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踩踏事件”逝者 复旦与媒体人论战
来源:观察者网
2015-01-04 14:45
虽然因上海外滩踩踏事件而不幸去世的遇难者的生命被定格在旧年,可围绕他们的舆论风潮却在新年被不断搅动。其中,关于是否应该报道一名复旦高校学子的逝世引发质疑与争论。名校、个人隐私、新闻伦理、公共报道等一系列名词相继被端上台面,成为踩踏事件后人们的又一个关注点。在这之中,尤以复旦师生与媒体人的论战最为激烈,可其间的是非对错至今依旧无从辨明,如同网友@大头 评论的那样,论战双方可能都不曾看清对手的真实面目:“这是一场与假想敌的针锋相对”。如果非要为这场论战定下基调,那就是“纠结”。
事情缘起自《新京报》与《南方周末》1月1日各自的一篇关于遇难者的人物特写报道。傍晚时分,《新京报》以“复旦20岁 ‘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为标题,大量引用社交平台等方面的信息,希望借此展现这位逝者的性格侧面。而《南方周末》则以“遇难者XXX”为题,力图还原外滩踩踏事故发生的现场。晚上八点半,网易新闻转载了新京报报道,并配以遇难者的真实头像。而这也成为复旦抗议舆论的引爆点:使用社交网络发布信息是否符合新闻伦理?未经家属同意而擅自发布遇难者死亡场景是否合适?在指责中,一条“举报攻略”也在流传,消息生产者希望每个看到的复旦人都去举报南方周末关于复旦遇难者的消息,让逝者的稿件从微信圈彻底消失。
2015年1月1日晚22点55分,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帖:“昨夜外滩踩踏事故中,我校一位同学伤重不治。在学校发起的向家人和辅导员报平安接力中,她的父母没能收到她的安好短信。老师、同学、朋友们的祈祷,再也唤不回她 熟悉的身影。我们表示无比沉痛的哀悼!望有心人帮转,呼吁媒体尊重她、保护她,不要再挖掘她的隐私,不要再刊登她的照片,让逝者安宁。”当日晚,复旦大学官方微信平台又发布一则消息,指出 “复旦一学生在外滩踩踏事件中伤重不治,望媒体尊重逝者隐私”。这则消息在微信圈中转发者甚众,共收获近十万次点击。
1月2日,包括“复旦大学校友会”微信公共号在内的多处转发,一篇注明来源为“复旦易班”微信公共号的帖子《【呼吁】少点伤痛,多点尊重》引起关注。该公开信认为:“在这一篇报道中,媒体大篇幅的引用了杜同学的私人资料:年龄、生源地、专业、生平喜好,甚至是生前的男友的话语,那么我想问一句,这么做的目的究竟是为了要哀痛一个生命的逝去,还是仅仅为了博得关注度的手段?”并提出四点对媒体伦理的看法。文章中,他们“知行合一”,将报道中出现杜同学名字的地方尽数涂抹掩去。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在复旦易班上的原标题为《【呼吁】少点伤痛,多点尊重》,但“复旦大学校友会”显然对这个“温和”的标题不够满意。他们将情绪通过自己重起的新标题传达而出:《今夜无眠|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
论战双方的对象似乎渐渐明晰起来。就在公开信发表后不久,因为直斥复旦学生“太矫情”,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广州媒体人成为了复旦师生真正的“对手”。微信公共号“微观者说”1月3日以授权转发的形式转发了一篇题为《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的文章。文 章提到,“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发生后,复旦大学部分学生纷纷指责媒体,甚至要求遇难者家属不要接受采访,有些让人匪夷所思。一位广州媒体人在车上写了这样一 封致部分复旦学生的公开信,征得作者同意,本微信公众平台予以转发,欢迎讨论。”该文章认为:“网络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极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 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如人人网、微博、QQ空间,推特,只要当事人主动发布,这些信息不仅是对媒体的公开,而且是对每一个能联上网的人类 的公开。在现今这个公开范围约为60亿,其非隐私性也不以当事人生死而变更,媒体引用无碍。”
至于被复旦师生质疑的新京报与南方周末,他们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表态。南方周末关于《遇难者杜XX》的文章至今仍在其主页上显示的十大热门新闻中排名第四。
虽然争论双方你来我往,可复旦师生与媒体人真的是“对手”?微信公众号“大头”对此并不敢苟同。1月3日,三位署名为“小东邪”、“南柯太守”、“大头”的人在该公众号上发文《复旦学生公开信与那个面目模糊的媒体人》,称这场论战只是“一场自说自话的舆论热潮”。该文言辞犀利,直接把这场论战降格成了“各说各话小学生作文”水平:“好像是一边代表了复旦学生,一边代表了媒体人,个体绑架了群体,看起来阵势浩大,实际上双方都面目模糊,争了半天都不知道在和谁争。一边强调遇难者的隐私权,一边强调媒体的报道权,合理的报道权大战合理的隐私权,最后两边各说各话,最后的争论变成了「你这样不对!」「你矫情!」「你才矫情!」这样的小学生作文。”
