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拟修订 自然人将纳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范围

来源:中新网

2013-06-08 20:42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7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加大征管力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并规定可以对个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

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工作需要,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在调研、听取意见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税收征收管理法拟修订 自然人将纳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相关方信息报告义务,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范围,并规定涉税信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除按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外,可以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税款滞纳金。“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与有关法律相衔接。一是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滞纳金”,以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并完善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费用承担规定。二是与刑法修正案(七)相衔接,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并增加“漏税”的相关规定。三是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明确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

背景知识

税收保全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的两种形式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的两种形式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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