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韦诺:《香港国安法》因言获罪?港人对“言论自由”误解有多深

来源:观察者网

2020-08-14 08:11

梁韦诺

梁韦诺作者

香港新范式基金会副研究员

【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梁韦诺】

香港警方国安处10日早晨拘捕了“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7人,指控其涉嫌勾结外国势力,违反香港国安法。黎智英与境外势力的往来,在香港并非秘密。不过,《香港国安法》不溯及既往,相信香港警方国安处肯定掌握了法律颁布后的新证据,才出手拘捕。

黎智英被捕现场,图片来源:东网

国安处在7月29日就已经拘捕了“港独”组织“创制独立党”的4名成员,短短两周不到的时间就连续出手,而且抓捕的对象从“小鱼”变成“大佬”,因此引来了各方的极大关注。

“学生动源”前召集人钟翰林

爱国阵营对警方的连续行动表示大快人心,认为横行无忌的“港独”分子终于得到惩治,并希望往后能够将更多“港独”分子一网打尽。

另一边厢,反对势力则声嘶力竭地批评港府“以言入罪”(或称为“因言获罪”)及“文字狱”,扬言香港已进入“以言入罪”的时代,港人不再享有言论自由云云。

只要在网络上搜寻“以言入罪”一词就不难看出,即使在《香港国安法》颁行之前,只要当局对“港独”分子进行任何行动,例如以《社团条例》取缔“香港民族党”、以煽动罪拘捕民主党中西区区议会主席郑丽琼等等,都会被反对势力说成是“以言入罪”。至于《香港国安法》,反对势力更加疯狂抹黑,指责国安法有关“煽动”、“教唆”等字眼模糊,将会导致“以言入罪”,是“白色恐怖”的开始。

其实,明眼人都知道,黎智英等的行径绝非止于“言论”,从这个角度完全可以批驳反对势力的诡辩。但笔者也担心,在如此重大的案件上,单纯这样解释,会强化香港市民对“言论自由”和“以言入罪”的误解。

此前,不少爱国阵营人士为相关法例及执法工作进行解说时,不知是否为了令香港市民安心,就一直在采用反对势力对“以言入罪”的诠释。

当反对势力一方不断指责香港与内地有“以言入罪”的问题,他们则作出被动的回应,包括:香港市民不用担心因言论而犯法,因为在香港,言论本身不会构成罪行;某人认为,普通法没有“以言入罪”;有人甚至直言“香港没有‘以言入罪’是与内地的最大分别”,仿佛只有奉行大陆法的国家,以至只有中国内地才有“以言入罪”。显然易见,他们不自觉地堕入了反对势力的圈套。

事实上,香港社会有着一种对言论自由的迷思,误以为言论必定不是犯罪元素之一,发表言论必定不会是犯罪行为,因此,所有人均不应因发表任何言论(尤其是政治言论)而被判有罪,否则就是“以言入罪”。

言论自由的界限

假如你问港人何谓言论自由,他们大概会答:“随心表达自己所想的。”

反对势力最喜爱引用《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当中“不受干涉”是他们最强调的,并以此作为将言论自由极大化的理据。

然而,他们(故意)忽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3)条指出,言论自由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以经法律规定予以某种限制,为“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所必要者为限。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内容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3)条大致相当,可见香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合乎国际标准。

另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明确指出: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以及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禁止之。这意味着并非任何言论都不能被定罪。

至于被视为最“民主自由”的美国,其宪法第一修正案指出:“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然而,美国存在不少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限制情况,为最高法院所认可。这些例外情形都是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创立的。换言之,是根据美国国情及社会变化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作出增减,但香港反对势力则对此绝口不提。

与言论相关的罪行

香港法例当中,已经存在着大量与言论有关的罪行,包括诽谤;自称三合会成员;恐吓;作假证供;教唆、怂使他人干犯罪行,以至《刑事罪行条例》的煽动意图罪,均是已有的、与言论相关的罪行(而且大多数都是奉行普通法的英国在占据香港的时候制定的),难道这不是所谓的“以言入罪”吗?为何反对势力只是针对《港区国安法》?

