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苏力:提升中国法学的研究品格
来源:人民日报
2018-01-26 07:55
我国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获得巨大发展,也必将成为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强国,成为为数不多的在经济、科技上领先的国家之一。伴随着发展,我国的国家制度体系、社会结构也发生重大变化。这对国家和社会治理提出新要求,也呼唤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上的革新。我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如今在许多领域都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在这些领域产生的大量新问题,已经没有可能直接搬用外国经验了,学者们必须自己进行思考、提供答案。
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学人,不论是否准备好了,都不得不应对社会发展变化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无论是否有勇气,都要在这些领域内对法治实践进行开拓性研究。因此,在思考法律运行实践中的新问题时,学者就不能仅运用以往积累的概念、语词或教义,还要注重从经验层面切入,发现隐藏于概念背后的、实践的与经验的观念和理论。在立法层面、司法层面乃至整个国家治理层面,学者都需要提升问题意识,针对我国社会发展变化中的新情况进行新思考,推出无愧于新时代的法学成果,以此来提升中国法学的研究品格。
资料图/视觉中国
比如,当前大数据技术应用日益广泛,这一技术应用也会使法律规范发生变化。在一些法律领域,未来以大数据和算法作为依据,而不仅仅是基于传统经验来制定规则具有很大可能性。
传统的法律规则可以说是一种类型行为简化的抽象,虽节省信息,但并不十分精确。为避免僵化和教条,相应的法律制度还会给执法者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大数据和计算技术的发展令计算能力和信息都不再像先前那么稀缺,算法的精确和灵活可能引发一些领域规则的改变,且算法本身作为规则也可能兴起。换言之,更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则有可能多起来。例如,针对个体的行为矫正、制裁和惩罚,针对特定公司、组织的规则等,会出现更细密的区别对待。当然,这种区别有道理有根据,不是随性任意的。
运用大数据进行法律规制的另一特点是,虽基于过去,但会趋向未来、预测未来。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实践,司法判决会变得更为关注未来、关注结果。
财产法也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因为许多物质性的财产会变得日益非物质化。比如,我们今天用移动支付,金钱就表现为一些电子信号,这种情况也可能拓展到其他财产上。与此相关,大陆法系的重要法律概念“物”,其内涵也可能会更抽象,表现为某种性质、属性。再比如,我们今天听音乐,就不那么重视唱片或光盘了,看影视作品也同样。还有,随着人口流动加快,人们居住的房屋在使用或收益方面更有意义,所有或处分可能变得不是那么重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种不平衡不充分的产生,与多方面因素相关。比如,人们的收入与其所在地的自然地理条件、社会发展水平有关。东部沿海地区通常经济更发达、居民收入较高。那么,这就意味着,如果听任市场的力量起作用,贫富差别会更大。在这种情况下,要缩小地区间发展水平上的差距,就不得不借助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相应地,在实现更加平衡充分的发展方面,就要设置或调整相关法律制度。法学研究也要对此作好准备。
总之,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实践提出不少新问题,要求法学研究予以回应。我国法学学者长期以来做了大量法律移植工作,因此总体而言,我国法学学者对于我们自己国家中已经和正在出现的问题,敏感度和自觉关注程度还有待提高。许多学者习惯于从外国法律或外国学人的著作中寻找所谓的研究题目,然后再去找中国实践中的不足,藉此获得所谓“启示”,反而忽视了自己国家在很多方面比较成功的经验。
应当看到,当前我国法治领域确实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探索中解决。但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取得了不起的成就,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我们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法学研究理应在我国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中前进和创新。
这就要求法学学者一定要对自己身边的经验保持敏感,能够并善于将中国自己的发展经验转化为法学研究问题,更多面向中国的未来而不是试图拷贝西方的过去。如果放弃了身边丰富的宝藏,不去深入把握和理解中国经验,那就实在太可惜了。在这方面应提倡解放思想、打破陈规,增强问题意识,持续推进法学研究的拓展和创新。
(本文原载于《人民日报》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