事关复旦,事关新闻伦理,致力于“关注突发事件,倡导学术批评,重构传播理论”的“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于情于理似乎都应该给个说法。1月3日,其在微信公众号刊发文章《在满足知情权与消费遇难者之间》,试图借着这波舆论纷争,在“新媒体时代重新建构新闻专业主义”。文章基于一次非正式的圆桌讨论整理出的对话记录,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陆晔、谢静、副教授赵民、讲师葛星都参与其中。讨论中,四位新闻学院人士试图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媒体如果借公众知情权来满足大家的情感 消费,是市场主义而非专业主义……不能笼统的说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就视为接受采访。另一方面,公众也应提高对社交媒体性质的理解,不要乱发乱转……在新媒体时代,许多界限都已经烟消云散,甚至专业主义自身。这也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所以,我们着力关注的是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重构。”
不过,葛星讲师在这之中讲的一个亲身事例似乎更能让人贴近他们的讨论。十多年前,由于广州一处井盖被偷,一个小孩因此不幸掉落溺亡。在是否“刊登尸体被打捞上来的画面”这一问题上,“纠结”了十多年的葛星至今无法给出答案。此情此景恰如外滩的彼时彼刻:“这里讲一个十几年前我在广州实习的时候碰到的故事。广州有个井盖被人偷走了,没有及时补上,结果一个小孩掉下去溺亡了。我所 在报纸的一位社会记者去跑的新闻,拍摄了那个小孩尸体被打捞上来的画面。回来之后部主任想要用那张照片,记者却跟主任说,他个人决定不要用。问他为什么, 他说,因为我也有这样年纪的一个孩子。换句话说,他在考虑孩子父母看到这个照片的感受。 我们当时也有争议,说正因为这个照片有冲击力,可以让广大市民感同身受,适当处理后刊登出来也好,但是他还是坚持不用。我经常在课堂上讲述这个故事,然我的结尾都会告诉学生,如果你们问我,换了我会不会用这张照片,我会告诉你们实话,就是很纠结。”
不过,葛星还是为这故事划上了一个结尾:“但是当时那个记者还说了一句话:是我决定不用这张照片的,如果有责任,我来承担责任。”
但关于复旦逝者的舆论纷争仍然没有结束。这个注定不会平静的新年气氛早已无法仅仅用悲伤来形容。观察者网全文转载上述文章,以求兼听则明。

《今夜无眠|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
文/青女
转载/「复旦易班」微信公众号、“复旦大学校友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呼吁】少点伤痛,多点尊重
在2014年的尾巴上,原本应该皆大欢喜的眺望着的2015,却在外滩的踩踏事故中,有了颇为悲伤的开端。在跨年的钟声结束后,原本应该是欢笑连连,却被伤痛所取代。我们所迎接2015的第一个大事件,是以生死为代价。太多、太多的原本,原本我们做的更好一点。可是原本永远不是现实,我们立身现在,我们着眼未来。愿逝去的人儿得到安息,愿人们能从伤痛中创造一个少点伤痛多点尊重的世界。
下面是一则关于这个事件的报道的。
同为复旦的学子,令我们痛心的不仅仅是一个如花一般的生命的逝去,更是一种对于紧紧揪着她不放的媒体的心寒。在这一篇报道中,媒体大篇幅的引用了杜同学的私人资料:年龄、生源地、专业、生平喜好,甚至是生前的男友的话语,那么我想问一句,这么做的目的究竟是为了要哀痛一个生命的逝去,还是仅仅为了博得关注度的手段?
根据《准则》要求,我国新闻工作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忠于职守,勤奋敬业;正确导向,注重效果;报道真实,客观公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尊重群众,尊重同行;团结协作,公平竞争。
1、首先,媒体的及时报道,给了公众最为前沿的消息,将第一手资料及时整理给大家,是完全符合工作者的准则的。但是,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不仅要确保信息的时效性,还要确保真实性和正面性。一则新闻的正确导向,应该是将读者真真正正的代入事发现场,或者从中总结出经验教训,以示后人。而不是具有偏向性的,个性化的报道。
2、在媒体的报道中,外滩的踩踏事故总共造成35人(又有一说是36人)死亡,43人受伤。其中大部分是女性,并且学生青年人所占的比例非常的高。那么面对这么多失去的生命,媒体却独独抓住了复旦这一名学子,花了大篇幅的来报道。有一些网友称,逝去的生命不分高低贵贱,那么为何独独具体报道复旦女孩这一名学生?新闻报道的工作者们,面对众多失去的宝贵生命,你们是不是已经为了新闻的噱头而分出了高低?
