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反蒙面法》来了,香港能证明自己的自治能力吗?

来源:观察者网

2019-10-08 16:20

田飞龙

田飞龙作者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田飞龙】

香港反修例运动延烧四月有余,至今仍维持暴力高位不退,其内部本土化动力与外部极限施压的干预力非同一般,确系1997年回归以来最大的管治性危机,也是香港民主与社会运动转向体制外及暴力化之“勇武路线”的分水岭。这一质变发生于香港回归22年之际,是“五十年不变”的中期危机与考验,是无法回避但又有迹可循且可以逐步破解的管治难题。风起于青萍之末,反修例运动正好给了“一国两制”全面体检与康复的“保健契机”。港式“反蒙面法”的出台就是因应这一危机的重要法律手段。

港式“反蒙面法”的官方名称是《禁止蒙面规例》,是特首依据其基本法职责与《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之法定授权,连同行政会议协商通过而制定的香港“紧急法”下的第一部行政规例。这一规例属于香港特区法律中的附属法例,以“先订立后审议”的方式先行生效,但需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呈递立法会备案审查,进行一种“否决式审议”,即只要不否决则继续生效。这一立法程序与常规性的法例制定有别,带有行政紧急立法的法律性质。

尽管特首宣称反蒙面法出台不等于宣布紧急状态,而是基于公共安全理由的特别行政立法,但作为其法律基础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则有着“香港紧急法”的法律定位,源自港英时期法律,在1967年暴动处理过程中使用过,1997年回归时通过法律适应化转化为特区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反蒙面法”是第一步,特首未来仍可依据运动暴力的升级情况制定其他类别的行政规例,甚至出台真正意义上的紧急状态相关法律。特首的这一行政特别立法权是基本法及香港本地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是特区政治体制之“行政主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港警执法现场,要求集会者摘下口罩                

该法10月5日生效以来,香港反修例运动的收尾环节出现两大平行发展的趋势特征:其一,示威者针对“港版反蒙面法”的过激反应衍生出更大规模的暴力行为;其二,运动参与人数及可持续性走低,民意支持度不断下滑,甚至出现了政治性的“用工荒”和应急高薪招募现象。这场运动逐步呈现出“人数越少,暴力越强”的畸形特征。

反蒙面法是特区政府依法止暴制乱的重要法律步骤,对警方现场执法提供更有力法律依据和权力,也对示威者的参与行为和打砸抢烧的暴力行为构成一定的心理和法律威慑。不过,这只是运动收尾的初步尝试,若未来暴力持续升级,特区政府应当在“紧急法”下制定更多支持警权的行政规例,以“法律”武装一线警察,对市民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          

面对香港反修例运动的变质异化,国人痛心疾首,香港亦有相当数量的民众持续遭受人身与财产重大损害,有些敢怒不敢言,有些则仗义执言,挺身而出。特区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管治责任去保护市民,维护法治,阻断暴力,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

香港法院亦觉察和衡量出这场运动严重破坏法治的极端危害性,从而连续否决反对派关于《禁止蒙面规例》延迟生效的临时禁制令申请。法官理解到这一规例是基于法律授权而作出的、旨在终结暴力与恢复法治的管治举措,延迟或禁止生效不符合香港法治的保护需求。至于反对派的司法复核申请,则需要法院更细致的审查与判断,只能审慎地延后处理。从比较法及规例本身的条文设计来看,其合宪性与合法性是可以经受考验的,反对派寻求司法复核阻断新法效力难以成功。

这场社会运动早已不是所谓的和平理性示威或者公民抗命,因为这两者都严格排斥暴力犯罪。特别是公民抗命的主流传统中并不存在对暴力的宣扬、崇拜与极限实施,没有“暴力美学”的任何空间。无论是印度甘地的版本,还是美国马丁·路德·金的版本,乃至于罗尔斯等人的规范性公民抗命理论,均坚持严格的“非暴力原则”。与既往运动的“非暴力原则”相比,香港反修例运动的最大异化特征在于毫无节制地使用暴力,以勇武路线完全取代和平路线。

这场运动的另外一个显著的异化特征则在于对“法律责任”的完全漠视与回避,甚至认为“抗争无罪,造反有理”,这与公民抗命中“主动认罪,道德担当”的美德要素完全不符。故这并不是一场典型或正常的社会运动,而是一场充斥暴力犯罪与私刑泄愤欲望的社会造反与骚乱,不具有现代民主逻辑下的基本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也缺乏对社会运动基本秩序与责任美德的遵循。也因此,这绝不是周保松之类的“政治牧师”咒语连连的“黄金时代”,而是香港民主与社会运动的“黑暗时代”,是“勇武”压倒“和平”的理性崩解与倒退。  

这是香港民主民粹化与异化的典型爆发,运动本身在口号与文宣上的华丽辞藻乃至于机巧性逻辑无法洗刷破坏性的罪责:  

第一,以“民主”为名与香港几乎所有的核心价值为敌,其中尤其以破坏法治为最显著特征。其他核心价值还包括尊重他人自由权利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不得霸凌弱者等。

