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穿山甲公益诉讼:东莞林业局败诉,被判重新答复养殖信息

来源:澎湃新闻

2018-01-12 08:13

近日,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东莞市林业局需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依法答复。

原告李恩泽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告东莞市林业局申请公开关于“穿山甲”生存、保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2017年4月12日,东莞市林业局回应李恩泽称,基于防盗、防抢劫考虑,为确保养殖企业财产及员工人身安全,东莞市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详细地址及养殖数量不便公开。

据说穿山甲肉质鲜美,又有较高的药用价值,长期来被视作山珍野味,去年2月,“穿山甲公子”案一度成为舆论焦点。但不太为人所知的是,穿山甲市价高,需求大,不少企业已投入大量人力资金尝试养殖,但均未获得成功。

长期研究穿山甲物种的学者表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官方对企业养殖穿山甲的渠道管理不扎实,反而给予部分企业洗白非法来源穿山甲的空间,加速穿山甲的消失。下面这则国内穿山甲公益诉讼,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

资料图:穿山甲幼仔一般会趴在妈妈背上行动

1月11日,澎湃新闻从原告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环境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处了解到,审理上述行政诉讼案件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东莞市林业局需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依法答复。

判决书内容显示,法院责令被告东莞市林业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于原告李恩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依法作出答复,同时撤销东莞林业局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东林公开【2017】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此前李恩泽还曾就东莞市林业局关于穿山甲保护的答复内容,向广东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结果维持原有答复内容后,李恩泽对东莞市林业局和广东省林业厅提起了行政诉讼。

此次同为被告的广东省林业厅也被法院判决撤销其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粤林行复【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责令被告东莞市林业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于原告李恩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依法作出答复。原告李恩泽1月11日就此评论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包括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必须阳光、透明,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穿山甲养殖困难,企业却有尝试冲动

澎湃新闻已对相关新闻进行较长时间的跟踪报道,今年3月,该网记者实地探访国内一些尝试商业化养殖穿山甲的企业,并作报道《穿山甲人工养殖困局:没有一家完全成功,种源和技术都是难题》。

长期研究穿山甲物种的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吴诗宝表示,买卖穿山甲利润很高,从国外走私进来的活体穿山甲一只仅数百元,但在国内起码可以卖到上万元,而走私来的一斤非洲穿山甲片也可以卖到3000元以上。“企业愿意养穿山甲,确实也是潜在的利润很大。”

但穿山甲养殖技术还远未成熟,尚未突破繁殖技术,只能从野外抓穿山甲回来养,繁殖到第二代就是极限,养殖规模到几十只以上的都没有。

广东南岭投资有限公司开办的穿山甲养殖基地如今已是大门紧闭。澎湃新闻记者 李珣摄

“穿山甲还没有说人工养殖完全成功的,都没有成功,更没有商业化养殖的,目前都是以科研养殖形式在推进,这些养殖单位是有批过相关证件,但都是试验性的,没有获准进行商业行为。”2月23日,广东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说道。

广东南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投资4000万元想搞养殖,但最后没有推进。该公司总经理曾斯文表示,穿山甲养殖规模上不去,种源没解决,养殖技术又很难。民营企业养一只穿山甲成本不菲,用医、饲料、人工各种成本叠加后,粗略估算养一只穿山甲,成本一年可达数千元以上。

广西恒拓医药投资集团在2014年,便计划与广西药物研究所合资在南宁建设濒危物种养殖研究基地,投资1.5亿元进行穿山甲等药用动物的养殖。但到2016年,他们也因为无法得到经济上的足够回报而放弃。

在曾斯文看来,如果要形成成熟的养殖穿山甲的模式,合法的稳定的穿山甲种源是不容忽视的一环。

“这需要政府和社团出面。当然解决技术问题是基础,这也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攻关。”曾斯文说道。

而事实上,自2016年起,合法的穿山甲种源渠道已经被切断。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自2000年开始,对亚洲的所有种穿山甲实行零配额,由此穿山甲贸易从亚洲被转向非洲,致使非洲穿山甲的生存也受到严重威胁。

在2016年,全部8种穿山甲由CITES附录Ⅱ升至附录Ⅰ的提案被通过。按照CITES公约规定,附录Ⅰ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交易。

对此,吴诗宝表示,从目前来看,推进穿山甲人工养殖从野外引进种源行不通,一方面野生穿山甲种群数量稀少,在管理不够扎实的情况下,反而会破坏不多的穿山甲资源,甚至给部分企业洗白非法来源穿山甲的空间。

另一方面,目前非洲穿山甲种群还有一定存量,现在法理上无法引进,即使形成成熟模式后能通过多边合作等特殊渠道引进,但《中国药典》中却只写明了中华穿山甲的药用价值,而非洲穿山甲甲片乃至马来穿山甲甲片的药用价值仍旧不确定,无法用药。

各种穿山甲(果壳网图)

“每年林业部门都能够查扣到一定的穿山甲活体,把其中一部分拿来通过救护的办法,救活之后作为种源还是可以的。但是需要集中精干力量先探索养殖技术,同时清理管控养殖企业,在技术没跟上的情况下,实际上不需要那么多养殖企业。”吴诗宝说道。

吴诗宝同时强调,在穿山甲非法猎捕乱象丛生、养殖技术没有完全掌握的情况下,盲目推进穿山甲人工养殖对穿山甲保护是不利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反而会加速这个物种的灭绝。

“公众的质疑是有原因的,关键还是强化各项管理制度,穿山甲种源上做到账目清晰可查,践行严格的追溯制度,同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做到公开透明。”吴诗宝总结道。

首例穿山甲公益诉讼胜诉

澎湃新闻2017年12月4日曾报道,原告李恩泽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告东莞市林业局申请公开关于“穿山甲”生存、保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2017年4月12日,东莞市林业局回应李恩泽称,基于防盗、防抢劫考虑,为确保养殖企业财产及员工人身安全,东莞市庆丰园药用动物研究所详细地址及养殖数量不便公开。

此后李恩泽就此向广东省林业厅提起行政复议,广东省林业厅随后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连用7次“被告东莞市林业局未在书面中予以准确援引,答复内容有一定瑕疵,但不足以构成违法或需要被撤销”的语句。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主要为申请人不符合“三需要”资格、政府信息不存在、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且权利人不同意公开和不属于本机关公开。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东莞市林业局以不属于该局公开范围、信息不存在等理由,不予公开穿山甲养殖企业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前述理由并非法定理由。

而东莞市林业局还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经征询第三方意见等理由,不对外公开庆丰园养殖基地所养穿山甲养殖种类、来源和数量等信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前述理由虽属法定理由,但被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东莞市林业局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东林公开【2017】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应当予以撤销。

同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广东省林业厅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最后,法院责令被告东莞市林业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于原告李恩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依法作出答复。

原告李恩泽1月11日就此评论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包括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必须阳光、透明,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原告李恩泽收到的判决书(1)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 供图

原告李恩泽收到的判决书(2)

责任编辑:周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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