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司法如何应对“媒体审判”的严峻挑战

来源:观察者网

2013-06-03 10:02

冷哲

冷哲作者

留美博士生,观察者网驻美国观察员

媒体与司法部门之间一直有着纠缠不清的关系。一方面,司法部门,如同其他政府部门一样,需要接受媒体监督。另一方面,媒体本身对司法进程也不见得都是正面影响。媒体与司法互动的规则,世界各国也各有不同。

德雷福斯案与媒体司法监督的起源 

强调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必要性的人们,往往喜欢从著名的德雷福斯案件讲起:

1894年,也就是中日甲午战争爆发的这一年,法国犹太裔炮兵上尉阿尔佛雷德·德雷福斯被控向德国大使馆传递军事机密,进而被判叛国罪。他随后被送往法属圭亚那服刑。两年后,真凶浮出水面,但是军事法庭却判其无罪。法国军队不但不为德雷福斯洗清罪名,反而还根据伪造的文件加判了更多的罪名。法国作家左拉于1898年在法国报章上披露此事,引起社会一片哗然。

随着社会压力的逐步加大,德雷福斯于1899被带回法国进行第二次判决。这件事不但牵扯到司法黑幕,还牵扯到法国反犹主义思潮,因此成为当时舆论的焦点。然而,1899年的判决并未能带来完全的公正。新的判决仍然判处德雷福斯十年徒刑,但他也同时获得特赦。虽然他不必再服刑,但是这也意味着他无法在军队里担任任何职务。

公众与法国司法体系的斗争一直持续到1906年。这时法国司法体系终于低头,德雷福斯受到的所有指控都被撤销,冤案在12年之后终于得以昭雪。德雷福斯返回军队,担任少校。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法国英勇战斗,并在战后以中校军衔退伍。

同一个故事的另一面

但是,在德雷福斯案里的媒体并不只有一面:彼时,媒体并不仅仅是司法的监督者,也还曾扮演过冤案推手的角色——案件首次审判前两个月,法国一些很有影响力的报章就连篇累牍地报道所谓德雷福斯其人其事,而这些故事在其后几年中被证明纯粹是谎言。这些报纸往往早先就有反犹主义倾向,抓到了这样一个“佐证” 之后,全然不调查这些故事的真假,反而继续添油加醋、鼓噪“犹太人=犹大”。

民意也没有体现出更多的公正:事实上,最初的民意调查显示,德累斯特的支持率仅有2%。因此,当时一名叫帕莱奥洛格的法国外交官在日记中写道:“法庭宣判的当天上午,全巴黎的新闻界,由极右至极左,由教会、君主主义者的报刊到极端社会主义者喉舌,都异口同声地表示:赞同、安心、满足、喜悦——一种胜利、复仇、凶猛的喜悦。”1897年11月,支持德雷福斯的《费加罗报》收到了大量的退订威胁,总编不得不撤回支持德雷福斯的报道。

直到当时法国知识分子领军人物的左拉在《极光报》(又译《震旦报》)上发表了著名的《我控诉》之后,狂躁的社会舆论才有所改观。但即便如此,直到1899年德雷福斯被特赦前,法国的反犹主义报纸依然在散布关于德雷福斯赌博和通奸的流言,甚至鼓动说:“德雷福斯若判无罪,每一个爱国者都有责任杀他”,由此挑起了数百人对总统的暴力围攻。

直到1900年,追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才真正占到了舆论上风,而此时已经距离德雷福斯蒙冤入狱5年之久。

因此,媒体本身并非一贯的伟大光荣正确。媒体对司法的报导也可能带有着自身的偏见。尤其是我们所处的这样一个“自媒体”时代,一部分具备极大影响力的微博“大V”们,自身的素质与操守也无法与一些专业人士相比,造谣与传谣几乎伴随着每一个略有影响力的案件。而且,自媒体的主人,往往在发表、转发对司法机构不利的信息时非常积极,而对司法机构有利的信息出现时,却往往不愿传播。甚至有人宣称,传谣是积极的、好的,而辟谣则是愚昧的、坏的——所谓谣言才是遥遥领先的真相。

这种立场和操守,与德雷福斯案中的一些编造德雷福斯生平的媒体并无差异。虽然看起来一个是反对司法机构,一个是支持司法机构。但是,说白了,他们都在利用谎言来影响司法审判。这能称得上媒体监督吗?