3、在媒体的工作者的工作准则当中,有一项是:尊重群众。将心比心,一个可爱的生命已逝去,为什么还要用再一次的伤害来刺痛她亲人的心?虽然媒体的新闻报道有部分程度在于还原事件真实性,满足公众的好奇心,但是那要建立在一个度的上面。把一个女孩子的微信、qq、照片公布在网上的行为,不仅仅碾压了作为逝者的尊严和隐私权,更是将她亲人的伤疤血淋淋的揭露在了众人的面前,供大家评论,指点。换一个角度思考,想想女孩的父母,如果你是那位女孩子的父母,你还会毫不犹豫将你女儿的生平事迹和照片公布在网上以供大家评头论足吗?
4、作为复旦学子的我们,在为逝者默哀的同时,我们也不希望受害者被随意挖掘和评价。同时与受害者有关的人,也是需要保护和安慰的对象。我们拒接泄露私人信息来博取更多人的关注和同情,我们不希望她们的亲友在因此而受到第二次的打击。我们愿意用最沉重的心灵,和默默地行动来抚慰被噩耗所打击的心灵。
美丽的生命虽然失去,但是他们会活在重要的人的心理。当伤痛已经来袭,我们能够做的是尽力抚平伤口,而不是剖开他、放大他,以供别人检阅评价。
今天,一座城市在为逝去的生命默哀,今夜,还有许多人在尽最大的努力救治伤者。今日无乐,从未这样度过一个悲伤的元旦,残酷的事实告诉我们这不是一个故事、一场娱乐。今夜无眠,是需要温暖和安慰的,谨愿媒体的朋友们回归善意的初心,尊重一个生命最后的权利和这些家庭最痛的时刻,谢谢。

《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娇情了》
转载/微信公共号“微观者说”
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发生后,复旦大学部分学生纷纷指责媒体,甚至要求遇难者家属不要接受采访,有些让人匪夷所思。一位广州媒体人在车上写了这样一封致部分复旦学生的公开信,征得作者同意,本微信公众平台予以转发,欢迎讨论。
致部分复旦学生的公开信:
黄仁宇先生在《万历十五年》中写道,凡事可从技术上加以解决的事,不必先冠以道德的争论。中国古时,人们重道德叙事,而不从技术上加以解决,是很多悲剧的根源。
今日上海踩踏事件,同学们指责媒体,通篇皆为泛道德化指责,忽略操作而直奔操守,实在令人遗憾。
对一篇新闻报道,我们首先应明白,媒体可以报道什么。
网络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极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如人人网、微博、QQ空间,推特,只要当事人主动发布,这些信息不仅是对媒体的公开,而且是对每一个能联上网的人类的公开。在现今这个公开范围约为60亿,其非隐私性也不以当事人生死而变更,媒体引用无碍。
还有一部分个人信息并非当事人主动公开,但由于我们各自的社会活动必然产生信息交换,同样不具有隐私属性。比如我就读一个班级,这一信息必然为学校、班级和同学所获知,为信息交换的双方所共享,只要我的同学们愿意,也即受访者合意,媒体完全可以采用。而是否应该透露这些信息,选择权在受访者而非媒体。
现在我们回过头看相关报道,媒体引用信息无不来自当事人的公开信息,以及受访者的正式采访。记者即没有攻破死者的邮箱,也没有偷听死者亲友的电话,何错之有?
我们己讨论了媒体可以报道什么,有逻辑的同学这时已经想到了,媒体可以报道,并不代表应该报道,或者必须报道。诚然,操作之后,还是离不开操守。
然而谁来决定应不应该报道是个复杂的问题,这里不展开讨论,只说一个粗浅的结论:媒体报道应追求公共价值最大化,在不涉及公共价值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上海踩踏事件对死者的报道,公共价值何在,这个问题可以另在讨论。重点是,对这篇报道拥有最大意见权重的,是死者的亲人。
在事件发生后,网上有贴子劝告媒体不要采访家人,以及亲友不要接受采访,名为“二次伤害”。这里要告诉大家,请不要妖魔化采访,采访并不造成“二次伤害”,不正确的采访才造成“二次伤害”。如果你们愿意倾听我们的故事,很多时候,是亲人主动向我们倾诉,他们希望遇难者被记住,而不仅仅是一场事故中的数字。
如果亲人愿意讲述,媒体理应报道,如果亲人拒绝,媒体理应不打扰。事实上,己有报道在与家人沟通后撤回了,并无技术和伦理上的暇疪。...