事实上,煽动、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淫秽、儿童色情、恐吓等言论均不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曾在社交媒体上指出,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在机场的航空公司柜台办登机手续的时候,你不可戏称行李中有炸弹;在飞机上更不可讨论劫机计划,否则马上有战斗机将你坐的民航机迫降。”

由此可见,言论可以构成犯罪行为。“以言入罪”本身根本上是无问题的,被香港大众视为问题,反而才是大问题。

只是说说而已?

反对势力为“港独”分子最常用的辩护就是:只是说说而已!(广东话的说法就是“讲下啫!”)。他们最爱拿出《约翰内斯堡原则》来说事。《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言论有意或可能引发即时暴力,才可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第七条则规定,若市民和平地行使表达自由,就不能被视作威胁国家安全。

然而,《约翰内斯堡原则》只是英国人权组织Article 19和南非金山大学在1995年举办研讨会时所公布的,并非国际条约,亦没国际法效力。

更何况,言论不一定要引发即时暴力才能被视作威胁国家安全。

以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的独立运动为例,2019年西班牙最高法院判决了12名在2017年10月的“独立公投”中扮演要角,而被控煽动叛乱等罪名的前加泰罗尼亚政治人物,其中9人被处以9至13年有期徒刑。

即使是奉行普通法的美国,2010年2月,美国一个名为约翰尼·洛根·斯潘塞的男子,因于2年前在互联网上发表诗作,以“白人至上”的口吻描述了暗杀一位黑人总统的情形,就被美国特工处以该诗影射暗杀时任总统奥巴马为由而作出逮捕,以涉嫌威胁总统等罪名遭起诉。

可惜此事不是发生在香港,否则反对势力就能以“说说而已,又没有任何行动”为他脱罪。

“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笔者明白,经过反对势力多年来的宣传,香港社会已将“以言入罪”理解为“当权者为迫害异见者,从其本应与法律无抵触的言论或文字罗织成罪”。然而,公然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甚至已组织行动,难道还可以视为“合法言论”吗?罗兰夫人曾在断头台前慨叹:“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很多事情,不是简单地抛下一句“言论自由”就能够接受的。

事实上,港人并非不知言论自由有限制。然而,回归以来,即使已有相关法律,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的人甚少会被控告(更遑论被定罪),出现“有法但无人执法”的问题。

情况就像法例已明文禁止市民不守交通规则过马路,但在缺乏执法的情况下,市民“乱过马路”随处可见。

久而久之,市民就形成对“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错误理解,令他们肆无忌惮发表煽动言论(更何况,他们以为在网上能够匿藏身份,觉得执法部门难以发现)。

《香港国安法》第9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然而,《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香港的网络上仍然存在大量匿名的煽动分裂国家及煽动仇恨的言论,臭名远播的连登讨论区以及大量Telegram群组依旧如常运作。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日前表示,不排除立法监管媒体,这是好的开始,为应对新科技而更新法例,但关键还是在于执行。就如同《香港国安法》,除了惩治“港独”分子,港府更要积极地管理媒体及网络,堵截所有散播“港独”言论的渠道及媒介,否则,在青年每日浏览这些社交媒体而受耳濡目染之下,将会持续地“生产”出一批又一批“港独”分子,难以从根源上消除这种“政治病毒”。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关注观察者网微信guanchacn,每日阅读趣味文章。

责任编辑:陈轩甫
香港 言论自由 香港言论自由
观察者APP,更好阅读体验

布林肯来华谈的怎么样?是否不虚此行?

“看看,这就是美国的警察”

习近平会见布林肯:中美应彼此成就,而不是互相伤害

“宁愿关闭在美业务也不卖”

王毅见布林肯,对美方提出三个“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