媒体不应是民意干扰司法的推手

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并不是简单去质疑,更要调查、澄清。当各种信息都交汇在一起的时候,民众才可能对一个案件形成比较全面的看法。如果媒体本身就带有偏见、对事实选择性失明,那么民众的看法就会被导向误区,而后对司法系统形成的压力也就会产生偏差。如果司法机关此时屈从于民意,那么媒体显然称不上是在“监督”,反而就是有意制造不公了。

而媒体也需要“知道自己不知道”。没有人能精通所有领域,从过去“茶水验尿”、“面条可燃”、“缝肛门”等一系列媒体事件中可以看出,记者也不例外,在关乎社会正义的司法领域尤其如此。媒体有必要建立起的顾问体系,从而应对报道中涉及的专业问题。

而这也恰好是自媒体的最大弱点。比如之前京温商城跳楼女事件中,有人质疑为什么这个女孩在监控录像中穿着的衣服颜色与跳楼后的照片有差异。质疑本属正常,但是发起者却没有听取专业意见,“红外摄像头所拍摄的图像的颜色深浅,与可见光的颜色深浅并无必然联系”这一科学的解释也就很难被公众所知。

因此,这种单向度的质疑与自媒体的传播方式相结合,往往造成非常不严谨的、甚至荒谬的质疑横行无忌、而澄清的却只能得到十分有限传播。由此导致的社会偏见,不仅无助于司法体系的改进,反而可能从另一个方向制造冤案。

总之,质疑仅仅是媒体监督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有责任的媒体监督不但需要提出质疑,更重要的是根据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澄清,使质疑与澄清都得到充分表达。毕竟,舆论场不是媒体的审判场。

咄咄逼人的媒体审判

20世纪中后期,由于大众媒体的兴起,以及对新闻的极度渴求,导致大量媒体在尚未调查清楚时就对司法案件进行了“深度报道”。

尽管事件真相还没有清晰,媒体却往往喜欢根据已有的、有时甚至是支离破碎的信息来进行判断。其可怕之处在于,媒体一旦产生了先入为主偏见,那么它就会按照自己的判断来组织论据。与其说媒体这时是在报导事件,还不如说是在说服民众接受自己的判断。这样的结果就是媒体代替民众进行了判断,甚至是在司法机关之前就断定当事人有罪,导致所谓的“媒体审判”。

1980年澳大利亚发生一起婴儿被杀案件。嫌疑人林迪•张伯伦是死亡婴儿阿扎利亚•张伯伦的母亲。澳洲媒体在案前未能完整地报导案情,比如说,未能报导证人对阿扎利亚哭泣的陈述(若控方理论成立,则在该证人听到阿扎利亚哭泣的时间,阿扎利亚应该已经死了)。其对事实的片面描述,导致民众一边倒地认定林迪就是杀害她女儿的凶手。而陪审团也一边倒地认定她有罪。直到1982年,新的证据证明是一只澳洲野狗咬死了婴儿。1988年电影《黑暗中的哭泣》重现了这一历史事件。媒体和民众的偏见对林迪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然而这却已经无可挽回。

这并非偶然。现代大众媒体出于自身利益需求而追求收视率/订阅率。对于社会焦点问题的报导是抓住读者的最佳途径。很多报导在根本不成熟的时候就匆匆写出,公诸于众。记者往往采用大量的臆测或者根本不可靠的“内部消息”,甚至不惜“语不惊人死不休”。他们固然抓住了读者,但是也创造了大量的偏见。这种偏见就算不会影响案件的审判,也还是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1996年美国亚特兰大的奥林匹克纪念公园爆炸案中,保安理查德•杰维尔在爆炸前发现了炸弹,并将绝大多数人群清出公园,因此避免了更多的人员伤亡。他立刻被媒体捧为英雄。但是仅仅过去四天,有媒体的“内线”提到在FBI在对所有相关人员的撒网调查中也调查了杰维尔的背景。一些媒体迫不及待地宣称杰维尔是FBI当前的“重大嫌疑人”,他们不顾个人隐私而详细地披露了杰维尔的大量个人信息,公然宣称此人“有着古怪的就业历史以及令人厌恶的个性”。媒体还单方面采信其母校校长编造的故事,宣称杰维尔是个“甚至会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撰写长篇警务报告的”、“带着警徽的狂热信徒”。尽管FBI之后的调查很快就澄清杰维尔不可能是罪犯,但杰维尔最后仍然不得不同媒体对簿公堂。而他彻底洗清媒体的偏见还是要等到1998年,直到那时真正的案犯埃瑞克•鲁道夫才落网。