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个事件中关“复旦学生”什么事儿呢?“复旦学生”既没有证明记者操守有问题,也无权替死者亲人做决定,以此为主语发出的公开信,只能用一句话形容:你们可真是太矫情了。
《复旦学生公开信与那个面目模糊的媒体人》
文/“大头”微信公众号
诡异的争论
讨论有两个前提:一个是知道自己在和谁讨论,一个是知道双方在讨论什么。这本来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但吊诡的是在这次复旦学生和媒体人的公开信的对话之中,这两个前提好像都被忽视了,变成了一场与假想敌的针锋相对和一场自说自话的舆论热潮。
第一,从公开信里读出来,好像是一边代表了复旦学生,一边代表了媒体人,个体绑架了群体,看起来阵势浩大,实际上双方都面目模糊,争了半天都不知道在和谁争。虽然我们这个国家有被代表的悠久传统,但既然大家都默认按照新媒体时代那套「人人可以胡说八道」的游戏规则来玩,个人就不应该躲在群体标签背后放冷箭。
第二,和MH370之后对于家属报道的争议如出一辙,一边强调遇难者的隐私权,一边强调媒体的报道权,合理的报道权大战合理的隐私权,最后两边各说各话,最后的争论变成了「你这样不对!」「你矫情!」「你才矫情!」这样的小学生作文。隐私权,报道权,这个合法合理,这个也合法也合理,任意挑一个出来论证合法合理都可以做到自圆其说。个人的隐私受到法律保护,而报道权归根到底源于公众的知情权,也是无可指摘,所以那位媒体人开头说的没有什么问题,这是一个在具体新闻报道中的技术(我更愿意称其为「操作」)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媒体 为何报道、报道什么、怎样报道 的问题。
为何报道?
为什么是杜宜骏?现在特稿越来越廉价,更何况《新京报》的那篇人物特写也没有什么出彩之处,他非要写也没有错处。但是《新京报》没有给出足够的理由让读者信服,给杜宜骏专门撰写特稿是否对外滩踩踏事件的真相还原和未来预防有所助益?她是踩踏事件的导火索吗?她是踩踏事件中第一个死亡的受害者吗?踩踏的悲剧因为她的死亡而停止了吗?
这些从新京报的报道里都看不出来,杜宜骏只是36位受害者中的普通一个。如果仅仅因为她在踩踏事件中遇害就为她撰写专门的人物特写,那么所有36位受害者都应该有这一待遇。
所以又回到第一个问题,《新京报》为什么要选择杜宜骏?从他们的标题《复旦20岁「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就可以得窥。因为她的名校背景和她男朋友在社交平台上的发言,这很显然是煽情的而且能吸引读者关注的。这里的问题是,煽情、吸引读者关注的是不是新闻的应有之义?
报道权来源于公众的知情权,外滩踩踏事故属于公共事件,了解这次事故具体是什么情况,是什么原因,这些都是是公众的知情权,自然媒体也有这个报道权。
然而在这场讨论之中,「知情权」、「报道权」与「知情欲望」、「报道欲望」之间的区别被不理智的争论模糊了。灾难报道的意义在于防止悲剧再次发生,因而事件的核心在于明白「为什么」,这次事故的发生有哪几个方面的原因,谁应该对此负责。
报道什么?怎样报道?
