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城轨有民资 改革话语勿出轨

来源:观察者网

2013-03-27 00:40

鲁宁

鲁宁作者

资深媒体人

本月21日,温州首条城轨正式开工。该条城轨全长52公里,一期工程投资概算192亿元(温州金改一周年 民资首度参股城轨建设)。

这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在国内并非鲜见,之所以仍被诸多财经纸媒当作重大新闻加以报道,其看点就在该条城轨的建设资金中引入了温州民资的参与。此外,该条城轨以股份公司形式作为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法人,也可勉强成为一个看点。

城轨被归类为城市交通之公共服务用品类别,一向由财政全额投资兴建,建成后则由政府指定的国有轨交公司负责日常运营。由于温州首条城轨看似在上述两个关键环节打破了原来的规矩,再加上眼下正好是“温州金改”一周年,诸多财经纸媒就想当然地将民资首度参股城轨建设视作了“温州金改”的一项成果。

鉴于“温州金改”迄今未有拿得出手的改革举动,当地政府见财经纸媒楞要将民资参股城轨与“温州金改”拉扯到一块,那就来了个顺水推舟,乐见其以讹传讹好了。

民资参股开建温州首条城轨,从其股权安排及收益分红的规则切题分析,它其实可视为一种由温州市政府作保人的发行企业债行为:

其一、在首条城轨一期建设192亿元资金中,市政府切出约7.5%的盘子向民间筹集到约15亿元的建设资金。也就是说,在项目建设与运营公司中,民间参股“股东”们皆为“小股东”,不具有控股权,继而不拥有日后决定运价的实质决断权(甚至连建议权都不具备)。

其二、15亿民间资金又分为两类:民企法人作为投资者,每认购一股“法人股”须出资2000万元;个人投资者,每认购一股出资1万元。在15亿元的民间总股本中,“法人股”与“个人股”的分切比例语焉不详。也即,温州本地有多少“个人股东”参与其中不得而知。从个人投资涉及隐私权保护的角度,这应该可以理解。也可能是个人参股者太少实在说不出口。

其三、15亿元民间股本中,民企“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的收益获取亦有所区别:前者除按每年6%的固定收益率获取收益分红外,同时参与公司的超额盈余分红(前提是有“红”可分);后者则只享有税后6%的净收益。

建立于以上简述,识者已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上述不伦不类的股权安排及收益分红规则,说白了与任何形色的金融改革皆不沾边儿。如果温州首条城轨真按股份制规矩进行公司化运作,那么所有参与其中的投资者包括民企“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无一例外须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并平等享有投资收益。可事实是,参与其中的民企“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其每年股权收益不管该城轨是亏损还是盈利,也不论亏损大小或盈利多少,都呈旱涝保收之6%(后者是缴纳个税后的净收益)。因而,这类所谓的股份制公司完全是徒有一件股份制的外袍而已,而15亿元的民资之所以参与其中,其性质相当于购买了资本市场上常见的收益保底的理财产品。

以往,地方政府建地铁或城轨(车站周边和沿线地皮会立即大幅升值),因为有土地作为抵押物,通常可发行地方债或项目公司债的形式筹集启动资金,然后借助分段出卖沿线土地对工程施行滚动式开发(操作若得当形同“空手套白狼”)并逐年偿还债务本息。而从2011年起,中央政府对地方债及公司债的监控突然收紧,到了2012年,中央虽再度开启了部分省区发行地方债的口子,但必须归财政部代发,所筹集资金也归财政部保管,地方只能上财政部报账才能使用资金。因而,鉴于地方债和公司债通常也采取年固定收益,本次15亿元民资参与温州首条城轨建设,与其牵强附会说成“股份制”,不如看成温州市政府打着“温州金改”之大旗,行变相发行由其担保的企业债之实务。

若换个角度再议,也可视为以地方政府作担保的另类“变相集资”。而集资不论以何种形式呈现,历来为中央政府所不允。

道明了15亿元温州民资的真实投资属性,人们不但可以认清它与“温州金改”完全牛头不对马嘴,而且很有可能的是,这15亿元民资估计以每股2000万元的民企“法人股”为主,而且一定是政府“点对点”反复做工作的结果。谁若不信,以下两条即为凭证:一是城轨是公共用品,赢利几乎不可预期,故特在“股份制”设计时写入了可以自由“退股”的条文;二是6%的税后固定净收益,对温州当地的个人投资者实在缺乏吸引力……

至于“温州金改”,舆论当然要予以密切关注,但看其有否实质性进展,在现阶段首先观察其一点,即民资作为主发起人开办“地方小银行”是否真正能破题及何时才破题?

而当前无论是新闻报道还是某些官方表态,往往把一项具体的政策出台抑或做了某件事,都冠以改革之名头,贴上改革的标签自娱自乐。改革不是“万能胶”而到处粘贴,更不该被庸俗化!

责任编辑: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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