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判决:“民法规定夫妻同姓”不违宪

来源:观察者网

2015-12-16 14:07

今天下午(12月16日),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就“夫妻同姓”以及“女性离婚后6个月内禁止再婚”制度是否违宪做出判决。这两条影响100多年来日本家庭形态的法律均来源于1898年颁布的《明治民法》,在同一天接受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重新审判,判定其是否合乎宪法。寺田逸郎审判长判决后者违宪,而夫妻同姓制度不违宪。

离婚后六个月内不得再婚:违宪

日本最高法院判决“离婚之后仅有女性一方会受到六个月禁止再婚期间的限制”的民法法条违宪。这是日本法院第一次判决该法条违宪。该判决意味着,自明治时代以来存在了一百年以上的该民法法条的修正已经不能够再被回避了。

在民法上,为了防止非搞不清楚离婚后出生的子女的生父是谁的情况出现,明治时代开始规定女性离婚后六个月以内不能够再婚。虽然该法条引起的社会争议不断,但是迫于种种压力,一直没有能够得到修正。然而,冈山县的女性以“这违反了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为由向法院提起了国家赔偿的诉讼。

根据16日的判决,最高法院大法庭的寺田逸郎审判长作出了“六个月的再婚禁止期间是违反宪法”的判决。

夫妻同姓制度:不违宪

日本现行民法750条规定,夫妇结婚时候,夫妻双方必须随其中一方的姓。虽然法律未规定是哪一方要改姓,但在父权社会下,96%都是妻子改夫姓。

据观察者网专栏作者Chivn介绍,在明治维新之前,只有贵族才能够拥有姓氏。1870年,为了征兵、征税、制作户籍等的需要,明治天皇颁布《平民苗字容许令》,容许平民在内的所有日本人拥有姓氏。但已习惯有名无姓的日本平民对此并不热心,故创立姓氏的工作推行缓慢。因此,1875年明治天皇又颁布《平民苗字必称令》,规定所有日本人必须使用姓氏。此时,夫妻不同姓是被允许的。但是,1898年明治民法颁布了。该民法规定:“户主以及家庭成员要使用‘家氏’”。姓氏被定义成“家”名,而绝大多数场合都是妻子成为了丈夫的“家”的成员。

二战以后,在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的指导之下,日本重新制定宪法。现行日本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法律下人人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恰恰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1948年新的日本民法实施时,“家制度”正式被废除。结婚后的夫妇将会从父母的户籍当中脱离,成一个新的户籍。然而夫妇同姓这个传统却保留了下来。据当时参与过立法的庆应义塾大学的犬伏由子教授说:“当时并没有得到充足的讨论,就仓促地依据生活经验定下了这一条法条”。

现在许多已婚女性选择在工作场合上使用原姓,在政府文件上使用夫姓。女性结婚后,不得不变更驾照、健康保险证等一系列身份证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日本依然存在“男尊女卑”的社会现象。

2011年2月14日,情人节当天,富山县的塚本協子、東京都的加山恵美与渡辺二夫事实婚姻夫妇、東京都的小国香織、京都府的吉井美奈子五人以“不认可夫妇别姓的民法是对于宪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权的侵犯”为由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今天,同样由最高法院大法庭的寺田逸郎审判长作出了“夫妻同姓规定并不违反宪法”的判决。

随着女性就业的增加和家庭价值观的多样化,反对夫妻同姓的声音越来越多。《每日新闻》本月进行的最新调查显示,51%的受访者赞成结婚之后有选择的夫妻异姓制,36%的人反对这种制度。但是,虽然承认“夫妻异姓”,但实施同姓的人占73%,只有13%的人选择真正实施夫妻异姓。

保守派认为,允许夫妻不同姓会危及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宪法学者雅臣孝德在接受NHK电视访问时便说,“姓氏是联系家族连结最好的方式,让夫妻不同姓会破坏社会稳定、公共秩序和社会福祉。”

为了不改姓,也有许多伴侣选择不办理正式的婚姻登记,像日本社民党的政治人物福岛瑞穗和她的男友就是采取这个模式,但这个趋势也衍生出许多问题,包括孩子的教养权、遗产继承问题等。

原告之一的小国香织表示,“失去自己的姓,就像某部分的自己消失了,感觉很不被尊重。”她同时指出,“如果改姓这么容易,为什么那么多男人不愿意?”她认为现行的制度等于在告诉女性,如果不想改姓,就别结婚吧!

“现在全世界都越来越倾向尊重个人,”家庭及婚姻专家芹泽俊介也指出,“夫妻不同姓是自然的趋势。”

两案的国家赔偿要求都被最高法院驳回。

责任编辑:陈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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