不仅仅是这次,在历次灾难报道中一些媒体都喜欢对灾难中的生离死别、人性闪光,或者死者生前的音容笑貌进行刻画,记者也因此会将目光聚焦于死者亲属、朋友、以及死者生前在社交媒体上的资料与动态。
谈到这样报道的理由时,拥护者往往会说:「在这样的报道中,死亡不再是冰冷的数字,而是变成了一个个可以感知的、鲜活的个体,这种鲜活生命的逝去所带来的震撼是那些冰冷的数字无法达到的。也正是这种震撼推动着我们去反思灾难,倒逼事件的问责。」
所以,再问我们是否要采访亲历者、报道遇难者?当然要。但是,在我们看来,其主要作用不是为了「人性的光辉」。
还原现场,展示悲惨固然可以震撼观者的感官,我们也从不否认还原现场的重要性,但是它的重要就在于通过了解这件事情「是什么样」,来推动「为什么会这样」,进而达到倒逼问责、防止事件再次发生的结果。因而,如果「展现悲惨」压过了「还原现场」,「还原现场」压过了「追问原因」,那么无疑是一种喧宾夺主。
《新京报》的另一篇报道《踩踏人流,冲走了他与未婚妻的永久》虽然前一部分还是煽情,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在还原事实,且后一部分已经踏出了问责的第一步。在《新京报》的基础上,再去追问应急预案、现场安保、城市规划等一系列政府管理问题,还有善后赔偿和问责问题,再去探讨大型群体活动该不该办,如果要办应当怎么办,踩踏事件中的自救和应对。这才是媒体的责任。
我们可以看财新的报道,在专题的「现场还原」部分,《外滩踩踏前曾有孔明灯落入人群》《此秀非彼秀 外滩缘何不封路》《上海警方否认踩踏事发处无警员说法》三篇报道中对于现场的描述都是从不同方面,指向对于事件原因的追问;而在综合性的特写《那些在外滩倒下的生命》中,也是摒弃了个人的叙述角度,而选择综合更多的信源,尽可能完整地梳理事故的全貌,对于遇难者及家属都匿名处理。专题最显著的位置是事故的最新进展,辅以现场地形、相关历史事件的反思回顾,官方反应与相关评论。不得不说财新在这次的报道中表现得最为专业。
「技术」问题
《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还有一个核心论点是,亲人对这篇报道拥有最大意见权重,所以复旦学生无权为同学发声,这逻辑实在是有些耍流氓了。复旦的公开信抨击的是那些已经发出的报道和传播报道的媒体,公布死者照片,连打码都懒得打,还暴露大量个人信息,是违背最基本的新闻伦理的,这种新闻伦理并不以亲人的意见为转移。至于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是在媒体违背基本新闻伦理的行为发生后,复旦学生对媒体进一步行为的担忧。这就像你打我一顿,我下次见到你怕了,然后你说「有啥可怕的,真是太矫情了」。
最后回过头来谈一谈它的另一个论点,媒体人认为社交媒体上的资料是个人自愿公开的,因而不具有隐私的属性,这显然站不住脚。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填写个人信息,公开发布自己的动态」和「允许大众媒体报道自己在社交媒体上的个人信息和动态」是两件事情,普通个人的社交媒体与大众媒体的传播范围完全不在一个级别,举个例子,你可能会在朋友面前说我讨厌咸豆腐脑,但是你就一定愿意对着镜头说我讨厌咸豆腐脑吗?
就像我们耳熟能详的「人肉搜索」,也是将个体散布在茫茫网海中的信息搜集起来,用碎片化的信息拼凑出一幅较为完整的图像。但这种拼凑到底是为了还原真相,还是网络暴力,恐怕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单纯谈媒体是否有权利公布个人社交网络上的信息内容,在新闻伦理学还没有一个定论,而那位面目模糊的媒体人,却将之作为一个貌似不证自明的定理来表述。
而这篇文章最让我们不舒服的一点是,男子汉大丈夫行走江湖,行不更名坐不改姓,如果你怕被人骚扰用个假名也行,何必用不清不楚的「媒体人」来指代那个充满表达欲和攻击性的自己?
《在满足知情权与消费遇难者之间——“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讨论(之一)》
文/“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
(本文是基于一次非正式的圆桌讨论整理出的对话记录。)
讨论背景:
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外滩发生踩踏事件,致36人死47人伤。随后有媒体报道称遇难者中有一位复旦大学女生,很快该女生的个人信息被多家媒体披露。
2015年1月1日晚22点55分,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帖:“昨夜外滩踩踏事故中,我校一位同学伤重不治。在学校发起的向家人和辅导员报平安接力中,她的父母没能收到她的安好短信。老师、同学、朋友们的祈祷,再也唤不回她熟悉的身影。我们表示无比沉痛的哀悼!望有心人帮转,呼吁媒体尊重她、保护她,不要再挖掘她的隐私,不要再刊登她的照片,让逝者安宁。”
1月2日,包括“复旦大学校友会”微信公共号在内的多处转发,使得一篇注明来源为“复旦易班”微信公共号的帖子《今夜无眠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引起关注。该公开信认为:“在这一篇报道中,媒体大篇幅的引用了杜同学的私人资料:年龄、生源地、专业、生平喜好,甚至是生前的男友的话语,那么我想问一句,这么做的目的究竟是为了要哀痛一个生命的逝去,还是仅仅为了博得关注度的手段?”并提出四点对媒体伦理的看法。
