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草案“一审”回应了香港部分人士的恐慌和顾虑

来源:观察者网

2020-06-22 08:05

田飞龙

田飞龙作者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田飞龙】

2020年6月18—20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程中列入了香港国安法“一审”,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向常委会进行了法律草案的具体说明,从而使这部举世瞩目的法律立法进程实质性加快,预期会在较短时间内落地生效。

草案说明一经全文公布,香港社会与国际社会高度聚焦解读,之前的多种妖魔化扭曲和反对理由不攻自破。草案基本原则与框架符合宪法、基本法及人大决定的制度规范,体现了对基本人权与法治标准的遵循,体现了对香港普通法机制的尊重和吸纳,体现了“一国两制”框架下中央管治权与香港自治权的有机结合。

根据立法法程序,普通法律草案需经过常委会三审之后交付表决,但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二审之后表决。香港国安法或将经历二审或三审之后表决,经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而正式生效,成为香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成为中央管治权落地执法的权威法律依据。

立法过程权威高效,公开透明,多方征求意见,高度尊重和吸收香港本地法律机制及体现香港本地执法责任,折射出国家立法在理念与技术上的成熟和进步。这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整体水准和能力的一个缩影。

资料图:新华网

形势所迫

“加快立法”既是立法责任,也是内外形势所迫。

全国人大5月28日做出关于香港国安法的专门决定之后,香港内外反对声音不断出现:美国涉港法案评估取消香港优惠待遇,“五眼联盟”及G7外长联合声明干预香港立法,欧盟议会做出干预性决议,香港本地反对派更是密谋以“二次反修例”对抗国安立法。

这些来自香港内外的激烈反弹均在中央预料之中,也进一步坐实了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漏洞及国安立法严峻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立法理性“加快立法”,既是落实人大决定的使命驱动,也是保护香港国家安全利益早日免受侵害的法治紧迫感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惧外部压力,坚定推进立法进程,表明我国在香港问题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坚定国家意志和制度化保护能力,也表明我国对“一国两制”与香港法治的最终守护人角色得到了典型的充实和展现。

香港国安法可谓香港国家安全法律建设的重大转机,既可以为中央管治权落地执法提供合法性依据,又能够监督、激励和示范香港本地机构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组织和机制,还能够带动香港社会开展关于国家安全的爱国教育及普法教育。

香港国安法是在香港回归23年未能完成23条立法以及反修例运动严重破坏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的危机时刻出现的一部国家立法,是“一国两制”框架内的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止暴制乱、巩固法治的最有力的国家法律行动。

资料图来源:中新网

基本线索和信心

草案一审的有关说明,为香港社会理解这部法律提供了基本线索和信心:

其一,这部法律高度尊重“一国两制”下香港本地自治权,将大部分管辖权授予香港本地机关,中央只保留特殊情况下的直接管辖权,这有助于实现中央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

其二,这部法律高度尊重和吸纳香港既有的人权标准和法治标准,注重与香港本地的普通法机制相衔接,使法律落地对香港既有法治冲击最小,而收益最大;

其三,这部法律充分考虑国安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由中央政府依法派出驻港国家安全机构,承担政策制定、情报收集、监督指导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直接管辖的法定职责,从而有效体现中央全面管治权以及对香港自治权的强大支持,弥补香港本地机构执法能力的不足;

其四,香港本地负有主要的执法责任以及设置专门机构的责任,包括特区政府成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警队与律政司设置专门的国家安全机构以及国安案件的审判需要特首指定专任法官等,这是国安法执行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也是特区政府依法承担的执行责任。

草案说明中提及了立法工作遵循的五项原则,即制度自信、问题导向、突出主体责任、统筹制度安排及兼顾两地差异。这五项工作原则具体解释了中央立法遵循的基本方法和操作机制,显示了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以及对“一国两制”初心与原理的严格遵循。

五大原则的贯彻执行,可以在较高程度上回应和消除香港部分人士对这部法律的恐慌和疑虑:

