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扭送?“男生踹伤猥亵男”案为何不适用正当防卫?

来源:知乎

2020-08-27 07:59

Scrupulous

Scrupulous作者

知乎法律类问题答主

【导读】 近日,“男学生踹伤猥亵男”一案,引发了广泛关注。8月26日,湖南永州市公安局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解除对男生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胡某某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对胡某某作无罪辩护。针对胡某某脚踹猥亵者的行为,应视作扭送行为,“在扭送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过失伤害的行为”。 对于扭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做出了如下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围绕这一案件,知乎答主Scrupulous进行了分析,并列举了符合扭送情形的案例。观察者网经Scrupulous授权,转载其回答:

关于“正当防卫”

很多答主提到(案件)应当适用正当防卫,我认为从现行条文来看比较困难,属于典型的事后行为。实践中,我也没有找到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2018)或者八十二条(2012),以正当防卫为由,免除被告人刑罚的判决,如果有人找到,还请告知。当然,不属于正当防卫不意味着男同学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关于“被害人过错”

这一条不见于刑法条文,属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延伸。实践中,对于扭送的被告人,如果确实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会以被害人过错为由,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本案猥亵人员进行不法行为在先,男同学义愤扭送在后,显然是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所引起的,并且属于在扭送过程中致其轻伤,也完全没有超过扭送所要求的必要限度。对比现实中的案件:

经查,被告人兰杰等人为追回被扣押的车辆将被害人控制应为合法维权行为,但被告人控制被害人送至公安局过程中又将被害人带至柏乡县进行殴打等行为,已超出了合法维权的限度,已经构成非法拘禁,且情节严重……本院予以认定。鉴于本案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六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兰世雄、翟新华、翟新全、赵立献、高平为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兰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兰世雄、翟新华、翟新全、赵立献、高平依法免予刑事处罚。(2018)冀0524刑初41号

相比之下,男同学本身没有任何过错,举重以明轻(这里用判例类比有些不严谨),更应当免除处罚。实践中,被告人往往被判非法拘禁罪,而非故意伤害,原因在于在扭送过程中要求及时性,即立刻将违法的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并且立即立案,如果中间将其带至别处甚至殴打,则会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例如:

即便被告人孙启文等人辩称“扭送”,客观上也要求其“立即扭送”,要求对被扭送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也是最低的,时间也是最短的,应仅限于防止其逃脱,而非本案中对卢某1进行殴打,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0多个小时。本案中孙启文等人行为不属于扭送,不存在阻却违法性。(2017)苏1112刑初120号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四种扭送的情形,可以看出立法本意要求扭送应有及时性……该行为发生在2014年,上诉人于2016年底也明知胡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但均未就此行为立即将胡某扭送至公安机关,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当日,各上诉人找胡某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存在的纠纷,在协商无果后,各上诉人基于一时的气愤,为了阻止胡某离开,对胡某进行殴打,造成了胡某的伤害,并限制了胡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018)苏01刑终221号

上诉人金乐、原审被告人金利在未确知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凭主观推测即使用暴力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六小时,不具有行使扭送权利的合法性,且本案也不存在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的紧迫性,不属于紧急避险行为。(2018)川05刑终122号

显然,男同学也不存在恶意殴打数个小时,未能立刻扭送的情况。因此,扭送违法人员至公安机关的违法阻却事由存在,并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只是轻伤而已),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被害人过错”仍有不足

这里是题外话,被害人过错在多数情况下不是用来处理“追小偷”这种扭送犯罪分子的案件的,而是多见于弱势一方杀死家暴方、邻里间纠纷等,甚至正当防卫本身就是建立在被害人过错这一基础上的。这种制度,既然名为被害人过错,即说明是违法者攻击(广义上)守法公民在先,守法公民反击在后,是保护守法公民的最后一道屏障。实践中,被害人过错的情况也不罕见,以被害人过错为索引,无论在哪个数据库上都是上千条的文书。

但遗憾的是,被害人过错仍然隐含在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原则之中,不仅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解释中也只是在这种其他题目下提及(如《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也算比较普遍,但不像前面所说的那么典型,类似于生活中要挟揭露违法的事)。真正涉及原则上量刑的(针对比较普遍的情况),只有《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失效的司法解释)提及:

(故意伤害)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我个人的观点是,应当将被害人过错提升至法律层面,至少在司法解释层面说明被害人过错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延伸,这样才能让守法公民保护自己时,尽可能避免自身的牢狱之灾。可喜的是,不少地方法院出台了地方的解释,将被害人过错原则性的确立了起来。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试行)

15.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5%-30%;(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5%以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14.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程度、犯罪的性质和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7.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

责任编辑:吴立群
扭送 法制 猥亵 正当防卫
观察者APP,更好阅读体验

“我们美国说要做的事,中国人已经做到了”

荷兰“拼了”:阿斯麦,别走!

“嫌犯从乌克兰获大量资金和加密货币,有确凿数据”

美方对俄隐瞒了部分信息?克宫回应

这条中马“一带一路”重点铁路项目 “或延伸至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