随后,微信公共号“微观者说”1月3日以授权转发的形式转发了一篇题为《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的文章。文章提到,“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发生后,复旦大学部分学生纷纷指责媒体,甚至要求遇难者家属不要接受采访,有些让人匪夷所思。一位广州媒体人在车上写了这样一封致部分复旦学生的公开信,征得作者同意,本微信公众平台予以转发,欢迎讨论。”该文章认为:“网络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极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如人人网、微博、QQ空间,推特,只要当事人主动发布,这些信息不仅是对媒体的公开,而且是对每一个能联上网的人类的公开。在现今这个公开范围约为60亿,其非隐私性也不以当事人生死而变更,媒体引用无碍。”
圆桌讨论主持人:
陆晔(以下简称L),复旦大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副主任,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参与者:
谢静(以下简称X),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赵民(以下简称Z),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葛星(以下简称G),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复旦大学新闻学院讲师,日本东京大学博士候选人。
主要观点提示:
在没有违背法律和媒介职业伦理的前提下,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公布和不公布这些信息,对于知情权是否有重大关联,而知情权必须事关公共利益;第二,为报道对象以及相关的人设身处地想一下。
媒体如果借公众知情权来满足大家的情感消费,是市场主义而非专业主义。
不能笼统的说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就视为接受采访。另一方面,公众也应提高对社交媒体性质的理解,不要乱发乱转。
在新媒体时代,许多界限都已经烟消云散,甚至专业主义自身。这也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所以,我们着力关注的是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重构。
讨论正文:
L:个人在社交媒体发布的内容,媒体可否引用?这个问题指向了新媒体时代对传统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及操作原则和伦理的新挑战,今天我们的讨论就从这儿开始。
G:如果是就两篇公开信来“就事论事”的话,我赞同“部分复旦学生公开信”的人道主义情怀,但不赞同其中对媒体的一些判断和指责;同样,我也赞同那位写公开信的媒体人对于新闻操守的态度,但是不赞同关于互联网信息采集的一些观点。
Z:是否是好的新闻报道与报道是否违背伦理,是两件事。事件本身有这么多角度可以报道,如果因为最早有报纸因为遇难者之一是名校学生,再有青春、美貌、汉服倡导者或其他一些容易吸引人注意力的要素,其他媒体就跟着一窝蜂的报道该复旦女生的消息,这肯定是懒惰的、无新意的报道。但并不一定是有悖专业伦理。
X:具体到这件事情上,我觉得未经授权使用照片和私人信息有些不妥,但难说是大问题,或者并非要害。关键是这样的报道有无价值,是否关乎公共价值,是否消费悲情。我们今天的讨论显然不应该就事论事。一方面,公众对媒介不应该苛责,迈克尔·舒德森那本书《为什么民主需要不可爱的新闻界?》,很清晰地表达了大众媒介之于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媒体人也不能避而不谈新闻报道的公共价值,这是无法回避的——正因为缺乏公共价值,才使得相关报道变成了悲情消费,引发了人们对媒体的不满。
L:对,媒体报道的公共价值,是判断一则报道优劣的基本要素。这里面也必然涉及到灾难性报道如何讲述遇难者的故事?与此相关的问题是:为什么媒体关于复旦女生的报道会引起复旦师生的反感?有媒体记者觉得“炒作”、“煽情”都是非常严重的指控,而记者报道复旦女生,只是深切的为年轻生命的逝去而惋惜,是人之常情。
G:关于为什么本次报道会引起复旦师生的反感,我觉得“反感”是正常的,因为我们会觉得这个孩子,不管认识不认识,因为都是复旦人,会有种类似家人的感觉。但是正因为从这一角度来看,媒体和这位同学之间,没有这种情感,所以也就不觉得需要这一方面的考量。如果只是限定在这个角度来讲,我认为双方的立场不一样,“反感”自然出现,这是没办法的,也是没必要一定要去试图消弭的。当然,如果双方能理性交流,也许能减弱冲突。如果记者确实是因为之前恰好就汉服问题采访过这位遇难者,深感惋惜,就要报道她,我也觉得是站不住脚的解释。记者认识这位同学,不代表就一定要写她。要写她,不代表就一定要用这种方式来写。