媒体审判的通常应对

如上所述,“媒体审判”是各国都要面对的严峻问题。从客观上而言,媒体的报道并不仅仅是在监督司法,它还可能干涉司法,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那么究竟该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的矛盾呢?

在世界范围内,大概有三种选择:

第一种是尽可能保护言论自由。在极度推崇言论自由的美国,为了追求媒体监督效果的最大化,有关诽谤的法律也更倾向于媒体;因此即便有媒体发布了不负责任的、带有偏见的文章,大肆诋毁当事人,当事人也很难告赢媒体。但是美国的司法体系面对大量媒体审判的问题也并非束手无策,法庭也可以命令对相关言论进行限制。

第二种方法则立足保护司法。其代表是英国。1981年以前,英国法律规定所有可能引起司法偏见的信息均不得公开发行。尽管《1981年藐视法庭法案》中放松了对此的管制,但是仍然规定:在审理期间,若有任何公开发布信息能够产生实质性风险(也就是很可能使得司法进程受到严重偏见或其他阻碍),则发布人可以被判为藐视法庭。

在大陆法系中,由于制度原因,判决受媒体影响较英美法系(普通法系)要小。因此,大陆法系并不那么担心 “媒体审判”对司法进程的影响,但往往更注重媒体审判对当事人的影响。因此就出现了第三种模式,这种模式并不对媒体报道施加禁令,但要求媒体对当事人的报导一律遵从“无罪推定”,并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因此,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也确立了控制审理阶段媒体言论的法律。

从法系归属的角度来看,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采取第三种应对方案应不失为良策。

只有司法体系的自我完善才能阻挡媒体审判的扩张

平心而论,无论当今世界的任何一种司法体系,冤案都不可能绝对避免:没有一种技术能保证一定能判定真凶、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保证司法人员中不出害群之马。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没有公众监督,更多的“德雷福斯案”就无法昭雪。

而公众要了解司法案件的内容,无可避免地要依赖媒体。但其实媒体也与司法一样,不可能永远不犯错、不误判;鉴于此,媒体应该在报道司法案件中保持中立,恪守信息发布和沟通渠道的本分,尽量减少以主观判断。

当然,在自媒体不可避免地崛起之后,一味抨击自媒体的不专业也不能阻挡民意的形成。对民众而言,就更需要对各类媒体所传播的报导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既不要过于相信媒体的单方面陈述、也不要过于依赖某一种信息源。

事实上,媒体对司法进程的详细报道,也能增强民众对司法体系的了解与信心。换句话说就是,能加强普法的效果。 因此,我们的司法体系,不应排斥媒体的报道与监督。面对质疑时,司法机构应当迅速、主动地进行澄清。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遏制媒体审判的最佳方式,就是重视相司法机构与媒体的互动,在质疑形成之前就主动提供解释。

我国在此方面仍然需要进行极大的改进,司法机构应该建立公共关系团队,从而能在社会焦点问题出现时,在自媒体上建立自己的沟通渠道,从民众监督的角度考虑问题,及时对可能受到质疑的方面先行给予解释;而非如今天一般,仅仅困守于媒体与民意主导下的“冲击——回应”模式,将自己的置于信任度不断被质疑和挑战的被动地位。只有如此,才能建立民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咄咄逼人的媒体审判权也才会在自信坚定的司法权面前退缩。

责任编辑:梁哲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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