚洲项目资深研究员黄育川在“中国经济的韧性与高质量发展”环节发言,提到中国比其他任何国家都努力希望成为创新性国家。 他说,随着投资增多和政府支持,中国高科技产业投资在GDP占比和过去相比有了长足增长。

2019年10月16日出版的《外交政策》杂志,刊登了黄育川与杰里米·史密斯合著的文章《中国的知识产权记录越来越好》。 文章中,黄育川表示中国美国对中国窃取知识产权的指控被过分夸大了。他认为,随着中国创新能力增强,且由知识产权“净获得者”向“净创新者”转型,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将更具吸引力。 “美国持续对中国施压的惩罚性方式是错误的......解决问题应该从更有建设性的维度着手。那就是,致力于与中国合作,设计双方都认为公平互利的知识传播体系。"

【文/黄育川】

最近关于中美贸易谈判的猜测,集中在双方是否会“停火”,或达成一项“全面协议”——这正是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一直坚信自己会做到的。

然而,无论何种谈判都需要在一个关键的、结构性的问题上取得进展——知识产权。

有报道称,中国知识产权盗窃给美国造成的损失,每年高达2250亿美元至6000亿美元。这种情况下,白宫和民主党领导人之间达成罕见的共识,要求中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也就一点不奇怪了。

但是历史告诉我们应当谨慎。华盛顿的要求是不现实的。

在自身创新能力可以取代对外部知识的依赖之前,各国不会去制定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美国花费了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建立起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本文作者黄育川(图片来源:网络)

经济学家将知识的积累与传播,视为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关键。这一规则对发达和欠发达经济体都适用,尽管各国的创新能力各自不同。

这样看来,发展中国家主要通过获取而非创造的方式来增加其知识和技术库存,就再自然不过了。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认为,这种方式对于避免中等收入陷阱至关重要。

“获取”很容易被视为盗窃的委婉说法。但事实上,贸易、外国投资、各类许可、国际研究合作、专家跨境流动、开源材料收集、模仿、逆向工程都为中国的技术进步作出了贡献。这些活动大多数都是合法和自愿的,并且明显也有利于美国的商业利益。

然而,观察者往往忽略了更宏观的层面,只挑出了那些可疑的获取方式。在其他一些领域,中国也被指责要求外国投资者通过与中国企业组建合资企业的方式,提供技术转让,以换取中国的市场准入。

尽管中国否认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毕竟外国公司有拒绝并离开中国市场的权利),但许多外国公司认为,中国市场的庞大规模和吸引力,为中国公司的此类要求提供了极大的筹码。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被过分夸大了。

首先,建立合资企业的作法绝不是中国独有的,而是许多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普遍做法。

除此之外,在最近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对会员企业开展的调查中,仅有5%的受访者表示,曾被要求将技术转让给中国,并且在外国公司面临的27个主要挑战中,这个问题仅排名24。

现在合资企业也变得越来越不常见,仅占到中国外来投资的不到1/3,而在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这一占比是2/3——当时,许多外国公司也乐于进行此类交易,以便进入中国市场。

鉴于合资企业所在比例不断减少,中国开始降低相关要求。最近一次是在3月,中国通过了新的《外国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并禁止强迫技术转让的作法。

《外商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图片来源:IC photo)

就知识产权窃取而言,违规行为也绝非仅发生在中国:中国只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2019年度《特别301报告》中列出的36个违规国之一。

从历史上看,快速发展的新兴市场经济体向高收入水平过渡时往往会被上名单。

例如,在几十年前,日本、韩国和台湾(中国)都是常年违反301条例的国家与地区,直到这些国家的人均GDP达到20,000至25,000美元。

许多国家都遵循了这一模式,但由于巨大体量和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模式,所以中国引起了特别关注。

支持知识的广泛传播符合社会的利益,但是要创造知识,需要激励创新。在制定合适的知识产权法规时,政府必须牢记,保护措施在激发创造力的同时,也会抑制知识流动。

为了权衡两者,政府必须评估自己国家的创新能力,考虑国际规范和标准,比较广泛的知识获取与创新激励,在企业的短期利益和社会的长期利益之间寻求共同点。

随着一个国家从知识产权的“净获得者”变成“净创新者”,其考量也随之变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会更具吸引力。

美国自21世纪成为技术先驱者,从它的角度似乎自然应该向中国施加压力,要求其遵守更高的标准。但是,有一些教训可以从美国自己简单——且并非完全无辜——的经历中汲取。

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始于1790年《版权法》,其中明确不授予外国创作任何保护,并指出:“本法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非美国公民著作、印刷或出版的任何地图、图表、书籍在美国的进口或出售、重印或出版”。