这里讲一个十几年前我在广州实习的时候碰到的故事。广州有个井盖被人偷走了,没有及时补上,结果一个小孩掉下去溺亡了。我所在报纸的一位社会记者去跑的新闻,拍摄了那个小孩尸体被打捞上来的画面。回来之后部主任想要用那张照片,记者却跟主任说,他个人决定不要用。问他为什么,他说,“因为我也有这样年纪的一个孩子。”换句话说,他在考虑孩子父母看到这个照片的感受。 我们当时也有争议,说正因为这个照片有冲击力,可以让广大市民感同身受,适当处理后刊登出来也好,但是他还是坚持不用。我经常在课堂上讲述这个故事,然后我的结尾都会告诉学生,如果你们问我,换了我会不会用这张照片,我会告诉你们实话,就是很纠结。但是当时那个记者还说了一句话:是我决定不用这张照片的,如果有责任,我来承担责任。
L:我个人有过三次面对死者的采访经历,最终就是用这个简单判断来处理的,即,如果是我的家人我会高兴吗?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这跟公众知情权有关吗?多半答案都是跟知情权无关,只跟报道的情感力量有关。
若遇难者家属愿意接受采访甚至主动向媒体倾诉则另当别论,这时的考量标准以新闻价值为先。
G:我完全赞同,在没有违背法律和媒介职业伦理的前提下,就是这两个问题:第一,公布和不公布这些信息,对于知情权是否有重大关联;(X:我插一句,我认为知情权还必须事关公共利益。)第二,为报道对象以及相关的人设身处地想一下。还有,关于复旦女生的某则报道提到使用遇难女生的男友在社交媒体上的文章时联系不上本人,这一点也需要厘清。确实,媒体在做批评性报道的时候,出于平衡的观点,会征求被批评对象的意见,而对方如果不回答,也会说“记者试图联系……但是没有得到回音”。但是必须注意,这种情况第一是在批评性报道中常用的,第二是对象一般是政府、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他们从运营的角度,本来就具有应对媒体的功能,第三涉及的话题是公共事务。但是在本个案中,私人并没有必须及时回应媒体的义务,尤其是在涉及个人私事和隐私的问题上。
X:一则报道是否专业,既看新闻价值,也看新闻伦理。复旦女孩的消息,从新闻本身来说,并没有太多价值,但是它符合市场情感消费需求。所以,媒体只不过借公众知情权来满足大家的情感消费,是市场主义而非专业主义。
真正专业的,是南方都市报记者郭现中。现场那么多人,真正留给人们最真实、最可靠资料的,还是职业记者。
G:关于社交媒体上的资料可否被记者使用的问题,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比如说,如果通过这些信息,是不会暴露发言的人的个人身份的,那么未经本人同意授权而使用,争议就相对小些。而像遇难者男友在人人网上的发言,肯定是会涉及到他的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情感披露的,这就必须获得本人授权。就像我如果在相辉堂前发表个言论,校园报纸说有人在相辉堂前发表言论,说了啥啥啥,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报纸说,“新闻学院的教师葛某某在相辉堂前发表言论”,那么就应该得到我的授权。除非是我请他们来报道的。
X:不太同意你的观点,报纸说,“新闻学院的教师葛某某在相辉堂前发表言论”,我觉得也没有问题,关键是你说了什么。相辉堂和人人网还是有区别,人人网有点像我们在微信朋友圈里进行讨论。
G:其实我的意思也是说如果他们引用我的言论,又说了我的身份,那就必须要授权。相辉堂前发言更像是网上的论坛或者聊天区,人人网应该说是熟人间的聚会,或者我们这里的讨论。
L:那么,各位认为记者引述社交媒体的内容,是不是应该根据不同社交媒体的类别和性质,区别对待?
X:我个人觉得,社交网站区分意义不太大。比如微信圈,好多东西大家默认就是可以相互转发的,除非你有授权声明。
G:我也认为不必对网站进行区分,还是应该按照内容和性质,就是上面我提到的三条。1、是否事关知情权和广大公众利益;2、报道对象的性质,要区分公共组织和个人;3、公共话题还是个人信息(隐私,情感,经历,等等)。
X:知情权和公共利益相关,而不是什么个人经历个人情感都要知情。
Z:当事人在社交媒体发布的内容,记者是否可以引用?我认为这得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微博/推特类,只要别人愿意原则上都能看到的,对实名账户的一般内容的引用,应该不算侵犯个人隐私。但以下几种情况应视为侵权:1、匿名的或没有很多实名身份信息的账户,即使记者可以通过周边信息推导出账户主人身份的,也不应视为是主人愿意公开。2、内容涉及账户主人以外的同学、朋友、恋人、上司、同事的,就有可能侵权,包括原博主本身就侵权。3、还有就是明显与报道主题无关的内容。
第二种是微信朋友圈之类的,各种有线下身份作为基础的社交媒体,在这里发布的内容,当事人显然预设是在他认定的范围内传播,媒体原则无权公开引用。即使已被其他人转到公共平台上(朋友圈里这种人很多),媒体也不应引用。不能因为别人侵权,媒体就可豁免责任。
所以不能笼统的说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就视为是接受采访。一个题外话,公众也应提高对社交媒体性质的理解,不要任意乱发乱转。
