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深:中国司法不独立?要看是什么样的独立

来源:观察者网

2017-01-17 11:29

李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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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撰稿人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李深

这几天,司法独立在媒体上突然成了热词。起因大家都知道,是因为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讲话中表示,人民法院要抵制“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宪政民主”等西方错误思潮。到媒体上和网络上,他的讲话就被曲解成了他反对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和宪政民主,引发了很多人的反驳和调侃。

关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和西方法律制度在这几个概念上的分歧,这几天也已经有不少人谈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微博更是连发三篇文章来澄清,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和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两回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也有着根本性的差别。

而且,客观来说,周强院长的讲话是在人民法院年度工作会议上讲的,而他的讲话也并不孤立。就在差不多同时,官方媒体也发布了消息,引述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对政法工作的指示称,“2017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一年。要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放在第一位,提高对各种矛盾问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教育部等其它与意识形态工作相关的部门也都发布了类似的消息,强调了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反对西方错误思潮在我国蔓延。

在这种背景下,周强院长在会议上做出这种表述,不难理解。原因就是习近平已经说得很清楚的,今年要召开十九大,国家的政治安全是第一位的,而政治安全自然包括意识形态安全在内。作为国家“一府两院”中“一院”的最高领导人,周强院长做出这种表态是顺理成章、无可非议的。

但为什么周强院长的讲话却引起了这么强烈的舆论反弹呢?

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原因。一方面是,这些年来一些法律人士成为舆论场中战斗力比较强的一个群体,在一些公共事件中扮演着非常关键、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网络上的影响力也比较大,似乎已经超过了经济学家。

另一方面,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在改革开放之后,是以引介和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所以,业界人士开玩笑说,自己的主要工作就是研究如何在中国实施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的法律制度。

这两个原因叠加起来,就形成了目前的局面:活跃在网络上的法律人士,主要是一批崇尚西方法律制度的律师和高校教师。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宪政民主这样的概念,往往被他们视作“普世真理”。

最高法院的举动涉及法律,有一定程度的技术和知识门槛,又是法律人士的专业领域,所以最近几天,网络上的法律人士自然要“集中批评”周强院长的言论。

但这不意味着,司法独立、三权分立这些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相当深入人心的观念,在我国当代的法律制度中就没有体现。实际上,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微博上发布的三篇文章所说,即使按照西方的司法独立、三权分立这些观念来看,我国法律制度虽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但大体上也是能够符合这些要求的。

传统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三权分立,主要是相对于行政权而言,司法独立是为了保证司法不受行政权力的干预。这一点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面,也是能够保证的。党和国家也经常在文件中重申这一要求。

但这次故意曲解周强院长讲话、借机发难的人的意图显然不在这里,他们矛头所向,对准的其实是党的领导。他们鼓吹司法独立,并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而是要反对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也就是说,有没有党的领导,这才是他们评判是不是司法独立的标准。

从实际运行的效果来看,司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也是中国法治的一大特色。恰恰是因为坚持党的领导,中国能够进行这几年来这么大规模的反腐行动,落马的高官光是已经跻身“党和国家领导人”级别的副国级干部,就有好几位了。

而在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虽然确实有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宪政民主,还有民主选举,但是腐败每天都在大量发生,遍及社会的每个角落,却无人过问。在拉美、非洲等地的发展中国家,这种情况也同样存在。而中国恰恰是因为有党的领导,才能够发动大规模的反腐行动,将涉嫌腐败犯罪的高级领导人也绳之于法。

司法独立只是一个理念,落实到具体的政治和法律运行实践过程中,就是要尽可能保证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不受干扰。所以,虽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各级法院只对相应层级的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监督,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法院的党组要受相应党委领导,在业务上还要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这样,就形成了我国法院在运行过程中的横向领导和纵向领导两条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条条”与“块块”。

传统上,媒体和专家对司法不独立的批评,主要是指地方党政部门对同级法院的审判干预太多,也就是横向的干预。比如前一段上映的冯小刚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县长就把县法院院长骂得劈头盖脸、狗血淋头。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在近几年来进行的司法改革中,着力减少了地方党政部门对同级法院的横向干预,加强了对法院的纵向领导。

《我不是潘金莲》剧照 县长

《我不是潘金莲》中,县长把法院院长叫到自己办公室骂得狗血淋头,的确让法律人很看不下去,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影片中,作为故事起点的恰恰就是法院的审判。虽然法院审判没错,但是女主人公李雪莲反复上访,最后仍然是由当地政府承担了后果。在这个意义上,地方政府保持对地方基层法院工作的干预权力,虽然并不符合“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等西方观念,却是符合当下中国国情的。

而且,经过这些年的改革发展,我国法制体系日益完备,专业门槛越来越高,一般的党政领导人对案件审判直接进行干预在操作上其实是比较困难的,最多只能做出一些原则性的指示,并不能直接决定后果。也就是说,党政领导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审判的情况正在减少。

不过,司法独立在当代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除了要独立于行政部门,还有一个重要的维度,就是司法部门的独立审判不应当受到一些外界干扰,比如宗教因素、民族因素、社会舆论因素等,都可能对司法独立构成威胁。美国前几年发生的引起轰动的弗格森案件中,社会舆论压力巨大,但法院依然不顾黑人群体的抗议,坚持判决涉案警察无罪。这在我国法律人中,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不少人认为,这是司法独立精神在美国司法领域的体现。

反观我国,正是那些鼓吹司法独立的人,却经常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通过在媒体上制造舆论压力,对司法机关施压,改变案件走向。

近些年来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中,这种情况比比皆是。这难道不也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吗?但他们对此反而乐此不疲,以至于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

一些大V律师利用自己在网络上的话语权,在案件审判尚未结束的时候,随意在网络上公布案件相关情况,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邀请法学专家召开研讨会,以公众知情权为借口,迫使司法机关做出回应,改变案件走向。

他们对这种干预司法独立的行为不但毫无反思,反而认为这是在用舆论倒逼司法部门,在推动法治进步。这种情况难道不是咄咄怪事吗?

而近年来出现的一个趋势是,司法部门在网络的激进舆论压力面前越来越畏首畏尾,缩手缩脚。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要实现司法独立确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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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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