在工业化初期,美国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世界领先者,通常这些事实在当前的话语中被忽略了。

最著名的是,商人弗朗西斯·卡伯特·洛厄尔(Francis Cabot Lowell)通过仿制和改造英国动力织布机(19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发明之一),发动了美国的工业革命。

美国早期通过仿制英国技术推动了本国的工业革命(图片来源:网络)

直到1891年,那时美国进入独立发明家的黄金时代已经三十年,而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已经整整一个世纪,《蔡斯案》的通过才最终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了外国人。

是什么促使了这一变化?

在整个19世纪中,模仿在美国提升价值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过程有赖于相对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

但是,随着美国自身创新能力的增强,国内利益相关者开始呼吁加强美国法律。在此阶段,美国从知识产权的净购买者过渡到了净创新者,为产权保护的强化提供了有利条件。

美国的经验表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创新能力具有共同发展的趋势。但是进步并非总是一帆风顺的,即使在美国成为净创新者之后,美国仍继续在窃取他人想法。

例如,20世纪初,美国在关键化学工业上远远落后于德国。决心“将敌对的德国佬驱逐出我们的大门”,1917年《与敌人交易法》授予了《蔡斯法》(Chace Act)在战时的例外规定,以允许将所有敌人拥有的专利都没收并出售给美国公司。

相比美国的发展历史,今天的中国似乎走上了正轨。

在1984年之前,中国没有专利法。20世纪90年代,知识产权盗窃猖獗,但彼时中国得益于廉价而丰富的劳动力,专攻低端制造业,而西方政策决策者们基本忽略了这一点。

作为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先决条件,中国修改了专利法,这是朝着遵守国际标准迈出的重要一步。

最近,极富争议的《中国制造2025》计划概述了中国为促进本土创新和支持战略部门而采取的行动,这增加了国内企业从国外获取技术和发展国内创新能力的压力。

总体而言,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短短几十年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中国已经成长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图片来源:IC photo)

例如,中国在专利数量上居世界领先地位,这表明中国致力于在国内建立强健的创新生态系统。

侵权行为的最低损害赔偿不断增加,专利保护期限也在增加。

就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数量而言,中国甚至早在2005年就成为诉讼最多的国家,在过去两年中案件数量以每年40%以上的速度增长。

2014年,中国开设了3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还有多达19个正在筹备中。

与普遍的预期相反,外国原告在这些法院的专利诉讼中实际上比中国同行表现更好。即使是较具挑衅性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也在2016年《301特别报告》中指出这是“可喜的发展” “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有效进展”。

中国目前在全球(不包括避税天堂国家)购买外国知识产权的年度支出以及净研发支出总额中排名第二。

简而言之,变化是中国主动寻求的,美国公司已经注意到:在美国商会的一项调查中,2018年96%的受访者表示,在过去五年中,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有所改善或保持不变,而2014年为86%。

尽管中国取得了切实的进步,但美国继续向中国施压,要求其进一步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美国还想对北京进行单方面的惩罚性关税政策。

然而历史的教训表明这种惩罚性方法是错误的——一个双管齐下的战略将更具建设性。

该战略首先应建立可持续地改善立法和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同时承认这一过程的长期性。美国还可以通过呼吁盟友要求互惠,推动加强国际仲裁法院的作用,通过多边渠道发挥有意义的影响。

外部压力应起重要作用,但最终中国的内部激励将具有更大的分量。

该战略的第二项内容,将解决美国安全机构的担忧,即试图压制中国不断提高的创新能力,甚至使两个经济体脱钩。

试图减慢中国的创新速度只会削弱其加强知识产权的动力。与其背道而驰,美国更应该致力于与中国合作,促进开放创新,设计双方都认为公平互利的知识传播体系。

华盛顿的许多人会反驳说,创新的中国会构成国家安全风险,尤其是在采用5G和人工智能等双重用途技术的关键行业中。

这些风险应该得到承认,但可以减轻。但是,不能期望华为和其他私营企业自己克服根深蒂固的信任问题。美国应通过建立协作性的监管框架来划分问题,而不是全面加强限制。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果西方希望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得更好,则需要与中国合作,帮助中国成为更具创新性的国家。

本文原载于公众号“中国发展高层论坛”,观察者网已获授权转载

责任编辑:戴苏越
知识产权 中美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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