再者,即使是属于上述并不侵犯隐私的内容,这些社交媒体的内容只能是线索,而不能等同于可以直接正式发表的采访内容。原贴有可能是在生气、发怒、发嗲、撒娇、说谎等任何情形下发的,所以必须核实后才能引用。不过这属于记者报道的专业能力问题。
G:在那位媒体人士的公开信里提到,“网络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极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我认为这段话其实是混淆了以下的问题:我同意对你说,但这不代表我同意你发表。
3·11日本大地震的时候,我在日本接待了几个来报道的中国记者。后来有的文章就把我当时接待时候说的一些话以及当时的言行作为新闻素材了。我看了报道,觉得是不妥的。因为我作为志愿者也好,朋友也好,这个时候的身份都不是被采访者。
X:我觉得可否这样说,任何主动公开都有具体情境和范围限制,并非每一次都是针对全世界的60亿人比如我在课堂上讲话,这是对在场学生的公开,有特定的上下文和针对性,学生未经授权是不能随意转发到其他场合。学生未经授权是不能随意转发到其他场合。
G:是的。这就是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区别,以及个人和社会组织的区别。你作为个人,想在你的朋友圈怎么转发别人说过的话都可以,但是你作为记者,是否可以在媒体上这样不加限制未经授权的转发呢?再进一步说,从新闻的消息来源的角度,记者获得了某个信息,难道不需要和本人核实么?我觉得不要把社交网站和官方新闻发布会混淆起来。
X:关键还是议题本身,是否符合公共原则。当然,有时候没有违法,也可能有违人之常情。
Z:伦理问题往往因为个人认知能力、心里敏感差异有着极大的不同,通常只能找平均的公约数了。不可能有特定的唯一的标准。不违背伦理往往是最低标准,媒体报道还有善意、悲悯等角度需要考虑。
G:我的观点是,“信息”并不是一个准确的词语。信息可以分为事实和观点(包括言论,情感)。经过核实的事实无论在任何语境下使用都是事实,而观点则是有很强的语境限制的。因此即便是发表在社交网站上的个人信息,如果“去语境化”地使用且不与本人确认,是不妥的。就像赵民说的,有些话可能是在愤怒、撒娇的情绪下说的,脱离了语境使用,就是有问题的。
X:当然,严格意义上说应该如此。但是,一旦公开,传播的过程本身就是一定程度上的去语境化。其实,很多界限本身也是共同建构的,而我们的公众有没有这样的共识呢?文革十年夫妻父子谈话都可以告密,国人并未获得真正的隐私空间,也很难说有明确的边界共识。
G:是的,确实这个问题涉及到很多社会学、历史学的讨论,如果一些媒体人士对于“信息”这个如此庞大的概念进行这么简单的一概而论,实在是欠妥。至于在报道操作中,我一直是主张,如果这种“去语境化”有可能造成对本人或者记者的误解,那么应该慎重地考虑报道内容。其实是否有可能造成误解,记者自己肯定是心知肚明的,没有那么难以判断。
X:最后想补充一点,复旦学生的公开信,既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也是因为媒体的报道而成为直接的利益相关人。媒体采取加标签的方式,将全体复旦人卷入其中。这个事件关“复旦学生”什么事儿呢?本来无关,是媒体将其关联,为了获得自己传播效果的最大化。就像林森浩案被标签化为“复旦投毒案”。媒体不能做得有点过头了,却还不许别人说。当然,我也并不觉得因此就可以笼统地责骂“无良媒体”了,这也是简单地加标签。
G:我对复旦学生的那个公开信本身也是有些想法的。我倒不是完全站在学生的立场这边,就像我一开始就说的,这个“冲突”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不过用错误的逻辑去批判另一种逻辑,实在不可取,对双方来说都是这样。
X:总之,无论媒介还是公众,都不应该随意归类,将媒介和公众对立起来。我们的讨论也如此。
L:记者石扉客的关于马航370事件报道伦理的文章《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阻挡记者报道灾难现场》(见2014年3月10日腾讯文化)说:“每次有事,学界总是有人第一时间跳出来教训媒体,说轻了是书生之见,说不好听就是一种好为人师的过于自负。学界老师们最需要做的,是和业界一起对付信息管制!这才是真正需要你们的勇气与智识的地方!”学界和业界携手没错,我也赞同这篇文章有关媒介社会功能的基本观点,但把媒体和学界对立起来就是不当归类。
X:无论学者还是公众对于媒体的批评,当然不能一竿子打死。媒体也是千差万别的,千万不要随意贴上“无良媒体”的标签。其实,在新媒体时代,许多界限都已经烟消云散,甚至专业主义自身。这也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所以,我们着力关注的是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重构。
L:立足于媒介的公共价值,灾难事故的发生原因和问责,才是报道的重点。
我觉得,引用迈克尔·舒德森的一段话来结束我们今天的讨论,是十分贴切的:新闻“扩大了整个社会可以共同思考的内容”,它通过作为“培育民主政治的场所”的公共领域,和“通过新闻得以维持”的“想象的共同体”这两种方式,“促成了共同的社会世界的日常反思与再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