其一,制度自信原则,体现了中央是在全面依法治国以及“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整体范畴内统筹思考和定位香港国安法的,使这部法律具备恰如其分的地位和功能,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自主性和体系性;

其二,问题导向原则,体现了中央立法是有的放矢,是根据香港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具体现象、危害性及规制的迫切性进行的精准立法,选择了最具典型性的四种犯罪,而不是制定一部大而全的香港国安法,本着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立法思路,这部国安法可谓是为香港量身定做,是香港法治巩固所欠缺的关键性法律;

其三,突出主体责任与统筹制度安排,显示出立法者在中央责任和地方责任之间的理性、现实且负责任的思考和安排,突出香港本地执法的主体责任,保留中央的兜底责任,同时侧重对执行机制进行切合国内法实施的配置与构造,体现法律制度内在的有机性与协调性;

其四,兼顾两地差异原则,说明立法者特别重视这部法律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的规范衔接问题,既要与国家其他法律衔接,又要与香港本地法律衔接,做到有机对接与软着陆,可以较好地整合国家成文法与香港普通法的各自优势又能够体现国家立法的主场优势和顶层设计理性,为“一国两制”的制度体系建设打造一部典范性法律,为后续进一步的立法及法治建设探索和积累宝贵经验。

机构设置的考量

从这部法律的机构设置来看,最为关键的是同时设置了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且前者对后者有监督问责之权,体现中央事权本质与中央机构的法律优越性。

香港国安法是实体法、组织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综合性法律,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重大创新,设立专门法律机构是保障这部法律落地生效的最关键的支撑因素。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体现了人大决定中提交的中央驻港机构的角色,体现了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的宪制属性,体现了中央对国家安全制度建设与执行机制的落实责任。

驻港机构负有关键性的法律职责,既包括国家安全政策的整体设计与调整,也包括国家安全情报的全面收集与研判,更包括对香港本地执法机构的监督指导,以及在重大复杂案件管辖超出特区机构能力等条件下实行直接管辖的责任。为履行这些不可推卸的执法责任,驻港机构必须获得与其地位相称的调查权、执法权与适当的豁免权。

香港本地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既是人大决定中关于香港特区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宪制性责任的直接体现,也有助于香港地方整合有关本地执法力量而形成对中央驻港机构的有力配合与支撑。设立两个机构,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内在逻辑与合力机制,体现了中央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中央全面管治权作用于香港的理性而智慧的法治方式。

资料图来源:央视新闻

落地展望

展望未来,国安法落地生效将为香港市民创造繁荣稳定、自由安全的社会秩序与发展基础:

其一,国家安全与香港社会安全及个人安全密切相关,国安法的有效执行可以排除香港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对香港法治及社会秩序的颠覆性破坏,恢复香港市民的自由安宁生活;

其二,国安法有助于快速完成香港社会的止暴制乱及社会和解重建进程,调理和塑造社会人心,帮助香港社会走出黑暴运动阴影,及时调整并融入国家发展与治理大局,为个人及社会的长足发展提供牢固的制度基础和方向感;

其三,国安法有助于稳定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进一步吸引国际投资者,并保障国家惠港政策安排及有关战略谋划对香港发展的正面支撑功能得到有序释放;

其四,国安法为香港社会建立正确的国家观和是非观,可以为市民提供明确有力的法律武器与黑暴势力做斗争,可以帮助每一个家庭对子女进行再教育和发展支持,使香港每一个家庭的发展愿景都能够与香港整体发展及国家发展相兼容并持续从中获益。

结语

我们相信,这部法律将为香港在新时代“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创造性发展进行法治奠基,也为全球投资者继续信任香港平台并通过香港建立与中国大市场更加紧密的互联互通经贸关系提供权威的法律保障。

有法治,才有繁荣稳定;有国家安全,才有可持续的社会安全和个人安全。香港国安法的及时到位和补位,是香港法治体系巩固和完善的重大进步,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涉港治理上的结构性突破,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典范工程,也是中国在21世纪持续推进现代化与国际化战略的关键性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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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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