第二,以无序的街头民主破坏基本法保障的代议民主,以七月一日暴力占领立法会为特征。这如果不是台湾“太阳花学运”的青年模仿秀,就是香港民主的自我背叛,因为立法会整体是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的。

第三,无节制地勾结外部势力,持续从事破坏国家利益的违法活动。这些活动不因为23条立法未完成而在法律上不受谴责和追惩,香港本地法律存在检控资源和空间,只是既往多有放纵。

第四,以勇武路线取代和平路线,不仅直接背叛了传统泛民主派的合法抗争立场,更是突破了所谓“公民抗命”的非暴力原则,是一种极端化乃至于恐怖化的纯粹犯罪行为。

第五,突破“成年政治”原则,在极端对抗的政治现场动员、蛊惑与煽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未成年人心智与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转、难以修复的持久性伤害,甚至出现了许多涉及未成年少女的性侵事件,道德沦丧。            

第六,以持续的暴力冲击、霸凌与恐吓,对香港未来的选举政治造成一种特别的胁迫性效应,造成不同意见者不敢发声甚至不敢参加投票。这是对香港民主价值与民主程序的严重破坏,类似于纳粹党对魏玛民主的破坏行为。年底区议会选举出现“胁迫性选举”的问题,值得特区政府和香港社会从政治和法律上严正对待,以严格保护香港基本法下的民主秩序。    

从连登讨论区的“黑暴”言论到运动现场的打砸抢烧,其中不乏穷凶极恶之徒,甚至有外国势力现场煽动与蛊惑,但也有大量青少年学生陷入一种阿伦特意义上的“平庸之恶”(the banality of evil)。他们的鲁莽、空洞和凶残,是其心智不全和灵魂浅陋的表现。他们甚至并不理解自身暴行的道德属性与危害,不理解任何自由或正义理由都无权剥夺他人同等的权利和安全。他们不是民主的代表与化身,只是民粹化的棋子和工具。当然,平庸不是免责事由,但香港教育造成了“平庸的废青”,又将其“武装”为“非法的暴徒”,成为香港内外势力任意指挥和牺牲掉的工具与棋子,则是可以深切反思的。

面对这场运动给“一国两制”造成的观念危机及对香港前途的严重打击,我们有必要重温“一国两制”的政策初衷,凝聚“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制度共识,恰如其分地平衡理解“一国两制”的内在辩证关系。“一国两制”构思于1949年以来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当时确立了对港澳的“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早期国家理性政策以及对台湾的“一纲四目”政策纲领。

相关人士呼吁订立禁蒙面法,制止暴乱

1978年以来,邓小平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针对港澳台问题作出创造性的政策设计,促成了港澳回归及两个基本法的制定。“一国两制”始终是国家性战略,始终是国家现代化总体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基本的制度功能区间涵括:(1)国家统一;(2)经济现代化;(3)制度现代化;(4)终结冷战世界观与冷战秩序,探索世界和平之道。邓小平的“一国两制”实践侧重前两项功能,而习近平的“一国两制”实践侧重后两项功能。国家在“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战略中的香港角色设计,是以后两项功能为依据的。

香港的“一国两制”势必经历此次运动而走入“下半场”,进入五十年不变的后半段演变周期。两条路线的冲突与选择已经摆在香港人面前:到底是全面准确理解和追随“一国两制”完整而自然展开的新功能路线,以融入发展方式对国家做出新的贡献,还是坚定追随西方势力谋求香港的完全自治乃至分离路线。

随着中美关系的裂变与世界权力体系的重构,“一国两制”的既往平衡已被打破,其乐融融与模糊共存的时代结束了。香港若不能及时调整转型,恐陷入长期衰落之中,精英与资本的出走难以避免。在高度自治的管治秩序下,香港社会必须承担起自救责任,以与高度自治相称的、国家可信任的方式止暴制乱、恢复法治、维护社会秩序与国际地位以及寻求在一带一路和大湾区战略中转化自身剩余优势,给香港社会尤其是青年人一条合法、合理、可持续的出路。

如果继续“过度政治化”,一味诉诸外国干预,一味聚焦选举炒作与拉布对抗,一味迷恋街头社运与暴力宣泄,香港的停滞与倒退是可以预期的。这是一个仅仅对香港少数派政客及外部势力有利的结果,而对国家利益、香港利益及“一国两制”的长期前途是重大的结构性损害。

总之,“反蒙面法”只是走出了运动收尾的重要一步,其法律效果乃至于特区政府恢复法治的后续一系列努力,端赖于香港社会自身的理性自觉与责任承担。特区政府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对话,都需要民众的理解、认同与实际的行动支持。恢复法治与社会秩序是香港当前最大的公约数和公共利益,是香港社会共同的危机事业。这绝不仅仅是警队的事情,或者政府的事情,这是每一个真正爱香港的本地居民的事业。

更进一步,如果香港连恢复法治的自治能力都欠缺,其高度自治地位的正当法权基础就是可疑的,其对国家做出进一步贡献的潜力与能力也是可疑的。香港社会必须向国家证明自己的自治能力与贡献能力,才能确保“一国两制”的国家理性与功能区间的宪制适配性,“一国两制”也才可能继续享有充分的实质正当性与整体民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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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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